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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式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30:11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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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式样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
式样
附件一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
第 联 编号:
__________: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你单位申办的 产权
登记。请按有关规定配合产权登记机关做好产权登记申办工作。
受理经办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专用公章
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办企业或单位,第二联由产权登记机关保存)
附件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
第 联 编号:
__________: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你单位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因
,现准予暂缓办理 产权登记,
你单位应当在 日内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在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间,你单位应停止使用原有的产权登记凭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专用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申请暂缓登记企业或单位。第二联由企业主管部门存,第三联由产权登记机关存)



199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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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46号




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生活垃圾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KB 3_200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HJ/T18-1996《小型焚烧炉》同时废止。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6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当前,有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为了牟取暴利,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往往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因此,对情节严重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特通知如下:
对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走私的案件,当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投机倒把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走私数额特别巨大(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