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5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编办、中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粮食局、邮政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扶贫办、西部办、供销总社、国信办、纠风办、中储粮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牵头)负责提出实施意见。
(二)关于“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三)关于“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在春耕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
(四)关于“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五)关于“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六)关于“中央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商品量等因素,对粮食主产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和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七)关于“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调整中央财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比例,并通过其他经济手段筹集一定资金,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生产能力建设”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统计局、粮食局、中农办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八)关于“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切实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九)关于“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关于“要尽快立法,把国家的重大支农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人民银行、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十一)关于“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二)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的问题,由法制办、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新增资金主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区集中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问题,由财政部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关于“搞好‘沃土工程’建设,增加投入,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尽快建立全国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要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作为重点,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搞好田间工程建设,更新改造老化机电设备,完善灌排体系。开展续建配套灌区的末级渠系建设试点。继续推进节水灌溉示范,在粮食主产区进行规模化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六)关于“从2005年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对农民购买节水设备实行补助的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七)关于“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发扬农民自力更生的好传统,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八)关于“国家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十九)关于“要采取有效措施,在退耕还林地区建设好基本口粮田,培育后续产业,切实解决农民的长期生计问题,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西部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关于“要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一)关于“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抓紧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问题,由农业部、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事部、水利部、林业局、中编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二)关于“从2005年起,国家设立超级稻推广项目。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优先扶持优质高产、节本增效的组装集成与配套技术开发”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三)关于“加快改革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等部门尽快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四)关于“加大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五)关于“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加快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的问题,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建设部、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六)关于“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的问题,由邮政局牵头,会同工商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七)关于“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国信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八)关于“加快开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抓紧落实降低或免交车辆通行费的有关规定,并尽快实现省际互通”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纠风办、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九)关于“要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进出境检验检疫装备和检测技术水平,增强防范和处理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能力”的问题,由农业部、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环保总局、林业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农产品认证认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一)关于“加强农业发展的综合配套体系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二)关于“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西部办、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三)关于“通过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养殖小区。要增加投入,支持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从2005年起,实施奶牛良种繁育项目补贴”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具体落实。
(三十五)关于“要抓紧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防疫技术支撑、动物防疫物质保障等系统”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就规划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后,尽快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三十六)关于“尽快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队伍,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等部门抓紧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七)关于“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扶持食品加工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粮食主产区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建设仓储设施”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八)关于“尽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转型的步伐”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九)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中农办、农业部、民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关于“逐步降低中西部地区对涉农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配套比例,不得采取加重农民负担的方式进行资金配套”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一)关于“继续加大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整合力度,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二)关于“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人事部、法制办、中编办、中农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三)关于“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方案”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部、中农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四)关于“抓紧制定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部等部门尽快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五)关于“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邮政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六)关于“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在完善运行机制基础上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拓宽业务范围”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七)关于“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中农办、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八)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九)关于“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关于“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问题,由保监会牵头,会同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五十一)关于“各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采取补助、培训券、报账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五十二)关于“要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五十三)关于“搞好农村计划生育,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抓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的问题,由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工作要求
(一)制订计划,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实施意见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制订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认真加以落实。各牵头单位在2005年3月底之前将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实中央提出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特别是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有的政策措施需增加相关单位参与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报来后,国务院办公厅要负责督促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指导,现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一、目的
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关键措施和重要工作环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对于指导疫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其主要目的是:
1.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2.追踪和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3.掌握疫情的动态变化和影响因素,为疫情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提供数据;
4.监测和评价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发现疫情控制工作的薄弱环节,为疫情控制工作的指挥、决策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持,为制定和完善疫情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为最终阐明疾病自然史、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提供研究线索,为今后应对类似突发不明原因疾病积累经验。
二、工作内容
1.病例的个案调查
2.接触者追踪和管理
3.资料管理和利用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病例的个案调查。
1.病例的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通知》要求,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首诊医生要认真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报告后,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每个病例的调查原则上要由两人共同完成。同时,派出消毒专业人员到病家和病人的其它滞留地点进行终末消毒。
3.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4.个案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表(详见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表格填写要完整,不得缺项。
5.病例调查时,要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的有关情况。
6.疑似病例确诊、病人痊愈出院或死亡时,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要将病人的诊断、转归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要登记姓名、病历编号、国标码、住院号资料,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行随访调查。
7.调查时要注意。
(1)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调查时,调查员要按照医务人员接触诊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个人防护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调查时要尽量减少对临床诊疗活动的干扰。
(二)对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开展对病例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调查内容详见“附件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1)如发现密切接触者已出现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指定医疗机构派专用车辆将其接入指定医院进行隔离诊治,并进行病例个案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调查获得的与病例接触的方式、频度、场合、场所等详细情况和已经明确的该疾病传播方式和传播特点的有关知识,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的接触者,要告知注意事项,如有不适,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隔离和医学观察两周(从接触之日算起)。
3.接触者信息的通报。
(1)如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要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媒体发布开展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2)各地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患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详细情况通报途经和到达省份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部。
(3)如发现输入病例,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有关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4)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实行计算机个案化管理,调查表的数据库要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的录入方式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和安排。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编制数据库和分析程序、下发各地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资料的分析,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以指导当地疫情控制工作。
附件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国标码□□□□□□ 病例编码□□□□
1.一般情况:
1.1姓名:
1.2身份证号码: □□□□□□□□□□□□□□□□□□
1.3性别: ⑴男 ⑵女 □
1.4年龄(岁): □□
1.5职业:
1.5.1医院工作人员: □
⑴医 生 ⑵护 士 ⑶护工 ⑷检 验 ⑸行政管理人员 ⑹其他
1.5.2非医院工作者: □
⑴幼托儿童 ⑵散居儿童 ⑶学 生 ⑷教 师 ⑸保育保姆
⑹餐 饮 业 ⑺商业服务 ⑻工 人 ⑼民 工 ⑽农 民 ⑾牧 民
⑿渔(船)民 ⒀干部职员 ⒁离退人员 ⒂家务待业 ⒃其 他
1.6现居住地(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
1.6.1联系电话
1.7工作单位:
1.8户口所在地(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
1.9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
1.10发病地点: 省 市 县(区)
1.11初诊时间: 年 月 日 □□□□□□□□
1.12初诊单位:
1.13初次诊断:⑴疑似非典 ⑵确诊非典 ⑶其它 □
1.14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
1.15所住医院名称:
1.16住院号: □□□□□□□□
1.17入院诊断:⑴疑似非典 ⑵确诊非典 ⑶其它 □
2.临床表现:
2.1发热 ⑴有 ⑵无 □
2.1.1体温(入院时)
2.2咳嗽 ⑴有 ⑵无 □
2.3上呼吸道卡他症状 ⑴有 ⑵无 □
2.4胸闷 ⑴有 ⑵无 □
2.5呼吸困难 ⑴有 ⑵无 □
2.6腹泻 ⑴有 ⑵无 □
3.临床及实验室检查:
3.1入院时白细胞计数: /mm3
3.1.1淋巴细胞计数: /mm3
3.2胸部X线检查(最近一次检查结果)是否有阴影或网状改变:
⑴是 ⑵否 □
3.3血清学检测结果:
3.3.1第一份血清 ⑴阴性 ⑵阳性 □
3.3.2第二份血清 ⑴阴性 ⑵阳性 □
3.3.3第三份血清 ⑴阴性 ⑵阳性 □
3.4病原学检测结果: ⑴阴性 ⑵阳性 □
4.流行病学史调查:
4.1发病前2周有无外地旅行史: ⑴有 ⑵无 □
如果有,请填写下表,(如果无,跳转至4.2)
所到地点
到达时间
离开时间
交通工具
常去地方
备注
4.2如果两周内无外出史,则是否到过医院 ⑴是 ⑵否 □
4.2.1是否到过农贸市场 ⑴是 ⑵否 □
4.2.2是否到过超市或商场 ⑴是 ⑵否 □
4.2.3有无外地人到家中 ⑴是 ⑵否 □
4.3发病前2周是否与确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接触:
⑴是 ⑵否 □
若是请填写下表
患者姓名
与患者关系
最后接触时间
接触方式
接触频率
接触地点
注:1.与患者关系: ⑴家庭成员 ⑵同事 ⑶社会交往 ⑷共用交通工具 ⑸其它
2.接触方式: ⑴与病人同进餐 ⑵与病人同处一室 ⑶与病人同一病区
⑷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 ⑸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
⑹诊治、护理 ⑺探视病人 ⑻其他接触
3.接触频率描述: ⑴经常 ⑵有时 ⑶偶尔
4.可能的接触地点: ⑴家 ⑵工作单位 ⑶学校 ⑷集体宿舍 ⑸医院
⑹室内公共场所 ⑺其他
4.4发病后至住院前密切接触者:
4.4.1家庭、亲友主要联系人员:
姓名
年龄
住址
电话号码
4.4.2工作单位或主要活动场所联系人:
单位名称
地址
主要联系人
电话号码
4.5发病后有无外出旅行史: ⑴有 ⑵无 □
地点
时间
交通工具
班(车)次
座号
备注
5. 转归与最终诊断情况(随访或根据医疗报告完成):
5.1转归: ⑴痊愈 ⑵死亡 □
若病例死亡,则填写5.1.1
5.1.1病例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
5.2出院诊断: ⑴疑似非典 ⑵确诊非典 ⑶其它 □
调查单位: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调查者签名:
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1. 请您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
2. 凡是数字,都填写阿拉伯数字如:0、1、2、3、……。
3. 请将所选择答案的序号写在题后的“□”内。
4. 使用6位国标码,如吉林省为2 2 0 1 0 0
5. 所有涉及日期的填写到日,如入院时间为2003年4月5日,则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2 0 0 3 0 4 0 5。
6. 第1.12项中初诊单位如果是正规医院,应详细填写医院名称,如果是个体诊所,应注明详细地址。
7. 第4.1及4.5项中外地旅行史中所到地方具体填写到某省份的某城市或某县。
8. 第1.13、1.17、4.3及5.2项的“非典”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简称。
附件 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国标码□□□□□□ 病例姓名: 病例编码□□□□
病例身份证号码: □□□□□□□□□□□□□□□□□□
病例所住医院: 住院号:
接触者序号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