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13:29 浏览: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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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地调局:
当前,已进入汛期,一些地方由于强降暴雨,诱发滑坡和泥石流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汛期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 加强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报和落实工作
加强年度防灾预案的编报和落实工作是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环节。已编制2003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要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转实施;没有编制完防灾预案的,务必于5月15日前,完成2003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转防灾预案后,要狠抓落实工作,真正把防灾预案落到实处。
二、 做好险情巡查和预测预报工作
部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是否成立,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是否落实,群测群防网络是否健全,监测责任制是否到位,明白卡是否发放到群众手中。
各厅(局)要在5月底以前将列入省级防灾预案的主要地质灾害点巡查一遍,巡查重点是主要灾害点是否进行了监测,是否明确了监测责任人,是否有活动的迹象,是否制定了预测预报方式和防灾避灾措施。对进入防灾预案的致灾隐患点、危险点,要在切实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将可能产生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巡查情况请及时报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各灾害点的监测资料、当地气象预报资料,尤其是近期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协作即将推出的地质灾害天气预报资料,做好临灾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三、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防治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 加强地质灾害速报工作
一旦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各厅(局)必须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上报国土资源部(分别传部环境司和部值班室各一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应急处理。通过我们行之有效而迅速反应的工作,使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各厅(局)也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速报统计工作。
部环境司联系电话:010-66558310,66558303
传真:010-66558316
部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6558001,66558002
传真:010-66558004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农业部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2001年12月12日
序号
名 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农药田间药效实验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等
1981.4.18
已被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制定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农业部
89.9.6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代
3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农业部
91.1.9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4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农业部
92.6.9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废止
5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
农业部
93.7.5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96.4.16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代
7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96.5.28
已被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废止
8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
97.10.10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废止
9 关于不同意进口丝克高粱种子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5.10.26
已失效
10 关于同意从新西兰北岛进口猕猴桃的公告
农业部
97.6.17
已失效
11 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8.3.24
已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的原则,提高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水平,保证我市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实施,现将《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水平,保证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组是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有关局(委、办)专家组基础上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政府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二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评价、技术咨询、参加事故调查以及为制定全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
(二)安排专家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和隐患评估;
(三)组织安全生产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五)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他事宜。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法规和政策水平;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水平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推荐;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送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职责
(一)接到通知后能迅速、准时到达集合地点或事故现场,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二)执行指派单位委托的工作时,应当出示委托函件和专家证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材料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深入、仔细地开展实际调查研究和技术评估分析;
(四)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和专家本人,应急时可先通知专家出现场再通知部门(或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相关资料或设备(仪器)如期抵达指定地点参与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写出书面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课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专题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
第十五条 专家组专家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参加事故调查、隐患评估、安全评价等工作有关补贴由事故单位或接受安全评价、安全评估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