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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保护自然湖泊泡沼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04:32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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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保护自然湖泊泡沼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保护自然湖泊泡沼的通告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然湖泊、泡沼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自然湖泊、泡沼众多,分布较广,保护好自然湖泊、泡沼对调蓄洪水、维持地表水和地下水平衡,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保证我省自然湖泊、泡沼不受围垦、破坏和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自然湖泊、泡沼实行“保护和开发并举,以保护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以防促治,切实加强湖泊、泡沼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围垦自然湖泊、泡沼。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大型的或跨市州的查干湖、大布苏泡、洋沙泡、牛心套保泡、四家泡、波罗泡、十三泡等湖泊、泡沼,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其他自然湖泊、泡沼需报请市州政府批准。

  二、按上述管理原则,凡自然湖泊、泡沼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跨县(市、区)但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州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跨市州的,由省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

  三、各级政府要对所管辖的自然湖泊、泡沼制订保护规划,并依据规划,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保持水面的相对稳定,并使周边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四、对从自然湖泊、泡沼取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除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非生产经营活动少量取水外,取水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增加取水量。

  五、严禁向自然湖泊、泡沼排放污水、污物,确需排放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需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开展种植、养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七、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要逐步退耕还湖,周边要采取营造防护林、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八、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依法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打井、建房或兴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二)爆破、采石、挖砂、淘金和取土;(三)埋放有害矿物原料等废弃物;(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废气和污物;(五)放牧和考古发掘;(六)开展集市贸易;(七)其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九、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严禁使用爆炸物、有毒物、电力等非法手段从事渔业生产。

  十、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实行定期禁猎制度。在禁猎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狩猎活动。

  十一、县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各司其责,密切合作,加强对自然湖泊、泡沼的保护。

  十二、我省境内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区,除执行保护区的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通告的各项条款。

  十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吉林日报》上全文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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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的通知

局经字第407号
1982年10月4日

几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自建或参加北京市统建,增添了一些用房,其中高层住宅配有电梯、高压水泵等设备。这些房屋的供暖和设备管理费用,由于管理单位不同,开支办法也不一致。为了加强管理,统一开支口径,现将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指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
  二、供暖费用
  1.北京市房修一公司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按实际成本,以每建筑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由房修一公司向住用单位计收,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房修一公司管理和供暖的混住宿舍,供暖费用由房修一公司按实开支。
2.机关自行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按实际成本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以上供暖费用不包括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
  3.其他单位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根据实际成本,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4.统建住宅的供暖费用
  根据北京市房管局规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后分配进住的统建住宅,房屋由北京市房管部门管理并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包括室内外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内,暂按每建筑平方米三元四角计算①;房屋由机关自管,北京市房管部门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包括室外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内,暂按每建筑平方米三元零六分计算②,由单位向当地房管部门交纳,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三、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
  1.高层住宅指六层以上设有电梯、高压水泵、电视共用无线等设备的宿舍楼房。
  2.房屋由房修一公司管理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实开支.
  房屋由机关自管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实开支,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以上设备管理费用不包括设备更新费用。
  3.房屋由其他单位代管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分摊,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4.统建高层住宅的设备管理费用
  根据北京市房管局规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后分配进住的统建高层住宅,设备由北京市房管部门管理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暂按交流电梯每台每年一万七千五百元、直流电梯每台每年二万零一百元、高压水泵每台每年一万零九百元的标准,由单位向当地房管部门交纳,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几个单位合住的,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
  四、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合住的房屋,其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应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
  五、房修一公司支付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汇总向我局报销。
  各单位支付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分别在机关行政经费公务费和修房费用内列支。
  六、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月以前分配进住的和统建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均不交纳供暖费用和设备管理费用。
  七、北京市收费办法如有变动,开支办法另行规定。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农业部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以下简称“品种”),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应由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
1.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经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
2.经两个以上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
3.国家未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有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两年以上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结果,经鉴定、试验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应用价值或特用价值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
第四条 凡申请审定的品种,均应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2.育种单位(个人)名称;
3.作物种类、品种名称;
4.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5.品种标准:包括品种的特征特性、产量、品质和抗逆性等详细介绍;
6.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的照片(五寸彩色相片);
7.适用范围及栽培技术要点;
8.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度汇总报告(复印件);
2.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主持单位意见并签章;
3.全国品审会指定单位出具的抗病(虫)性、抗逆性鉴定报告;
4.全国品审会指定单位出具的品质分析报告;
5.全国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第2项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认)定合格证书及审(认)定意见(复印件);
2.全国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第3项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两年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总结报告;
2.鉴定、试验单位推荐意见并签章;
3.全国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审定品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者于每年4月1日前向全国品审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同时交纳审定费;
2.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审定;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补报。

五、品种审定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定会议,对申报审定的品种,必须在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时,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的人数应达到通知到会委员及专家总人数(以下称“法定人数”)的2/3以上。审定会议对报审品种进行认真审议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人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专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将审定意见提交全国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即通过国家审定。通过国家审定的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全国品审会予以编号,颁发审定合格证书。编号代码为:“国审”、“专业委员会简称”、“年号”、“审定序号”,如“国审稻960001号”。
第十三条 国家审定通过的品种,可在农业部公告的适宜种植区推广种植。
第十四条 国家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请复审。全国品审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全国品审会常委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审定合格证书,并报农业部公布。

六、审定标准
第十六条 审定标准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全国品审会审核颁布。

七、试验管理
第十七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比较试验及性状鉴定,品种试验应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起草《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管理办法》,由全国品审会审议颁布。
第十九条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具体管理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根据各类作物特点会同各专业委员会制定试验方案,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进行年度试验总结。试验方案和试验总结应送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有关材料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完成后,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及时向育种者提供试验报告。

八、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农业部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农业部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