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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2:44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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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贷款业务)
(签订日期1997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7年4月8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1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重庆政府”)通过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CCB)执行。为此,借款人将通过重庆政府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CCB。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重庆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1.01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发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2.01之(26)规定如下:
  “‘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3.02款第一段最后一句。
  (d)删去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删去3.06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3.06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4.02,代之以“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4.03(a)并代之以“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4.04并代之以“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用美元支付”。
  (i)删去4.05款中的“根据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4.09,新的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措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1.02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在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CHGHCD”:指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
  (b)“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通过CCB负责执行本项目的重庆市政府。
  (c)“项目设施”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d)“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3.01规定的借款人和重庆政府间的协议。

  第二条 贷款
  2.01 亚行同意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一亿五仟万美元的贷款。
  2.02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3.02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2.03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60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12月中按22,500,000(贰仟贰佰五十万)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12月中按6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12月中按127,500,000美元计收。
  之后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2.04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交付。
  2.05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3.01 (a)借款人应按“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重庆政府。
  “转贷协议”所含的条款和条件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款应包括不少于本贷款利率和包括5年宽限期在内的25年的偿还期,利率变化和外汇风险应由重庆政府承担。
  (c)借款人应责成重庆政府按本贷款协定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3.02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及支付其它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及其它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均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3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改。
  3.03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应按本贷款协定附件4和5的规定进行采购。如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的协议商定的程序进行,或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3.04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责成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的执行。
  3.05 按贷款条例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是2002年1月31日,或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4.01 (a)借款人应责成重庆政府和CCB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项目执行中以及在项目设施运营中,借款人应履行并责成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6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4.02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向CCB提供或责成重庆政府提供本贷款资金以外的,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它资源。
  4.03 借款人应保证其与本项目的执行和本项目设施营运有关的下属部门和机构,能按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4.04 借款人按亚行的合理要求,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提供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①本贷款、借款资金的使用和服务的维持情况;②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它开支项目;③本项目;④重庆政府及借款人任何其它与执行项目和运营本项目设施的有关机构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⑤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⑥与本贷款有关的其它事宜。
  4.05 借款人应使亚行代表能够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4.06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CCB能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制定和保持如项目协议附件第8段中规定的收费水平,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4.07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08 (a)借款人和亚行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它外债债权人不应享受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护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由于宪法或其它法律原因对借款人不能对其下级政治体制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对借款人的其它资产设置新的置留权。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①在购置某项目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②在任何正常的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置留权。
  (c)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5.01 根据贷款条例8.02(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权利的额外情况:重庆政府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5.02 根据贷款条例8.07(d)的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即发生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条 生效
  6.01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f),规定下列情况为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形式上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地以各方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6.02 根据贷款条例,9.02(d),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应包括下列附加内容:“转贷协议”应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订后90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它规定
  7.01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7.02 根据贷款条例11.01的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①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传真号:(86-10)6601-6724

  ②亚行方面: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名义签定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授权代表  关登明
                      亚洲开发银行 佐滕光夫

 附件1:          项目说明

  1、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消除制约经济持续高效发展的交通“瓶颈”现象。通过提高西南省份的路网的运输能力和整体性,支持借款人国道主干线发展。
  2、本项目包括

 A 土建工程
  修建全长89公里的封闭性收费高速公路的土建工程包括:
  (1)适用于6车道设计的土方和路基、排水、涵洞和桥梁
  (2)55公里4车道路面
  (3)32公里6车道路面
  (4)辅助建筑和设施
  (5)470米中心主跨的6车道斜拉桥的施工
  (6)两条相依的各三车道的各长约3100米的隧道施工,含照明和强制通风
  (7)立交桥和收费站的施工
  (8)连接线的施工
  (9)现场公用设施

 B 设备
  设备的供应和安装包括
  (1)收费、监视和通讯
  (2)道路安全
  (3)养护和恢复
  (4)监控、检测和数据库设备

 C 征地和拆迁
  土建工程的征地,现有结构物的拆迁及受本项目工程影响的2900住户的安置。

 D 咨询服务
  施工监理和上岗培训

 E 能力建设、培训和人员资源开发。
  综合国际培训、国内培训和实习讨论会计划。
  项目预计于2001年7月31日完工。

 附件2:    分期还款表(重庆高速公路项目)

  应还日期              应还本金(美元)
  2002年3月15日        US$  1241700
  2002年9月15日             1303800
  2003年3月15日             1369000
  2003年9月15日             1437400
  2004年3月15日             1509300
  2004年9月15日             1584800
  2005年3月15日             1664000
  2005年9月15日             1747200
  2006年3月15日             1834600
  2006年9月15日             1926300
  2007年3月15日             2022600
  2007年9月15日             2123800
  2008年3月15日             2230000
  2008年9月15日             2341500
  2009年3月15日             2458500
  2009年9月15日             2581500
  2010年3月15日             2710500
  2010年9月15日             2846100
  2011年3月15日             2988400
  2011年9月15日             3137800
  2012年3月15日             3294700
  2012年9月15日             3459400
  2013年3月15日             3632400
  2013年9月15日             3814000
  2014年3月15日             4004700
  2014年9月15日             4204900
  2015年3月15日             4415200
  2015年9月15日             4635900
  2016年3月15日             4867700
  2016年9月15日             5111100
  2017年3月15日             5366700
  2017年9月15日             5635000
  2018年3月15日             5916700
  2018年9月15日             6212600
  2019年3月15日             6523200
  2019年9月15日             6849400
  2020年3月15日             7191800
  2020年9月15日             7551400
  2021年3月15日             7929000
  2021年9月15日             8325400
                    总计US$ 150000000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则

  1、本附件表列出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以下称“附表”)(“类别”或“类别”在此附件中指附表的类别)。

                税赋

  2、本项目任何当地税赋不得从帐户中提取。

              亚行融资比例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附表所列类别项目将按附表中所列的比例由本贷款支付。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4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而授予当地供货商的合同,均应在以下基础上用本贷款资金支付。
  (A)如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货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完全系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当地费用

  5、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任何有关本项目的地方费用不得从贷款帐目中提取。
              利息和承诺费

  6、分配给类别5的是项目执行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自已支付需到期偿付的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7、尽管以上附表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款的百分比,但是:
  (A)如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
  ①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②如果此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将该类别下的多余贷款资金分配给其它类别。

               追溯贷款

  8、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从1996年5月8日到生效日期间的土建、材料采购、设备、汽车和聘请咨询专家、培训等项目下发生的费用,但总额不得超过1仟5佰万美元。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表

             (重庆高速公路项目)

---------------------------------------
|          贷 款 资 金 的 分 配 和 提 取        |
|          (重 庆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
|-------------------------------------|
|         类   别             |  亚行资金比例 |
|---------------------------|---------|
|        |    |   分 配 金 额   |   |     |
|  项  目 | 编 号|     美 元     |比 例| 提款基础|
|        |    | 类  别    次级类别|   |     |
|--------|----|-------------|---|-----|
|1、土  建  |0301|110000000|   |41 |总费用比 |
|--------|----|---------|---|---|-----|
|2、设  备  |1501|85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
|3、咨询服务  |2101|16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
|4、能力建设、培|2401|10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训和人员资源开发|    |         |   |   |     |
|--------|----|---------|---|---|-----|
|5、利息和承诺费|6601|11900000 |   |   |应偿还金额|
|--------|----|---------|---|---|-----|
|6、其  它  |9301|17000000 |   |   |     |
|--------|----|---------|---|---|-----|
|  总  额  |    |150000000|   |   |     |
---------------------------------------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第3.06(b)之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份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
                   贷款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
                   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超过3年         0.12
  到期前超过3年不超过6年     0.24
  到期前超过6年不超过11年    0.44
  到期前超过11年不超过16年   0.64
  到期前超过16年不超过20年   0.80
  到期前超过20年不超过23年   0.92
  超过23年            1.00

 附件4: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下列以下各段所指的程序将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中。本附件所谓“服务”一词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采购应按照1989年3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的规定进行,该指南已提交给借款人。除了下面第5和第6段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3、①土建工程以及机电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1千万美元或以上的,以及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相当于50万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合同。投标前,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承包人须通过资格预审。
  ②凡属国际竞争招指标授予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在任何情况下,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90天。此通告的形式,细节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须向亚行提交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知。
  ③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活动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的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④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价少于50万美元(不同于次要项目)的,应在采购指南第三章所描述的国际采购基础上授予。
  5、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①在借款人国内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②根据亚行规定为合格的国内承包商进行的土建工程。
  6、根据亚行可接受的程序,对包括土方、防护栏、防护网、交通标志、信号和建筑以及辅助设施且合同价少于1千万美元的土建工程合同,可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承包人中,通过国内竞争招标授予合同。承包人的资格预审、选择和雇请应按亚行的批准进行。授予合同之后,应向亚行提交三份此类合同的复印件。

 附件4 附录1: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的货物可获优惠,只要提供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际附加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1)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A:1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并满足最低国内附加值要求。
  B:2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中国制造的。
  C:3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进口货物。
  (2)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3)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1类或2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这将被授予合同。
  (4)如上段(3)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3类,则需进一步与1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3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任一项:
  a:对3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
  b:如下面(1)段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此货物标价按到岸价(CIF)的15%增加。
  作进一步比较后,如1类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应授予合同;如不是,则应在3类标中选出最低标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4 附录2:    国内承包人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选择土建承包人,根据下列规定,合格的国内承包人可获优惠:
  (1)使用对国内承包人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两个类别划分;
  A:1类,根据下面第5段规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的国内承包人的投标;及
  B:2类,其它承包人的投标
  (2)通过对每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
  (3)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1类的某标是最低标,则被授予合同。
  (4)如按上面(3)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2类,则需与1类的最低做进一步比较。仅为此目的,应对2类中的最低评标价格进行上调,即:增加投标价的7.5%。通过这轮比较,如1类的标被定为最低标,则选其授予合同;如2类标是最低,则选其授予合同。
  5、国内承包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享受优惠:
  (1)公司在中国注册
  (2)中国公民拥有公司的多数所有权,及
  (3)公司不得将工程总额的50%以上包给国外承包人。
  国内承包人和外国伙伴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有资格享受优惠:
  (1)根据上述条件,国内一方本身已有资格享受优惠
  (2)如没有外方参与,国内一方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完成该工程合同的能力,及:
  (3)根据协议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工程合同造价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标准,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所有权细况,作为其资格预审材料的一部分,以确定公司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公司的评定标准,以及如上述的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5:          咨询专家

  1、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利用咨询服务,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1)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控制
  (2)结构工程
  (3)培训
  (4)安置计划的执行监控
  (5)环境缓和措施的执行监控
  咨询专家的工作范围将由亚行和CCB的协议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1979年4月颁布的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进行,该指南已提供给借款人和CCB上述1段中的(1)和(2)项目的咨询服务将由国际咨询专家提供这些国际咨询专家将按照下列程序由CCB选择并雇用。
  (1)咨询建议书邀请
  咨询建议书邀请和所有相关文件应在发出前经亚行同意。为此,应向亚行送交三份建议书邀请草稿,拟邀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评定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建议书的递交期不得少于60天。实际发出的邀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在发出后及时送交亚行备案。
  (2)合同草本
  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本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交送亚行审批。
  (3)合同的执行
  在谈判结束后,合同签订前,应向亚行提交(a)已谈判待批的合同;(b)建议书的评价。合同签订之后,应向亚行及时提交3份已签字的合同复印件。如合同开始执行之后有任何修改建议,应提交亚行事先审批。
  3、上述1段中(3)和(5)类别项目将采用有能力的国内咨询专家的服务,他们的选聘应按照亚行可接受的程序,同时根据他们从事项目的能力和经验经得亚行批准。在以收到的建议书进行评价后,与被选的咨询专家谈判之前,应向亚行提交(1)邀请的咨询专家的名单;(2)建议书的评价(同时提交一套第一等建议书);(3)选择的理由。谈判结束后和合同签字前,应及时向亚行提交已谈判待批的合同。如合同开始执行后有任何修改建议,应提交亚行事先批准。

 附件6:      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

              公路设计标准

  1、考虑到亚行技援的公路标准(技援号2573--PRC)审查的建议和工作情况,借款人在其国家的九五计划中(1996--2000)将采取一切步骤批准和出版修正的和最新的一套公路设计标准以反应最好的国际惯例。

              道路交通安全

  2、借款人将确保项目中应履行以下的改进措施
  (1)根据在亚行和CCB相互同意的项目点上的适当的技术的应用,在选择地区纳入车辆称重站点;
  (2)采用国际符号,中英文的标志和交通符号;
  (3)乡村道路和从高速公路立交桥引出的通道的养护和恢复的综合计划的执行;
  (4)与公路安全的交通工程相关的培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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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生态保护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农业生态保护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农业生态,防治农业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态保护,是指对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土地、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业生态保护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农业生态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区,推广生态农业技术。
第七条 在珍稀濒危农业生物资源与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农业生产区域,应当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
农业生态保护区的建立,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
确需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其水质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九条 在农作物生长发育特别敏感时期,向农作物生长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必须采取限制排放时间及排放量等季节性或临时性措施,保证农作物免受大气污染危害。
第十条 严禁在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物。
工业废渣(粉煤灰等)、城镇生活垃圾、污泥、畜禽粪便等施用于农田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农用控制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中草药和其他直接食用的农产品,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使用农用薄膜的,其残膜应当由生产者及时回收,防止其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鼓励和提倡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
禁止在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焚烧秸秆。
第十五条 因受污染而使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生产的农产品危及人体健康的区域,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为农业用地污染综合整治区,并限期治理,纳入中低产田改造计划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计划。
第十六条 鼓励生产者按照无公害技术规程生产农产品,符合无公害标准的,可以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无公害标志。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业用水、土壤、大气和农产品质量(有毒有害物残留等)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报告。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定期收集、整理、汇总、储存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检查者应当出示执法工作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九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废渣(粉煤灰等)、城镇生活垃圾、污泥、畜禽粪便等,施用于农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农业用地污染或破坏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农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及时回收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由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造成农业生态破坏和农业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承担农业环境污染、破坏的检测和治理费用,并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4日

 
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与解决
杨玉熹
 
引言
商号,是指一个企业的字号。企业的名称中包含着商号。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可以这样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
商号和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曾戏言,即使可口可乐公司在一夜之间被大火化为灰烬,依靠可口可乐这一品牌,公司可以很快东山再起。商号与商标领域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商号与商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产品,表现出自己独立的价值。

 
商号与商标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名字里包含了产品的承诺”,消费者通过商标或商号认识企业。企业通过商号与商标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商号与商标是架立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没有商号与商标,消费者便难以区别市场上繁多的商品及服务,难以建立消费信赖。但是,商号与商标这两种权利之间却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问题的产生
 
案例:1991年,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1994年,台湾蜜雪儿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以“蜜雪儿”三字作为商标注册。1998年,台湾蜜雪儿以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名称中的“蜜雪儿”与原告商标“蜜雪儿”相同,但如何调整这一关系,法律没有规定。而且,对企业名称登记的异议也不属于法院管辖。但是,法院同时认为,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应将作为企业名称的“蜜雪儿”作为图样和标牌单独突出使用,该公司的此种使用行为构成了对台湾蜜雪儿开发有限公司得不正当竞争。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司有权在产品、包装物及经营场所使用该公司名称。为此,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原判。

 
在“蜜雪儿”一案中,充分暴露了我国有关商号与商标法律的冲突与漏洞。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这样,商号与商标两权冲突的问题就出现了。上述“蜜雪儿”一案便是最好的例证。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注册在先商标被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了登记。
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被作为商标注册。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使企业面临这样的风险:由于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以其商号注册为商标,因此,其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由自己承担。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商标与商号的相似性:对商标权保护的扩展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两者都是区别产品或服务并引导消费者识别企业的标记。一般而言,公众将企业名称与商标混同,并不加区别。从企业形象的角度看,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属于一个企业的识别标志。
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指的是两者的作用相似,即在区别产品或服务上进而在对消费者的引导上作用相似。比如生产商将商号突出标示于产品、说明书、广告及宣传册、包装物以及营业场所等地,在这种情况下,商号与商标已很难区分,消费者根据这些标志,同样可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及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商号的使用,来引导消费者的选择。
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在服务商标领域体现得更为明显。由于服务商标并没有一个物质性的载体,它的使用负载于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之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商号、企业名称或其简称即其服务商标。很难想象在服务行业内,一个企业在商号、企业名称及其简称之外,又使用一个与其商号、企业名称及简称无关的商标。《尼斯协定》将服务商标分为八类,包括广告、金融、电信、运输、教育、修理、餐饮等服务。在这些领域,服务商标和商号很难区分。服务业的特性,使商号对消费者的引导作用丝毫不亚于服务商标。从服务商标的起源上看,服务商标实际上是对企业商号的商标化,是服务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标记权利,而将商标保护的领域从产品扩展到服务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商标与商号在现代社会,商标表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商标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致于各种识别标记如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都想挤进商标的行列。商标范围的这一扩展,已成为世界性的共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已把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列入保护范围。商号与商标的区分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对商号与商标的统一保护。
 
(二)商号与商标的分别保护
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企业名称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商标和企业名称是并行的制度。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不括及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括及商标。
我国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限定了一个较为狭窄的范围。《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条规定,限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范围,在另一方面,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限定了范围。
从商标侵权的角度看,《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很狭窄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该条规定并未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扩及企业名称的范畴。对于该条第四项,也没有其他法律予以补充性的规定。
对商标权的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他人注册商标在先,并不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从这条的规定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于使用与注册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或内容的企业名称,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上也仅限于企业名称的范畴,并未扩及商标领域。《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此可见,《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他人企业名称登记在先是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这条规定是对企业名称保护的正面规定,此中也没有禁止已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企业名称登记。
如一家河南省企业将其名称注册为双星鞋业公司,按照中国法律,该企业可以获得注册。该企业有权在其生产的鞋上标明双星鞋业。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不构成侵权行为,青岛双星不能获得赔偿。由此引申的是对中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条块分割的质疑。条分割指商号与商标的分别保护,块分割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级别区域进行。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弊端。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除了上述原因外,利益驱动也是重要的原因。一个企业如果能以知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则节约了大量的费用,分享了后者所属企业开拓的市场。这种行为,属于经济学上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对市场有很大的损害,它破坏了市场中正常的竞争秩序,使整个市场走向无效益。同时,它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公平原则。

 
三、解决两权冲突的途径
由于商号与商标的分别立法,致使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很容易导致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市场的效率。因而,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保护商号与商标权、维护市场效率的必要。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解决两权冲突有下列两种途径:
(一)驰名商标上的保护
对于商号与商标,驰名商标的规定突破了现行的分别立法体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商号领域。
对于驰名商标,世界各国均给予较一般商标权为优的保护。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撤销。”根据该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及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