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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1:25:51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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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8年7月1日起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002号)。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参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调高退税率的七
类机电产品(见附件1)、五类轻工产品(见附件2)的具体商品码及名称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明电〔1998〕002号电报中有关海关商品码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七类机电产品商品码及名称
1.通信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517 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包括有线载波通信设备
85171100 无绳电话机
851719 其他电话机;可视电话
85171910 可视电话
85171990 其他电话机
85172100 传真机
85172200 电传打字机
851730 有线电话或电报交换机
85173011 容量≥5000门的局用数字式程控电话交换机等
85173012 其他数字式程控电话交换机
85173090 未列名有线电话或电报交换机
851750 其他用于有线载波通信或有线数字通信的设备
85175010 光端机、脉冲编码调制设备(PCM)
85175090 未列名有线载波通信及有线数字通信设备
85178000 其他有线电话设备有线电报设备

8525 无线电话、电报、广播电视发送设备;摄像机
852510 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85251010 广播电视用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85251090 其他无线电话、电报发送设备
852520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252011 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
85252019 其他卫星地面站设备
85252021 手持式无线电话机
85252023 对讲机
85252029 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85252091 广播电视用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252099 其他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2530 电视摄像机
85253010 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8525309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40 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54010 特种用途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5402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4090 其他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6 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
852610 雷达设备
85261010 导航用雷达设备
85261090 其他雷达设备
85269100 无线电导航设备
85269200 无线电遥控设备
8527 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8527190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85279010 无线寻呼机
85279090 未列名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2.发电及输变电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8406 汽轮机
840681 输出功率超过4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110 40兆瓦<输出功率≤10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120 100兆瓦<输出功率≤35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130 输出功率超过35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200 输出功率不超过过40兆瓦的汽轮机
8410 水轮机、水轮及其调节器
84101100 水轮机及水轮,P≤1000KW
84101200 1000KW<P≤10000KW的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 P>10000KW的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10 P>30000KW的冲击式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20 P>35000KW的贯流式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30 P>200000KW的水泵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90 P>10000KW的其他水轮机及水轮

8501 电动机及发电机(不包括发电机组)
850110 电动机,P≤37.5W
85011010 玩具电动机,P≤37.5W
85011091 微电机,P≤37.5W,20mm≤机座直径<39mm
85011099 其他电动机,P≤37.5W
85012000 交直流两用电动机,P≥37.5W
850131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P≤750W
850132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750W<P≤75KW
850133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75KW<P≤375KW
850134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P>375KW
85014000 其他单相交流电动机
85015100 多相交流电动机,P≤750W
85015200 多相交流电动机,750W<P≤75KW
85015300 多相交流电动机,P>75KW
85016100 交流发电机,P≤75KVA
850164 交流发电机,P>750KVA
85016200 交流发电机,75KVA<P≤375KVA
85016300 交流发电机,375KVA<P≤750KVA
85016410 交流发电机,750KVA<P≤350KVA
85016420 交流发电机,350MVA<P≤665MVA
85016430 交流发电机,P>665MVA

8502 发电机组及旋转式变流机
8502110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P≤75KVA
8502120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75KVA<P≤375KVA
850213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P>375KVA
8502131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375KVA<P≤2MVA
8502132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P>2MVA
8502200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85023100 风力发电机组
85023900 未列名发电机组
85024000 旋转式变流机
8504 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例如整流器)及电感器
85042100 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650KVA
85042200 液体介质变压器,650KVA<额定容量≤10MVA
850423 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10MVA
85042310 液体介质变压器,10MVA<额定容量<400MVA
85042320 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400MVA
850431 其他变压器,额定容量≤1KVA
85043110 额定容量≤1KVA的互感器
85043190 未列名额定容量≤1KVA的变压器
850432 其他变压器,1KVA<P≤16KVA
8504321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互感器
8504329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未列名变压器
85043300 其他变压器,16KVA<P≤500KVA
85043400 其他变压器,P>500KVA

8402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
840211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84021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
84029000 蒸汽及过热水锅炉零件
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7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等
8471100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3000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 其他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10 巨型、大型及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12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130 工作站
84714140 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190 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9 其他系统形式进出口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910 系统形式的巨型机、大型机及中型机
84714920 系统形式的小型机
84714930 系统形式的工作站
84714940 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4991 系统形式的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
84714999 其他系统形式的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50 子目8471.41及8471.49以外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10 巨型机、大型机及中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20 小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30 工作站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40 微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90 其他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60 输入或输出部件,不论是否装有存储部件
84716010 显示器
84716031 针式打印机
84716032 激光打印机
84716033 喷墨打印机
84716039 其他打印机
84716040 巨型机、大型机、中型机及小型机用终端
84716050 扫描仪
84716060 数字化仪
84716070 键盘、鼠标器
84716090 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847170 存储部件
84717011 存储容量在120兆字节及以下的硬盘驱动器
84717019 存储容量在120兆字节以上的硬盘驱动器
84717020 软盘驱动器
84717030 光盘驱动器
84717090 其他存储部件
84718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4719000 其他磁性或光学阅读机、数据转录及处理机器
84733021 针式打印机打印头
85232010 8471所列机器用磁盘
85044020 不间断供电电源
4.高档家用电器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15 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
8415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84152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 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换向阀的空调器
84158110 装冷热换向阀空调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120 装冷热换向阀空调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2 其他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210 其他空气调节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220 其他空气调节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30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81020 200<容积≤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30 容积≤2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2110 容积超过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20 50升<容积≤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30 容积不超过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3029 T>-40℃的柜式冷冻箱,容积≤500l
84184029 T>-40℃的立式冷冻箱,容积≤500l
84501100 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
84501200 其他有离心甩干机的洗衣机,干衣量≤10kg
84501900 其他洗衣机,干衣量≤10kg
84502000 干衣量超过10公斤的洗衣机
85165000 微波炉
85199910 激光唱机

8521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110 磁带型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11010 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20 磁带型放像机
85219000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8 电视接收机;包括视频监视器及视频投影机
852812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210 彩色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291 彩色电视机,屏幕尺寸≤42cm
85281292 彩色电视机,42CM<屏幕尺寸≤52cm
85281293 彩色电视机,屏幕尺寸>52cm
85282100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3010 彩色视频投影机
5.农机及工程机械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2084000 农业、园艺或林业机器用的刀及刀片
84079010 沼气发动机
84079090 其他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9091 其他输出功率≤14KW的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99191 电控燃油喷射装置
84099199 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零件
84193100 农产品干燥器
84211100 奶油分离器
84212300 内燃发动机的燃油过滤器
84248100 农用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
84248991 船用洗舱机
84249090 8424其他机器或器具的零件
8432 农、林及园艺用整地或耕作机械等
84321000 犁
84322100 圆盘耙
84322900 其他耙、松土机、中耕机、除草机及耕耘机
84323000 播种机、种植机及移植机
84324000 施肥机
843280 其他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
84328010 草坪及运动场地滚压机
84328090 未列名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
843280901 未列名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
843280902 按17%征税的园艺机械
84329000 8432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3 收割机、脱粒机等;家产品清洁、分选机器等
84331100 割刀水平旋转草坪、公园或运动场机动割草机
84331900 其他草坪、公园或运动场地割草机
84332000 其他割草机、包括牵引装置用的刀具杆
84333000 其他干草切割、翻晒机器
84334000 草料打包机,包括收集打包机
84335100 联合收割机
84335200 其他脱粒机
84335300 根茎或块茎收获机
84335900 未列名收割机
84336000 蛋类、水果等农产品的清洁、分选、分级机器
843390 8433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39010 联合收割机的零件
84339090 其他8433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4 挤奶机及乳品加工机器
84341000 挤奶机
84342000 乳品加工机器
84349000 挤奶机及乳品加工机器的零件
8436 其他农、林业机器;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
84361000 动物饲料配制机
84362100 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
84362900 家禽饲养机器
84368000 其他农、林业机器
843680001 按13%征税的其他农、林业机器
843680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农、林业机器
84369100 家禽饲养、孵卵及育雏机器的零件
84369900 8436所列其他机械的零件

8437 谷物等的清洁、分选机器;谷物等的加工机器
84371000 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
84378000 谷物磨粉业加工机器或谷物、干豆加工机器
84379000 8437所列机械的零件
84261200 胶轮移动式吊运架及跨运车
84262000 塔式起重机
84264110 轮胎式自推进起重机
84264190 带胶轮的其他自推进起重机械
84269100 供装于公路车辆的其他起重机
84269900 未列名起重机
8427 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84271000 电动叉车及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842720 其他机动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工作车
84272010 集装箱叉车
84272090 其他机动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工作车
84279000 未列名叉车等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84285000 矿车推动机、转车台、货车倾卸装置等
84286010 货运架空索道
84286021 单线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84286029 其他客运架空索道
84286090 其他缆车、座式升降机、滑雪拉索

8429 推土机、筑路机、平地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
842911 履带式推土机
84291110 履带式推土机,P>235.36KW(320hp)
84291190 其他履带式推土机
842919 其他推土机
84291910 其他推土机,P>235.36KW(320hp)
84291990 未列名推土机
842920 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2010 筑路机及平地机,P>235.36KW(320hp)
84292091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84292099 其他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20991 农业用的按13%征税的平地机
842920992 其他按17%征税的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30 铲运机
84293010 斗容量超过10立方米的铲运机
84293090 其他铲运机
842940 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84294011 机重18吨及以上的振动压路机
84294019 其他机动压路机
84294090 未列名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84295100 前铲装载机
84295200 上部360度旋转的机械铲、挖掘机及装载机
84295900 其他机械铲、挖掘机及装载机

8430 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铲运、挖掘等机械
84301000 打桩机及拔桩机
84302000 扫雪机及吹雪机
84303100 自推进的截煤机、凿岩机及遂道掘进机
84303900 非自推进的截煤机、凿岩机及遂道掘进机
843041 自推进的其他钻探或凿井机械
84304111 自推进石油及天然气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19 未列名自推进的石油及天然气钻机
84304121 其他自推进的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22 履带式自推进的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29 其他自推进的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90 自推进的凿井机械
84304900 非自推进的钻探或凿井机械
843050 其他自推进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等机械
84305010 其他自推进采油机械
84305020 矿用电铲
84305090 未列名自推进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等机械
84306100 非自推进的捣固或压实机械
84306200 非自推进的铲运机
84306900 其他非自推进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等机械

8431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8425至8430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12000 8427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13100 升降机、倒卸式起重机或自动梯的零件
84313900 其他8428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14100 戽斗、铲斗、抓斗及夹斗
84314200 推土机或侧铲推土机用铲
843143 钻探及凿井机械的零件
84314310 石油或天然气钻机的零件
8467 风动或液压及本身有动力装置的手提工具
84671100 旋转式(包括旋转冲击式的)手提风动工具
84671900 其他手提式风动工具
84678100 装有非电力动力装置的手提式链锯
84678900 其他液压工具及装有非电力动力装置手提式工具
84679100 手提式链锯的零件
84679200 手提式风动工具的零件
84679900 其他装有非电力动力装置手提式工具的零件
84743100 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
84743200 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机器
84743900 固体矿物质的其他混合或搅拌机器
84748000 粉状浆状产品粘聚或成型及铸造砂模成型机器
84749000 8474所列机器的零件

8701 牵引车、拖拉机(8709的牵引车除外)
87011000 手扶拖拉机
87013000 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
870130001 履带式拖拉机
87013002 履带式牵引车
87019000 未列名牵引车、拖拉机
870190001 未列名拖拉机
870190002 未列名牵引车
870839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其他制动机器及其零件
87084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变速箱
87085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6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87089310 牵引车、拖拉机用离合器及其零件
870894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162000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87051010 最大起重量≥100吨起重车
87051090 其他机动起重车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87054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85111000 火花塞
85112090 其他点火磁电机、永磁直流发电机及磁飞轮
85114091 输出功率≥132.39KW其他发动机用启动电机
85114099 其他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发电机
85115090 未列名发电机
85118000 内燃机用其他电点火及电起动装置及断流器
84314320 其他钻探机械的零件
84314390 凿井机械的零件
843149 8426、8429和8430所列机械的其他零件
84314910 矿用电铲用零件
84314990 8426、8429和8430所列机械的其他零件
6.飞机及航空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801 汽球及飞艇;滑翔机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11000 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
88019000 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2 其他航空器;航天器(包括卫星)及运载工具
88021100 直升机,空载重量≤2000kg
880212 直升机,空载重量>2000kg
88021210 7000≥空载重量>2000kg的直升机
88021220 空载重量>7000kg直升机
88022000 飞机等航空器,空载重量≤2000kg
88023000 飞机等航空器,2000kg<空载重量≤15000kg
880240 飞机等航空器,空载重量≤15000kg
88024010 45000≥空载重量>15000kg的飞机等航空器
88024020 空载重量>45000kg的飞机等航空器
88031000 推进器、水平旋翼及其零件
88032000 起落架及其零件
88033000 飞机及直升机的其他零件
84071010 功率≤298kw航空器用点燃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机
84071020 功率>298kw航空器用点燃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机
84091000 航空器发动机零件

8411 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螺桨发动机等燃气轮机
84111100 涡轮喷气发动机,推力≤25kN
84111200 涡轮喷气发动机,推力>25kN
84112100 涡轮螺桨发动机,P≤1100kw
841122 涡轮螺桨发动机,P>1100kw
84112210 2238≥功率>1100kw的涡轮螺桨发动机
84112220 3730≥功率>2238kw的涡轮螺桨发动机
84112230 功率>3730kw的涡轮螺桨发动机
84118200 其他燃气轮机,P>5000kw
84119100 涡轮喷气发动机或涡轮螺桨发动机的零件
84121010 航空、航天器喷气发动机,涡轮喷气机除外
84121090 其他喷气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除外
84129010 航空器及航天器喷气发动机的零件
84129090 8412其他发动机及动力装置的零件

8801 汽球及飞艇;滑翔机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11000 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
88019000 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4 降落伞、旋翼降落伞及其零件、附件
88040000 降落伞、旋翼降落伞及其零件、附件
8805 航空器发射及甲板停机装置等及其零件
88051000 航空器发射装置和甲板停机装置等装置及零件
88052000 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
94011000 飞机用坐具
7.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073100 车用往复活塞发动机,排量≤50ml
84073200 车用往复活塞发动机,50ml<排量≤250ml
84073300 车用往复活塞发动机,250ml<排量≤1000ml
84073410 3000≥排量>1000ml车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420 排量>3000ml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820 车用柴油机
84082010 车用柴油机,P≥132.39kw(180hp)
84082090 其他车辆用柴油机
840890 其他柴油机
84089010 机车用柴油机
84089092 其他14<输出功率<132.39kw压燃活塞内燃机
84089093 其他输出功率≥132.39kw的压燃活塞内燃机
84099920 机车用柴油机的零件
84099991 P≥132.39kw(180hp)柴油机的零件
84099999 未列名柴油机的零件

851120 点火磁电机、永磁直流发动机及磁飞轮
85112010 机车航空器船舶磁电机、直流发电机及磁飞轮
851130 分电器、点火线圈
85113010 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分电器、点火线圈
85113090 其他分电器点火线圈
851140 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发电机
85114010 机车航空器船舶用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发电机
851150 其他发电机
85115010 其他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发电机
851190 8511所列装置的零件
85119010 8511供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各种装置的零件
85119090 8511所列其他装置的零件
85123000 车辆音响信号装置
85124000 车辆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8702 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870210 柴油机客车,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87021020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坪客车
87021091 柴油机客车,座位≥30
87021092 柴油机客车,20≤座位<30
870210921 2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10922 2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10923 23≤座位≤29的机动客车
87021093 柴油机客车,10≤座位<20
870210931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10932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 其他机动客车,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87029010 其他机动客车,座位≥30
87029020 其他机动客车,10≤座位<30
870290201 1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202 1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203 23≤座位≤29的机动客车
87029030 机动客车,10≤座位<20
870290301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302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3 主要载人的机动车辆,(8702的车辆除外)
8703100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等车辆
870321 汽油型其他机动车辆,排量≤1000ml
87032130 汽油小客车,排量≤1000ml
87032190 其他汽油型载人机动车,排量≤10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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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44号

印发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200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送温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每年元旦、春节前,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通过财政专项安排和发动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筹集的专门用于慰问我市困难职工及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

(一)省政府慰问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捐款;

(四)效益好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体捐款。

第四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账户设在市总工会),专款专用。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慰问市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等;

(三)对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予以补助,由企业自行安排慰问困难职工;

(四)扩充市救急济难基金本金。

第六条 资金的申请:

(一)慰问城市低保户所需资金由市民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慰问户数以上年12月份在册低保户数为准。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所需的资金由市总工会向市政府报告,慰问人数(不含城市低保户)由市总工会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核实汇总。

(三)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资金的审批

依据有关部门申请资金的报告,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当年资金筹集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市长批准。

第八条 资金的发放:

(一)慰问低保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各区财政,发放由区民政局负责。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的资金由市总工会通过基层工会发放到户,基层工会按要求向市总工会反馈发放结果。

(三)慰问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困难职工的资金由市政府拨付给企业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再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分配给相关企业,企业在当年春节前发放给困难职工,并将发放名单张榜公布。企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反馈企业资金分配发放情况。

第九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

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追究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有关单位的资金分配发放情况,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进行检查核实。

当年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要向各捐款单位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资金收支情况,由市审计部门每两年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筹集资金,开展县、区的送温暖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所谓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它使公司成立后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有别于正常公司的地位与状态。从理论上讲,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与程序,公司设立瑕疵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并且自始否认其法律人格的存在。然而,这种消极的做法,使既已存在的公司的法人资格简单地消灭,往往会对第三人、股东及公司员工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这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与社会问题。可见法律如何对待这类公司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的稳定,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但是,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至少可以有下面三种:   (一)瑕疵设立有效。这种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推定《公司法》有关注册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遵守的确定性证据功能。依此,一旦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则即便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瑕疵,没有特殊情况也就不能以此质疑甚至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所有依法注册设立的公司皆为合法公司。   应该说这种瑕疵设立有效制度很好地体现了民法中公示公信原则,一个公司公告成立,领取并悬挂营业执照,这种行为无疑是在向社会公示该公司已经合法设立、依法拥有法人人格,而我们知道法律行为一经公示,便会产生相应的公信力。第三人正是基于对这种公示的信赖,才与之发生法律关系,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即便公示有瑕疵,我们也不能依此来否定公司的设立有效,否则将会威胁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尤其是增加市场交易的成本,如果我们在和公司交易时都不再相信公示而要亲自调查它是否成立有效的话,无疑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当然也是不可能的。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会采取瑕疵设立有效的模式,也正是考虑到效率原则,通过对瑕疵设立的承认,来减少企业设立成本和交易成本。他们知道一个“活着的”公司的价值远远大于一个“死掉的”公司这个道理。   (二)瑕疵设立无效。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采取这种做法。在这些国家,即便公司已经获得设立证书,但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关于设立条件与程序的规定,经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诉讼,公司将被宣告无效,且公司自设立开始时起即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这种绝对否定既已设立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立法态度,对交易安全及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譬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以原告公司在行为时因存在设立瑕疵而缺乏法人格为由进行抗辩;而在另一些以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则以其行为时尚未依法成立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实现推卸责任的目的。 然而,当一个公司被宣布无效后,到底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是转换成合伙性质的企业,还是公司被被迫进行清算,从而避免遭受进一步的财产损失?我想这个不应该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规定(三)瑕疵设立可行政撤销。这种制度是说,当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时,可有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我  国新《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瑕疵设立可行政撤销制度。   但是新《公司法》仍未就瑕疵设立公司的人格问题或是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作出较为完善的规定,这既有害于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也未能给予股东、董事等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必要保护。我认为,我国公司立法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且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应当至少区分以下几种情形设计合理的瑕疵设立制度:   (一)实际出资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未达到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在我国,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放、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这就是公司法中的法定资本制,但是请注意,法定资本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放,而不是一次缴纳股款。 所以,新《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必须一次缴纳股款,而可以采用分期缴纳股款的方式。那么如果在规定的年限内,公司仍没有缴足股款的应该如何处理呢?难道就因为它的资本不足,就可以根据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要求宣布它的设立无效,否定它的法人人格?这和宣布一个没有钱的人不是“人”又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我们仅仅因为一个公司的实际资本没有达到其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就去否定它的设立有效,这显然有悖于市场交易的效率原则,不利于保护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最终也有损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毕竟一个“活着的”公司的价值永远是大于一个“死去的”公司的。而且我国《公司法》第31条和第94条规定了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负有“资本充实责任”,尽管资本充实责任主要是针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这种理念我觉得是完全可以转接到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中的。当实际出资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未达到应缴资本额时,就责令负有交付义务的股东或发起人缴足出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仍不缴足股款的情况下,我以为才可以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但是仅仅是让公司变为“合伙”而已,而不应该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因为一个“活着的”企业的价值永远是大于一个“死去的”企业的,何况这类公司成立之初已经是满足了法定的最低出资额的,也就是说这类公司还是拥有一定的还债能力的,对债权人利益的威胁还没有强到需要牺牲公司、不顾市场效率和成本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对于实际出资未达到应缴资本额,同时未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情形。根据企业维持的原则,还是应该首先责令其缴足股本并且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当其拒不缴足或是实在无力缴足时,才能否定它的设立有效。不过这时应该对其进行清算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认定为合伙。尽管企业的价值是大于清算的价值的,但是当企业连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都无力缴足时,我们很难相信它的还债能力,在平衡企业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时,我们应该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出资比例结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流通性和变现性,保证公司对外负责的有效清偿能力。然而公司法就公司并没有满足这一要求而成立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显然根据我们不能否定这类公司的法人人格,新《公司法》第199条也只是对几类严重的的情节,允许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那么处理这种瑕疵设立的公司,我们能不能像处理实际出资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未达到应缴资本额的公司一样处理呢?我想,在法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责令公司改变资金的比例结构,公司不外乎两种选择:一是减资,减少非货币的出资;二是增资,增加货币的出资。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涉及到资本不变原则和公司自治原则的问题,即法律在确立了资本不变原则后,公司需要增资或者减资的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新《公司法》对公司增资、减资的事由和具体方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且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如果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变出资比例,势必会引起一系列法律上的问题;更复杂的是,如果公司选择减资的方式,还会牵连到公司实际出资未达到应缴资本额的情况。   要解决处理这类瑕疵设立的公司的问题,就要先搞清我们限定出资比例的目的是什么,我们有没有必要限定出资比例。限定出资比例起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流通性和变现性,保证公司对外负责的有效清偿能力。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发现有不少公司起初都是没有太多自己的现金,而通过抵押贷款发展壮大起来的;还有不少人即便是有钱也会向银行或是他人借款来投资创业。这也正是经济学、投资学所推崇的方式:用别人的钱去赚更多 的钱。可见,现代公司对于自有现金的依赖正在减弱,怎样的货币出资比例叫做合理也应根据不同的公司情况加以考虑。我以为,法律不应该对此太多干涉,只要该货币出资比例能够使公司有发展,那就是合理的。对于出资比例的调整实应该交由市场经济规则去调整。所以,对于这类公司,我主张行政部门应该采取放任主义,不予干涉。   (三)有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担任股东的情形。我国法律要求公司设立发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公司设立受到限制。法律所禁止的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当然不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死亡,其“股份”被其幼子继承,或发起人失去行为能力,公司随后设立成功,这类瑕疵设立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是怎样的呢?有学者认为应该认定继承无效,并由其他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他们认为发起人设立公司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关系,所以公司的设立行为具有一定的人生性。可是他们忘记了,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份作为一项财产其价值远远大于出卖它所获得的收益。不给与其继承人继承股份的权利,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已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的股东利益的侵害,与社会伦理道德也相违背。一个与社会伦理道德的规则是不能成为法律的,与其说私法是制定出来的,更确切地说私法是被“发现”的,它来源于业已形成的社会道德和习惯。对于这类公司,我们也不能认定其设立无效,否则便有客观定罪的嫌疑,有损社会效率和成本,损害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只要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股东设定一位代理人即可。   (四)有公务员担任股东的情形。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公务员自然也就自然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起初设立这一规则是担心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但是问题却在于究竟他有没有这样的权利来谋取不法利益。对于这类瑕疵设立我以为应当区分对待两种情况:   (1)若是该公务员所任职务有条件、有可能为公司谋利,不论该公务员是否利用职务为公司谋利,应当责令公务员出售股权或股份,对于公司则应保留其法人人格。   (2)若是该公务员所任职务没有条件、也不可能为公司谋利,则不应当产生任何瑕疵设立问题。其实,也就是说这种设立根本就谈不上什么瑕疵设立,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