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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21:54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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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综合整治,创造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良好的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包括各县镇)的所有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要承担“门前三包”任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门前三包”,要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发动和依靠群众管理好城市。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城建、环卫、园林、城管监察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分管的“门前三包”区域、地段和范围分别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按市、区分工,市保洁道路由市城管监察大队直属中队负责;区保洁道路由街道办事处、区城管监察中队负责。工商、公安、卫生
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具体任务。
一、包卫生。负责清扫划定范围内的卫生,清除污物和积水;负责本责任区内“五不准”的落实,即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不准乱倒炉灰残土,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堆杂物。
清扫冰雪(马路中心线为界),以雪为令,雪停即扫。
二、包绿化。负责门前花草树木的种植和抚育管护;负责铺草坪;制止损害花木、践踏草坪、翻越、破坏绿篱和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制止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停车辆、乱贴乱挂、乱搭乱建等行为,保证责任区内卫生等设施的完好、市容的整洁、秩序的优良。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
一、门前由单位边界、建筑物墙基起至车行道边。
二、单位建筑物、庭院周围环境。
第七条 市、区(县)城建、环卫、园林、城管监察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各自分管区域、地段和范围内“门前三包”单位的具体责任区,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在各责任区挂上明显标志。
第八条 实行“门前三包”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责任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
二、要配备相应的值勤人员、较大单位要设固定值勤岗,一般单位可联合设固定值勤岗。
三、值勤人员要佩带统一标志上岗执勤,负责责任区内“门前三包”任务的落实。
第九条 凡城建、环卫、园林等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能交给“门前三包”单位,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支持、指导和帮助责任单位,搞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条 对“门前三包”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逐级负责制。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的,要逐级追查责任。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的值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场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做下列处理:
一、对拒绝承担任务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由城建、环卫、园林等部门代替完成后,收取所需人工和材料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五至二十元罚款。
二、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值勤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寻衅闹事、阻碍值勤人员执行任务或辱骂、殴打值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值勤人员,凭市城管监察大队印发的《齐齐哈尔市门前三包执勤证》,对在本责任区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有关法规的行为者,除令其赔偿损失外,有权处以一至五元的罚款(罚款收据由市、县财政部门和城建局统一制发)。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任单位的收费和罚款,由与其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收费和罚款,要下达《通知单》。不服决定的,可在接到《通知单》三天内向执行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对逾期不申诉又不交纳费用和罚款的,由银行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罚款项一律上缴市、县财政。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198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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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若干规定
市政府

(1997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气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气象工作和活动,均应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气象综合管理等气象工作。各区、县气象局负责本区、县的气象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气象局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首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气象现代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积极发展本市地方气象事业。
第五条 本市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首都城市发展、经济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政治活动服务的天气预测、预报以及建立气象通信网及天气预警系统。
(二)为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农业气候资源的气象服务以及建立区、县以下农村气象服务网。
(三)为本市开展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和人工消雨、消雾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以及组织实施防雷安全技术等趋利避害、防灾减灾气象服务。
(四)为城市节水节能、保护生态环境所需的天气、气候监测、分析评价等气象服务和气象科研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计划、财政、城市规划和建设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促进和扶持气象事业的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本市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由本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制作和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研究制作的本市天气预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本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对可能影响本市的暴雨、大风、冰雹、寒潮、霜冻等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报告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为其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以及仪器、设备、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等气象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挪动、占用或者损毁。
第十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以及种植树木、设置污染源等活动;禁止其他无线发射装置占用和干扰气象专用频段。
设在本市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特种观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气候站、辅助气象站、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由市气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气象设施的设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迁移一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一年报市气象局批准。
迁移和重建气象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确需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局的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本市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市气象局参与对工程项目的气象条件及其对城市气候的影响进行论证评估,保证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四条 通过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寻呼台、大型广告牌等传播媒体向社会公开刊登、播发的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应当是由本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本市新闻、宣传等部门进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预报的新闻报道,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局的同意。
第十五条 除公益气象服务之外,本市气象部门根据各行各业的实际需要,向其提供专业气象预报、气候分析评价、气象资料、实用技术和科技咨询以及向经营性传播媒体提供气象信息等,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7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2011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双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双控”(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数量双控制)、“一杜绝”(杜绝特别重大事故)为目标,2011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狠抓“六个加强”、“六个着力”工作措施落实,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开局,为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加强责任落实,着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
(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健全完善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重点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改进企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大与安全生产的挂钩比重。
(二)强化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保障改善民生、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重点抓好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控制指标体系,把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加强指标序时控制。认真落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省人民政府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对各市较大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督导,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三、加强“打非”工作,着力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多发势头
(一)保持高压态势。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海洋渔业、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作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对非法违法生产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各地对在“打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敢于碰硬,绝不手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巩固“打非”成效。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非”工作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并公告一起,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建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着力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市场监管,着力治理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严厉打击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苏沪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严格落实渔业出海作业人员编组生产制度和渔船安全技术标准,深入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严密防范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农业机械、冶金等其他领域安全事故。
(二)突出抓好煤矿安全治理。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切实提高矿井的本质安全度。对徐州东部矿区7对矿井实行综合处置,对关闭矿井妥善安置好职工,对有条件复产矿井加强安全监管,切实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健全隐患治理工作机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重点抓好《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的落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行业安全准入制度,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项目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四)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扎实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督促企业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范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一)推进安全生产达标。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大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坚持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强安全科技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矿山重大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化工集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专用车辆、海洋重点渔船、三等以上尾矿库等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先进适用安全系统及装备,并确保按期投入应用。
(三)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把班组建设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从2011年开始,在所有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在煤矿企业继续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不断夯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根基。
(四)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水平。扎实推进省级和13个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并做好与各级人民政府综合应急救援平台的对接工作。建设道路交通、化工、水上搜救等7个省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综合基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现场实战能力。加快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2011年底前,专门消防站验收达标率达90%以上。大型企业特别是化工、煤矿等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确保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
六、加强安全防范长效机制,着力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一)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及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不断强化。制订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特点与要求,与安全生产规划保持有机衔接。要对照规划要求,抓好各年度特别是2011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任务分解和细化落实。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继续深入开展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落实“退城入园”规划,对现有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生产企业制订搬迁或关停计划,并分轻重缓急逐步加以落实。加快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工程”建设步伐,对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实现动态监管。稳步推进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抓好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制度落实,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面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各方参与事故事前预防、事中减损救助、事后及时补偿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认真执行新出台的工亡职工赔偿标准,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订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对安全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策研究,有效应对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和严峻挑战,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继续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举办我省首届“十佳忠诚卫士”和“十佳安监机构”。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联动,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要通报批评。
(二)强化协作联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着力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全国第10个、我省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知识“六进”、“安康杯”竞赛、“生命之歌”安全歌曲传唱等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