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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7:20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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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

195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2月16日〔56〕司研字第24号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轻谁重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是人民法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分子,根据他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立即执行刑罚的时候,才能适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某些犯罪分子,虽然他的犯罪也是比较轻微的,但根据他的具体情况,认为必需立即执行刑罚,如果没有不能执行或者应当延期执行的原因,就要立即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这是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不宜比较谁轻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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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省内跨地、市的道路运输企业、省外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开办道路运输企业,应由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删去。

  二、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市、行署”修改为“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予以授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予以授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9号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鉴于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已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对其粮食检验能力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对你局在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基础上筹建的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粮食质检中心”)予以授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发文之日起,国家粮食质检中心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开展的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导。
2.授权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审查认可授权、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在收到本通知后二个月内到我局领取。
3.国家粮食质检中心应抓好自身建设,加强管理,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粮食质检中心授权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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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证书号 | 授权的主要 |
|序号|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 | 承担单位 |地点| | |
| | | | |国质监认字( )号| 检验产品范围|
|--|------------|------------|--|---------|-------|
|1 |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大连| 232 |粮食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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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