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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8:33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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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海油字[2005]44号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监管总局制订了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大纲(试行)及培训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便对大纲和考核标准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附件:
  1.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大纲(试行)
  2.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考核标准(试行)
  3.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大纲(试行)
4.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标准(试行)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5-06/03/F_253162a3cfc143da9881649edbd3eda6_fijian.doc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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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自1997年在大连市举办首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以来,园博会已发展成为扩大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抓手,受到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广泛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规范园博会的申报、组织实施与维护管理,促进园博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园博会申办、组织实施与维护管理,保障园博会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园博会立足于弘扬生态文明,引领行业发展,旨在扩大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最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园博会坚持生态优先、传承文化、节约环保、规模适度、鼓励创新、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园博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参与主办或协办。

  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

  直辖市承办时,城市人民政府作为主办方之一,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具体承办单位。

  遵守园博会举办宗旨和办会原则的国内外城市、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按自愿原则依法参加园博会各项活动。

  第五条 园博会一般每2年举办一次,会期3至6个月。

  园博会一般包括室外展和室内专题展。室外主要展示国内外造园艺术以及园林绿化新技术、新材料、新成果等,室内主要展示各类园林艺术作品、奇石、插花、盆景等。展会期间应结合展会主题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高层论坛、学术研讨、技术与商贸交流、特色文化艺术展示、展演等系列活动。

  第六条 园博会倡导办会方式创新。鼓励国内外企业、团体、社会组织、个人以适当形式参与园博会建设和运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在园博会建设、运营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参展方进行表彰。

  第七条 园博会会徽是一个“花”字的变体,其黄、红、蓝三部分分别为C、Y、B三个字母,是“CHINA”及“园博”汉语拼音字母的缩写,又分别代表植物的果、花、叶;会旗是以园博会会徽为图案的白色旗帜;会歌是《七彩的梦》。

  吉祥物由承办城市负责征集和初审,报园博会组委会审定。



第二章 申办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自愿申办园博会。

  第九条 申办城市应为国家园林城市,其园林绿化机构和职能明确,并曾参加4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办的园博会展园建设。

  申办城市应科学选择园博会展园(以下简称园博园)建设用地,园博园用地原则上应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园区范围内作为城市公共绿地保留的部分不得少于50公顷。

  园博园建设用地不属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的,需在园博会开幕之前将其作为城市公共绿地保留的部分纳入城市绿地系统,划定保护绿线,并按绿线管制要求向社会公示。

  应建设或提供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主展馆和主会场,主展馆和主会场以及园博会相关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在满足园博会需要的前提下,由承办城市自行确定。

  应为举办园博会提供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环境、服务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条 园博会采取隔届申办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届园博会开幕前部署下下届园博会的申办工作,并在当届园博会闭幕前确定下下届园博会承办城市。

  第十一条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申办期限内,城市人民政府自愿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园博会申办申请,并提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意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申办城市政府承诺书和申办报告等文件。

  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办,并提供城市政府承诺书和申办报告等文件。

  每届园博会每个省(自治区)只能确定一个城市参加申办。园博会原则上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连续举办。

  第十二条 申办期限截止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办城市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申办报告进行审查,听取申办城市陈述,通过打分、投票确定3个以内候选城市。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意见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评审委员会考核意见,研究确定并公布承办城市。

  第十四条 承办城市不得变更申办报告和政府承诺书的重大内容;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改变的须提前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第三章 筹办和运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园博会的第一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组建园博会组委会。

  组建专家委员会,授权并监督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组织全国园林绿化行业支持、参与园博会工作。

  第十六条 园博会组委会由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相关领导组成,统筹领导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园博会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园博园总体规划。审定园博会开幕式、闭幕式方案、组织评奖办法。

  听取园博会筹办期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时协调解决筹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召开园博会新闻发布会。

  第十七条 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园博会的第二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对承办城市提供相关指导服务,督促承办城市兑现政府承诺、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

  负责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直辖市主办时,主要职责包括:

  兑现政府承诺;对具体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负责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承办城市在主办方领导下,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园博园总体规划及展后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并报园博会组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成立专门的筹办机构,具体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组织实施园博会相关建设工程,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参展单位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负责保障园博会筹办和运营经费;负责积极配合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能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安全保障工作。

  设置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园博园内所有资产的后续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与利用。

  协调参展单位参展工作,督促工作进度并监督质量,为参展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后勤保障。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对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参与园博会相关专业技术方案的评审。

  对园博会筹办和运营过程以及重点工作进展进行指导、服务和评估。

  第二十条 参展经费原则上由参展城市、有关单位自行承担。

  参展城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参展方案须报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并严格按照组委会审定的参展方案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参展城市、有关单位和个人需及时将实施计划及工作进度报送组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展园施工建设的工程监理由展园建设城市、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负责组织园博会期间学术论坛、学术年会等活动,协助承办城市做好园博会的宣传推介工作;协助承办城市邀请相关国际组织和专家参加园博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行业学(协)会应积极组织业内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参加园博会期间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园博会招展工作应当在园博会开幕前一年完成;园博园基础绿化工程,应当在开幕式前半年完成;园博会其它建设工程,应当在开幕式前一个月完成。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城市、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室外展园的处置,应由承办城市与其建设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严格遵照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实施管理,对不宜长期保留的室外展园,承办城市应商其建设单位同意后拆除。

  第二十四条  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将园博园纳入城市公园管理体系,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及《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5]17号)严格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园博园的保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建设部发布的《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报管理办法》(建城[2007]14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园博会申办报告要点

  附件2: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格式

附件下载: 园博会申办报告要点

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格式


附件一:
园博会申办报告要点

一、申办城市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园博会拟定园址现状分析报告,主要介绍其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及性质、现状条件及现状分析(附:所选园址的城市区位图、所选园址的用地现状图及其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要求一律为1:5000);
三、园博会拟建展园的概念性规划方案(图纸比例要求不低于1:2500);
四、园博会办展方案,主要包括:展会主题和目标、筹展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具体落实措施、配套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安全、后勤服务以及应急预案等)、展会时间、具体承办单位、筹备机构等;
五、园博会招展方案,主要包括招展计划、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
六、园博会闭幕后园博园的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等。

附件二:
第 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
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
(样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经我市认真研究,并经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市正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办第 届中国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如能获得园博会承办权,我市将履行以下承诺:
一、成立专门的园博会筹办组织机构,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的专家委员会指导,遵照园博会申办方案(详见申办报告)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筹备工作,保证园博会按期举办。
二、园博会选址位于 ,用地面积 公顷,其土地、规划和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满足举办园博会的各项要求,保证不随意变更选址;园博会展园(以下简称园博园)范围内作为永久性城市公园绿地保留的面积不少于50公顷,并将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划定绿线,严格管理。
三、为园博会举办、园博园的建设、会后园博园运营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四、落实《第 届中国园林博览会申办报告》中的参展优惠政策,为参展单位提供相关便利条件、配套服务及后勤保障。
五、加强园博会全过程的宣传推介工作,扩大园博会影响力。
六、其它承诺事项:
我市致力于通过园博会的举办,提升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地区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第 届中国园林博览会申办报告》



市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管理层持股

作者:周舟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持股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从实践中大行其道,到国资委暂停,再到中小国有企业有条件放行,至今大型国有企业亦放松管制,可谓蜿蜒曲折,对于这些历史文件不去追本溯源、深入研究,现行关于管理层持股最为重要的两个规定是《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目前政策允许的关于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类型可以分为员工持股、中小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三种持股类型的程序要求、限制程度等各不相同。
对于员工持股,法律、法规并不存在特别限制,无论中小型还是大型国有企业,员工都可以通过合法形式持股,具体详见下述。
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目前已经允许管理层持有中小型国有企业股权,但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具体详见下述。
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政策刚刚放行,而相关程序和条件则仍尚未出台,具体详见下述。
一、 员工持股
根据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改制分流一百问》,员工持股是合法可行的。而且无论是《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还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或者其他人和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对员工持股作出限制性规定,相反反而在个别文件中鼓励员工持股,比如《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赴也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员工持股不包括经营者持股。
1、持股路径
(1)在自愿的基础上,职工解除劳工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三类资产抵补,经产权变更、确认后,转换为改制企业的股份;
(2)职工出资人购国有资产,经产权变更、确认后,转换为改制企业股份;
(3)原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原企业可用部分资产抵补后转换为改制企业股份;
(4)职工直接出资人购改制企业的股份。
2、持股形式
员工持股的形式可以选择信托持股、设立公司持股股和个人直接持股等,这里仅就信托持股和个人直接持股作简单介绍。
工会法人持股在职工持股会遭到禁止后曾经有人倡议作为员工持股的载体,但是个人认为工会法人持股实则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有违工会设立宗旨,有待进一步探讨。
(1)信托持股
信托持股被认为是目前员工持股的相对较为规范的一种形式,但是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里的员工不包括管理层,因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禁止管理层通过信托持股,其目的在于堵死管理层通过信托形式筹集资金。
但需强调的是,信托持股其弊端在于对信托合同数量存在最高额限制和合同金额的最低限制,等于间接限制了信托持股的人数和持股金额。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实践中存在员工持股单笔信托低于5万元或者持股员工人数突破200人的可能。
对于上述限制,可以在信托合同中予以规避。持股员工可以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作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但是受益人处列明为所有持股员工,并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其受益权。
(2)个人直接持股
员工个人可以直接持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但是其限制在于股东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50人以下,这里主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默契与信任,所以作此限制。但是实践中员工持股很多都突破50人。
(3)关于职工持股会
关于职工持股会的问题,这里需要特别予以强调说明。职工持股会曾一度风光异常,解决了职工持股的主体资格问题,性质属于社团法人,由民政部负责登记。但根据2000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目前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地位从政策上已遭到否定,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律主体资格已存在瑕疵。
二、中小国企管理层持股
2005年4月11日由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于一度暂停的管理层持股问题,首先从中小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开始有条件放行,严格规范,其重点在于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和产权转让资金的来源等。
1、改制对象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暂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今后国家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2、管理层界定
“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从这个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于员工持股并没有限制性效力。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3、资金来源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因为《贷款通则》(96)第20条规定,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否定了管理层通过银行融资的渠道,而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银行融资仍然是融资最为重要的途径。
曾经管理层持股资金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筹集,但需要管理层信托持股,但新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禁止管理层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间接的封堵了管理层持股融资的另一渠道。
因此目前管理层持股资金来源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管理层自有资金。
(2)国企职工身份转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管理层也是国企职工)。
(3)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大多利息较高,江浙一带民间借贷年利率甚至可能高达20%以上,融资成本较高,而且民间借贷毕竟金额和途径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