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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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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4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晚婚、晚育与少生、优生
第三章 奖 励
第四章 经济限制与惩罚
第五章 技术措施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提高人口的素质,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力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育龄夫妇必须接受计划生育的指导。各级干部必须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要坚持思想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各级宣传文化部门、新闻单位、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农村人民公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各项经济政策和劳保福利制度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对不按计划生育
的要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和落实人口规划,严格控制人口的增长。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的领导,在布置工作、生产时,必须同时布置落实计划生育。

第二章 晚婚、晚育与少生、优生
第七条 大力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第八条 计划生育要求: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本人又有要求,经过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间隔至少四年: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妇一方未曾生育,另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又不在身边的;
三、婚后长期不育,已领养一个孩子,而后又怀孕生育的。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限制生两个孩子。对确有某些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夫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社员民主评议,由公社一级组织按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可有计划地安排生第二个孩子。但不论那一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个孩子。农村安排二胎的具
体条件(包括上述三种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指标和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我省的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
第九条 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凡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妇不要生育。要加强优生学的研究。要大力宣传和普及优生知识,加强妇幼保健,做好孕产期保健、婴幼儿喂养和早期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和有条件的
区镇医疗单位设立优生咨询门诊。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国家干部和职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可增加产假十五天。对晚婚晚育的青年,在住房分配方面,应优先照顾。农村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由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一条 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本人同意,所在单位核实,由公社或城镇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下列情况之一,不再生育的,也可发给《独生子女证》:
一、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除外);
二、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死亡一个的;
三、无子女夫妇领养一个孩子的。
下列情况不能发给《独生子女证》:
一、一对夫妇已有两个孩子,送他人收养一个的;
二、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孩子,又生育一个的;
三、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第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干部和城镇职工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三十元至五十元或相当的奖励,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时间不超过十年。
独生子女的奖励经费可实行以下办法:
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项目中开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开支;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由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开支,确有困难的,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充;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夫妇双方有一方是职工,由在
职一方所在单位发给;一方是职工,一方是农村社员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城镇居民夫妇双方都不是职工的,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在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取给独生子女母亲一年产假(包括法定产假)的办法,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不影响调资晋级。实行享受一年产假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在所在生产队、大队公益金或社办企业利润中开支,其数量应和城镇奖励费大体相当。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应列入包干合同中的集体提留部分;采用上述办法有困难的,也可采用调低包产指标等办法解决。
二、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分配住房时,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其住房面积可按两个子女标准分配。城镇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符合招工、招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录取。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分配工作可优先照顾留在父母身边。
三、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承包土地、划给自留山、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建房用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优先安排进社队企业,优先扶持其发展家庭副业。
四、农村领有《独生子女证》的社员,年老丧失劳动力以后,社队应给予经济和生活方面的照顾。已经实行退休制度的社队,要给予无子女老人和独生子女老人一定的优待,随着生产的发展,群众生活的改善,适当增加退休金。
五、医疗和卫生保健部门对独生子女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独生子女患病,优先挂号、就诊、住院。
第十三条 坚持贯彻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农村的独生女儿,在劳动和工种安排上要给予照顾,一般使其全年劳动报酬相当于当地中等男劳力的水平。
第十四条 农村要提倡和鼓励男方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享受财产继承权和所在生产队社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领有《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无儿的老人,如女婿是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列为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
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对计划生育取得显著成效,独生子女领证率高,保健费开支大,集体经济负担过重的农村社队,县、市可视情况,在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对这些县、市,经费确有困难的,由省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四章 经济限制与惩罚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
一、国家干部和职工,计划外生第二个孩子的(包括送他人抚养的子女),从出生之月起,扣夫妇双方工资的百分之五,扣工资的时间为七年。
1980年4月1日以后,生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孩子的(包括送他人抚养的子女、再婚夫妇生育的子女,但规划内第二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除外),从怀孕之月起至出生后十四周岁止,扣夫妇双方工资的百分之十。此后,每多生一个,采取累进的办法,增扣工资的百分之五。
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应扣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城镇个体劳动者超计划生育的,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其经济收入予以征收,工商管理部门和劳动服务部门予以协助。
二、农村社员计划外生第二个孩子的(包括送他人抚养的子女),从出生之月起,扣夫妇双方工分的百分之五,扣工分时间为七年。
1980年4月1日以后,生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孩子的(包括送他人抚养的子女、再婚夫妇生育的子女,但规划内第二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除外),从怀孕之月起至出生后十四周岁止,扣工分的百分之十。此后,每多生一个,采取累进的办法,增扣工分的百分之五。
农村社员超计划生育应扣的工分,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监督所在生产队在分配时扣除。
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社队,对超生子女的社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增加集体提留等限制。
对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已划给的,应予收回。
第十七条 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从孩子出生之月起,到结婚登记后一年止,职工扣男女双方工资的百分之十;农村社员扣男女双方工分或劳动总收入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农村社员因不按计划生育所扣的工资、工分收入,由扣发单位统一管理,用于本单位的计划生育,不得移作它用。
第十九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的夫妇,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收回《独生子女证》,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取消其他各种优待。
第二十条 干部和城镇职工,不按计划生育,取消生育时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产前检查费、分娩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夫妇双方停发奖金一年。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十四周岁以前,不得享受统筹医疗和劳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的,有关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三年以内不得评为先进人物。对于多次劝说无效、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除了经济上的限制以外,经县以上单位批准,还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干涉他人计划生育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谩骂、污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积极分子和从事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造谣惑众,非法取环,破坏计划生育的,要从严处理。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要预防为主,避孕为主,因人制宜,采取综合性节育措施。要做好避孕技术指导工作,推广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避孕方法和药物。农村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要教育其主动做绝育手术。确有手术禁忌症或避孕多年有效的,应和所在社队签订合同,保
证不再生育。对节育手术受术者,医疗单位要优先进行检查和手术。
第二十四条 节育手术受术者,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农村社员也应给予适当补贴。
绝育手术受术者可发给适当营养补贴,需另一方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可给予一定的假期,工资照发。
节育手术受术者,因子女丧亡或严重伤残,要求再育者,经单位证明,县、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可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上述手术费用,职工及职工没有固定职业的爱人、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由所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农村社员及城镇待业人员由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单位要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确保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做节育手术,必须由经过考核、持有《节育手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施行。对于节育手术中发生的问题,计划生育、卫生、民政部门应认真负责,妥善处理。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市、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农村的区(镇)和人民公社应按规定配齐专职计划生育干部。现有计划生育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按干部管理。大队和生产队干部中也要有专人分工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厂
矿、企事业单位和城镇街道,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分别建立计划生育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干部。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2、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的执行情况;3、协同计委编制本地区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4、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5、协同卫生、
科研、医药等部门落实节育措施、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做好避孕药具的生产和供应。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是一项光荣的艰巨的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认真学习和正确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方法,关心群众生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执行和接受所在地区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布置和检查。要建立计划生育责任制,逐级负责,定期考核评比。对计划生育取得显著成效的地区、单位和农村社队以及优秀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给
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地方和单位的领导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城镇基层单位和农村社队可根据本条例,经职工和社员民主讨论,制订计划生育的《乡规民约》。
第三十二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宣传、文化教育、科研、医药卫生、工业、农业、财贸、民政、财政、公安、劳动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公布之前,因不实行计划生育,已经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本省颁布的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停止执行。



198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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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执行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科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执行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科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市、苏州市、武汉市、南京市、广州市、
成都市、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进出口银行最近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执行利率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9〕第205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各地代表处的沟通与协调。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外经贸
部(科技司)或科技部(发展计划司)联系。
特此通知。


进出银计发〔1999〕第205号 1999年9月17日



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文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列入我行出口信贷和优惠贷款业务范围。经请示人民银行同意,我行对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产
品发放的人民币出口信贷,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第一档利率(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执行,现行利率为4.05%。请遵照执行。



1999年9月24日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党委

2004年6月17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
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人才是企业兴盛之基、发展之本。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才状况在国力较量和企业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是综合国力的代表,正面临着人才竞争市场化、国际化的严峻挑战。中央企业要赢得主动、取得优势、发展壮大,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企之路。这是抓住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大力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是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创新选用方式、改进评价办法、拓宽成才渠道、强化激励约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仍不能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部分领导同志人才观念陈旧,对人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人才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高层次、高技能和复合型人才短缺;选人用人的方式比较单一,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形成,高层次人才流失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中央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三)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宏伟事业中,要把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作为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关键环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逐步形成广纳群贤、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努力造就一大批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人才,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把中央企业的人力资源转化为人才优势,大力提升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作出中央企业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四)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为动力,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培养选拔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强化人才激励为突破口,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积极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集聚各类优秀人才,为做强做大中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初步形成适应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层级结构分明、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结构配套的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思想政治工作者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培养、选用、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五)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使人才工作始终着眼于促进各类人才的健康成长,着眼于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牢固树立人才工作先行的观念,在企业各项工作中始终把人才工作放在优先考虑的战略位置,做到先行一步;牢固树立人才市场化、国际化的观念,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使各类优秀人才充分施展才干;牢固树立竞争择优的观念,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拘一格选人才;牢固树立人人都能成才的观念,鼓励广大员工爱岗敬业,人人争作贡献,人人力争成才。

  (六)重点建设好五类人才队伍。一是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具有战略决策能力,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出资人代表队伍;二是建设一支职业素养好,市场意识强,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三是建设一支科技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人才队伍;四是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熟悉生产经营,具有丰富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经验的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五是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技艺精湛,具有专门技能,善于解决技术难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七)创新人才工作机制。要努力形成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开发型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企业全员培训体系,开展员工终身教育活动,建设学习型企业,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努力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选用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通过试点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健全董事会,逐步做到出资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实施市场化选才办法,内部选才实行竞争上岗,外部选才实行公开招聘。努力形成绩效优先的人才评价机制,科学设置各类人才的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和手段,客观公正评价人才的基本要素、业绩和贡献,为科学合理使用人才提供客观依据。努力形成与市场接轨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以经营业绩考核为依据,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短期薪酬分配与中长期薪酬激励有机结合,资本、技术、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励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主要措施

  (八)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人才工作规划。规划要服从服务于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把人才“第一资源”与发展“第一要务”紧密结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体现科学的发展观、业绩观和人才观的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注重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要把人才工作规划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从企业实际出发确定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加快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人才工作有序推进,各类人才协调发展。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分层实施的原则,国务院国资委要抓好宏观指导、政策研究、重点支持和协调服务工作。

  (九)加大人才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诚信、勤勉、清廉,为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多作贡献。要实行分类培训,突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出资人代表,着力提高其战略决策能力、防范风险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对经营管理人才,着力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对科技人才,着力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自主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者,着力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有效开展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对高技能人才,着力强化现代科技技能培训,加速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技术作业水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开展员工职业生涯设计。

  (十)创新人才选用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完善企业各类人才的选拔任用制度。选用出资人代表,要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选用经营管理人才,推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实行契约化管理;选用科技人才,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专家推荐等方式;选用思想政治工作者,采取依法选举与组织选用等方式;选用高技能人才,采取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比武、公开招聘等方式。广泛推行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和人才市场选聘,逐步扩大海内外公开招聘,建立企业人才库。对企业急需的部分稀缺人才,探索柔性使用与流动的方式,形成灵活、开放的用人机制。

  (十一)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考核。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建立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考核指标和测评技术。考核评价各类人才,要论能力、重业绩、看经历、听公论。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要坚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对出资人代表,主要考核其责任意识、全局观念、决策水平、创新能力,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经营管理人才,主要考核其经营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诚信守法表现以及经营效果,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对科技人才,主要考核其科技攻关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以及实际效果,注重业内认可;对思想政治工作者,主要考核其政治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职工信任程度和企业稳定状况,评价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情况;对高技能人才,主要考核其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以及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成本。要深化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十二)强化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机制。引入社会人才市场价位,加强业绩考核,规范职务消费,逐步使各类人才的薪酬水平与市场接轨,加大对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薪酬激励力度。为各类人才创业提供良好条件,放手让人才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对在资本运营、经营管理、科技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生产技术作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强化精神激励。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权、相互制衡、高效运行的制度格局,充分发挥出资人监督、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监督约束功能,促进各类人才健康成长。

  (十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人才环境。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创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积极创建具有时代特色和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把长期实践形成的企业精神、经营理念、价值观念、职业道德,凝练成为企业员工的共同理想和行为准则,增强各类人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舆论、政策环境和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用宏伟事业吸引人才、用共同理想凝聚人才、用良好环境留住人才。

  (十四)重点抓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等老工业地区中央企业的人才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要求,把人才工作纳入到加快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总体战略之中,研究制定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人才工作规划,加大对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所需各类人才的培养、吸引和激励力度。建立双向挂职制度,要从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中选派年轻后备人才,到发达地区的优势企业挂职锻炼;同时从发达地区的中央企业选派经营管理人才,到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交流任职。帮助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促进“产学研”结合。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新局面

  (十五)把人才工作纳入企业的中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才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放在优先位置,认真研究、抓紧落实。按照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搞好统筹规划,坚持分类指导,注重整合力量,积极提供服务,实行依法管理。要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于做好本企业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认真抓好本企业人才工作。要层层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确保“人才强企”战略顺利推进。

  (十六)以改革促进人才工作的有效开展。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坚决破除束缚人才健康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观念、做法。积极推进中央企业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制度创新推进人才工作创新。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内部劳动用工、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真正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使企业的人才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

  (十七)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中肩负着重要使命,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人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努力转换机制,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人才工作先进经验,大力推进人才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本企业人才开发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切实加强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深入开展“树组工干部形象”学习教育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

  (十八)加大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使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重大举措深入人心。加强对人才工作先进典型和努力成才先进人物的宣传表彰,在中央企业形成人人努力学习、努力工作、努力成才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的总结、宣传,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中央企业建功立业。

  (十九)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大胆创新人才工作的方式方法,抓紧制定和完善本企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把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资金投入,为人才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强化人才安全意识,注意加强对人才流动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的保护。国务院国资委将对各中央企业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各中央企业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