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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32:33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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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5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设计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

(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园林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五)市政部门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六)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市管项目范围为: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七)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或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八)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但前款(一)至(四)项中在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下列建设项目除外: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说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向主办部门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勘察设计合同。

市外(境外)来渝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三)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四)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六)市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

(七)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收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负责统一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必要时,主办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协办部门参与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主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专用电子邮箱。

主办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材料通知,协办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领取材料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的书面凭证。

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不参与并联审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条 协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管理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一条 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附图)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决定中止审批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2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四条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主办事项。主办部门决定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批准主办事项理由说明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主办部门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查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据此决定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在协办部门的审查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一般不得批准主办事项。确有必要,主办部门可提前批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终止审查协办事项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因情况特殊,主办部门难以在20日内完成审批的,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通知。

第十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日内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的专用电子邮箱正式启动前,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衔接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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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私房普查清理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私房普查清理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5〕24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私房普查清理问题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三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私房普查清理问题处理办法

宜春市中心城区私房普查清理第一阶段的调查摸底工作已基本结束,为保证下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面落实《宜春市中心城区私房普查清理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5〕9号)精神,针对在中心城区私房普查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房屋产权登记等问题,经研究,将有关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全面掌握中心城区私房建设状况,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效遏止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活动,建立私房普查档案,完善社区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城市管理联动互助机制,全面规范城市建设,强化社区管理为目的;按照充分尊重历史事实和准确把握时间界线兼顾,矫过与处罚紧密结合,农民和居民区别对待的原则,立足大局,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中心城区私房普查清理中的各类问题,为今后的城市管理和城市拆迁工作夯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和方法
(一)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10个督办组和1个总监督组;10个督办组分管官园组、下埔组、渥江组、化成组、秀江组、湖田组(含农牧实验场)、灵泉组、湛郎组、珠泉组(含油茶林场)、凤凰组,组长分别由市直部门抽调的1名副县级干部担任(由联创联建包片负责单位推荐7人,从其他市直单位抽调3人),成员分别从市直部门抽调30名副县级后备干部和从市城管局抽调30人,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各抽调15人组成。每个督办组下设2—3个督办小组,每组负责2—3个居(村)委会辖区范围内私房普查调查核实和分类处理的督办工作,市、区联创联建单位分别派员参加相关小组的工作。总监督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组织,负责监督各街道和各督办组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工作程序
1.调查核实工作由各督办组牵头,街道、居委会配合,根据私房普查登记资料和分类统计表进行调查核实,重点查实是否有遗漏和弄虚作假等现象,主要包括:①未普查登记的;②将居民身份虚报成村民的;③改变建房时间的;④居(村)组地址不符的;⑤一家多户、一户多宅的;⑥拆迁手续是否齐全;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是否详实;⑧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是否统计到位等问题;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发现的问题向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通报,责成更正或补充,迅速建立正确档案。
2.分类处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含乡、场,下同)与督办组共同负责,将经督办组调查核实的各类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未办理产权登记等问题,以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联合审批表,呈报办公室。
3.联合审定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进行,对各类私访普查清理问题,根据街道和督办组核实定性情况及处理意见,逐例逐案进行联合审定,在联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办公室将联审决定抄送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根据联审决定填写下发《私房普查问题处理通知单》,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法规和政策宣传,责成有关当事人接受处理或完善有关手续。当事人持《私房普查问题处理通知单》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处理,办公室根据《私房普查问题处理通知单》内容开具私房普查问题处理“一单清”,明确各类规费、罚款及工本费收取的标准、途径和期限;各督办组和相关街道、居委会应负责敦促业主按时履行处理决定。
三、时间、地域区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修改以及撤地设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的调整及原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分成4个时期,按4个规划区域,2个范围(规划区和非规划区)进行分类处理。
(一)时间区分
1、1993年1月1日以前(县级宜春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前);
2、1993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撤地设市前);
3、2001年1月1日——2003年8月25日(撤地设市后至违法建设清理专题会议前);
4、2003年8月25日以后(违法建设清理专题会议后)。
(二)规划地域区分(不同时期规划区范围)
1、2001年以前按中心城实际规划管理范围为主,即:东至湛郎桥,南至油茶林场,西至320国道(北)、清沥江和沙陂桥(南),北至昌黎路为界。
2、2001年1月—2002年10月按县级宜春市人民政府修编的《宜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即:以外环东路、外环南路、320国道、昌黎路四条道路100米外为界。
3、2002年11月—2003年8月25日中心城规划区,即:以外环东路,外环南路,320国,外环北路四条道路100米外为界。
4、2003年8月25日之后按设区市人民政府新修编的《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即:东至袁河—新坊河,南至榨山,西至320国道以西500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和宜湖公路两侧100米范围。
四、处理标准
(一)居民
1、1993年1月1日前居民自建房屋,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补办手续明确产权;违法用地(1987.1.1—1993.1.1),按17元/m2补交规费,并处10元/m2罚款。
2、1993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建设的处理:
(1)规划区
①违法建设,按建筑面积收取20元/m2规费,并处30元/m2的罚款;
②违法用地,1993.1.1—1995.1.1期间的按17元/m2补交规费,并处10元/m2罚款;1995.1.1—1998.12.31期间的按42元/m2补交规费,并处10元/m2罚款;1999.1.1—2000.12.31期间属新建的按150元/m2补交出让金,并处10元/m2罚款,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属拆建的按75元/m2补交出让金,并处10元/m2罚款,补办划拨用地手续;
(2)非规划区
该时段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按不同时间段违法使用土地标准处理,其中1999.1.1—2000.12.31的违法用地,新建或拆建的均按75元/m2补交出让金,并处10元/m2罚款,补办出让手续。
3、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25日违法建设的处理
(1)规划区
①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收取67元/m2规费,并处30元/m2罚款;
②违法用地,属新建的按购地总面积150元/m2补交出让金,并处10元/m2罚款,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属拆建的按75元/m2补交出让金,并处10元/m2罚款,补办划拨用地手续。
(2)非规划区
该时段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按违法使用土地处理,新建或拆建的均按75元/m2补交出让金,并处10元/m2罚款,补办出让手续。
4、2003年8月25日后违法建设的处理
对2003年8月25日以后出现的各类违法建筑,原则上一律予以拆除。不影响城市规划,可予以保留的,经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后,按下列标准处理:
①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收取104元/m2规费,并处30元/m2罚款;
②违法用地,属新建的按250元/m2补交出让金,并处30元/m2罚款,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属拆建的按150元/m2补交出让金,并处30元/m2罚款,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二)村民
1、1993年1月1日前村民自建房屋,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补办手续明确产权;违法用地(1987.1.1—1993.1.1),处10元/m2罚款。
2、1993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建设的处理:
(1)规划区
①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 / m2的罚款。
②违法用地,1993.1.1—1995.1.1期间的处10元/m2罚款;1995.1.1—1998.12.31期间的处20元/m2罚款;1999.1.1—2000.12.31期间违法用地属新建的按20元/m2罚款,属拆建的按15元/m2罚款,补办占用手续。
(2)非规划区
该时段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按不同时间段违法使用土地标准处理,其中1999.1.1—2000.12.31违法用地,新建或拆建均按10元/m2罚款补办占用手续。
2、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25日违法建设的处理
(1)规划区
①违法建筑,按房屋建筑面积处以30元/m2罚款;
②违法用地,属新建的按20元/m2罚款,属拆建的按15元/m2罚款,补办占用手续。
(2)非规划区
该时段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按违法使用土地处理,新建或拆建均按10元/m2罚款补办占用手续。
3、2003年8月25日后违法建设的处理
(1)违法建筑,处30元/m2罚款;
(2)违法用地,属新建的,按30元/m2(拆建按20元/m2)罚款,补办土地占用手续。
4、不符合下列建房条件的均按城镇居民违法建房标准处理:
(1)建房人属本村组农民;
(2)属“一户一宅”,无其他房屋;
(3)占用土地面积在120m2(误差在5m2之内);
(4)2003年以后,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
(三)拆迁户
本办法所称拆迁户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有房屋被拆除,经统一安排迁往异地安置建房的业主。以虚假名义骗取拆迁合同或者以买卖等形式借拆迁户名义在拆迁安置用地建房的,一律按城镇居民违法建房等标准处理。
1、城市居民和村民按规定使用拆迁安置用地建房的;用地未超面积或超面积在5m2以内的仅收办证工本费;超面积在20m2以内的补交75元/m2出让金,并处5元/m2罚款;超面积在20m2以外的补交150元/m2出让金,并处5元/m2罚款;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补办占用、划拨、出让用地手续;
房屋层数及建筑面积在拆迁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的,按拆迁合同或协议执行;未规定房屋层数及建筑面积的,原则上按4层为准,超建面积或层数按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城镇居民或村民违法建房标准处理。
2、非拆迁户使用拆迁安置用地在中心城区建房的;其土地一律按实际占地面积补交250元/m2出让金,并处30元/m2罚款,补办出让用地手续;房屋按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城镇居民或村民违法建房标准处理。
3、凡属于取得拆迁安置用地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一律按375元/m2补交出让金,并处30元/m2罚款,补办出让用地手续;房屋参照同一时间城镇居民违法建房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4、凡是拆迁户取得安置用地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分别视情况按250元/m2或375元/m2补交出让金,并处30元/m2罚款,补办土地转让手续;房屋参照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城镇居民违法建房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五、房屋产权登记
(一)手续不齐,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1、2001年元月1日以前的房屋;原则上按《关于进一步激活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3〕29号)精神,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2、2001年元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在“三清理”、“清理违章建筑”工作中受处理的房屋工程,凭处理证明直接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3、各类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在本次私房普查工作中接受了处理的,持有关处理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房,经街道和督办组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街道呈报办公室,再经土地、建设、城管等部门联审,予以补办有关手续,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建筑层数在4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须办理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四)所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私房业主,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年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产权登记和测量费的收取标准:属城镇居民的按标准收取;村民按60元/户(两证)收取登记费,免收测量费。
(五)凡今后城市建设和改造需拆迁的房屋产权认定,以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为主。
六、对已办理规划审批未建房等问题的处理
(一)对经规划部门审批但未建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由街道和督办组核审后,报办公室经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进行联合认定,按目前规费标准补交建筑总面积或续建面积规费后,同意建设或续建。
(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停工整改的违法建设,由街道和督办组核审后,报办公室经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接受处理补办相关手续后,允许按联审意见施工。
七、其他有关具体问题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影响规划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
(二)违法用地,均按实际购地或占用土地总面积计算。
(三)各类私房建设,凡符合当时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处理达标的,不重复处理(越权审批和处理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未达标准的,由产权业主提供原始收费或罚款票据,并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后,可抵缴本次违法建筑处理的等额收费或罚款。
(四)按村民建房标准处理的,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同时还必须符合“一家一户”的标准,分户、立户以建房时户口登记为准,以其他家庭成员名义建房或弄虚作假的,按城镇居民违法建房标准处理。
(五)私房普查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总监督组根据普查台账和处理情况逐街、逐村、逐户进行检查验收。原则上按清缴规费的30%拨付工作经费,并根据出现违法建设的责任情况和处理情况区分责任,严格纪律,实施奖惩。
(六)本次私房普查调查核实和分类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相关单位及督办组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对有意少报、漏报、瞒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政 [2005] 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秦各单位、各部队:
现将《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提高义务植树的尽责率,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根据《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义务植树工作,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为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按所属绿化委员会要求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城乡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
城市区及县城要结合创建“园林式、生态型、现代化海滨城市”目标,加强风景旅游区、公园、市内空闲地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及郊区的绿化。农村要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加强“四旁”(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及重点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交通、铁路、水务、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公路、铁路、水库、河渠、牧场等处的绿化。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一年以上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要完成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
第五条 义务植树活动,按照下列组织体系进行: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含直属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进行义务植树活动;其中市属中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县(区)属中小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二)其他组织(机构)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工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按属地原则分别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绿地管护、绿地保洁、校园绿化、就近植树育苗等绿化劳动,由其所在学校组织。
(四)农村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要按本细则第五条确定的义务植树活动组织体系,适时做好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工作,并在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据实报送。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情况,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其余单位(包括驻秦单位)和部门按属地原则报送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进行核实。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汇总后,于翌年1月底前将汇总结果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每年根据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向各县(区)下达全民义务植树年度任务;各县(区)绿化委员会根据市下达的任务和本县(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落实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基地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规划落实。
第八条 义务植树基地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林业、园林等部门选择地块,进行规划设计,其中市级800亩以上,县级500亩以上,乡镇、街道200亩以上,村级50亩以上。基地建设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第九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将义务植树基地建设任务层层分解,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各义务植树组织主体,各组织主体要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要求,组织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到指定地点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下达,其余单位(包括驻秦单位)和部门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绿化委员会下达。
第十条 各义务植树组织主体承担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要确保质量,严格实行“包栽植、包管护、包成活”责任制,保存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标准的要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补植,直到成林为止。义务植树基地要树立醒目的永久性标牌,标牌上注明基地名称、建设单位、地点、面积、树种、绿化标准等内容,建立完整的绿化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准确掌握苗木市场信息,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加强苗木基地建设,培育高标准绿化苗木,保证全民义务植树苗木供应。
第十二条 经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的部门批准,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一)单位可以采用提供车辆、机具、种苗等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相应劳动量的折算标准是:出动一台八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60个工作日,一台五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40个工作日,一台三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20个工作日,一台小型货车(含双排座)一天折15个工作日,一台吊车一天折70个工作日,一台推土机(装载机)一天折80个工作日;提供义务植树苗木,落叶乔木(胸径3厘米以上)10株折一个工作日,常绿乔木(苗高2米以上)2株折一个工作日,灌木20株折一个工作日;其他义务植树相关物质折算标准由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二)适龄公民可以完成相当于两个工作日的种草、育苗、清理绿化场地、林木管护等相关绿化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两个工作日的劳动定额标准是:植草花或草坪10平方米,育苗20平方米,植绿篱10延长米,挖标准树坑20个,清理废土或更换种植土4立方米,其它劳动方式定额由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三)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也可以采取缴纳绿化费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城镇公民或责任单位申请缴纳绿化费,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时间和标准缴纳;不予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其它按属地原则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收到缴纳绿化费的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 绿化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城镇下岗人员、无固定收入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学生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适龄农村公民不缴纳绿化费,但必须履行义务植树的相关劳动。
第十五条 绿化费的收缴办法:
(一)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其中市属中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县(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秦单位的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其中县(区)属中小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 其他组织(机构)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工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应当缴纳的绿化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缴。
第十六条 受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单位可按其征收绿化费总额的20%提取费用,用于义务植树基地规划、植树组织、树木管护等项支出。未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收缴绿化费,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委托个人收缴绿化费。
第十七条 收缴绿化费,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接受社会支持绿化事业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发行绿色纪念卡、贺岁卡、明信片,发行绿化彩票等活动,广集社会资金,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十九条 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收缴绿化费和募集绿化资金总额的10%上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绿化宣传、技术培训、经验交流活动以及表彰、奖励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等项活动的支出。
第二十条 提倡、鼓励单位和公民在指定地点采取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认种认养林木绿地等形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林木绿地的认种、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自愿出资或付出劳动等形式,负责一定面积林木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范围、内容、形式与期限:
(一)范围。指本市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态公益林以及其它林木绿地。
(二)内容。一是保证林木绿地不受破坏;二是全面负责林木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三是承担绿地建设工作。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种和认养。
(三)形式。一是由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林木绿地的养护、保洁和建设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地管理单位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建设或养护管理。
(四)期限。林木绿地认养的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最低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二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办法:
(一)认种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自愿要求认种认养林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定认种或认养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认种认养的范围、形式、养护建设标准等内容,并确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二)管理机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园林局和林业局分别负责城镇系统和农村系统的林木绿地认种认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经费标准。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养护管理或绿地建设的,应在协议书签定后,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地管理单位交纳养护管理、建设经费。经费标准为:委托养护管理,每年每平方米绿地不低于6元,每株常绿乔木30元,每株落叶乔木20元,每株小乔木或灌木10元,认养古树名木的经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绿地建设依据设计方案,以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工程预算以河北省绿地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为准,同时也可根据建设树种(草型)、立地条件、建设标准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费、养护费。
第二十四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认种和认养林木绿地规模较大,且效果显著的,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获得以下荣誉奖励:
(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认种认养者颁发荣誉证书。
(二)个人认养树木,一次性交纳认养费每株常绿乔木300元,每株落叶乔木200元,每株小乔木100元,每株灌木50元以上的,可按认养者的意愿为树木挂牌。
  (三)单位认养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家庭认养绿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
  (四)认养绿地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冠名权。
(五)认种者依据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认种城市绿地4000平方米以上,营造生态公益林60亩以上,个人认种城市绿地100平方米以上,认种生态公益林100株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
第二十五条 全民义务植树实行登记卡制度:
(一) 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并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义务植树组织主体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以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为单元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1、义务植树组织主体与责任单位为一体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一式二份,由单位和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登记卡由单位填写卡上指定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在指定时间内送至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卡上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后返还一份卡由单位留存。
2、其他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如城镇社区、农村行政村、中小学校等的义务植树登记卡一式三份,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日常管理机构和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登记卡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填写卡上指定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填好的三份卡送至所属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至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后返还,分别留存。
(三)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明确专人经常性地清查、核对登记卡与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并及时向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登记卡对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期核实登记卡,并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及时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登记卡对发放机关、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和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聘请造林绿化领域知名的专家,成立秦皇岛市绿化专家组,负责城乡重点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的论证与审定,重点绿化成果的验收与确认,造林绿化成果的评比,推荐获奖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