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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3:39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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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1〕1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机关办公楼内各委、办、局:

从4月1 5日,市政府将正式通过长春信息港内网进行部分公文传输和办理,为保证传输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确定人员,按时接收发送,办公厅将定期对接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办公厅网络服务电话:8968973,联系人:王振祥、房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公文和电子政务信息传输工作通知》要求,为保证传输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参加公文传输和办理的部门

办公厅、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科委、建委、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民委、经协办、技术监督局、信息产业局、乡企局、地震局、净月开发区(旅游局)、商委、物价局、粮食局、供销社、文化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牧业局、园林局、企改办。

二、文件传输的范围

(一)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除按规定呈送纸质文件外,要同时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到办公厅,否则纸质文件不予受理。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到各部门的普发文件,办公厅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到以上各单位,由其输出后按正式文件处理。

(三)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经市政府领导签批需分送以上各单位的,由办公厅传输;市领导签署具体贯彻意见的,仍由纸质文件传送。

(四)市政府会议通知,涉及上述单位的,由办公厅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

(五)市政府会议纪要,涉及上述单位的,由办公厅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由其输出后按正式文件处理。

(六)上述单位代市政府(办公厅)草拟文件稿,除纸质稿件呈送签批外,要同时通过信息港内网传送办公厅文电处。

三、工作责任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会议通知的印制、传输,确定“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电子传输文件标准格式;每月统计、通报各部门接收、上报公文传输情况。

(二)上述各网络部门由其秘书处(办公室)统一接收、上报电子传输文件,按标准格式印制文头和刻制“电子传输文件专用章”。秘书处(办公室)要由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传输,保证工作时间开机、上机,及时接收、上报文件。

(三)市信息产业局、长春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港内网的技术运行、设施维护和操作人员培训,保证运行环境畅通。

(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档案管理、保密等有关规定,做好电子公文传输登记、办理、反馈、归档等各项工作。

(五)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定期对网络试运行期间有关事项沟通、协调,及时总结经验,对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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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6日
计价格[2003]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最近,我们对我委制定并发布的制止低价倾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4月1日起,制止低价倾销工作一律依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1999年2号令)开展。同时,废止《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计价管[1998]1094号)、《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计价格[1998]1777号)、《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计价格[1998]2330号)、《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计价格[1999] 177号)、《关于制止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计价格[1999]364号)。



关于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

(95)汇国函字第0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
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房挂牌汇价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自1995年4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于每营业日8:30前将当日挂牌汇价报我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各家银行所属分行,须将其挂牌汇价于当日营业前报送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各地分局应设专人管理汇价,并不定期地到各营业点进行检查。对擅自扩大汇价价差的,
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联系电话:(010)491.1750;传真电话:(010)491.0063 491.0064 491.1750。



19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