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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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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规划

卫生部


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规划
卫生部


(1993年10月18日卫生部发布)


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对不断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医学成人教育是我国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各种卫生教育资源,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补课教育、乡村医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的
教育,不断提高专业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医学成人教育是卫生队伍建设的基础,在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八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的发展,为九十年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医学成人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已初步形成了与国情相适应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医学成人教育办学体系。形成了培养与使用部门密切配合,成人与普通高、中等医学院校两条腿走路,医疗、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
社会力量共同办学的新格局。全国现有医学成人高等院校41所,职工中专174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夜大学166个,干部专修科85个,函授部10个;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6个,国家级进修教育基地98个,县卫生学校1047所以及一批社会力量开办的医学院校。198
1年~1990年卫生系统有260万人接受各种医学成人教育,占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1%。其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约10万人,中等学历教育的约7万人;接受各种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人员约17万人,师级卫生技术人员约80万人,士级卫生技术人员约70万人,员级卫生技
术人员约75万人。
医学成人教育在发展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同志对医学成人教育在提高各种专业卫生人员素质,发展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医学成人教育的培养能力还不适应卫生工作改革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综合配套措施跟不上;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还
有待提高;经费投入不足,教学条件尚待改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尽符合成人教育的特点等都有待探索和改革。
二、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
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是: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积极发展医学成人教育;数量要有较大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有明显提高;重点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对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卫生技术人员的补课教育,实行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并存
、并用的制度;继续开展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推行《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大力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逐步建立起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学校自主办学,主动适应社会需
求变化的新的办学机制。
三、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
到本世纪末,我国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逐步建立起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成人教育体系。
(一)补课教育
补课教育是对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卫生技术人员的一种补充性教育。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的培养能力,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组织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卫生技术人员的补课教育。重点抓好农村县、乡级卫生机构中师、士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补课教育
。要求2000年前使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的卫生技术人员都要分别通过学历教育或资格证书教育,取得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规定学历或资格证书,成为合格的师、士级卫生技术人员。对员级卫生技术人员也要按照专业岗位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成绩及格,发给相应
的资格证书。
(二)乡村医生教育
乡村医生教育是对乡村医生进行系统化、正规化的中等医学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和支持,争取把乡村医生教育纳入当地教育系列,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的要求和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对在岗的乡村医生实施系统化教育。没有条件的地区也
要通过各种培训方式达到相应的业务要求。对新补充的乡村医生,要努力创造条件,使他们接受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根据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要求“2000年全国平均每个行政村乡村医生数达到1.5人以上,至少有80%的乡村医生通过系统化或正规化教育达到中专水平。”
(三)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最高阶段。要扩大《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的试点范围,总结试点经验,不断修改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逐步建立监督保证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鼓励、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2000年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四)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是对卫生管理干部开展岗位必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规范化培训。“八五”期间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岗位的卫生管理干部进行岗位培训;“九五”期间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县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岗位的卫生管理干部进行岗位
培训。要按照医政、护理、科研、教育、防疫监督、药政、妇幼、爱国卫生、地方病、初级卫生保健等类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今后,新上岗的卫生管理干部一般都要接受岗前培训。
四、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加投入、推进改革
医学成人教育能够直接有效地提高在职卫生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灵活多样地培养多层次、多规格的卫生人才,从而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
、保健服务需求,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要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资体制。因此,一方面逐步增加医学成人教育经费的投入,要把医学成人教育经费作为卫生事业费的列支项目。同时,要通过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发挥学校的多功能作用,增强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
推进医学成人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卫生部配合国家教委,主要负责医学成人学历教育的规格、质量和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各项法规与监督评估制度。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高、中等医学成人学历
教育、继续医学教育、资格证书教育、乡村医生教育、卫生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以及各种非学历教育。县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乡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与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逐步建立国家通过立法、经济、评估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下,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医疗、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社会力量面向社会,面向人才市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变化、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办学机制。
(二)防止未经专业化、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入卫生技术队伍
坚持“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使劳动就业和上岗前受到合格的职业训练”。对未经专业化、规范化培训而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要实行“关门、提高、分流”的综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986)77号文件精神,不安排未经专业化、规范化
培训的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对现在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而知识和技能未达到岗位规定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进行补课教育;对经过培训仍不能达到专业岗位要求者要调离卫生技术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三)继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
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既要办学历教育又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资格证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普通高、中等医学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师资、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利条件,积极开办各种医学成人教育;各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要充分发挥人才密集、技术优良、设
备齐全的优势,开展各种非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社会需求变化,调整学历教育的层次结构、专业结构、形式结构,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因地因时制宜、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
(四)重点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农村是关键,人才是基础。医学成人教育的重点要面向农村,对在农村工作的技术骨干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对县、乡卫生院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的卫生技术
人员开展补课教育,分期分批地组织他们通过学历教育或资格证书教育,取得相应的规定学历或资格证书,成为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对乡村医生继续开展系统化、正规化的中等医学教育,要把县卫生学校的建设纳入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分期分批地对县卫生学校进行装备和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五)提高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核心。要按照国家教委成人高、中等院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加强学校的自身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拓宽办学渠道、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以适应九十年代深化卫生改革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要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培养,重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建立健全学校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一支学科齐全、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
师资队伍;有一套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都较强的教材;拥有一批设备齐全,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和相对稳定的临床实习基地,是提高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八五期间”国家将成立医学成人高、中等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目录、培养目标、规格、教
学计划、编写教材、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通过专家对教学改革的指导与咨询,促进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六)开展资格证书教育、实行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并存并用的制度
对没有条件接受学历教育的未经培训或培训不足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资格证书教育。对他们进行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培训。经过培训以后参加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学历教育与资格证书教育都是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重
要途径,为适应当前卫生改革的需求,医学成人补课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与资格证书教育两条腿走路,实行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并存并用的制度。
(七)建立发展医学成人教育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接受医学成人教育是各种专业卫生人员应享有的权利。采取个人自愿与激励政策相结合来推动医学成人教育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教育-考核-晋升-待遇相联系的一体化制度。今后,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持证申报,要具有相应任职岗位规定学历或资格证书才能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定期开展对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评估,通过评估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拓宽办学渠道,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开办非学历教育,举办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学院校,要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学校设置有关规定审批。
(八)加强医学成人教育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
医学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理论作指导,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理论去回答。科研要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各项改革提供科学理论。科研成果要尽快地应用到实践中去,一方面在实践中检验科研成果的正确性;另一方面通过实践,使成果尽快地产生社会
、经济效益。开展医学成人教育,各国都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要继续加强同世界卫生组织、各国卫生机构以及国家和地区民间卫生团体、人士的友好交往及人员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改革与发展医学成人教育的途径与措施。



199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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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浙江大学 滕之杰


[摘要]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与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紧密相关,要解决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就必须肯定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合理性。然而平行进口问题更多的是一个贸易政策问题,以权利用尽原则作为肯定平行进口的依据存在理论上的缺陷。我国目前鉴于实际国情还不应该承认商标权的国际穷竭,对平行进口在原则上也要予以禁止。
[关键词] 商标权 权利用尽 平行进口 地域性 国内用尽 国际穷竭
引言
权利用尽原则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商标权领域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问题,各国在法理著述和司法实践上也存在很大的分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回避了这些分歧,采用了中立的态度,依据相关规定,TRIPS就权利用尽对成员国未作任何要求,WTO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考虑自行阐发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原则又与解决平行进口问题密切相关,随着我国成为WTO的成员国后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放开,我国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平行进口问题,因此从商标权相关的基础理论出发研究权利用尽原则无疑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权利用尽原则以及其在商标权领域的相关理论
(一)权利用尽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1]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2]首先,权利用尽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其次,知识产权用尽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用尽。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权利用尽原则并非随着知识产权法的产生而产生。它是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完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始于19世纪初,而发展到19世纪末,已相当成熟,无论各国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都已创造了一个非常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当时的知识产权是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产权。除了规定的时间性和天然存在的地域保护限制外,它被赋予了与所有权相同的意义。新兴的资产阶级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神圣的、独受的、绝对的新权利加以规定的,因此,没有产生权利用尽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笼罩在知识产权上的自然法光环逐渐暗淡,而权利人与政府、使用者之间平衡则越来越重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首先是发展、传播技术和知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放在了第二位,并对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作了限制。知识产权越来越被看作一个功利性的概念,其作用是刺激人类的创造力,其目的则是推广、知识和使用知识,造福人类。[3]创作者的权利成为一种法定的、有限的独占性排他权。创造性活动是发明者、作者权利的源泉,而法律则成为权利产生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穷竭作为对权利的限制,就有了哲学上的基础,它的产生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基于这两点,在知识产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的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见,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也进一步完善。而权利用尽原则作为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也就应运而生。
(二)、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权利用尽:“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将该商标加以利用,使用于商品并将该商标加以利用,使用于商品销售或已经在服务上使用,则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再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原商品上附有的注册商标。”[4]它主要体现在销售活动中,权利人只可正常行使一次权利。权利用尽原则,亦即首次销售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用来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的一项合理限制。它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商品正常流通,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一体化。在没有这种合理限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受经济利益驱动,通过控制商品流通,划分市场而保持垄断地位的自发倾向就有可能成为既成事实。基于上述考虑,继专利权用尽成为国际上的通用规则以后,一些经济发达或者一体化进程较快的国家、地区已将权利用尽原则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形成了商标用尽原则。
一般说来,各国都承认商标权的“国内权利用尽”,即在一国范围内带有商标的产品一旦投放市场以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商标权人都无权控制。当然,这一原则不适用于权利人有合法理由的情形(如商品在合法销售后发生了损坏)。商标权的国内用尽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颁布的《BIRPI发展中国家示范法》的一条强制性规定,而欧共体出于统一市场的需要,将商标权权利用尽的范围扩展到整个欧共体市场。就我国而言,在商标法的实践中,对商标国内用尽的基本原则实质上采取了默认的态度。
相应的,在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上还存在“国际穷竭”理论,即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的第三人将商品首次投放入境外市场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利即告穷竭,丧失了的带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等行为的控制权,其最经常的表现就是境外商品的新进口。目前,世界上各国对该原则大都抱谨慎的态度,即便是承认在欧共体内部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欧共体国家也在1998年的Silhouetto一案中否认了超出共同体范围的商标权用尽。
二、与权利用尽原则相关的商标权的基本理论
商标,是“制造商或商人为了使人认明自己的商品或劳务,从而它们与竞争的产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名称、符号或图案。”[5] 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专利、著作权相比,商标有它独特的一面,专利、著作权的垄断权的建立,其直接的受益者往往是专利人和著作人。然而商标的垄断权的创设,主要则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产业秩序。当然这并不排斥商标权人利用商标建立自己的信誉。一般而言,商标应具有以下功能:(1)识别功能;(2)表示商品质量功能;(3)广告宣传功能。商标的内容,与其他工业产权一样,有积极的利用权,包括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等,同时它也有消极的禁止权,它的禁止权还与专利、著作权不一样,它的禁止权可以超出其本身,而及于类似商品和类似商标。
商标权人在转移产品时利用商标的价值和功能实现其财产利益。既然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标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对于商标权人来说自然也在于这种识别作用的实现。对于特定的产品而言,如经商标权人以销售、转让、交付等方式合法处分,物权已发生转移,则商标的功能与作用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已经实现。Govaere博士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最重要的一点是:知识产权的目的在载体产品的首次销售(First Sale)之时已经实现,否则会导致市场的垄断。”[6] 理解这一点相当重要,附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合法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商标已达到使商标权人通过商标制度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商标权人对于该批特定的产品因其物权的转移和商标根本目的的实现而无任何商品权可言,他不能再控制该批特权属于别人的产品,不能再对商品的流向进行干涉。这里所指的商标权是针对该批特定的产品的,不应与法律所赋予商标权人的概括的商标权相混淆。附有合法贴附商标的产品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转移物权后会有以下几种命运:(1)买受人本人为商品的实际使用人。(2)买受人是经销商,对产品不作变动,将该批商品再行销售。(3)买收人是经销商,改变产品的原有性质或形态,仍使用原商标进行销售。(4)买受人是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或经销商,将该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撕去再换上自己的商标,或以自己的商标将该商标完全盖住,再次投入市场销售。在第一种情况下,只要买受人未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作商标权范围内的利用,无论其怎样处分商品和商标,都不构成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侵犯。在第二种情况下会出现“平行进口”的问题。第三种情况下由于经销商的行为会带来侵害商标权人信誉等不良后果,商标权人有权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干涉,但与“平行进口”和“权利穷竭”无关。第四种情况会产生引起诸多争议的所谓“反向假冒”问题。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本质特点有两点:一是垄断性,二则是地域性。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商标的效力只限于授予批准注册、授予商标权利的国家领域之内,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商标没有域外效力,除非所有国参加了国际公约或订立了双边互惠条约,否则在一国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商标在另一国不能受到保护。商标的地域性特点与权利用尽原则密切相关,而各国对此的做法也各不相同。
三、权利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问题
(一)平行进口
所谓“平行进口”, 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由于该进口行为与本国的知识产权人的正常进口相对平行,也就是说,有两个“平行”的进口行为,故称之为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商就会购买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销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于是形成了进口商与知识产权人或有关的被许可人之间就同一种商品争夺市场的局面。
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在理论上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冲突。按照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生产或经其许可生产的产品售出后,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也不侵犯知识产权。就该产品而言,权利人的权利已经用尽了。支持商品平行进口的观点认为其并未侵犯商标权所持的理由正是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反对平行进口所依据的主要理由是商标的地域原则,即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均受到地域限制,相应地,权利用尽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由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故而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平行进口应予以禁止。[7]
(二)从权利用尽原则看平行进口问题
权利用尽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合法地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其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以自由地使用、转卖、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 该原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在商标权领域,这一原则认为商标最根本的作用是作为一种标志,揭示商品的来源和保证商品的质量。因此,合法地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应无权阻止。[8]因此在销售活动中,权利人只可正常行使一次权利。 如果商标权人自己许可了一批商品的出售,则他人再如何转售这批商品,该商标权人无权过问。如果转售人违背与初售人订立的合同,将商品卖到指定的地域之外,或卖给了非指定买主,而被该买主再转卖,则初售人可以依合同法诉后者违约,而不能因转售及再转售的商品上带有权利人的商标,诉转售人或再转售人侵犯商标权。
支持平行进口认为它并不侵犯商标权的观点所依据的理论即商标用尽原则。按照商标用尽原则,一旦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由商标权人投放市场,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对于任何第三者在该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得加以干涉和控制。平行进口中,进口国的商标使用人(独家代理商)和从事商品转口销售的第三者同出一门。他们与出口商之间存在某种合同法律关系,都受到出口商的控制。这种关系完全符合商标用尽理论中“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核心内容。因此,第三者的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三)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合法性质疑
笔者认为,商标用尽原则是法律实现对商标权人与竞争者和公共利益进行调整的途径。依据该原则所包含的理论看待商品平行进口,无疑会持赞同平行进口的观点。但以权利用尽作为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依据,在理论上值得探讨。 首先,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所有权人对合法取得的物有完全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除了对有形的物化了的智力成果拥有权利外,还享有无形的专有权,他人合法取得的产品也可能会侵害此物的知识产权。其次,从竞争角度看,知识产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地域、时间内行使专有权利,被授权方必然支付了对价,并为商品的制造或销售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第三人的平行进口行为显然对被授权方不利,违反了公平竞争秩序。因此,那些规定有“权利用尽”原则的国家,其法律会以“进口权” 条款对该原则进行限制,从而在立法上排斥“权利用尽”在国际贸易中的适用。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两种理论并非相互对抗的,而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地域性” 是知识产权在跨国交易中表现的特征;而“权利用尽”只是知识产权在国内商品流通中的表现。因此,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平行进口原则上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在应予禁止。
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平行进口立场不尽统一,但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禁止平行进口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如美国在《1992年关税法案》第526条规定,如果商品上载有为美国公民或在美国建立的公司拥有在美国商标专利局注册的商标,除非在进口时得到商标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外国商品进入美国都是非法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该条款只禁止由独立的外国制造商根据美国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的货物的平行进口,而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1983年PSI案件中认为,如果商标产品是由原告的分支机构投入国际市场的,则应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其理由是原告在第一次出售中取得了报酬。[9]又如日本执行反垄断的全国委员会于1972年公布的《独家进口经销指南》中指出:不适当地阻止平行进口真货是不公平的商业做法。有学者认为欧共体坚持权利用尽原则而承认平行进口。[10]其实,欧共体内部支持平行进口不过是出于统一市场的政策要求,而且有如笔者在上文中指出的,欧共体法院已经否认了超出欧共体范围外的权利用尽
结论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一直以来在理论界都是支持平行进口的一个强有力的论据。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说,平行进口问题不仅是商标法理论上的问题,很多情况下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还更多是出于政策上的考虑,因为隐含在商标权权利用尽的背后是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冲突。中国在加入WTO后,由于关税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作用消失,平行进口的情况只会增加。世界上其他主要贸易大国均对这一问题有所保留,中国作为发展中的一个贸易大国,在对待平行进口的问题上,更应该认真地考虑自己的贸易政策,切不可贸然地采取绝对肯定或否定的态度,从目前形势看来,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先不采纳国际穷竭原则,对平行进口原则上予以禁止,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特别是在有政策的需要时不妨予以认可。


注释
[1] 知识产品,黑格尔称之为“精神产品”,他主要从“一元说”出发定义的,我们认为,由于我国专利法由“专利产品”的用法,所以将附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称为“知识产品”比较合适。
[2] Mccarthy Desk encyclopedi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118 Mccarthy ,J.Thomas
[3] L.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P49-55
[4]史际春主编:《香港知识产权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8页。
[5]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8页。
[6]See Inge Govaere,The Use and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E.C Law,Sweet&Maxwell Ltd.1996.
[7] 王传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
[8]李小伟:《论平行进口与商标权的关系》,载于《中国专利与商标》1996年第2期。
[9]陈昌柏:《知识产权法战略》,科技出版社,1999年5月,第74页。
[10]同上,第75页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第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绵阳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绵府发[1998]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人员中的适龄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尚未落实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等。
  第三条 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只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暂不纳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四条 市本级及涪城、游仙、高新区和科学城办事处的参保职工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或4%确定缴费费率。选择按6%缴费的,享受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选择按4%的比例缴费的住院医疗费按现行政策70%报销。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初将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也可每半年缴纳一次。
  第六条 新参保人员从初次缴费之日起六个月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在足额补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从补缴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再次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已缴费年限可累积计算。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继续按原参保办法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也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参保,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可不再缴费并继续享受第八条规定的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可一次性补缴满20年。
  第十条 改制、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半年内接续医保缴费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不再缴费并享受第九条规定的待遇。
  第十一条 凡按本办法参保者,一经被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聘用,即从聘用的次月起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此前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术后、恶性肿瘤,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在本市社保定点医疗门诊进行尿毒症透析、肿瘤化疗治疗和放射治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连续缴费期间发生意外死亡,且从未享受过住院医疗待遇,其参保累计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全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可按照《绵阳市企事业单位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药品监督、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协等部门和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