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0:11:19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3〕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进程,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责任,提高工程建 设质量 ,确保完成全省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省政府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安徽省退耕 还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三年九月十日



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特制 定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责任书签订的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
(三)补助钱粮、林权证等发放和工作经费落实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落实和举报查处情况。

第四条 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
(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
(三)省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和其它检查情况。

第五条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的当年年底前,
各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全面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其中,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考核。
(二)工程建设面积核实率达100%,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苗木合格率达100%,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70%以上,经济林有必要的水保措施,工程做到适地适树。
(三)作业设计率和审批率达100%,幼林抚育合格率和林木管护率达100%,没有林粮间种现象 发生,资料建档健全,管理严格,生态林比例不少于总任务的80%,及时依法确认退耕还林 工程用地权属和核发林权证。
(四)机构组织落实,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县(市、区、场)签订年度退耕还林目 标责任书,各市政府和所属县(市、区)设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退耕还林办公室, 办公室有专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调 运和供应 ,并督促所属县(市、区)及时提供钱粮补助的有效依据,及时足额地兑现退 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
(六)没有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和克扣补助粮食等违规情况,没有退耕还林案件发 生,人民来信、来访举报得到及时查处。

第六条 经省级验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由省政府给予表彰。
(一)同时达到第五条所规定的6条标准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授予“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达标单位”。
(二)同时达到第五条所规定的6条标准、核实面积合格率达100%、成绩突出的市、省政府有 关部门,授予“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先进单位”,并根据情况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 管负责人给予表扬或记功奖励。

第七条 未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措施不力,虽完成总任务 ,但退耕土地和 荒山荒地造林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责令其整改。年度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均未完成 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 未完成工程任务,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补助钱粮及发放林权证工作较差, 挤占、 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克扣补助粮食,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组织机构 不落实,发生退耕还林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 、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受到国家批评的,对其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 降级、撤职处分。

第八条 省成立由省林业厅、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粮食 局等单位组成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小组,具体开展有关奖惩工作。

第九条 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 制订本地、本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永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规定



  为了依法正确、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二、下列行政复议事项,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直接办理:
  (一)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责令其受理;
  (二)依法直接受理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决定不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决定停止执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
  (六)转送对上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的;
  (七)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八)依法作出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三、下列行政复议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法审查,提出意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
  (三)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的;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复议事项。
  四、申请人依照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并提出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以及市人民政府依照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五、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市政府法制办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复议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应当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建议要求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七、对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及时履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八、市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决定后签发的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盖市人民政府印章。除此以外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盖“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和规范税务形象,税务总局决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类别
  办税服务厅标识是税务机关为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具有纳税服务理念和要求的视觉识别系统,可应用于户外和户内。本次税务总局统一推广应用的办税服务厅标识仅限于户外,其应用类型主要有:
  (一)横向标识。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应选用横向标识。横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上方醒目位置。
  (二)竖向标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可选用竖向标识。竖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侧方。
  (三)立式标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选用于户外矗立的立式标识。
  二、标识元素
  办税服务厅标识由名称、图案、颜色等元素组成。
  (一)名称。办税服务厅标识名称包括普通样式和少数民族样式两种类型。普通样式由中英文两种文字组成,少数民族样式由少数民族文字和中文两种文字组成。文字标准如下:
  1.中文。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
  2.英文。标准字为“TAXPAYER SERVICE HALL”,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3.少数民族文字。限于少数民族地区使用。其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的少数民族文字译文,字体由少数民族地区决定。
  (二)图案。办税服务厅标识图案为税徽。
  (三)颜色。
  1.底色。标识底色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
  2.图案色。标识中,税徽的红色填充色为pantone 1795 c,黄色填充色为pantone yellw c.
  3.文字色。标识名称文字色为pantone 白色。
  此外,标识中,图案、文字的位置相对固定。立式标识的正、背面标识元素保持一致。
  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见附件。
  标识效果图及网格图,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效果图及网格图示》。
  三、标识规格
  为了提高集中采购效率,降低成本,经广泛征求意见,税务总局根据各省国、地税局报送的办税服务厅规格状况,提出了有关规格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规格标准选择套用;如规格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据实提出个性化规格需求。标识规格标准如下:
  (一)横向标识。包括:50×250、75×375、100×500、125×625、150×750(单位:宽cm×长cm)等5种规格。
  (二)竖向标识。包括:160×40、200×50、240×60(单位:高cm×宽cm)等3种规格。
  (三)立式标识。规格为:400×80(单位:高cm×宽cm)。
  四、标识材质、制作工艺及要求
  根据全国气候、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和实际状况,本着美观耐用、成本节约、便于维护的原则,办税服务厅标识材质选用铝合金底板;标识制作工艺为氟碳静电粉末喷图加丝印字制作,同时含有对龙骨结构和拼接方式的具体要求。
  具体制作工艺标准: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制作工艺标准(含拼接)》和《办税服务厅标识结构图(含龙骨)》。
  五、标识应用场所
  标识应用应符合税务系统机构设置原则和有关规定。原则上,县以上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用标识。以下两种场所暂不应用标识:
  (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
  (二)车辆购置税大厅。
  六、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安排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于2008年4月1日完成,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于2008年5月31日完成。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由税务总局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统一安排,投标人负责标识的制作、运输、安装、维护与服务等事项,经费由税务总局支付。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提供交付地址。各省国税局要加强与中标人(承建商)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提供标识详细交付地址,以便准确送达。
  2.提供办税服务厅设施情况。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项目集中采购过程中,鉴于各地安装条件不同,税务总局对标识安装作了原则性要求,未对标识安装具体方式作统一要求。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施工结构图(参考)及说明》仅供参考,中标人(承建商)将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实际状况进行有关制作和安装。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中标人(承建商)的标识安装工作,向其提供有关办税服务厅的环境、设施(含墙体材料、承重力等因素)、所在地气候状况等情况,确保标识安装美观、牢固。
  3.验收。各地国税机关承担标识验收责任。验收包括安装前的初步验收和安装后的二次验收。
  (1)初步验收。中标人(承建商)将标识运抵办税服务厅现场后,各地国税机关在标识安装前,审验其提供的货物及配件清单、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等,并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标识材质、外观(颜色、字体等)、规格(长、宽、厚等)、数量、配件等进行验收。验收时,标识材质及制作工艺等要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等质量标准。
  (2)二次验收。中标人(承建商)将标识安装完成后,各地国税机关须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其安装位置、牢固程度、美观性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标识使用部门所属税务机关须在验收单上加盖公章。
  4.其他事项。2008年5月31日后,各地国税机关因办税服务厅改建、搬迁、新增等原因而产生的新的应用需求,可向中标人(承建商)提出制作、安装需求,费用自理。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办税服务厅标识类别、标识元素(含色标样板)、标识材质、应用场所、工作安排和要求自行开展标识推广应用(含标识制作、运输、安装、维护、服务)工作,费用自理。标识制作工艺及要求和其他相关材料可供参考。地方税务局的跟标采购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本次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户外标识推广应用完成后,各省国、地税局可结合实际,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办税服务厅户外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元素的要求,逐步将其应用于办税服务厅内对纳税人开放的具有指引作用的各类服务设施,可分为服务设施系列标识、办税公开系列标识、服务形象系列标识和其他标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的重要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圆满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已成立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牵头负责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财务、集中采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把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做好。
  (二)坚持原则,统一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在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本着公开、效率、节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不得擅自变更标识元素,坚决防止借标识推广应用之机大兴土建等不良现象。已有户外标识的地区,如原有户外标识与全国标识不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更换为全国统一标识。标识宣传报道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安排。
  (三)妥善安排,确保安全。中标人(承建商)安装标识时,各地应尽量避开申报征收期,以免给纳税人造成的影响和不便。安装完成后,各地必须定期对标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中标人(承建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全国税务系统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地税局推广应用标识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
  附件:《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