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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39:34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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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新华社明斯克11月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5日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应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7年11月4日至5日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分别与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代总理谢马什科举行会谈、会见。双方在亲切、友好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现状和前景及地区和国际问题坦诚、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其中包括:

一、双方回顾了中白建交15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对中白关系保持快速稳定、富有成效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双方重申,两国签署的所有双边文件是确保中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顺利发展的坚实基础。

双方一致认为,2005年12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标志中白关系进入全面发展和战略合作的新阶段。双方决心本着世代友好、真诚互信的精神,进一步扩大各领域互利合作,大力充实中白关系的实质内容,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双方强调,两国高层交往对推动双边关系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继续保持高层和其他级别的经常性交往。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在涉及两国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是中白关系的突出特点。中方重申支持白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及保持国内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做的努力,反对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白内政。

白方重申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白方反对“台独”,反对包括“入联公投”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法理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承诺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白方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

白方认为,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达赖问题干涉中国内政。

三、双方商定,将共同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挖掘潜力,扩大和深化两国经贸合作,并将为此创造必要条件。

中方重申支持白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双方认为,两国签署关于白俄罗斯加入WTO的双边市场准入协议,就相互承认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达成谅解,为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双方认为,应充分发挥中白经贸混委会机制的作用,探索新的合作思路,扩大贸易规模。双方支持两国大项目合作,提高经济技术合作水平。

中方鼓励和支持本国企业到白俄罗斯进行投资和贸易合作。白方将为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进入白俄罗斯市场提供便利。中方欢迎白方更多具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欢迎白方企业积极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

四、双方认为,人文合作对促进双边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努力扩大两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民间交往和拓展地方合作,为两国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双方高度评价中白政府间科技合作委员会在加强高新技术合作,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所做的共同努力。中方将于2008年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举办“中国科技日”暨科技成果展。白方愿给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双方决心在两国教育合作协议的框架内,进一步扩大两国高校合作,促进两国语言教学交流,继续互派语言专家到对方任教。中方表示愿为白方汉语教师来华培训提供便利。双方认为,应加强双方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争取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拓宽合作领域。双方商定,将继续支持白俄罗斯国立大学孔子学院的运作和发展。

双方强调,应继续互办文化日和文化节活动,进一步加强文化主管部门的合作,积极拓展民间文化交流,鼓励两国文化机构,如作家协会、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地方文化部门建立联系,开展交流合作。中方欢迎白俄罗斯文化团体参加中国文化演出活动。

五、双方确认,两国在一系列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似。双方认为,《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宗旨和原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切实遵循。双方认为,国际社会应彻底摒弃对抗和结盟的思维,反对将自己意志强加于人的做法。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做主,国际问题应在国际法框架内谈判解决。

双方主张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公正的改革,以加强其应对国际形势新变化的能力,但联合国主要机构改革应在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应人为设定时限或强行表决。双方认为,联合国改革进程必须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严格根据《联合国宪章》基本宗旨和原则进行。

双方商定将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紧密合作,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地位。双方将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推动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建设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提供无偿援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白俄罗斯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关于中国政府援助白俄罗斯戈梅利州医院外科手术中心大楼项目的立项换文》、《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中信国际合作公司白俄罗斯水泥生产线项目贷款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2007年至2011年合作议定书》、《白俄罗斯电信-华为公司骨干网和城域网合同》等合作文件。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于明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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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

江西省专利局


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专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省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省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我省专利的申请和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本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且是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三)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四)国内专利申请必须是2002年1月1日后提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于2002年1月1日后获得国外专利权。

  第五条 明显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六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金额为受理后资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60%-80%,以及委托本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代理费的50%。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依据申请人减缓后实际缴纳的费用按以上比例资助。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其授权后资助1-2万元,但同一专利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缴费日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三)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盖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
  (五)个人申请的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个人申请的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专利代理费资助应与专利申请费资助同时申请,不单独办理。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办法

  第十条 在本省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被实施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专利;
  (二)无专利权争议;
  (三)符合本省产业政策,有一定的开发基础,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四)在本省辖区内首次实施。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给予重点资助:
  (一)国家专利示范工程项目;
  (二)国家或省级专利试点企业实施专利;
  (三)获省级以上专利奖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专利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市场预测分析材料;
  (五)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
  (六)实施的专利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七)如实施他人专利,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并在省专利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由省专利局组织有关专家按实施专利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等进行评审,择优资助。资助金额由省专利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助预案,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省专利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材料,省专利局进行审查后,核定资助金额,签发付款凭单并发放资助款项,受资助单位须开具正式发票,个人须开具收据。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送省专利局。

  第十七条 省专利资助资金由省专利局专项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专利局须将省专利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每年向省科技厅报告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巴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在两国人民的友谊和扩大双边合作的共同愿望的鼓舞下;
  注意到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是促进两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考虑到两国正在为利用核能满足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所作的努力;
  鉴于两国都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
  确信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有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合作的领域可包括:
  (一)和平利用核能的基础研究;
  (二)核电站和研究反应堆的研究、设计、建造和运行;
  (三)铀矿勘探和加工;
  (四)核燃料元件的制造;
  (五)核安全的研究和管理;
  (六)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
  (七)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二、双方合作的方式可包括:
  (一)科技人员的交流和培训;
  (二)举办报告会和讨论会;
  (三)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交换科技情报和文献;
  (五)双方认为适当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应在双方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机构之间进行。有关合作的具体内容、规模和其它细节应由它们另订专门协议予以规定。

  第四条 双方可自由利用按照本协定交换的情报,但提供情报的一方对其所提供的情报的使用和传播规定了条件和保留者除外。

  第五条 为实施双方共同的或各自的和平利用核能计划所必需的核材料和设备,双方之间可以按照本协定进行转让。但按照本协定转让的核材料和设备,除非双方同意,不得再转让到接受一方的领土或管辖范围之外。

  第六条 由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按照本协定提供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以及通过使用该材料或设备而获得的材料或用于按照本协定提供的设备中的材料,应只用于和平目的,而不应用于制造和发展核武器或任何军事目的。缔约双方承诺,对按照本协定转让的核材料或设备以及通过使用该材料或设备而获得的特殊裂变材料,将提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施安全保障。

  第七条 缔约各方应在各自境内采取必要措施,对按照本协定转让的核材料和设备提供充分的实体保护。

  第八条 缔约双方应尽力支持和便利两国各种机构和组织之间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本协定的有效实施。经任何一方要求,缔约双方应就本协定的实施和发展进一步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有关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问题进行磋商。

  第十条
  一、本协定应于双方履行各自为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五年。除非缔约一方在协定期满一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应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订立的专门协议不受本协定期满的影响。如本协定失效,只要按照本协定转让的任何材料和设备还留在接受一方领土内或处于其管辖下,则本协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应继续适用。
  三、本协定如需修改,可由双方随时通过协商进行,该修改应于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学 谦                    伊塔洛·扎帕
                            (驻华大使)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