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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03:58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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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人〔200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规范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和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2. 《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1:

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宣传粮食行业优秀技术工人,促进广大从业人员提高技术技能,规范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以下简称行业能手)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能手的评选表彰是国家粮食局对粮食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中设置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设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行业能手评选表彰的归口管理,负责行业能手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行业能手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的时间和人数由国家粮食局确定。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从事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工作的技术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所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资格,技术技能在国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行业能手的评选: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粮食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行业能手候选人由本人所在单位向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申报。申报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申报人事迹材料;
(三)技能水平、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按照分配名额负责本地区或单位行业能手候选人的初审、推荐工作。推荐时应对候选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推荐行业能手候选人时,少数民族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国家粮食局成立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推荐的行业能手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
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对通过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国家粮食局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 表彰、激励
第十条 国家粮食局对通过评审的行业能手候选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行业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库;
(二)行业能手称号获得者在原有国家职业资格基础上晋升一个等级,但不超过本职业(工种)最高资格;
(三)行业能手称号获得者有资格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活动;
(四)通过行业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行业能手的先进事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级和国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授予行业能手称号。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粮食行业技术能手、本单位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申报表









姓名

单位





国 家 粮 食 局 印 制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表供申报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使用,填写内容应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可。
2.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清楚。
3.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并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加盖骑缝章。
4.表格中涉及证明人的请填写证明人的姓名(如本单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涉及证明材料的请附复印件。
5.本表一式三份,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出生日期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业(工种)名称 技能等级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本职业(工种)时间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电子邮箱
主 要 经 历
起止时间 在何单位学习、工作 证明人



项 目 内 容 证明人或证明材料
获得国家 专利情况
荣获省部级以上 科技进步奖情况
技术革新 情况
其他绝招绝技 或突出贡献
职业技能竞赛 获奖情况


项 目 内 容 证明人或证明材料
曾获得的 荣誉称号
其他获奖情况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背面:
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粮食局或有关中央企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 手评审委员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粮食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宣传在培养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营造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规范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培育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贡献奖是国家粮食局对在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的奖励制度。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设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培育贡献奖评选表彰的归口管理,负责培育贡献奖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培育贡献奖的评选表彰活动与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同期进行,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培育贡献奖单位的时间和数量由国家粮食局确定。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粮食行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培育贡献奖的评选:
(一)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有较完善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
(二)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积极参与有关人才培养试点工作,具有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职责,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职业培训方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较好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六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无违法乱纪现象的粮食系统院校、培训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培育贡献奖的评选:
(一)在学校管理、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符合国家办学条件要求的重点职业院校和企业培训机构。为地区(企业)、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办学成果显著,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培训机构;
(二)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方面有一定教学研究成果或突出做法和特点,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起到表率作用;
(三)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能发挥一校多能作用,在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毕业生就业率、在校生获得资格证书比例等在本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突出。
第七条 培育贡献奖候选单位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中的评选条件,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推荐和申报。
第八条 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推荐的培育贡献奖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第九条 培育贡献奖候选单位由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并报国家粮食局审批。
第十条 培育贡献奖获奖单位由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一条 当获得培育贡献奖的单位结构调整或发生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和有关方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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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是否需要占用劳动指标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局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是否需要占用劳动指标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局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为了稳定农林牧渔场的职工队伍,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多余职工的调动问题,中共中央中发〔1978〕74号文件中规定,其他单位需要,有增人指标的,可以调动。按此精神,国家计委计综〔1979〕223号附件之十三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随意抽调
这些单位的职工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抽调时,除个别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调出外,要经省、市、自治区批准,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并且在以后各年的劳动计划说明中均重申了这一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
调动,除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配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外,其他职工调出时,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
二、国务院国发〔1980〕212号文件是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等问题的,没有涉及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计划管理问题,执行国务院这一文件规定同执行国家计委计综〔1979〕233号附件之十三的有关规定,没有矛盾。



1983年6月22日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6〕2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现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保护被保险人、投资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要股东义务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二、加强董事会建设

  (一)明确董事会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

  1、内控。使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2、风险。使保险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合规。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强化董事职责

  1、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

  2、董事应当诚信勤勉,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3、董事应当并有权要求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各种资料或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5、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董事会应当每年将董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为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保险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任免

  与保险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独立性及尽职承诺作出公开声明。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逐步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除失职及其它不适宜担任职务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独立董事辞职或者因特殊原因被提前免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情况,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保监会陈述意见。

  2、独立董事的权责

  对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任免及薪酬激励措施、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它可能对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

  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专业委员会

  为切实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水平,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

  1、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控评估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合规报告,并就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2、提名薪酬委员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使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措施与公司经营效益和个人业绩相适应。

  三、发挥监事会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明确监事会职责,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时,应当依法要求其立即改正。董事会拒绝或者拖延采取改正措施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接受监事会意见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监事会应当每年将监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四、规范管理层运作

  (一)健全运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管理层工作规则,明确管理层职责,清晰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保险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责任不因其它管理层成员的职责而减轻或免除。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董事长与总经理设置,健全制衡机制。

  (二)强化关键岗位职责

  1、总精算师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总精算师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总精算师应当参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合规负责人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职位。

  合规负责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

  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定期就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建议。

  (三)建立相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工作,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以下职能部门。

  1、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进行审计,对内控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内控评估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是独立的工作部门,专职负责审计工作。

  2、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经理或其指定的管理层成员审核并签字认可。

  风险管理部门既可以是专职工作部门,也可以是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

  3、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经营行为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并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经合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认可。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业务和财务部门。业务规模较小、没有条件成立专职合规管理部门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其它方式强化合规管理职能。

  五、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

  (一)关联交易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界定、报告与确认,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表决回避制度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财务、风险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六、治理结构监管

  (一)资格管理和培训

  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撤换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加强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二)非现场检查

  1、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2、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控评估报告。内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投资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准备金提取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4、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违规事件、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现场检查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的治理结构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沟通机制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股东反馈监管意见。

  七、其它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其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实行。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状况,修订公司章程,逐步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