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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7:08:02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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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
国税函[2002]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打击偷税,遏制避税,堵塞税收漏洞,确保2002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总局要求各地2002年下半年采取以下措施:
一、全面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地应对涉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具备享受优惠条件的涉外企业,除应及时取消其税收优惠待遇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是对于享受税收优惠已到期的涉外企业,要及时按规定征税;二是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的,其注销时要及时补征已减免的税款;三是对因外商撤资而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并追补应征税款;四是对外商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清查是否有超越有关税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情况。
二、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对于涉外企业申请的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国产设备抵免、财产报损、加速折旧、提取坏账准备金等直接涉及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事项,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并对审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不按规定及超越权限的审批行为,造成税款流失或递延的,要依法追缴应纳税款并追究责任。
三、严格清理欠税,堵塞漏征漏管。一要加大税务检查力度,打击偷税,遏制避税;二要全面清理欠税,坚决杜绝新欠,力争结清陈欠,千方百计把欠税清缴入库;三要全面清查漏征漏管户,通过与外经贸、工商等部门的工作配合,摸清涉外企业税务登记户数,查处漏征漏管户,并追补应纳税款。
四、加大对预提所得税的检查力度。预提所得税税源分散并且管理难度较大,但是体现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各地要结合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况,对预提所得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预提所得税的管理。
五、加强收入分析,强化税源监控。目前有些地区对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重视不够,情况不明、各项经济指标不能量化的现象较为普遍,并且分析的材料既不客观又无具体数据,不利于准确、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因此,各地要加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科学分析和预测工作,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对于涉外企业中的纳税大户,要继续按照总局规定纳入重点税源户管理,并建立纳税大户档案,实施动态监控。对于涉外企业所得税,除按要求进行季度分析外,如发现月度收入出现异常,尤其是重点税源户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出现异常,也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将分析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涉外企业所得税增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2年12月31日前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涉外企业所得税增收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

涉外企业所得税增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增收措施 查补涉外企业所得税金额
税款 滞纳金 罚款 小计
清理税收优惠
清理审批事项
清理欠税
清查漏征漏管
检查预提所得税
其他
合计

备注:请用excel制作表格并报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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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2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塞拉利昂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拉利昂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的地点是罗蒂芬克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中方供应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上述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塞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五条 中国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弗里敦港。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拉利昂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利昂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300利昂)、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塞拉利昂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塞拉利昂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         塞拉利昂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部长
      田  平           弗朗西斯·米谢克·米纳赫
      (签字)               (签字)

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为我市引进外资的单位(包括国内外的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按其实际引资成效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外资是指:
1、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外省、外地区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2、国际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等其它直接投资。
第四条 对引进外来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出部分按2‰的比例奖励引资者。
引进外来投资者承包租赁我市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和引进投资于收购、兼并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依其实际增加的出资额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引进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依其评估价值总额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引进设备投资的,按国家规定评估价值视同引进资金进行奖励。
第五条 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到我市兴办企业的,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嘉奖。
第六条 奖励的确认办法:
以现金出资的,必须是现金已汇入企业的开户银行帐户并投入建设和生产且已形成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设备投资的必须是经过财产价值鉴定并运到企业所在地;引进技术必须要有技术转让协议,属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还应提交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和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有关文件。同时,引进技术须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见效半年。
上述情况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后,按照资金额依照第四条规定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按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兑现。项目建成后,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属市级的,由市级承担,奖励资金从市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项目建成后,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属县(市)区级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八条 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填写《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引荐项目单位书面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固定资产价值评估证明、申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向市、县(市)区招商局申请奖金。
(二)市、县(市)区招商局和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兑现。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引资者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四)引进资金的奖励兑现,按项目建成后一次性兑现。
(五)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者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资者申请奖励,获奖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份额。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金的,将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市、县(市)区招商部门工作人员不适用此暂行规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部门工作人员,由市、县(市)区政府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