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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53:35  浏览:9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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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中央财政决定增拨普及义务教育专款。为保证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普及义务教育奋斗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将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用于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现将《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到本世纪末教育发展目标,经研究决定,中央财政增拨的普及义务教育专款,重点用于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为保证中央专款(增量部分,下同)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内容是:集中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力,调动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有重点地改善贫困地区及基础教育发展薄弱地区小学、初中学校的办学条件,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普及义务教育奋斗目标。
“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的建设,要始终以完成普及义务教育任务为目标,贯彻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的原则,促进教学单位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职工队伍,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中央专款使用的原则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步骤,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成片建设,限期完成,保证效益。
第四条 中央专款的投向是:重点投向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旗,下同);部分投向经济确有困难、基础教育发展薄弱的县。
备选的项目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政府对本县实施义务教育高度重视,并能积极采取措施为实施义务教育筹措资金,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二)具有一定的义务教育办学基础,制定有切实可行的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通过本项目的支持,基本上可以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
(三)教育行政部门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具有按规划执行项目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配套资金能力,如备选县不具备配套能力,则其所在省(区)、市(地、州,下同)政府应保证落实。
第五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范围是:
补助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初级中学及办学效益较好的农村初级职业中学修建校舍、购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及课桌凳。
第六条 中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中央专款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是:
国家教委、财政部负责制订项目总体建设方案;确定中央专款的分省额度;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协调解决涉及项目总体建设的重大问题;检查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省级政府部门负责制订本省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审批;确定中央专款的分县额度;筹措省级项目配套资金;协调、评估和检查项目县的工作;向国家教委、财政部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市负责推荐本地项目县,对项目县的方案评估、论证;检查督促项目县履行承诺;向省编制项目实施年度进展报告。
项目县负责制订本县项目建设方案,并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筹措县、乡两级政府配套资金,组织和管理社会捐集资;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的日常事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乡的责任由项目县确定。
(二)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在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筹集配套资金等重大问题上,要充分论证,协商确定。项目一俟批准执行,教育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下达和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保证相应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应根据当地财政状况,按照中央专款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不低于1:2的比例安排落实。同时,要采取多渠道办法筹措项目资金,切实保证项目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中央专款采取按普及义务教育规划分期拨款方式。
第九条 项目省(区)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可预留5%~10%的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项目执行期间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损失等问题。
第十条 为加强对中央专款的管理,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组成“中央义务教育专款项目管理小组”。同时在有关省(区)选聘2-4名项目巡查员,以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省(区)、市、县、乡应在项目执行期内确定日常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中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奖罚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教委(94)财文字第423号《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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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4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

  
  根据《温州市2005年度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温委办发〔2005〕32号)的精神,为客观反映招商引资成果,切实做好全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完善统计体系,规范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效率,确保统计质量,经研究,特制定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
  一、内资的范围
  市外内资主要是指投资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市外资金,且用于在温州市投资举办企业。其中洞头、文成、泰顺三县引进县域以外且属以上投资领域的即视为市外内资。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主要指温州市以外国内各地(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为县域以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非温州市户籍)以及由在外温州人创办的法人企业等来温投资注册设立各类企业;参股、兼并、收购我市企业;以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温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等。
  统计对象考核内容为实际到位资金。实际到位资金指从建设开始至报表期已实际到位的资金额度,包括注册资金和注册资金以外的到位资金两部分,不包括流动资金、负债、贷款。
  三、上报分类(原始凭证)
  (一)单个项目每月到位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区)确定有关部门(协作办)审核把关后,每月将数据、凭证报市协作办。
  (二)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类项目每月上报报表时,如按月提供有效凭证有困难,经市协作办核准后,数据每月一报,有效凭证可半年一报。
  (三)单个项目每月到位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县(市、区)确定有关部门(协作办)审核把关,只上报综合表(附件2:内资1表),市协作办负责项目抽查。详细资料由各县(市、区)存档,不再送市协作办。
  四、上报要求
  (一)上报时限。
  1.反映各县(市、区)、市直属各单位当月引资项目(新建项目)、续建项目以及引进的扩建项目和改建项目在本月到位资金的综合表(附件2:内资1表,须分管领导签署)于次月5日(含)前以书面形式上报。
  2.季度统计分析总结于季末次月5日(含)前上报;年度统计分析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季(年)度情况分析要包括国内招商引资总体情况(到位资金情况及同比情况、重大项目进度分析等)及具体做法、先进经验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思路。
  3.重大项目跟踪表(附件3:内资2表)为次月8日前上报。重大项目特指: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上报材料。
  1.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到位资金:(1)注册资金,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投资主体是个人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需加盖企业公章;(2)注册资金以外的到位资金,须提供银行进账单和相应的财务凭证(发票、项目决算表、收据、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三)确认原则。
  1.投资主体的确认。投资主体必须在温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企业,投资主体必须来自于温州市以外(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为县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外温州人创办的法人企业;个人投资的,其身份证地址(户籍)必须为市外(在洞头、文成、泰顺三县投资的为县域以外)。
  2.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确认。现代服务业项目按注册资金确认,基础设施建设类中房地产项目的,不纳入考核统计,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确认。有关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鼓励和引导的投资领域及纳入内资统计的产业(项目)见附件1。
  3.投资比例的确认。对非独资企业,按外来投资者所占的股份确认投资额。外来投资者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内资引进是两家(或以上)单位共同洽谈并完成的,按比例计入考核(具体比例由引资单位按工作情况协商确定后上报),并在上报凭证加以说明。市直属各单位引进内资上报凭证中须含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具体部门(协作办)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到位资金引入比例等)。
  5.市直属各单位自行包装推出的项目、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等由市直属各单位直接上报,全数计入市直属各单位引资实绩。
  五、考评要求
  (一)审核。
  审核现采取常规审核的办法,逐步推广网上审核,每月审核一次。为提高效率和增加透明度,常规审核试行市协作办与各县(市、区)两级会审的方法,当场确认。市直属各单位引进内资项目上报的实际到位资金,原则上由市协作办负责审核、统计。
  (二)核查。
  核查分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核查两种。定期核查主要由市协作办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一般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核查一般每季一次,由市协作办组织。主要采取抽检方式,重点抽查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同时对项目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即“上报分类”中的第3项)的抽查数不低于20%。通过查看资料,走访企业及相关部门,了解引资情况和引资质量。
  (三)考评。
  考评重点分两块,一是对上报统计资料的考评,二是对统计上报结果的考评。凡迟报、漏报又无特殊理由的,除指标不予确认外,还要另行扣分,对存在差错的视差错情况扣分;在核查中凡发现有瞒报、虚报、篡改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次即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六、其他事项
  (一)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是客观反映我市国内经济合作成果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责任,确保国内招商引资统计数据全面、及时、准确、真实。
  (二)负责内资考核、统计的各县(市、区)具体部门及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本办法由市协作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温州市内资引进项目考核统计的范围

  为确保我市引资的质量,根据我市的产业政策,结合温州实际情况,纳入我市内资考核统计所涉及的具体产业是:
  一、先进制造业
  主要依据《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温州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指导性目录》等要求。对续建项目中、引进的改建项目和扩建项目有属《温州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项目一律不予纳入统计。
  1.构筑轻工业发展高地的项目。壮大电工电器、鞋革、服装、泵阀等支柱类产业项目;发展汽车零部件、轻工机械、包装印刷等成长类产业项目;提升锁具、制笔、眼镜等特色类产业项目;培育水暖洁具业、不锈钢业、食品制造业、模具业、金融机具业等潜力类产业项目。
  2.构筑临港工业发展新格局的项目。着重发展船舶工业、石化工业、滨海出口加工业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主要依据《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领域是:
  重点引进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和新技术等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要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4〕159号)执行。
  三、现代服务业
  引导我市现代服务业主要发展商贸物流、金融、商务办公、信息服务、科研教育业和旅游业。
  商贸物流主要发展商贸和现代物流等项目;金融主要发展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和金融租赁业等项目;商务办公主要发展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知识产权服务和会展等项目;科研教育业主要发展研发、设计、专业技术服务等科研服务业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服务业项目;旅游业着重发展观光旅游、休闲旅游、专项旅游和特种旅游等项目,完善旅游交通网络,建设旅游集散中心。
  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等项目。
  2.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梁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的项目。
  五、农林牧渔业
  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安全农业,重点发展绿色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经济作物,提高养殖业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引进发展、改造和提升现有农家乐、渔家乐、农业休闲观光游等新产业的项目;引进特色农产品精深开发利用、引进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及动植物品种改良、新型农业生产资料的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发展海洋产业,引进调整渔业结构,重点提升以养殖、加工和拓展流通的项目。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3号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广播影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编制广播影视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广播影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活动。
第三条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四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
(二)拟订、组织和监督实施年度立法计划;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四)审核、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
(五)组织、指导、协调法制调研工作;
(六)组织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
(七)负责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八)组织对规章的解释;
(九)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各司(局)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项;
(二)起草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管理职能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三)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
(四)配合法规司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就与本司(局)相关的业务提出意见;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六)清理、解释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法规司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各司(局)可以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主办司(局)和相关司(局)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七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八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总局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章:
(一)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管理方式做出重大变更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
第九条 法规司根据各司(局)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总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经总局审批后报送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一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起草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法规司或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成员由法规司和相关司(局)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起草规章,原则上由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由主办司(局)会同相关司(局)起草,必要时法规司可以参与;法规司也可以直接组织负责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或抵触。应当与现行有效、内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如果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取代,应当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广播影视系统以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面意见。与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新增行政许可项目、新增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规章具体规定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新增行政处罚、具体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新增收费项目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方式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详细记录征求意见的情况。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专门列出分歧意见,并说明对意见取舍的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框架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层次清楚,文字简明,用语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和形式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可分为编、章、节。内容复杂的规章,可以分章,一般不分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与目冠数字。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同时起草送审稿说明,内容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起草的简要过程、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的结果及存在的分歧、被修改法律文件的名称、条目及内容。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
(一)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具体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条件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三)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依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其说明,以及法规司组织起草形成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后,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各司(局)负责起草规章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各十份报送法规司审核。并附上所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未提供齐备材料的,法规司可要求起草司(局)补充。不作补充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条 法规司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与起草司(局)协商的基础上,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上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草案和新的说明。
发现有不符合第十二条至十七条规定的,法规司应当协调起草司(局)修改。
规章草案和说明可以由法规司和起草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司(局)会签后,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议,由法规司作送审稿的说明。
规章草案的审议,由法规司或起草司(局)作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起草小组应当修改后,报局长签署,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应当商起草司(局)修改后,报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www.chinasarft.gov.cn)上登载。
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四条 规章原则上至少应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

第二十五条 法律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由总局负责起草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制定机关提出解释意见的,由法规司组织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回复。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解释权由国务院行使。
由总局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要求制定机关提出解释意见的,由法规司组织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回复。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解释权由总局行使。需要解释的,由起草司(局)提出解释意见,送法规司审查或直接由法规司组织起草解释意见,经有关司(局)会签,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连同规章副本和起草说明各十份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局),应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副本送法规司备案。备案后,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法规司应当向起草司(局)及时指出,并向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 清理、汇编、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法规司应当会同各有关司(局)及时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第三十条 法规司每年应将上一年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法规司组织各司(局)提出相关建议,进行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书面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
规章的废止,由各司(局)提出具体建议,法规司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直属机构联合制定的规章,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起草广播影视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发政字〔1989〕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