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5-5-19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城市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拟定本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原则:
1、实行规划决策权、规划执行权、规划管理监督权三权分离;
2、切实做到规划审批管理高效、规范,阳光操作。
(二)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1、我市规划审批管理分为规划决策和规划执行两个层面,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决策层面;市规划局、区规划局为规划审批管理的执行层面。
2、具体审批操作分为四个层次:区规划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简称市长规划联审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规划委员会);
3、市政府层面的规划管理决策,可通过市长规划联审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4、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规划管理决策的审议机构。
(三)各层次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责
1、区规划局:区规划局是区政府的规划职能部门。区规划局根据市政府行政改革要求,按市政府赋予区政府的规划管理权限对相应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2、市规划局: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3、市长规划联审会: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超越市规划局审批权限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4、规划委员会: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重要规划及项目进行审议。
二、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四层次管理的事权划分
(一)规划委员会的事权
1、负责制定《海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3、审议法定规划事项: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查的所有规划事项。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2)审议城市分区规划;
(3)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5)审议市级和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
(6)审议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7)审议上述法定规划的重大调整。
4、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的事权
1、审批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景观地区、重点景观道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2、审批城市专项规划;
3、审批市级以及市级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项目;
4、审批市政府投资或市政府提供担保的限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重点工程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5、审批市政府确定的临海一线地段、临城市重点景观道路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6、审批对上述城市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三)市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按照规划委员会、市长规划联审会审议的有关规划意见审批规划项目;
2、审查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项目;
3、审批除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以外的规划项目;
4、负责对所审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报建项目;
2、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样翻新的外装修工程;
3、审批建设项目因施工必须的临时设施;
4、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详细规划的私人宅基地小区的单体建筑项目;
5、负责对所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
三、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的操作规程
(一)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1、规划委员会
(1)规划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根据议题情况,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
(2)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规划及项目,规划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指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召集专家委员进行规划方案预审,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3)规划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
(4)议题必须获得规划委员会主任及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获得规划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议题,规划委员会主任有否决权;
(5)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组织秘书处整理准备。
2、市长规划联审会
(1)市长规划联审会根据需要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召集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认为有必要邀请的专家,对相应权限范围内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2)按程序由市长规划联审会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市长规划联审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先提请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再行审批;
(3)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做出批准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长规划联审会会议纪要发文;
(4)提交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议题,由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负责整理准备。
3、市规划局
(1)按市政府授权范围进行规划项目审批;
(2)对超越规划局权限须报请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规划局应进行初审并形成明确意见上报;
(3)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定期将规划审批执行情况向市长规划联审会报告);
(4)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4、区规划局
(1)区规划局对授权范围内的规划项目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2)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3)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法定规划的审批操作规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
(1)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如已编制分区规划,则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以外,由市规划局审批;
(4)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5)市级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法定由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事先必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事项还应事先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3、在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之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4、法定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制镇列为城市管理,由市规划局主管。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主管;
2、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建制镇规划批准后交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3)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四)审批时限
1、规划委员会对法定规划等事项的审议时限为50工作日;
2、市长规划联审会对规划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
3、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对法定规划项目的审查时限为30工作日。
四、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一)对规划项目审批情况的监督:
1、市人大对规划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2、市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对规划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和事项进行监督;
3、通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约束;
4、通过对批准规划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制度由社会监督;
5、通过备案制由上级监督。
(二)对已批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已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属执行层面工作,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分别对各自所批准项目负责。
(三)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决策失误责任由市政府、市规划委员会承担;城市规划执行不力责任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承担。
违反本管理规程进行规划审批,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
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在广州市内(含市属县下同),所有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旅游办事机构)是外地旅行社在广州设立从事与本旅行社有关非盈利性旅游业务的联系机构。
旅游办事机构名称一律为“××旅行社(旅游公司)驻广州联络站”。
第四条 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应接受广州市旅游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在广州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旅游办事机构的旅行社,必须是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旅行社管理的规定,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外地旅行社。
(二)外地旅游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该旅行社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超过五人。
(三)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含自有居住地或有一年以上租约的房屋)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四)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拟订)。
第六条 外地旅游办事机构须经广州市旅游局审查核准并发给《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七条 外地旅行社在广州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原地旅行社向广州市旅游局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填写《外地旅行社开办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提供营业执照影印件的,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2.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其在广州设立旅游办事机构的证明。
3.原地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委任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和负责人简历。
第八条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设立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意见》有关规定,报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在国家旅游局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该批准件,向广州市旅游局申请领取《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
游办事机构许可证》,并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章 外地旅游机构的工作范围
第九条 广东省内的旅游办事机构,只能为本旅行社主办的旅游团(者)办理在广州过境接待工作(即经广州回本地旅游)或负责向广州地区的旅行社委托代办广州旅游的联络工作。不得经营属“不回本地旅游,只在广州旅游或经广州中转往外地旅游”的业务。
第十条 广东省外的旅游办事机构,只能开展与本旅行社与广州地区的旅行社进行横向联合的有关工作。需要组织旅游团(者)到广州旅游或需要在广州招徕旅游团的,必须委托广州地区的旅行社办理或与广州地区的旅行社联营有关订房、订餐、订机、车船票和游览等接待业务。
第十一条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应当从事非盈利性的旅游联络活动,其组织的旅游团(者),到广州旅游或经广州中转的,必须委托广州地区合法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接待业务(包括订房、订餐、订机、车、船票和游览)。
第十二条 广东省内的旅游办事机构在广州接送回本地的旅游团(者)时,必须有鲜明的标志、旗号。陪同的导游人员应持有国家导游证书并佩戴导游证。
第十三条 旅游办事机构应按规定向广州市旅游局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和资料。
第十四条 旅游办事机构名称的变更、办公场所的搬迁、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更换,必须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州市旅游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游办事机构的撤销,应在停止工作的二十天前书面通知广州市旅游局;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许可证和登记机关办理注
销手续。
第十五条 旅游办事机构持有的《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广州市旅游局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登报批评或处以五百元至贰千元的罚款,责令其关闭停业,吊销《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许可证》。
(一)国内的外地旅行社未经广州市旅游局批准擅自在广州设立旅游办事机构(或同类性质的组织)的;
(二)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没有领取《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许可证》而擅自在广州设立旅游办事机构的;
(三)广东省内的旅游办事机构,接送在广州过境旅游团(者)时,无鲜明的标志、旗号,陪同的导游员无国家导游证书,不佩戴导游证的;
(四)机构有了变化,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十七条 对外地旅游办事机构超越工作范围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广州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或处以非法收入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旅游办事机构进行处罚时,还应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贰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罚款。
第十九条 广州市旅游局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进行罚款时,应书面通知被罚款者,并出具由广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被罚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被罚款者既不申请复议又拒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广州市旅游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