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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检查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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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检查验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检查验收》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综[1999]215号

局在京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综治委[1997]13号)和我局《关于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综[1998]52号)布署,为进一步开展好创建安全单位活动,请各直属单位于12月6日至12月10日认真对照《中央国家机关安全单位评分标准》(已发),进行全面自查。达标(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单位,应写出自查报告,并提出书面申请,报局办公室综合处。局验收小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安全单位考核细则》(已发),将于12月13日开始对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抓紧时间,精心组织,积极落实,认真自查,把创安达标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好。

(此页无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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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BT、BOT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本办法所称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人享有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特许权期限结束后,投资人把项目无偿移交给项目业主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采用BT、BOT模式融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其它类型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每年十一月中旬,由市发改委会同孝南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招投标局、城管局、城投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制下年度以BT、BOT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项目业主,报市政府确定。下年度年中,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追加。
  第五条 经市政府确定的BT项目,由项目业主会同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对BT项目的回购资金总量、来源以及回购资金支付保证措施、回购时间等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完成,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编制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等落实情况;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及范围;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BT、BOT项目投资人的招标方式、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及主要标准等;
  (五)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六)招标的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总价(含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招标时间及项目进度计划;
  (八)BT、BO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投资人的政策优惠、工程提前交付的奖励措施和其他支持条件);
  (九)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监管、保障措施;
  (十)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
  (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三章 项目投资人的选择
  第九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
  第十条 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获得市政府批准后进行。
  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审核工作,不得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金额(概算)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招标文件或BT、BOT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BO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在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在初步确定投资候选人后,由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投标局、项目业主、城投公司等单位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负责与各投资候选人就协议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议定。
  第十四条 项目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二)工程总造价确定方式;
  (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四)投资回报收益(含融资费用、管理费用);
  (五)回购期限及回购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
  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根据与各候选投资人议定的条件,对项目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业绩情况、履约信用、回购价、投资收益、回购期、经营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投资人排序后,报市政府确定投资人。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与项目中标投资人或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人签订BT、BOT合同。合同总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内,其中包括: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 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实行费率上限控制);
  (三) 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包括实际发生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决算、审计以及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管理费用等)。
  第

十七条 BT、BOT项目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本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BT、BOT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BOT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项目投资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入BT、BOT项目专用账户。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BT、BOT项目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九条 BT、BOT项目业主的义务: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进行招标,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监督项目投融资人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
  (五)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作,督促项目投融资人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委派财务监理,对投资人进行财务监管,控制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的义务:
  (一)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各项手续;
  (三)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
  (四)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担总承包商的职责;
  (五)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设施竣工移交等各项工作;
  (六)依法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包括:财政机关对专用建设资金帐户的监管,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行业主管机关对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保修工作;
  (八)负责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等的变更,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外购设备、材料采购、施工招标等,应当依法招标。
  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投资人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第二十四条 严禁投资人擅自转包BT、BOT项目。
  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二十五条 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为投资人(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担保。

  第五章 项目的回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除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或省以上组织验收的外,项目业主应当组织规划、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试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验收合格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报市发改委、城投公司、财政局、审计局备案,项目进入回购期。
  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对项目进行回购,投资人应认真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或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项目业主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人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设定回购条件,并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期限,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回购总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BT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报审批部门同意。
  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发生的费用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合同等应向市审计局报备。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市财政局决算审核后,由市审计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BT项目的回购协议签订、报备后,项目业主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具体内容组织支付回购款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BT、BOT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情形,项目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业主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被终止后,投资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投资人作出补偿的,应当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BT、BOT项目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的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发





安徽省纺织企业生产工人新岗位工资制暂行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省劳动


安徽省纺织企业生产工人新岗位工资制暂行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省劳动局 省纺织工业厅



为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提高纺织、丝绸企业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在纺织、丝绸企业一线生产工人中推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和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纺织、丝绸企业生产工
人新岗位工资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省纺织、丝绸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同意。
一、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的企业,必须是经过全面整顿验收合格的大中型企业(企业类型暂按纺织部有关规定划分)。其定员定额基本上达到了纺织部《劳动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合乎国家规定,产、供、销正常;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具备了在一线生产工人中实行金额计
件浮动工资办法的条件;经济效益较好,完成上交国家税利,鼓励基金充足;企业名项基础管理工作比较健全。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和亏损的企业,均暂缓实行新岗位工资制。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这些企业抓紧进行整顿,创造条件,条件具备时再实行。
二、新岗位工资制将棉、毛、麻、丝、针织、印染等行业中运转生产的各个工种,根据岗位责任、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统一划为一岗、二岗、三岗、四岗、五岗以及特岗(滚筒印花挡车工)。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的大中型企业,一至五岗和特岗的岗位工资标准,按省政府
皖政[1985]102号文件规定的二类产业高档工资标准的六级半、六级、五级半、五级、四级半及七级(特岗)的工资标准执行。鉴于纺织、丝绸各行业中一,二、三岗工作物等级不同,原则上分为三个标准,即标准之一:一岗为六点五级;标准之二:一岗为六点二五级,标准之三
:一岗为六级。二、三岗与一岗拉开合理的距离。各行业的四、五岗工作物等级相同。(见附表一)。
各岗位上的工种要严格按照纺织部颁发的《劳动规范》规定的岗位顺序执行。企业在《劳动规范》所列工种以外增设的新工种,属一、二、三岗工种的,报省纺织厅审批,四、五岗工种的报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增加企业总定员数。
三、进行岗位工资,应按照《劳动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一、二、三岗工人,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满考核合格的,从拿岗位工资的60%开始,以后逐年按10%均衡增加,第五年达到岗位工资标准;四、五岗工人,练熟期为六个月。熟练期满考核合格的,
从拿岗位工资的70%开始,以后逐年按15%均衡增加,第三年达到岗位工资标准。各岗位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企业等级制工人一级工工资标准执行。
四、经批准实行岗位工资的达到《劳动规范》要求的在岗一线生产工人,原在岗实际工作年限应抵作熟练期和过渡期,并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工作年限已满过渡期工人,原等级工资(指一九八五年工改套升的工资等级。对一九八五年工改中没有给予套升的一线岗位工人,按下列原则
处理,即:六级和六级以下升一级,六级半、七级升半级,七级半、八级不升级。)低于岗位工资的,按岗位标准工资执行;对原等级工资高于岗位标准工资乘以岗龄系数后工资的工人,其原等级工资高于岗位工资乘以岗龄系数后的部分不参加计件,实行差额补助。
五、实行岗位工资的一线生产工人,应推行计件工资制,以进一步调动其生产积极性。计件超额工资部分应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进入成本。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已核定的工资总额和随经济效益增长预增加的工资中支付。
六、为适当照顾在岗工作多年的老工人,在实行金额岗位计件工资制的同时,用岗龄系数来调节新老工人在收入上的差别,即在按规定计算计件工资的基础上再乘上岗龄系数(实得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完成定额×岗龄系数)。岗龄系数从熟练期满转正后开始执行,在拿过渡工资期间
,其岗龄系数在一、二、三岗的,分别为0.60、0.70、0.80、0.90,在四、五岗的分别为0.70、0.85。过渡期满后,在岗工作时间不到十年的,其岗龄系数为1。第十一年--十五年的为1.035,十六年--二十年的为1.091,二十一年--二十五年的
为1.15,二十六年--三十年的为1.205,三十三年以上的为1.262(见附表二)。计件管理水平比较高的个别企业,也可以在上述年组岗龄系数范围内,从第十一年开始按年增加岗龄系数,但岗龄系数最高不得超过岗位标准工资的30%。岗龄按实际在岗年度计算,从每年
元月份算起。
七、关于下岗、离岗及工作调动等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
1.一线运转工人临时下岗[系指公假(参加全国会议和省召开的重要会议除外)、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工伤等]的,其工资处理,凡岗龄或岗龄加工龄不满十年的,按各岗位标准工资(含过渡期工资,不含超过岗位工资的岗龄系数,下同)的50%,岗龄或岗龄加工
龄满十年以上的,按各岗位标准工资的60%为基数,加上按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加发本岗位标准工资的2%计发下岗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岗位标准工资的90%。其中病假工资以此为基数,再按省劳动局劳险宇[85]270号文件规定执行。
2.对正式离岗到非岗位工资制岗位工作的工人,其基本工资按下列原则处理:凡岗龄不满十五年,一律按五岗标准工资的60%-90%计算离岗工资;岗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按离岗前岗位标准工资的60%-95%计算离岗工资,岗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可按其在各岗次工作
年限乘各岗次标准工资之和除以全部在岗工作年限的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离岗工资,并按其100%确定离岗工资。
为了鼓励工人长期坚持在第一线生产,凡在岗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工人,退休时可按上述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百分之百离岗工资乘岗龄系数加差额补助后的工资计算退体待遇。
实行岗位工资的职工调出企业后的工资,参照正式离岗办法处理。对少数原计时等级工资高于岗位标准工资的职工,可按计时等级工资予以介绍调入单位,并注明原工种在岗年限,由调入单位按其工种重新评定其工资。
3.在不同顺序的岗位之间调动工作的,其工资处理,原则上应按新调入岗位的工资执行。对少数原等级工资高于岗位标准工资实行差额补助的老工人,仍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对实行等级工资制调到岗位工资制工作的工人,应有三至六个月的熟练期,熟练期内拿原等级工资。熟练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凡工龄不满本岗序规定的熟练期与过渡期限的,按本人原工资就近靠入新工种岗位工资的过渡标准,并逐年过渡到本岗位标准工资;工龄已超过本岗位熟练
期与过渡期的,原则上应执行本岗位工资。对少数原等级工资高于新定岗位工资的工人,其差额部分也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八、各工种预备工的标准工资,按各自工种低一岗(五岗工种不再降低)的标准工资执行。实际顶岗生产后,其工资即可按照顶岗工种的岗位标准工资计发。
九、对在一线生产车间实行计时等级工资的生产工人(如:保全、保养、运转检修等)的工资和奖金,要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与其负责区域、班组的生产实绩挂钩浮动。上下浮动的比例,可以根据其本人负责的生产区域,班组责任大小、工作繁简、与一线生产关系的密切程度等因
素,由企业自定。
十、适当提高一线生产工人中、夜班律贴标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39号文件规定精神,中班工作至22时以后每人补助0.40元,夜班补助1.00元。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十一、关于实行岗位工资人数与工资的核定问题:
1.鉴于我省纺织企业的实际用工水平,实行新五岗工资制的企业的全部职工人数和一线运转工人的人数,统按《劳动规范》三挡用工水平核定。
2.一至五岗工人每岗人数的核定,凡部颁标准对各岗人数有比例规定的、应按部颁标准进行核定。没有部颁规定的、可按现有实际全部职工人数和在名岗人数测算出各岗人数的比例,然后按《劳动规范》三挡用工水平的要求核定全厂职工人数,按上述比例算出各岗应核定的人数。
3.根据三挡用工水平核定的各岗人数,乘各岗标准工资,减去原各岗工人实行计时工资时的标准工资,就是该单位实行新五岗所增加的岗位工资。
实行新五岗的岗位标准工资和实行岗龄系数所增加的工资(含逐年增加数),以及各岗位因逐年过渡而相应增加的工资,允许进入成本。各企业应增工资总额,由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劳动部门核定。
十二、企业实行新岗位工资制,应先根据纺织部《劳动规范》以及本暂行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测算,提出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企业主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财政、劳动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各地、市纺织公司和劳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贯彻意见下达执行,报省纺织厅、省劳动局备案。已试行新岗位工资制的企业,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省企业工改领导小组皖企工改[85]第016号文件中,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改按本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省纺织工业厅和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表一 纺织、丝绸工业二类产业分行业的工种工资标准表
(五类工资区)
──────┬──────┬──┬──┬──┬──┬──┬────┬─────────
│ │ │ │ │ │ │特 岗│
岗序│ │ │ │ │ │ │(滚筒 │
分行 │ 行业 │一岗│二岗│三岗│四岗│五岗│印花档 │ 备 注
业工资 │ │ │ │ │ │ │车工) │
──────┼──────┼──┼──┼──┼──┼──┼────┼─────────
│棉纺织、棉印│ │ │ │ │ │ │
标准之一 │染、毛精纺、│88│82│76│70│65│ 94 │
│麻纺都、丝绸│ │ │ │ │ │ │
──────┼──────┼──┼──┼──┼──┼──┼────┼─────────
│ │ │ │ │ │ │ │色织行业的复杂
│色织、床单、│ │ │ │ │ │ │品种织布挡车工
│毛粗纺、长毛│ │ │ │ │ │ │可执行标准之一
标准之二 │绒、毛线、织│85│80│75│70│65│ │
│带、毛巾、帆│ │ │ │ │ │ │
│布等 │ │ │ │ │ │ │
──────┼──────┼──┼──┼──┼──┼──┼────┼─────────
│针织内衣、袜│ │ │ │ │ │ │
标准之三 │子、毛条、制│82│78│74│70│65│ │
│线、围巾等 │ │ │ │ │ │ │
──────┴──────┴──┴──┴──┴──┴──┴────┴─────────

表二 岗龄系数表
──────────┬───┬────┬───┬───┬───┬─────┬─────┬────┬─────┬─────┐
岗龄 │ │ │ │ │ │ │ │ │ │ │
岗龄 │ 1年│ 2年 │ 3年│ 4年│5- │11- │16- │21- │26- │31年 │
系数 │ │ │ │ │10年│15年 │20年 │25年 │30年 │ 以上 │
岗序 │ │ │ │ │ │ │ │ │ │ │
─────┬────┼───┼────┼───┼───┼───┼─────┼─────┼────┼─────┼─────┤
一、二、 │熟练期 │0.6│ 0.7│0.8│0.9│ 1 │1.035│1.091│1.15│1.205│1.262│
三、岗工人│一年 │ │ │ │ │ │ │ │ │ │ │
─────┼────┼───┼────┼───┼───┼───┼─────┼─────┼────┼─────┼─────┤
四、五 │熟练期 │0.7│0.85│ 1 │ 1 │ 1 │1.035│1.091│1.15│1.205│1.262│
岗工人 │半年 │ │ │ │ │ │ │ │ │ │ │
─────┴────┴───┴────┴───┴───┴───┴─────┴─────┴────┴─────┴─────┘





198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