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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57:58  浏览:9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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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老年学学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不宜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民政部经与中国老龄问题委员会协商,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该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老龄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国老年学学会社团登记的资格审查,并负责对其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中国老年学学会要根据所登记的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遇有重大问题和活动要向中国老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外事活动应由中国老龄委按国家规定报批。
三、中国老龄委对中国老年学学会正常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双方积极配合,共同促进老年事业的研究和发展。



199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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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木材运输检查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木材运输检查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79年11月12日公布执行)


木材是国家统配物资,为了加强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杜绝木材非法外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我区木材运输检查暂行规定。
1、凡机关、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向区外运输木材、烧柴、木炭、木制品,必须持有自治区林业厅的“木材外运通行证”。品种规格数量与证明所载不符者,超过部分应予没收。
2、凡机关、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在区内运输木材、烧柴、木炭和木制品、半成品,必须持有购货发票,或当地县以上林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品种规格数量与证明所载不符者,超过部分应予没收。
3、干部、职工、部队指战员,调动迁移,允许携带适当数量的自用木制家俱、用具和行李包装箱,不准以各种形式变相套运木材。需运出区外的,必须持调迁手续或复员转业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县以上林业部门办理运输证明。在区内调动迁移、凭调迁手续准予通行。
4、人民公社、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运输自产自销的适当数量的木制品、半成品,进行集市贸易或正常交换,应准予通行。
5、凡通过木材检查站的车辆,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对于拒绝检查,强行开车,无理取闹,行凶殴打检查人员,故意破坏木制品者,木材检查站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检查站所没收的木材、烧柴、木炭和木制品、半成品等,均无权自行处理,应登记造册,交当地县人民政府按照合理价格出售,所没收收入,百分之七十归县财政收入,百分之三十用于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奖励。
7、各级林业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模范遵守国家林业政策法令,坚守工作岗位,耐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无理刁难。
8、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各部委、外省、市、自治区和军队系统来我区执行任务的单位。
本暂行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此规定可翻印张贴。



1979年11月12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委〔2006〕4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全国消防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但是,当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很薄弱,特别是一些“老大难”火灾隐患久拖不改,以致酿患成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要依法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国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公安部具体负责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公安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抽查。

  县级(含)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省(区、市)向国务院安委会上报工作情况。公安部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批准后通报全国,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