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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01:43  浏览:8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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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几项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建设银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几项规定

1983年5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前言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为了加强上下级行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工作进程,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并减少公文流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建设银行应向上级行及时报告工作。对一些重要的工作报告,各级领导要亲自主持起草,并修改定稿。现对建设银行报告制度规定如下:

一、请示报告
1.各级行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通知指示过程中,遇有不够明确或无法处理的问题,向上级行请示的文字报告,称请示报告。
2.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报,在标题中写明“请示报告”,以便上级行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在其他文字报告中夹带数语,以免延误工作。
3.请示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办行的请示报告应报其上一级管辖行处理,一般不要越级请示。对越级上报的请示报告,上级行一般不做批复。
4.对国务院各部直属项目和下放代管项目以及总行直接戴帽下达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在拨款或贷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般应请示省、市、自治区分行,只有省、市、自治区分行难以处理而急需总行与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经办行才能直接请示总行,同时抄报上一级管辖行和省、市、自治区分行。总行批复时,主送经办行,抄送省、市、自治区分行。
5.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请示报告,要及时办理批复,不得拖拉积压。遇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短期内无法批复的问题要以电话或便函及时通知请示行。
6.经办行需要由总行与主管部门联系、了解的具体业务问题,包括:(1)下达拨款限额、贷款指标方面的问题;(2)年度投资计划或拨款、贷款计划的下达和调整方面的问题;(3)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通知规定方面的问题,等等。查询事项,均以便函联系,不作为请示报告。总行对查询事项,均以便函或电话答复查询行。

二、工作报告
7.各级行向上级行报告一定时期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和今后工作安排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称工作报告。
8.工作报告要从政策思想方面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既要总结成绩、效果和主要经验,又要检查值得吸取的教训和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今后打算。要避免只是叙述过程,罗列数字,堆砌事例,文字要简炼,防止一般化、公式化。
9.工作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应当分别在7月15日和次年元月20日前报送总行一式二份。省会所在地分行、支行的工作报告,在报送省、市、自治区分行的同时,抄报总行一式二份。

三、工作简报
10.各级行向上级行反应主客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交流工作经验的简要报告,称工作简报。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也可以分别编写“情况反映”(以对上为主)和“工作简报”(以对下为主)。
11.工作简报应以“简、短、快、准”为特点。即内容简明扼要,突出当前工作的中心;文字短小精捍,生动活泼;反映问题、交流经验要及时、迅速;情况要完整准确,数字要核实清楚。
12.工作简报为不定期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和各省会所在地的分、支行工作简报报送总行一式三份。

四、专题报告
13.下级行就某项专门工作或专门问题向上级行所做的总结报告,称专题报告。
14.各行应就某一个时期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例如,投资规模、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投资效果、体制改革,等等)或者对某一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取得成果和主要经验教训,向上级行作专题报告。
15.专题报告为不定期工作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有计划的组织安排,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总行一式二份。

五、专户报告
16.经办重点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行处向上级行报送的有关重点单位情况的报告,称专户报告。
17.专户报告主要反映:(1)建设单位在项目安排、投资分配、资金安排、拨款或贷款支用、建设进度、投资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施工企业的生产施工、财物成本等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2)反映财物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节约或浪费的事例,建设进度和投资效果的预测;(3)各行在管理重点项目上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改进工作的建议。
在建设项目或重大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后,经办行应对该工程的资金使用、工程造价、投资效果以及建设中的主要经验和问题等向总行作一完整系统的报告。
18.专户报告的内容力求中心突出,简明扼要。每次报告抓住当前的主要矛盾,说清楚一、二个问题,不要面面俱到;有关基本数字可以用表式反映,不要在报告内简单罗列情况,报流水帐;报告要有分析、有比较,既要反映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19.专户报告为季报,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可以随时报告。需要上报专户报告的重点单位,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由上级行指定。凡需直接报送总行的重点单位专户报告(名单附后),在季度终了后十天内,由经办行报送总行一式二份。非总行指定的重点单位,其专户报告一律不报总行。

六、其它事项
20.各级行上报的工作报告、工作简报、专题报告应当同时报送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各级行向地方党政领导部门报送的重要报告,也应同时抄送上级行一式二份。
21.本制度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总行(78)建总综字第121号文颁发的《关于建设银行请示报告制定的几项规定》即行废止。
附:重点建设项目专户报告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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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白云山是广州市重点自然风景区之一,是供国内外广大旅游者观赏游览的场所,并对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有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对白云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
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区的范围是:
1、由南向东至北,从环市路与铁路立体交叉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孟、西坑、廉泉坑、蟠龙岗、天平架、马头岗、五仙桥、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到五雷岭。
2、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鹿鸣、飞鹅岭、西德胜、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铁路立体交叉桥。
风景区的外围保护地带:自风景区的外沿伸至白云西路以东,广从公路以西,京广铁路以北,磨刀坑公路以南。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条 风景区的规划和管理,由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处可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风景区的建设规划,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所有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与风景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破坏景观,不得在风景区内排放废气、废水及倾倒各种废弃物。
第五条 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凡未报经市城建部门批准和未领取建筑许可证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包括保护地带内的自然村和居民点的房屋建筑),均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六条 风景区内的土地、花木、文物古迹、园林景物、公共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侵占或损害。
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土地应严格控制使用。经批准在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应精打细算,对少用多征,或征而不用的,要按广州市有关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风景区内的现有建筑物,凡有碍游览风景区的(包括住宅),必须在本办法公布后三年内迁出或拆除。确有暂时困难不能按期搬迁者,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可再延期二年,并重新划定用地范围,按实用面积征收土地使用费;超逾规定期限和延长期仍不迁出者,作非法占
地处理。
第九条 在风景区内的军事用地,要尽量缩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需要设立安全保护地段的重要军事设施,由军事主管机关会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划定实际用地范围;除必须设在风景区内的重要军事设施外,凡属一般性的军事用地,都要在限期内迁出。
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游览的人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讲究公共卫生。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各主要通道口和界至,应有明显标志,由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处设立。
第十二条 风景区边沿的各区公所、乡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应协助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处执行本办法。

第三章 山林绿化
第十四条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均应加强保护;严禁毁林垦荒;严禁在林区生火、焚香、燃放鞭炮及倾到废弃物。
第十五条 风景区的山地、丘陵地及由政府组织种植的树木、竹林、花草、植被等,均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人在风景区内砍伐树木、打柴、扒松毛、铲草皮、挖树头以及狩猎、放牧、打鸟、凿石、开山取土烧砖或出售黄泥等;严禁在风景区内殡葬;未经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处同意,不
准在风景区内采集药材、标本和植物种籽。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表扬或发给五十元至五百元的资金。
1、对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作出显著成绩或在保护、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2、对预防和扑灭山林火灾或防治林木病虫害作出突出贡献者。
3、同违反本办法的各种行为作斗争,有较大贡献者。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凡排放、倾倒各种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除责令期限清理外,并可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逾期不缴交者,每天加罚百分之十的滞纳金。
2、凡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逾期不清退拆除的,除按规定征收城市土地使用费外,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强行收回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物、折价收购或予以没收。
3、凡妨碍游览,损害绿化或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
4、公务人员因玩忽职守发生火灾、失窃等事故的,可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第十八条 罚没款项应全额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园林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1986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江西、海南、云南、四川、山东、福建、河北、辽宁、河南、广东、湖南、安徽、湖北、陕西、黑龙江、吉林、贵州、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海证字〔1998〕第080号),经研究,现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
,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考虑到证券行业的特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以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年度纳税申报的办理。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
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附件: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名 称 地 址
1 沪业务总部 上海市欧阳路571号
2 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
26楼
3 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586号
4 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7号
5 沈阳分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64号
6 青岛业务总部 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66号
7 杭州营业部 杭州市环城西路48号
8 绍兴营业部 绍兴市劳动路158号
9 常州营业部 常州市健身路16号
10 扬州营业部 扬州市汶河路54号长城大厦
11 宁波营业部 宁波市望京路燎原桥2号阿波罗
大厦1号楼
12 海口营业部 海口市龙昆北路15号中航大厦
首层
13 昆明营业部 昆明市东风西路84号
14 福州营业部 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76号
15 西安营业部 西安市案板街3号
16 成都营业部 成都市东城根街80-82号建设
大厦底楼
17 重庆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
18 郑州营业部 郑州市南阳路6号
19 北京(百万庄)营业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6号

20 北京(柳芳)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柳芳北里综
合商业楼
21 北京(朗家园)营业 北京市建国门外朗家园11楼内
部 1号

22 天津营业部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
23 石家庄营业部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39号
24 淄博营业部 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南首
25 济南营业部 济南市泉城路15号
26 泰安营业部 泰安市龙溪路2号
27 哈尔滨营业部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42号
28 长春业务总部 长春市大经路78号
29 长沙营业部 长沙市五一中路95号
30 营口营业部 营口市站前菜市街互助里29号
31 大庆营业部 大庆市萨尔图中七路
32 鞍山营业部 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90号
33 遵义营业部 遵义市红花岗龙井沟综合楼三楼
34 南京营业部 南京市白下区科巷66号
35 苏州营业部 苏州市竹辉路48号
36 广州营业部 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
37 蚌埠营业部 蚌埠市南山路88号
38 新余营业部 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南路银都大厦
3楼
39 汕头营业部 汕头市公信路富都大厦五楼H

40 贵阳营业部 贵阳市山林路94号
41 无锡营业部 无锡市崇宁路20号
42 太原营业部 太原市半坡东路21号
43 威海营业部



199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