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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40:37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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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县财政收入指标考核,确保市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切实发挥财政激励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自治区县域经济考核范围内的22个市、县(区)单位,并据此划分为三组。

第一组: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

第二组: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红寺堡开发区;

第三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截至时间和考核内容为,每年全区县域经济观摩会召开前一个月,各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财政收入增幅处于各分组名单前三名(第三组为前二名)的市、县(区)委书记和市、县(区)长。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标准为,小组考核第一名的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和谐发展,坚持求真务实,杜绝弄虚作假,大力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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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行团餐饮质量管理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旅行团餐饮质量管理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1994年6月10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前言
近年来,我国海外旅游者的团队餐饮质量有不断下降的趋势,投诉的数量和严重程度也不断上升,这一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旅游服务总体质量的突出问题。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见到实效,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海内外各方面意见后,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目前旅行团餐饮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餐食的多样性太差。一是正餐菜品雷同,二是就餐方式雷同,都是传统的包桌包餐方式。这样的餐食无法满足不同游客的口味要求,更会使那些对中国饮食文化慕名已久的西方游客大失所望。
2.饭菜量少,无特色。有的甚至吃不饱。
3.餐食的质量较差。有的有异味、不新鲜、不卫生、又太咸。
4.餐馆的设施及餐具的完好程度和卫生状况不佳。如餐桌不洁、杯子有污迹、碗盘有残缺、地面有垃圾、餐厅有苍蝇等。
(二)造成旅行团餐饮质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原因是:
1.旅行社克扣旅行团的餐费,给餐馆的报价过低。近几年,国内物价上涨指数较大,加大了餐馆的经营成本,餐饮价格普遍大幅度上涨。而很多旅行社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保证一定的接团利润,就变相克扣旅行团的餐费,订餐标准基本没有什么变化。目前旅行社给餐馆的团队便餐的
报价标准一般为每人30—35元;订餐标准则降为25—30元。
2.司、陪人员吃喝占用,有的还向餐馆索要回扣和小费。在这种情况下,餐馆为了保全自身的经济利益,便克扣旅游者。据调查,加上这些层层克扣,客人实际用餐质量更差。
3.一些餐馆违反质价相符的原则,以高补低,严重挫伤高标准订餐旅行社的积极性,从而保护了恶性削价夺取客源的旅行社。
4.有的餐馆内部管理上没有一套完整的保证体系,接待团队时更得不到有序服务。
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餐馆的定点审批标准不明确,审批制度不严格,审批后的检查监督不得力。

二、工作要求和基本标准
(一)对旅行社的工作要求
1.旅行社应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相应提高对外报价。同时,应将定点餐厅的等级标准、类型和餐食质量标准及价格报出,供海外旅行商选择。(见附件一)
2.旅行社和定点餐馆必须订立并遵守订餐合同。订餐合同中除标明价格标准外,还要有每餐的冷热菜道数、重量、质量,并标明是否含饮料和水果等。旅行社应强化质量监督意识,若所订餐食标准有变化,应书面通知餐馆,与餐馆确认,以保证客人的利益,结算单也必须注明餐食标
准,以备查用。同时,旅行社还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监督员,检查餐馆是否按合同规定提供餐饮服务。
3.旅行社还要深化改革团队餐的就餐方式,不仅要完善传统的包桌包餐方式,而且要提倡自助式、半自助式及零点等多种方式和多种菜品、菜系,以适应需求,提高客人的满意程度。
4.加强旅行社内部的管理,全额拨付旅行团的餐费,禁止在餐费上做手脚。司、陪人员带团用餐时,要按一定的标准支付餐费。
(二)对旅游定点餐馆的要求
1.旅行团队餐饮的综合毛利率,按照社会用餐综合毛利率执行。
2.对不同的订餐标准,要在用餐数量、质量以及上灶的厨师力量上区别对待,保证质价相符。严格禁止用高标准旅行团队餐费来补贴低标准团队。
3.制定和完善旅行团定点餐馆的质量标准,建立餐馆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是保证团队餐饮质量的重要内容。目前,旅游定点餐馆的标准已经列入国家标准计划,在该标准未正式出台以前,先提出一套初步标准。这套标准是定点餐馆应遵循的最低质量标准,各定点餐馆都应成立质量监
督小组,按此标准,逐条落实。并应定出奖惩标准,保证质量标准的落实。(见附件二)
(三)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提高团队餐饮质量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加强工作。
1.要把对旅行社和景点、餐馆、饭店的要求进行普遍宣传贯彻,并通过举办旅行社团队餐展示会等多种形式,加以推广。
2.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旅行社进行抽查。抽查时应要求旅行社提供与境外旅行社的组团合同和订餐合同及与餐馆的结算单。若出现投诉,对不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均要追究责任,对不签订餐饮合同的,要同时追究旅行社和餐馆的责任。
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餐馆进行抽查。对餐饮质量低劣、质价不符、达不到定点餐馆质量标准的,要按照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取消定点资格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为全面提高旅行团餐饮质量,国家旅游局拟定于今年九月进行旅行团餐饮质量月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1.名称:旅行团餐饮质量月。
2.范围:全国所有涉外定点餐馆及涉外饭店餐厅的团队餐。
3.内容:餐饮质量及服务的全过程。
4.标准:见附件二“定点餐馆质量初步标准”
5.形式:采取各地旅游局自检和国家旅游局抽检相结合。
6.各阶段工作及时间安排:
(1)二月底在全国旅游管理处长会上布置此项工作。
(2)六月底各地旅游局根据此项安排上报各地的实施计划。
(3)八月各地组织全面自检活动。
(4)九月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抽检。
(5)九月根据自检和抽检情况各地评出本地区10家优秀餐馆、并按检查所得分排出名次,将所排名次和前三名的文字材料报国家旅游局。
(6)十月下旬在《中国旅游报》、《中国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公布获“全国百家涉外餐馆质量优秀奖”的企业名单。并总结全国旅行团餐饮质量月的工作。

7.全国百家涉外餐馆质量优秀奖名额分配:
广东七家,北京、上海各六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三家。
8.宣传
(1)积极利用新闻媒介及时宣传各个阶段的实施计划及活动内容。
(2)《中国旅游报》开辟专栏对质量月的情况作专题报道。
按上述安排,各地旅游部门要把旅行团餐饮质量月的全过程作为本地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高餐饮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有具体安排,并认真执行。同时要注重抓好典型,推动全面,力争以此为基础使旅游团队的餐饮服务质量上台阶。

附件一:关于修订旅游团队订餐标准的通知
服务质量是旅游业的生命线,只有不断提高,才能有力地参与激烈的世界旅游市场竞争。抓服务质量是1994年我国旅游业的中心环节。
目前,在我国旅游业的行、游、住、吃、购、娱六要素中,总体服务质量有了一定的改善,有些方面能够符合国际旅游市场的要求。但六大要素之间却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旅游团队餐饮质量差是重点问题之一,已对我国旅游声誉和烹饪王国的美称形成了危害。
造成旅游团队餐饮质量低劣既有订餐标准低的原因,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
为了改变目前的状况,有必要在旅游团队的订餐标准,提供餐食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提供一个参照系,并做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餐食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排名、奖励的依据,引导全行业共同努力,提高旅游团队的餐饮质量。
一、早餐含在房费中,早餐订餐标准由旅行社和饭店签订住房合同时一并签订。中式早餐应为30—40元,西式早餐应为45—90元。三星级以上饭店可采用自助餐方式供应早餐。
二、午晚餐为正餐,对订餐标准较高的旅游团队应尽量安排在就餐环境相适应的饭店用餐。
1.经济等旅游团队:每人每顿正餐的订餐标准应不低于30元;应提供的餐饮标准为每餐每桌四冷、五热、一汤加水果和茶水、桔子水等软饮料。四冷盘是二荤二素,五热应包括三个全荤菜肴,一个荤素搭配菜肴和一个全素菜。
2.标准等旅游团队:每人每顿正餐的订餐标准应为40—45元;应提供的餐饮标准为每餐每桌四冷、四热、一汤加水果和茶水、桔子水等软饮料。在经济等旅游团队的供餐基础上增加一个荤素搭配菜肴,其余相同。
3.豪华等旅游团队:每人每顿正餐的订餐标准应为65—75元;应提供的餐饮标准为每餐每桌四冷、八热、一汤加水果和啤酒、茶水、桔子水等酒水。其中八热为五个全荤菜肴,二个荤素搭配菜肴,一个全素菜肴。
4.风味餐:风味餐为旅游团队餐的最高级别,每人每餐的订餐标准应为85元以上;除提供与豪华团相同的菜式外,要增加葡萄酒,并采用分菜式的宴会服务方式。
三、冷盘要使用7寸盘,热菜要使用1.2尺盘,不得以小盘或大盘少菜的办法克扣。
四、由于近年来国内物价水平呈上涨走势,并且在物价上涨指数中副食品价格的上涨比重较大,因此,为保持合理的订餐标准不发生实有减少,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旅行社每年应在当地物价上涨指数的基础上,再增加五个百分点左右,按此幅度重新修订当地旅游团队的订餐标准。


五、各地除参照以上订餐标准以外,旅行社要努力提高并全额拨付旅游团队的用餐标准;供餐单位要执行合理的餐馆综合毛利率,厨师长要搞好成本核算,严格执行原材料的配料定额,并配备有级别的厨师上灶,保证旅游团队餐食的色、香、味、型俱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
和检查标准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公布。
六、旅游团队餐饮标准参照表:
等 级 订餐标准 备 注
经济等 30元 四冷、五热、一汤、水果、软饮料
标准等 40—45元 四冷、六热、一汤、水果、软饮料
豪华等 65—75元 四冷、八热、一汤、水果、啤酒、软饮料
风味餐 85元以上 四冷、八热、一汤、水果、葡萄酒、啤酒、软饮料及宴会式
服务

附件二:定点餐馆质量初步标准
一、餐厅环境及设施标准:
1.设计:服务流程合理、功能齐全。
2.装修:装修典雅、风格独特。
3.艺术品及绿化物:应与餐厅的设计装修协调。艺术品应无破损和变形,无污迹、无灰尘;绿化物修剪效果好、无枯枝败叶、无灰尘和杂物、防护措施有效、花木盆无破损。
4.地面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无破损、干净、整洁、无污迹、无杂物、无水迹(潮湿)、无异味。
5.墙壁的保养和清洁状况:平整、无破损、干净、整洁、无污迹、无灰尘、无蛛网。
6.天花板的保养和清洁状况:平整、无破损、无裂痕、无污迹、无灰尘、无蛛网、无水痕迹。
7.门窗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无破损、无变形、无裂痕、无明显划痕、无污迹、无灰尘、玻璃亮、无杂物。
8.灯具的保养和清洁状况:能正常使用,无污迹、无灰尘。
9.家具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无破损、无明显变形、无明显烫迹、无脱漆、稳固、无污迹、无灰尘、无杂物、无水迹。
10.餐具(包括调味口盅、牙签盅、烟灰缸等):无破损。台布、口布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无破损、无污迹、清洁卫生。
11.空调设备的保养和清洁状况:风口无破损、分离式空调外观无明显破损、能正常使用、无灰尘、无异味、无油迹。
12.艺术表演或背景音乐:艺术效果应与餐厅气氛协调。音响效果好,音质柔和。
13.噪音:餐厅隔音效果好,无餐厅外部及厨房等的噪音干扰。
14.温度:应控制在摄氏20℃—26℃内。
15.空气清洁程度:无异味。
16.“四害”的防治状况:器具齐全、药品投放合理、防范措施完备有效,无“四害”。
17.客用卫生间及洁具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无磨损、无破损、无滴漏、无堵塞、无污迹、无杂物、无异味。
18.各类标志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正规、完整、无褪色、无脱漆和锈痕、无污迹、无灰尘、金属部分光亮。
二、餐厅出菜、出品标准
1.出菜、出品的时间要求:客人就座后即上冷菜、饮料。十五分钟后热菜全部上齐。
2.出菜、出品的的温度要求:饮料类:咖啡65℃左右、茶水80℃左右、啤酒10—15℃、黄酒应加热。冷菜的上菜温度不应高于室温、热菜的上菜温度应达到质量要求。
3.出菜、出品的的质量要求:饮料应在保质期内;出菜要求为新鲜、无异味、火候得当。
三、餐厅服务标准:
1.服务人员服装统一、齐全、整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敬语迎送、礼节周到、举止规范、服务热情。
2.服务人员能用至少一种外语提供服务、语言表达清楚。
3.服务员为客人提供毛巾、茶水服务、上菜时应掌握上菜节奏和时间、及时更换骨碟和烟灰缸、提供规范服务等。
四、消防安全标准:
1.消防设施要求:设施齐全、符合消防要求。
2.消防通道畅通。
3.消防指示醒目、规范。
五、餐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本年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食品、饮料出现变质;
3.本年度发生过火灾;
4.“四害”治理不善;
5.本年度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被食品卫生检疫部门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
6.有重大投诉、情节恶劣。
以上前四项标准的评分办法:各项标准中达到要求者得2分,有个别不足得1分,有明显不足得0分。总分达35分,且无第五项情况之一者,为合格。



1994年6月10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南湾湖风景区、信阳工业城、鸡公山管理区、上天梯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2 号令《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简称中心城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营运、养护及对排水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活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维修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未移交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管理,由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管理、维修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等活动向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排水户向信阳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信阳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中心城区排水的统一审批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其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排水规划应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防涝的原则,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水利防汛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分期安排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排水规划,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已设置公共排水设施范围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公共排水设施,逐步实行污水集中处理。

第七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等情况后,应当及时进行疏通和维修,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排水设施检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九条 排水户新建、扩建、改建排水设施,需接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排水设施的建设规范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竣工后,排水户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书,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验收合格、审查同意并颁发排水许可证书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十条 凡需改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须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凡工程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向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

已向信阳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但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 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受理排水申请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信阳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 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中心城区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 年。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八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它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经由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后不进入信阳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信阳市环保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负责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中心城区排水设施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排水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