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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竣工一次结算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4:54:34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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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竣工一次结算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竣工一次结算的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合理地供应建设资金,促进建设工期的缩短,降低工程造价,加速建设资金的周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关于改革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基本建设工程款结算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正式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一定施工能力,并拥有一定数额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建筑安装企业,经过建设银行审查同意,施工所需正常流动资金可由建设银行贷给,实行全额信贷。各级财政历年拨给各级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流动资金,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
日起,一律转作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后,建筑安装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和预支工程款。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贷款额度,由建设银行根据企业上年完成的工程量和本年施工作业计划核定。企业在核定额度内,可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随时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全额信贷的贷款利率按
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第四条 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建筑安装企业要包工全包料,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储备建筑材料。当前全包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财政拨款改贷款项目的国拨三材指标,建设单位要交给建筑安装企业使用,由建筑安装企业负责采购。
二、自筹和其它项目的国拨三材等物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可委托建筑安装企业采购议价材料。
三、建设单位同建筑安装企业协商一致并征得建设银行同意,也可向建筑安装企业供应材料实物。由建筑安装企业交款提货,建设单位供应实物。在工程结算时,应扣回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全额信贷而增收的贷款利息。
第五条 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所发生的价差,不论采用哪种供应方式,都由建筑安装企业提出明细表,经建设银行审定后,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六条 凡工程合同中订明提供材料指标的,如材料托收凭证发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出具证明,将凭证转至建筑安装全业付款。
建设单位供应实物的工程,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交款提货。如有误期,建设单位可采取托收无承付方式向建筑安装企业结算,并按材料价款和规定,向建筑安装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实行竣工一次结算。凡在我市区内施工并由建设银行办理结算的承包工程,实行竣工一次结算;在其它银行办理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按合同造价将款存入建设银行或由开户行出具信用证明,也可实行竣工一次结算。
第八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再按进度向建设单位预支工程款。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由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其承包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向建设银行申请周转贷款,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期竣工的工程,可分期结算;建设周期长的工程,也可分段结算。
第九条 对竣工一次结算工程支付的周转贷款利息,按承包项目的定额工期(换算成日历天数)加七天结算期进行计算,列入预算(合同)价值,由建筑安装企业包干使用。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应作为工程承包单位的收入;拖长工期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负担。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安装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和财务结算。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七日内验收和结算完毕。由于拖延验收和结算而使建筑安装企业多支付的利息,由建设单位负担。如需延长结算期,可在合同条款中写明。
第十一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自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银行提供足额的结算保证金。建设银行要审查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核定建设单位应存入建设银行的一次结算保证金数额,按核定数额进行控制,建设单位要保证竣工时按合同(或审定预算)
所列价值支付工程款。因拖欠工程款给建筑安装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企业要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的投资计划安排施工,如果发生超计划施工,应事先与建设单位协商,征得原批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提供资金保证,同时存入建设银行,否则不得超计划施工。擅自超计划施工造成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由建筑安装企业自有
资金垫付,不得占用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工程,应在合同中写明。建筑安装企业要依据定额工期、结算期和预算价值确定单项工程应占用的在建工程周转金平均余额和工期,然后填制《在建工程周转金核定表》(见附表)一式两份。交由建设单位开户行审查签注意见,做为核定在建工程周转贷
款的依据。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三日内,建筑安装企业要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报送《已完工程月报表》,做为建设单位计算投资完成额和核算在建工程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要在每年度开始一月底前,按照全年作业计划安排,编制年度贷款计划,报开户的建设银行核定年度贷款总额。在执行中还要根据施工和材料储备情况,在季度开始前十天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开户行审定。
第十六条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贷款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类,计划外贷款利率高于计划内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授权建设银行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市建设银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8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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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脱钩第二步批复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脱钩第二步批复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证监机字[1998]26号


内蒙古证券公司、辽宁证券公司、江苏证券公司、南京证券公司、无锡证券公司、武汉证券公司、湛江证券公司、陕西证券公司、常州证券公司、海南证券公司、大同证券公司、山西证券公司、汕头证券公司、新疆证券公司、湖北证券公司、广东证券公司、四川证券公司、湖南证券公司:

  你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脱钩的审批工作已由中国人民银行转交我会,由我会办

理第二步批复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原下达的脱钩及增资改制方案的批复仍然有效,你公司可根

据该批复向我会申报第二步批复手续。

  二、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报告中应包括:脱钩与增资改制方案的执行情况、股东

落实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董事会决议、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容。为确保资本

金真实、足额到位,你公司需由我会确认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你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申请报告及验资报告报送我会,同时报

送你省证管办(证监会)备案。

  特此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的通知

为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促进我国博士后研究制度的完善,推动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科技创新的发展,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近几年来,“国氏”博士后奖励基金评奖工作在奖励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博士后奖励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奖励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第三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施奖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获奖人员,决定有关奖励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奖励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正在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或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的人员;
(二)期满出站不超过六年的原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的项目中,长时间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六)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阐明现象和发展规律,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研究才能,已成为某一学科领域新的学术带头人或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设站单位或者现工作单位负责推荐中国优秀博士后获奖人选。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详细填写《中国优秀博士后获奖人选推荐书》(一式十份,含原件),提供获奖人选获得的其他奖励证明材料(获奖证明书,荣誉证书等)、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以及国内外对获奖人选所做出贡献的评价材料。(均为复印件,各一式十份)
前款所列申请奖励材料应当于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间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推荐书及其附件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二)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三)不符合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范围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十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按下列步骤组织评选。
(一)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奖励材料按学科专业以通讯方式分送同行专家进行第一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
(二)将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再以通讯方式分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进行第二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获奖候选人。
(三)汇总各专家组成员的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初步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委员会,审核评选结果并最后确定获奖人员。

第四章 授奖
第十二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十人。
第十三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本金的运作收益;
(二)海内外有关方面特别是国内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的赞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有关企业可以共同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经费主要用于颁发奖金、专家评审、宣传、表彰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中国优秀博士后奖评选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