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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3:06:39  浏览:8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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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05〕392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加大项目审批、核准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可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对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由省审批、核准及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公示。对由各地审批、核准的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应的投资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条 公示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进行。对特殊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受理前进行。
第五条 公示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注明项目主办机关的受理人员、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项目应在指定新闻媒体及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zjdpc.gov.cn)、浙江省投资网(www.investzj.com.cn)上公布。
第八条 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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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
  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的《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请示》(计经调[2001)1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供销社财务挂帐的处理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确定的“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原则,对供销社亏损挂帐进行分类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1992年底前供销社老挂帐的处理意见
  鉴于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对原核定的1992年底前的政策性亏损已经提出处理措施,对原核定的中央政策性亏损挂帐尚未消化部分,仍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处理。对地方政策性亏损问题,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其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并尽快落实。
  此次清查超过原核定数的老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对1993年以后供销社新增财务挂帐(各级供销社所属企业及基层社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的处理意见
  1、对执行国家统一购销政策经营棉花形成的财务挂帐,由中央财政负担解决。本金部分先停息挂帐5年,利息损失按挂帐金额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核定,由中央财政负担;本金5年后再视情况处理。
  2、对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不到位、执行地方政府政策以及由于其他指令性因素形成的财务挂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本金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挂帐5年,5年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制定消化处理方案,确保落实。
  3、对企业经营因素形成的财务挂帐,由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逐年自行消化解决。
  (三)上述新老挂帐具体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
  二、关于供销社库存商品棉的处理意见对截止1999年9月1日前的老库存商品棉
应认真做好清仓查库工作,库存棉花企业要妥善保管好库存棉花,防止资源流失,井按顺价销售原则积极组织销售。同时做好竞卖准备,一旦调控需要,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卖,陆续投放。所发生的亏损,先停息挂帐,以后再逐步消化。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

                           国 务 院
                          二OO一年十月二十日

印发《佛山市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与市信息产业局联系。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和

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办公自动化工作流程,规范电子公文收发管理,明确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证书是由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签发的,用于网络通讯中识别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

第三条 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其管理、使用方式类似实物印章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佛山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二章 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基于数字证书的身份认证是登陆使用单位的电子政务系统所必需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佛山市直属使用单位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的管理,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各级使用单位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的管理。

第七条 申领数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领数字证书的理由和拟使用的单位或人员资料。

第八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数字证书申请进行审查,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数字证书认证机构负责制作数字证书。相关制作、使用费用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 数字证书制作完成后,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申请使用单位或人员发出数字证书领取通知,由申请使用单位或人员指派专人领取。

第十条 使用单位或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证书一律不得转借或转用,确保数字证书的安全,因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所有人负责。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不再使用的,数字证书所有人应交还原数字证书。

第十二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对数字证书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有权收回超出本办法适用范围或闲置的数字证书。

第十三条 数字证书应按保密设备妥善保管,数字证书遗失的,应立即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需重新申领的,按照申领程序重新申请更换。因使用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丢失,并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主要用于使用单位之间的公文交换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是在电子公文上使用的签名印章,在接收到公文前,应验证公文电子印章的合法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在电子公文中加盖电子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公文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使用的电子印章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电子印章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电子印章制作后,将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电子印章。相关制作、使用费用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负责保密工作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二十条 由于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向信息化主管部门交回电子印章。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遗失等原因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将损坏的电子印章交回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制作电子印章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