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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25:22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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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6]294号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发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企业 考核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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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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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                                    2006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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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及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道路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个体运输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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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35号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发布。这是全面实施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方针的重要文件,为全国也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纲要》,深刻领会《纲要》精神

纲要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各地要从维护国家和区域环境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性,增强贯彻实施《纲要》的自觉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宣讲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纲要》的精神实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按“分类指导,分区推进”的指导思想,切实搞好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环境良好地区的生态保护,努力扭转人为不合理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二、加强舆论宣传,努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纲要》发布的契机,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近期我局拟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首都各大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各大报刊媒体上开辟专栏,邀请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领导和专家研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适时举办有关《纲要》的学习班、宣讲会;2000年底将结合“12·29”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开展一系列群众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与总局上下连动,制定详细的贯彻落实《纲要》的宣传方案,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专题宣传、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纲要》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在全国掀起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潮。

三、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开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局面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纲要》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大事,务必抓紧抓好。

1.根据《纲要》精神,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规划,明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将规划纳入本地“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抓住《纲要》发布的契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

2.要重点做好长江、黄河源头区、塔里木河下游、黑河流域、阴山北麓、三江平原、洞庭湖、鄱阳湖、玛曲和若尔盖等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规划、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新时期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管护的途径。根据各地情况,近期可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单,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规划和试点,并做好上述重点地区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准备工作。

3.按照《纲要》要求,对生态环境脆弱的牧区,林区、矿区和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划定一批禁采区、禁垦区、禁伐区和禁牧区;要继续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加大禁止采集、收购和销售发菜和乱挖甘草、麻黄草的执法力度;抓紧建立高耗水项目管制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监管;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种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

4.继续巩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果。在生态环境良好区域要不断完善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采取有力措施,分级抓好一批生态示范市和生态示范县。有条件的地区,要继续抢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加强农村面源污染和非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积极开展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加快有机食品基地的建设,努力拓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领域。

西部地区要尽快完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工作,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生态保护的监管力度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涉及面很广、难度很大的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尤为重要,这是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主动与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的个人、单位给予表扬;对顶风违纪的要依法查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执法水平,克服畏难情绪,自我加压,多做贡献,努力开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发布的新闻问答

二○○○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纲要 落实 通知

抄 送: 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发布的新闻问答


一、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天然林保护、草原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取得重大进展,一些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得到有效的恢复和改善。

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发生根本转变,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管护的思想严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不断发生,目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生态恶化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土地退化、水生态平衡失调、林草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和海洋生态恶化问题仍相当突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江泽民总书记在1999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在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同时,“抓紧编制和实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保护措施”。

二、《纲要》的制定过程

《纲要》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编制完成,经国家计委组织的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务院审定并发布实施的。

《纲要》的编制历时两年多,前后有生态、土地、矿山、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环境管理、环境法、生态经济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参与了编写和修改工作,并经过了十多次地方、部门、专家、院士研讨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讨论和修改,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纲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原则,《纲要》针对不同区域生态破坏的原因,提出了“三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以预防为重点,全面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期从根本上遏制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

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将重点抓好三种不同类型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重点是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下的适度利用和科学恢复。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这些区域对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确保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二是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实施强制性保护。当前,重要自然资源的无序、不合理开发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水、土、草原、森林、海洋、生物、矿产等自然要素的生态功能,要求加大立法执法力度,强化监管,防止重要自然资源开发时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重大破坏,把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是对生态良好地区生态环境实施积极性保护。主要通过批建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示范区、生态市、生态省的建设,积极引导,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良好地区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得到有效保护。

《纲要》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主要是围绕这“三区”工作重点来提出,并考虑了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四、《纲要》有那些新特点?

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矿藏等本身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又是基本的生态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这就使得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为减少和避免自然资源开发造成新的生态破坏,《纲要》的政策特点为:

一是突出对自然资源作为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或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的保护;

二是强调资源开发对相关生态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其强调了对加强保护的要求;

三是注意保护的系统性,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所产生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综合起来考虑。

另一方面,《纲要》所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对策,是在国家现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框架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以及国内国际环境保护新形势、新问题提出的,集中体现了我国政府今后一个时期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观点和要求,并首次明确提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五、《纲要》提出了那些新措施?

《纲要》力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上有所突破,对重点生态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监控和保护措施。主要有:

第一,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根据国内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退化现状和急需加强保护的需要,参考国际上日益强调对完整生态系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流域实施系统的、全方位保护的发展趋势,《纲要》提出了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新任务,作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的根本措施。同时,鉴于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双重压力,在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措施上,特别强调通过规范监督管理,限制破坏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允许在严格保护下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要求科学地开展自然与人工相结合的生态恢复,遏制或防止生态功能的退化。

第二,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本着禁、倡并举的原则,《纲要》从系统的、区域的和流域的角度来提出控制要求。同时根据自然生态的特点对资源开发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出限制性要求。例如对水资源开发,要求经济发展要以水定规摸,建立缺水地区高耗水项目管制制度;对严重断流的河流和严重萎缩的湖泊,在流域内停上或缓上不利于缓解断流与湖泊萎缩的蓄水、引水和调水工程。对土地资源开发,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中的生态用地管制,特别是加强对林区、草原、湿地、湖泊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保护和使用的监管。对草原资源开发,要严格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对生物物种资源开发,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要停止和暂缓沿江、沿河、沿湖、沿库、沿海地区可能加剧和诱发滑坡、泥石流、河道淤积、海岸侵蚀等地质灾害的新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等。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针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纲要》提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如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法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制度,确保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入与生态效益的产出相匹配;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步伐,抓紧制定重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条例;抓紧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综合决策机制,重视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所产生的生态影响;建立国家防止生态恶化与自然灾害的早期预警系统等。

六、国家环保总局将如何贯彻落实《纲要》?

主要从如下几方面来推动《纲要》的贯彻落实:

第一,做好《纲要》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了解、掌握《纲要》所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二,推动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根据《纲要》所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抓紧制定各地、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把近期任务纳入到“十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按照《纲要》的要求,优先启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工作。力争在“十五”期间,建立8-10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和一批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使一些生态面临退化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恢复。

第四,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重点监控区。针对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资源开发活动和区域,制定专项法规、制定保护和整治规划,明确监控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开展限期治理。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定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第五,抓紧落实《纲要》的基础性工作。近期重点是:组织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制定重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指标体系和审计办法;建立和完善生态省和生态城市的标准体系。

2001年将结合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召开,全面推进《纲要》的各项贯彻落实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四川省国家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四川省国家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加强定购粮食包干管理,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度起对各市、地、州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实行三年一定的办法。现将《四川省国家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1996-1998年度粮食购、销、调拨计划》印发
你们,请遵守执行。

四川省国家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适应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和深化改革的需要,调动各地管好用好粮食的积极性,促进粮食持续稳定增产,保证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控制定购粮的销售,实行全省和地区粮食总量平衡,确保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粮价的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购粮包干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三年一定的办法。包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上级核定的计划,管理好国家粮食收支和库存。
第三条 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任务、农民应尽的义务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层层落实到农户,但不得层层加码。要坚持夏欠秋补,保证完成。要继续坚持农业税征实的政策,除经济作物区和无定购任务的山
区外,一律不提折收代金。定购粮食全部以实物征收,不得以“差价款”顶抵定购任务。省下达的分品种定购计划扣除“双杂”种子抵购计划后,作为包干上缴数,必须按品种如数完成。对完不成分品种包干上缴数的,相应减少当地定购粮分品种开支计划,出现的差口,由各地自行负担。


第四条 包干期间,省原则上不调减定购任务和安排救灾粮。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确实完不成定购任务或需另行安排救灾粮的,由各级政府或行署负责核实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对定购任务作适当调减或在包干计划外另行安排救灾粮。救灾粮要专粮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违者要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粮食定购价格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1996年的粮食定购价格为每市斤中等品质稻谷0.72元、小麦0.68元、玉米0.72元。各地必须严格按此执行,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实行粮食定购奖售化肥的政策,1996年每100斤贸易粮奖售平价尿素10斤。
第六条 市场计划收购粮食是确保全省总量平衡的需要,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主要用于解决行业用粮、工业用粮、饲料用粮、城市流动人口和农村一般缺粮等方面的供应,银行要保证资金供应,各地要确保完成。
第七条 油菜籽继续实行市场收购,由省下达指导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按规定执行。1996年油菜籽中等品质收购价为1.30元/斤。菜油销售随行就市,敞开供应。菜油调拨由省下达指导性调拨计划,产销双方具体衔接。
第八条 定购粮食包干销售范围是城镇居民口粮、军粮、农村需要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救灾救济粮、大中专学生、“两劳”在押人员和水库移民口粮。各地政府在保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的条件下,可在省制定的定购粮销售范围内,具体规定供销政策和成品粮供应标准及品
种品质结构。省对各地下达的贸易粮包干销售计划,三年一定,每年年终结算。
第九条 各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定购粮支出,凡超包干多销售的粮食省一律不予核销,由地方自筹价款购买议价粮弥补。各级政府要在保证完成本级政府规定的供应范围供应和完成省下达的定购粮调拨计划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节约的粮食,经省政府委托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年
终结算核准以后,可转作地方储备或其他用途,所取得的差价收入企业应作其他应交款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粮食企业上缴的收入,作为财政对粮食企业政策性业务范围的补贴或转作粮食风险基金。
第十条 各市、地、州要按本级政府确定的销售对象和标准,指定财政、粮食部门以外的一个部门发放粮食供应票证,财政部门凭回收的实际供应票证,对粮食企业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 军粮供应在定购粮包干销售计划内按实结算。各地必须按军粮供应管理办法保质保量供应部队。
第十二条 定购粮食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销价。
第十三条 定购粮食调拨是实现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的需要,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完成。调拨包干计划,按照省下达的定购粮食购、销、调包干数计算,购销余额为调出包干基数,缺额为调入包干基数。每年由省粮食局下达定购粮食对口调拨计划,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调拨计划
配套调拨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定购粮食仓门前调拨经营费用标准按省规定执行,由调入方负担。定购粮食调拨按大、小春确定有效期限,小麦调拨的有效期限为当年6月至10月,大米(稻谷)为当年10月至次年1月。调拨双方要按4个月均衡调拨的原则编制分月运输计划,双方及时预付货款和组织
发运。1996年定购粮食仓门前调拨经营费标准按每市斤稻谷0.125元、大米0.155元、小麦0.12元、玉米0.12元执行。
第十五条 严肃调拨纪律,确保调拨计划的顺利执行。凡因调入方的原因到期未调的粮食,超过期限两个月以内的,由调入方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和费用;超过期限两个月的,计划过期作废。调入方所需的粮食差口,由其自行解决。调出方可报经省粮食局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转作省
储备处理。凡因调出方原因影响调拨计划执行,逾期计划继续有效,其超期保管所产生的费用和利息由调出方承担。
对调出区拒不完成省下达调拨计划的,省上一律不审批粮油省计划;给调入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省粮食局从下拨给调出区各种费用补贴中扣除后补偿给调入区。对调入区不完成调拨计划的,次年相应减少调拨计划,产生的购销差口由销区自行负责。对借调粮之机乱收费等违反物价政
策的,由省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定购粮食的粮权属于中央,使用权属省政府;中央专项储备粮油和平价周转库存粮油,其粮油权属于中央,平价周转库存粮油使用权属省政府;省储备粮的粮权属于省政府。上述几种性质的粮油库存未经中央和省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动用,违者要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强对
库存粮油的管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专储粮油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确保粮油安全储存。
第十七条 在包干计划外,由省上统一安排的粮食开支,由省另行安排专项销售计划。
第十八条 国家定购粮食购、销、调、存、加和其他各项收支,各级粮食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粮油商品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项目、口径,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或任意修改调整统计数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各市、地、州对县(市、区)的管理办法,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市、地、州制定,并报省备案。
1996-1998年度粮食购、销、调包干计划(略)



199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