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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散装水泥示范市、县基本经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4:18  浏览:8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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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散装水泥示范市、县基本经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2]76号


关于印发散装水泥示范市、县基本经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探索我国散装水泥发展模式,强化散装水泥管理,大力推进散装水泥发展,“九五”期间在23个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开展了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现将23个市、县散装水泥示范试点工作经验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工作。

  附件: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基本经验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基本经验

  为探索我国散装水泥发展模式,强化散装水泥管理,大力推进散装水泥发展,“九五”期间在23个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开展了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名单

  示范市: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温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河南省洛阳市,广东省深圳市、汕头市。

  示范县:天津市宝坻县、武清县、蓟县,江苏省通州市、姜堰市、武进市,浙江省平湖市、嘉善县、瑞安市,山东省桓台县、章丘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平果县。

  二、示范市、县试点基本情况

  23个示范市、县有经济较发达地区城市,有欠发达地区城市,也有国家级贫困县,有很强的代表性。

  2000年,23个示范市、县散装水泥总量达到2200万吨,占全国散装水泥总量的20%;散装水泥使用率平均达到64%,其中浙江省瑞安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接近100%,哈尔滨市达到90%,深圳市、杭州市达到60%以上;专项资金征收率平均达到92.1%,其中有13个接近100%,10个达到90%以上;在10个示范市中有6个城市预拌混凝土占现浇总量的60%以上,其中深圳市、厦门市达到70%以上;散装水泥综合配套能力达到3500万吨,占全国配套能力的30%。

  三、示范市、县发展散装水泥的基本经验

  (一)政府重视,组织得力。

  示范市、县政府都把发展散装水泥与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保护环境和创建文明市、县为切入点,相继成立了由主管市、县长挂帅,经贸、计划、建设、工商、财税等部门组成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散装办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政策,强化管理,在较短时间内,使散装量逐年增长。深圳市成立发展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和散装办后,将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纳入深圳市工程建设一体化管理,极大地促进了深圳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江苏省通州市加强散装办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短短几年间就形成了由120个散装水泥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6%。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把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和联合国授予的“长寿之乡”联系起来,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工作。

  (二)完善政策,依法行政。

  示范市、县在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杭州市散装办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令,连续多年从招标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出近百个项目,到施工现场进行突击抽查。目前,市区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5%。示范市、县都注重散装办工作人员的执法培训,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哈尔滨市针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积极与环保、市政、工商、技监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促进发展散装水泥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深圳市针对某建筑工程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问题,顶住各种压力,严格依法处罚,一次性罚款128万元,起到了警示作用,推动了全市散装水泥的快速发展。

  (三)加强专项资金征管,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我国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手段,示范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把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管作为强化散装水泥管理的首要任务来抓,千方百计为征收好专项资金创造条件。深圳市把专项资金征收与施工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直接挂钩,对不缴纳专项资金的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瑞安市规定,凡是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凭散装办开具的《散装水泥工作联系单》,办理有关手续,从源头上控制征收专项资金的漏洞。还有一些市、县与水泥厂和使用部门签定协议,对按要求缴纳专项资金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缴纳任务的给予处罚。同时,通过深入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做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说服工作,争取生产和使用部门的支持。由于征收措施得力,23个示范市、县专项资金征收率都超过90%。

  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专项资金使用上,坚持“取之于袋装,用之于散装”的原则,根据地区散装水泥发展的实际情况,把专项资金作为引导性资金,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向薄弱环节,大力发展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平湖市将85%以上的专项资金投入到散装水泥设施建设中,几年来,累计投放资金2000多万元,使全市散装水泥生产、运输、使用综合配套能力达到70%以上。2000年,23个示范市、县散装水泥综合配套能力达到3500万吨,占全国总能力的30%。

  (四)促进科技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示范市、县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技术装备,促进散装水泥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示范市、县大部分建立了以生产企业为主体,科研单位参与,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技术创新工作体系,围绕发展散装水泥的技术难点和薄弱环节,重点攻关,组织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引导企业进行散装水泥设施装备技术改造,使散装水泥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能力不断扩大。“九五”期间,杭州市累计投入1.25亿元,研制开发和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设备20多项,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综合配套能力和技术水平大大提高。

  (五)加强协调,狠抓落实。

  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涉及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和各有关部门,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示范市、县都十分重视部门之间和各环节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大连市经委、计委、建委要求所有基建、技改项目在下达计划通知书前,必须到散装办签订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合同,确保使用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和征缴专项资金,保证了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保证重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洛阳市散装办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社会筹资方式,先后购买32辆散装水泥车,确保了小浪底工程所需的85万吨散装水泥及时供应。

  (六)宣传推动,营造发展氛围。

  为改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示范市、县坚持以“限制袋装,鼓励散装”为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领导参会、视察工作时利用机会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大社会意义和显著经济效益,使各方面都能关心和支持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在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期间,采取专刊、播放电视专题片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还通过订阅《散装水泥报》和《散装水泥信息》杂志,在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制作散装水泥宣传标语、悬挂条幅,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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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2008年9月16日以粤林〔2008〕107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审核、批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 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广东省林业局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

  (二)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四)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所在地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三)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六)经营管理机构内设部门、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

  (一)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导致森林公园无法经营的;

  (二)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第十一条 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二)符合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合并的,申请人需共同提交申请合并的理由和合并后有关机构设置、管理职责的说明报告;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供拟划出面积在原省级森林公园中的位置图,及范围缩小后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报告。

  (四)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应当在收到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通知书》,将广东省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省林业局受理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的,应当在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通知书》时,明确告知申请人。

  专家集体评审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省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或者《广东省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省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将延长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行政审批决定的,省林业局可以依法撤销,并予以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省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批准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再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监察〔2011〕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开展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煤安监监察〔2010〕28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继组织开展了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重点抽查了975处整合技改等煤矿建设项目,共查出隐患3543条,责令停止建设施工矿井93处,罚款1124.3万元,通过此次专项监察,进一步规范了煤矿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监察组织开展情况

  1.及时部署,组织有力。《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传达部署,广泛动员,并结合驻在地区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项目实际,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监察范围、监察内容、监察要求和方式方法。陕西煤矿安监局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监察领导小组;河北煤矿安监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会同省武警总队、煤炭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合对整合技改煤矿项目进行逐矿督导巡查;福建、河南、湖南、重庆、四川等省级煤矿安监局主动与地方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力搞好专项监察。

  2.统筹安排,狠抓落实。湖南煤矿安监局针对湖南全省煤矿整合技改工作任务重、施工进入关键阶段的现状,坚持结合监察计划、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举报核查开展专项监察;重庆煤矿安监局将专项监察贯穿于监察计划、元旦春节期间煤矿安全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四大行动”等具体活动中。

  3.有效监察,打击非法。山西、湖南等省级煤矿安监局,采取突击抽查、夜间巡查、跟踪督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监察。贵州、云南、陕西等省级煤矿安监局在所属各监察分局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重点督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监察执法指令,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了严厉处罚;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企业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意见书、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书。贵州煤矿安监局林东分局针对平塘县者密煤矿擅自启封已整合关闭煤矿的非法生产行为,及时向平塘县人民政府通报,并提出了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抓捕组织盗采人员、炸封非法井口、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理等建议。

  4.结合实际、整体推进。黑龙江、山东煤矿安监局针对驻在地区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少的情况,将改扩建项目一并纳入本次专项监察中,有效地推进和加强了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湖南、云南煤矿安监局结合已公告关闭矿井是否关闭到位进行监察,促进整顿关闭工作,以关闭促整合,并对改扩建煤矿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将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等纳入验收标准,努力促进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山西煤矿安监局对专项监察中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监督矿井进行整改,按时复查,要求做到隐患不除不得复工;同时,继续把瓦斯灾害和水害严重、进入二期建设的施工矿井和整合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河南煤矿安监局结合专项监察,在春节期间继续以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矿井为重点,加强安全监察,防止煤矿冒险蛮干引发事故。

  通过此次专项监察,治理了一批煤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了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有效地促进了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大力推动了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煤矿建设秩序。

  二、专项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项目违规建设。监察中发现,一些整合技改煤矿未取得开工建设手续,甚至无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即擅自组织开工建设;部分整合技改煤矿未及时关闭不予利用的井筒;个别煤矿借整合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有的整合主体甚至擅自启封被整合关闭煤矿的井巷进行非法生产。

  2.部分项目现场施工组织混乱,安全标准、技术措施不落实。从各地上报情况看,部分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不到位;有的项目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施工顺序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小煤矿较多、资源整合任务较重的湖南、云南、贵州、四川等省,大部分整合项目由煤矿生产企业队伍自行施工建设,未聘请监理单位,未进行工程质量认证,第三方监督责任难以落实;一些瓦斯灾害严重矿区的煤矿,不进行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测定,未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防突措施不到位;一些水害严重矿井探放水等防治水措施不符合要求等等。

  3.兼并重组煤矿问题依然严重。一是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只有山西、河南、陕西三省全面展开了兼并重组工作;湖南省已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其他省(区、市)的兼并重组方案还在制定当中。二是部分小煤矿技术资料匮乏、不真实,采空区范围不明确,瓦斯、水文地质灾害条件不清。三是由于兼并重组矿井数量大,所需专业人员较多,部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还没有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特别是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继续认真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把煤矿建设安全准入关。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等安全标准和规定要求,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对地质灾害不清、安全条件未查明,设计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得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同时,应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要求纳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内容,进一步提高新投产各类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但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建设项目,应督促煤矿企业抓紧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并及时组织实施。

  2.继续加大对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和《通知》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资源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现场监察必须制定工作预案,明确监察的方式、重点和主要内容等,对未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未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和存在其它重大隐患的,必须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按上限予以处罚,该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发生伤亡事故的新建、改扩建和整合重组项目,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其所属煤矿建设项目进行限批。

  3. 进一步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提高监察执法工作质量和效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依法依规、程序完备。项目未经核准或批准、未划定矿区范围或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一律不得受理;存在问题未经整改的,一律不得批准;审查验收报告书内容必须齐全、准确,重点突出,意见明确。现场监察执法要抓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矛盾,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执法文书规范有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共性安全问题的,在依法做出现场处理后,要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工作步伐,加快转变煤炭领域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煤矿生产力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推动兼并主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