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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05:23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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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已废止)

国家旅游局


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8日,国家旅游局

总 则
交通是旅游业的基本要素之一。旅游汽车、游船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搞好旅游汽车、游船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宾客提供最佳服务,对提高我国旅游业的声誉,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执行“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原则,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性质、任务和经营方针
第一条 性质:服务性质的企业。应实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目前属于事业单位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渐向企业化过渡。
第二条 任务:为来我国旅行游览、探亲观光的宾客,以及在华的外交人员、外籍专家、公务人员、商人提供交通用车、用船。在保证外事、旅游任务的前提下,还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会议等用车、船业务。
第三条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要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要从方便客人和用户出发,增加服务项目,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范围
第四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队长)负责制。经理(队长)负责公司(车船队)的全面生产业务行政工作。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设副经理(副队长),协助经理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关公司(车船队)的生产、财务计划、设备管理、人事调配、职工奖惩、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要经集体讨论通过,报主管领导部门审批。
第五条 本着精简的原则,设必要的职能机构。公司(队)下可设科、室(股)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生产业务、安全、技术、统计、财会、政工人事、职工培训、物资供应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要建立和健全既适合于经营管理,又能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各种管理制度。核心是各级岗位责任制、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制、安全监督检查制、车辆保养维修制和设备管理、物品管理、劳保福利、奖惩等制度。

第三章 服务工作
第七条 贯彻“友谊为上、宾客第一、优质服务、经济受益”的原则,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活动,坚持文明服务,做到主动、热情、礼貌、周到的服务,要保证安全舒适,准确及时,团结协作,不出差错。
第八条 职工要积极学习外语,做到能用外语同客人进行业务会话。并把这一条列为今后考核录用职工的条件之一。

第四章 计划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实行经济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合理摊提各项费用。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对财会人员保持稳定,维护其职权,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
第十一条 各项计划指标的制定,要充分发动群众讨论,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 要坚决执行财会制度,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和预决算。要加强经济活动分析,把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正常轨道。
第十三条 在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二级经济核算,逐步把经济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于或高于标准的收费须报主管局,经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后,转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严格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和活动,处理安全事故等事项。公司(队)领导要专人分管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开展安全行车、航行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要抓人的思想工作,做到四知(即知人、知事、知思想、知生活),坚持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即:月初安全行车、航行工作布置会、月末安全检查会、季度评比会、安全教育课。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做到三不放过:处理事故查不出原因的不放过,没有接受教训的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除按月、季、年报主管部门外,应报国家旅游局。伤害宾客和死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国家旅游局。

第六章 车辆、游船管理与保养
第二十一条 要按照车队、船队、班组分级进行管理。车、船有专人、人有专责。
第二十二条 设立车辆、船只技术档案,对技术状况、设施、维护修理、部件更换、经营情况、重大行车、机件事故作详细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 条件具备的地方应设立修理场(车间),配备技术保修人员。一般车、船队应设维修保养组。对保修后的车、船应按检验程序进行交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保养里程参数要参照国家旅游局规定,结合行程、航程情况,由各地具体制定。各地可结合设备能力、技术力量制定保养规范、工艺过程,检验步骤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奖与惩
第二十五条 要坚决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建立、实行不同的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克服平均主义。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理干部要进行专业化学习,熟悉业务,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旅游汽车、游船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每年利用淡季对职工进行短期培训。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的解决政治思想上、业务技术上的薄弱环节。有条件的可办职工业余学校,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优秀职工可选送到专业学校进行培养。
第二十九条 录用新职工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择优录用。对新职工要进行入队教育,帮助他们熟悉旅游业务知识、服务常识,做好传、帮、带工作。

第九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在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民主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部门民主选举产生,人数控制在总人数的5%-10%,每届任期二年。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1)审议年度预决算和工作报告;
(2)审议职工提出的福利、卫生、公益等各项提案;
(3)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出渎职人员的处理意见,审议开除处分的决定。
(3)审查企业对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提案、决议的执行情况。

附一:旅游汽车驾驶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贯彻“友谊为上、宾客第一、优质服务、经济受益”的原则。做到“主动、热情、礼貌、周到”,提供最佳服务。
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认真执行驾驶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车。
四、保持车辆整洁,搞好个人卫生,工作时穿统一制装,仪表端庄大方,不留怪发型。
五、搞好团结协作,礼貌待人、互谅互让,克服外事任务优越感。
六、维护国家尊严,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外事纪律,拒腐蚀,永不沾。
七、认真学习技术、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操作及服务水平。
八、努力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附二:旅游汽车计费办法
旅游汽车公司(车队)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各项收费要认真贯彻按质论价、合理收费的原则。现将旅游汽车各项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包车时间,从八时至十八时为一个工作日。不足四小时的按半日计算,超过四小时的按整日计算。十八时以后用车加收包车超时费。
2.包车每日可用四十公里。超过可用公里部份,按公里单价核收超过公里费用。
3.包车超时费: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小时,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4.临时用车收费:以行车公里计价收费。候车时间以小时计算。不足一小时,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超过十五分钟,不足半个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一次租车多次等候,时间累计。
5.空驶里程费:郊区用车,从市规定的零点公里起计算;调车或回程空驶,按实际行驶公里收取50%空驶里程费。市区只按基价公里计费,不收空驶里程费。
6.退车费:用户订车,如车已发出或到达用车地点时而退车,按实际行车公里,收取50%的空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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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建设部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1994年4月5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客观地、科学地评价我国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办学水平,保证和不断提高建筑类专业教育的质量,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适应国际间相互承认学历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教育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与国际公认的有关专业教育标准相衔接,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校的特色;坚持社会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和监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要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第五条 建设部授权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各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由该专业的全国教育界、工程技术界、用人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专学学者15~17人组成。其中教育专家6~7人;工程技术专家6~7人;建设部指派3人。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聘任,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并受理评估申请;
(二)制订、修订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三)制定有关专业评估工作规程和细则;
(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五)选派赴评估院校的专家视察小组,并指导专家视察小组工作;
(六)审议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和专家小组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七)受理评估院校对评估结论的申述,并报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
(八)按年度发布评估合格专业的院校名单;
(九)对全国有关建筑类专业院系与评估工作有关的事项提供咨询;
(十)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经验,对专业评估与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高等学校申请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学校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置的;
(二)申请评估的专业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并应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符合建设部制定的该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专业教育评估的主要程序是:
(一)学校提出评估申请;
(二)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申请;
(三)学校自评、提出自评报告;
(四)评估委员会审查自评报告;
(五)对评估委员会审查通过自评报告的,评估委员会选派专学视察小组;
(六)专家视察小组到学校实地视察,提交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八)公布评估合格结论,对合格专业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为全面了解毕业生的质量,学校应建立对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自评应严格按照评估标准逐项进行。学校自评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报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自评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分项单列成册,其中重要资料应作为附件列入自评报告,附件同时报评估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对学校自评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还。被退还的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四条 专家视察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派出的视察小组进行。视察小组是临时性工作组织,其任务是:根据评估标准、程序与方法、评估工作有关细则及评估委员会的要求,视察申请学校(院、系)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的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6年,有关专业的有效期应在合格证书上明确。在有效期限内,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可以对该专业进行检查。
学校必须在评估合格有效期满前一年重新申请评估,逾期未申请评估的学校,该专业不再列入年度发布的评估合格专业的院校名单。
第十六条 申请院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并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提请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经费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共同承担,同时鼓励社会资助。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7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9日选举刘复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88年4月9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