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56:17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反走私斗争中,查处了一大批走私贩私违法活动的案件,为夺取反走私斗争的胜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大多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走私贩私违法活动的案件进行严肃处理。但是,少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
于来自外界的种种压力和干扰,或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认识和理解不一致,对打击走私贩私违法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原因,往往采取罚款放行的做法,致使一些走私贩私案件和走私贩私违法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贩私违法活动,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获的走私贩私案件,一律不得罚款放行。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号)处理的走私贩私案件,一律从严掌握。
二、查处走私贩私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准确,不得采取变通的办法依据其他规定择轻处理。
三、查处走私贩私案件,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0号),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四、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走私贩私案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或处罚不到位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责令重新做出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走私贩私案件,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查处走私贩私案件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乱扣、乱罚,不得以权谋私、收授贿赂,放纵和包庇走私贩私违法分子。发现有违法乱纪的,对当事人要按照党纪国法从严惩处。




1996年3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15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使重要公文和紧急公文的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重要公文(以下简称重要件)和紧急公文(以下按紧急程度分别简称特急件、急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要件是指上级机关(即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下同)、自治区机关(即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高级法院、检察院以及驻桂部队军级单位等,下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的来文中标注“特急”、“急件”字样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属于各类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请示件。
重要件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和普通重要件。
第三条 特急件是指必须在24小时内办结的重要件。急件是指必须在3日内办结的重
要件。
第四条 重要件的登记、分转和签收。重要件的登记和分转工作由文电处负责。文电处收到重要件后,应在1小时内登记和分转相关处室,并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加盖“公文收转专用章”,标明收到公文和承办处室签收公文的具体时间。
政府值班室和各处室收到的重要件也参照此项规定和要求登记、分转和签收。
第五条 重要件紧急程度的确定。承办处室收到重要件后要在1小时内提出重要件的紧急程度分类意见,并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后,加盖“紧急程度和办结时限专用章”。
第六条 特急件的办理。特急件必须即到即办、即到即审、即到即批、即到即印,用最短的时间办结。在特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主席、副主席批示或签发。
第七条 对涉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的办理。对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群体性上访事件,重特大自然灾害,防火、防汛,公共卫生,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政府值班室须在半小时内通知承办处室并同时报告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席或副主席,承办处室须在1小时内将处理意见反馈值班室,再由政府值班室在半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值班室。政府值班室和承办处室都要跟踪督促此类特急件的办理。
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损失初步估计,原因初步判断,处理措施、事件控制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值班室。
第八条 急件的办理。急件必须及时办理、审核、签发和印发。在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主席、副主席批示或签发。
第九条 特急件、急件的审批。特急件、急件的审核与签发,由主席、副主席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如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批;分管副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副秘书长审批;分管副主席不在时,呈常务副主席、主席审批。
特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处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7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
书长审批,6小时前送主席或副主席审批,4小时前送印刷厂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处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3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2小时前送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处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24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席或副主席审批,12小时前送印刷厂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处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12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第十条 重要件中凡属党中央、国务院的来文来电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综合处呈秘书长批示,如秘书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及时批示的,则呈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批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对此类重要件作出批示后,由综合处在1小时内分转有关领导或处室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负责特急件、急件办理的全程跟踪和督办。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在办理特急件和急件中的职责:
(一)政府部门以特急或急件报送的请示件,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级机关下发的非特急公文,政府部门在办理中需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原则上不要以特急公文报送。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代拟文件或直接由有关部门办理的特急件和急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理时限,有关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由政府一个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参与研究草拟的公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理时限。牵头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负责,组织研究,抓紧拟稿,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 为区分重要件的紧急程度,送审时要将特急件、突发性重大事件特急件、急件分别装入紫红色、金红色、桔黄色文件夹内。
第十四条 特急件、急件的办理要随文附上公文办理时间流程表,各个环节的承办人都须在公文办理时间流程表上签收。
第十五条 普通重要件按普通公文处理规定办理,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普通重要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结时限,各承办处室指派专人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每年年终要对政府各部门和办公厅各处室特急件、急件、限时办结重要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延误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过去发布的有关重要紧急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三日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零星树木和其它附着物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建设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定期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为合法建筑,按规定标准计算后,给予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均属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如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立即拆除的,主房可参照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进行补偿,但每户补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主房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按主房实际面积补偿。

第七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违法建设,鼓励自拆;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自拆人所有。

征地告知书发出后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栽植的树木、种植的作物、抢打的水井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统建安置。确需划地自建的,必须在上述范围外确定的建房安置点安排。

第九条 对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不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简易搭盖用于非居住的拆迁户,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十条 符合划地自建的拆迁户,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的安置点内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原宅基地未予补偿的,所需建设用地由拆迁人在法定面积内负责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用地单位按统一划地自建拆迁面积给予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每平方米40元的小区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实行统建安置的,按照拆迁主房面积选房。其安置回迁面积与原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统建安置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结构、区位和成新度等结算。回迁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的统建房基准价结算;回迁面积超过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统建安置实行先行搬迁、优先选房、优先安置。

依据城市规划,统建房安置机构负责建设用于统建安置的住房。用于安置的住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价格应控制在同类房屋统建安置补偿标准之内。

统建安置房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证,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区域内的五保户、特困户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确需易地自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房屋和附属物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被拆迁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拆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行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建立征地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办法依照市政府有关征地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房屋成新系数

3、房屋使用功能系数

4、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5、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7、零星树木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8、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

助费标准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级别
结构规格
补偿标准

统建

安置
自建

补偿

框架
1
钢筋砼框架,粱柱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840
500

2
底层为钢筋砼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790
480








1
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屋面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760
450

2
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720
420

3
砖墙承重,有圈梁,平屋面、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2.8米以上。
670
390








1
24砖墙瓦顶,木椽、木条、油毡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630
370

2
18砖墙瓦顶,竹椽、竹条、芦苇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560
330

3
半砖、半瓦,半土、半草、檐高2.5米以上。
470
280

4
土墙草顶,檐高2.5米以上。
420
250

简易

搭盖
1
四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120

2
一面至三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100

围墙
1
砖石
25

2
土、篱笆。
10


附件2

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3年内
4-6年
7-10年
11-15年
16-20年
21-25年
25年以上

成新系数
1.0
0.95
0.9
0.85
0.8
0.7
0.6







附件3

房屋使用功能系数



房屋性质
使用功能系数
备 注

商业门面房
0.4
临街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一层门面房

住宅、办公、旅社、生产及仓储用房
0








附件4



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一、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

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二、商业门面房

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成新系数+使用功能系数)×建筑面积




附件5

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锅灶
单口
60元/个
燃气灶台按单口灶补偿

双口
80元/个

三口
100元/个

灶台板
80元/平方米


空调
柜式
300元/台
移装补助费

分体式
200元/台

窗式
100元/台

热水器
太阳能
50元/个

电能
50元/个

燃、煤气
50元/个

通讯
电话

按电信部门和电视台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有线电视


卫生

设备
浴缸
100元/个


座便器
80元/个


蹲便器
30元/个


洗脸池
30元/个


室外

设施
水泥地坪
15元/平方米


砖石地坪
8元/平方米


防盗网
40元/平方米


卷帘门
80元/平方米


自制防盗门
150元/樘
补偿费

院子铁门
100元/樘
自拆补偿金额减半,铁门归被拆迁人所有

厕所

猪圈
砖瓦水泥地坪
60元/平方米


砖混建水泥地坪
4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
100元/平方米
补助费

PVC门窗
120元/平方米

抽油烟机
50元/个
自拆

水池
30元/个
补偿费

煤池
30元/个

雨棚
30元/个

玻璃钢雨罩
50元/平方米


注:补偿范围外的其它项目,按质计价给予补偿。




附件6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金额
备 注

吊顶
墙纸天棚
15元/m2
不得重复计算

补偿

纤维板、灰板条、扣板
10元/m2

石 膏
25元/m2


三合板
20元/m2


墙面
瓷 砖
15元/m2


墙 布
15元/m2


三 合 板
20元/m2


喷漆、喷瓷、喷塑
10元/m2









木地板
50元/m2


地板砖
30元/m2


水磨石
15元/m2


大理石
40元/m2


花岗岩
40元/m2


油漆地面
6元/m2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