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发〔2005〕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州政府决定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凉山网络抽取终端,承担相应的开标、评标服务工作。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招标投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境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外)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当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在市县未设立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前,市县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也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第三条 凡在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比选、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第四条 开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开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开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开标、评标时间、场地确定
第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比选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五日内,到州政府政务中心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及其场地安排。
第七条 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及其场地安排时,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公告原件、单位介绍信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评标项目登记表》,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招标时间、场地一旦确定后,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分级管理原则,以书面形式将招标项目、开标时间等信息报送发展改革、监察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邀请其参与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出示单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证件,领取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监督证,依法对开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期间应佩证上岗。
第三章 开标程序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一条 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开标实施监督。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到场的,不能开标。
第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缺席不影响开标的进行。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案备查。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开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标书等文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封存,不得泄露、更改其内容,以待评标专家到时拆封进行评标使用。
第四章 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法定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工作证(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交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在已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之前,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与外界联系。
第十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等相关表格,并经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连同《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评标场地使用登记表》交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方可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抽取评标专家由政务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终端上进行操作,按照招标人提出的抽取评标专家的条件、要求,在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在招标人、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的内容录入抽取评标专家条件、抽取评标专家人数、回避单位等信息,并通过语音抽取的方式确定参评专家。
第二十条 人工抽取时,工作人员应根据回避的相关规定,对抽中专家单位进行仔细核对,在监督人员对抽到的专家再一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电话通知。如通过语音抽取抽中的专家因故不能前来参加评标,应将具体原因记录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另外抽取专家,额满为止。
第二十一条 下列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符合条件的专家的,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填制《项目抽取专家记录》,并由在场人员在《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和《项目抽取专家记录》上签字。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已确认完成的表格上加盖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专用章。
第五章 评标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工作,应当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经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在其监督下,可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外的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到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到。评标专家报到时,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标专家证书和身份证明并与《项目抽取专家记录》对照确认后,连同已抽取的专家资料一并交与监督人员。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时,应将携带的所有通讯联络工具交由监督人员暂时集中统一保管,评标工作结束后返还。由监督人员发给评标专家工作证,宣读评标纪律,并宣布评标工作开始。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必须佩戴评标专家工作证。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在评标室内依法独立进行。评标专家因故需要对外联系的,可以通过专用通讯工具与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 除评标专家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监督人员在指定的监控室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告知政务服务中心评标结束并退还评标专家工作证,在《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评标场地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将专家抽取记录及相关登记表格存档,其他招标投标材料由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凡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到现场实施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制定的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以保证开标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开标、评标、抽取评标专家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录音,并在一定期限内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迟到或中途离开指定场所的,由招标人、项目主管和监督人出具相关材料或证明并签字确认后提请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开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网络终端,以实施监督和指导。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川发改政策函[2004]453号)和本办法规定抽取评标专家。如未按规定抽取,由州发改委视情节报省发改委暂停或取消抽取资格。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需要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的,其评审活动的有关事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其他需要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政发 〔2008〕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22日省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7月22日省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的常务工作,受省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建议。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厅、各委员会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厅、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政府规章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九、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九、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和省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国务院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政府规章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省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副省长、秘书长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四、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须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省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省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属于省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省政府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和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五十一、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省长和常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省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二、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除省级劳模外,确需以省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省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陕出访、出差或休养,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委和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陕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省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工作落实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对省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省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