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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支付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40:43  浏览:9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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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伊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4月8日 生效日期1973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就有关今天两国间签订的贸易协定第四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以下第三条所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机构和在伊朗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付款,应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条例在本协定项下办理。

  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之间的付款,中国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伊朗方面由伊朗麦卡吉银行(伊朗中央银行)办理。
  (二)代表伊朗王国政府的伊朗麦卡吉银行应以中国银行户名开立伊朗里亚尔(记账单位)账户,称为“中国银行清算账户”。
  (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应以伊朗麦卡吉银行户名开立伊朗里亚尔(记账单位)账户,称为“伊朗麦卡吉银行清算账户”。
  这些账户不计利息,免付一切手续费和银行费用。
  每一伊朗里亚尔按含金量零点零一零八零五五克纯金计算,如伊朗里亚尔的含金量有变动时,上述账户的差额将由双方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凡根据本协定交换货物的付款及其从属费用;有关外交、商务、文化、社会团体、代表团等费用以及经两国银行同意的其他付款,均通过上述账户办理。

  第四条 为了保证支付协定项下的交换货物不间断地进行,中国银行和伊朗麦卡吉银行应在上述第二条所述账户上相互给予对方贰亿伊朗里亚尔(记账单位)的摆动额,如上述账户的余额超过摆动额度,其超出部分计付利息,利率将由双方银行商订。为了偿付这一超出部分,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三个月内用货物偿还,如在上述期间该超出部分仍未偿清,债务一方应根据债权一方的要求以英镑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货币偿付超出部分的余额。

  第五条 为了执行本协定,中国银行和伊朗麦卡吉银行应商订必要的银行技术细则。

  第六条 本协定期满后,清算账户仍将继续保留六个月,以便债务一方通过向债权一方出口货物偿付余额。如在六个月期末清算账户上仍有余额,债务一方应根据债权一方的要求立即以英镑或双方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予以偿清。

  第七条 本协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有效期为一年,双方换文通知两国主管当局核准后生效。如果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当年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宣布终止或要求签订新的协定,本协定期满后,将逐年自动延长。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换文,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朗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白相国           胡山·安萨里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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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国发[1993] 38号文件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国发[1993] 38号文件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3年5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国发[1993]38号)。设市标准是行政性法规,内容比较原则。为便于执行,现对设市标准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统一解释:
1.县级市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民族自治地方设市,需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2.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
3.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指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常住人口。不包括暂住户口的人口。也就是有当地正式居民户口的城镇居民。
4.县总人口。指该县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人口。包括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两部分常住人口,不包括暂住户口的人口。
5.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指该县辖区范围内乡镇以上工业的产值。包括地市、省、中央及外地在该县境内企业的产值。
6.国内生产总值。指全县(县级市)范围内,本国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和提供最终使用的产品的劳务的价值。
7.第三产业。指除一二产业以外的其它各业,主要包括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等。
8.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指预算内县级负责组织征收的收入。
9.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城区指县政府驻地建制镇的行政区划范围。公共基础设施指供水、道路、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环境卫生、文体设施、公共交通、地名标志、防火防灾等设施。排水系统指下水道系统。
10.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指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 行政公署驻地所在的县(自治县、旗)或镇。
11.上解支出。指按财政体制计算向上一级缴交的财政支出。
12.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经济发达, 即指目前已达到第四款第二条所列的四个数据。布局合理,指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设市预测与规划体系的要求。
13.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重要的港口指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贸易口岸指国家对外开放一类口岸。
14.国家重大骨干工程。 指列入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发展任务的在建的重大骨干工程项目,主要指工业项目。
15.贫困县。指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县。
16.财政补贴县。指按财政体制不承担上解任务,同时吃补贴的县。
17.全国零售物价指数。是反映城乡商品零售价格变动趋势的一种经济指数。 零售物价指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
18.地质、地理环境条件。指地下岩层、地形地貌、地表水资源等条件。
19.具有政治、军事等特殊需要的地方。这是极个别的特殊的地方,一般不由下面提出,而由国家有关部门共同认定。
20.市区。指县级市的行政区域。
21.市政府驻地。 指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及与其连片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范围,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所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22.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指具备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的县级市。 新设的地级市必须体现合理布局的精神,符合整个国家城镇体系发展规划的要求。



1993年8月8日

农业部公告第1696号

农业部


农业部公告1696号


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际形象,遏制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6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第1389号),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共4类鱼种,13个海关商品编号的水产品。

  为进一步完善对进口水产品的查验机制,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对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予以公布,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进口附件1所列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报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附件2)。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水产品原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确定。

  二、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如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加工附件1所列产品进入我国,申请单位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副本和加工国或者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6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第1389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

  2.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
中文名 海关商品编码 英文名 拉丁名 中文商品名 英文商品名 英文缩写

冻大眼金枪鱼
0303440000
Bigeye tuna

Thunnus obesus

大眼金枪鱼
Bigeye tuna

BET


剑鱼 0302470000
0303570000
0304450000
0304540000
0304840000
0304910000

Sword fish

Xiphias gladius

剑鱼

Sword fish

SWO

蓝鳍金枪鱼
0302351000
0303451000
Bluefin tuna

Thunnus maccoyii
大西洋蓝 鳍金枪鱼
Bluefin tuna

BFT

南极犬牙鱼 0302830000
0303830000
0304460000
0304550000
0304850000
0304920000

Toothfish

Dissostichus sp

银鲈

Sea bass或 Toothfish



附件2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1. 进口单位
3. 商品编码
5. 进口数量(单位:千克)
7. 收货单位 2. 编号
4. 海关商品编码
6. 有效截止日期
8. 报关口岸


兹证明 (国家或地区)的 号渔船本次进口的上述产品为合法捕捞证明产品。







签发机关印章:
农业部渔业局合法捕捞
产品证明专用章
签发日期:
备注:1. 每份证明只填写一个鱼种;
2. 本证明为“一批一证”,仅供一次报关使用;
3. 本证明涂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