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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53:50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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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 国家计委 等


中国专利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计委、经委(计经委)、科委、体改委(办),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各专利管理机关:
现将《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1990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原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企业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保护企业及其职工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开展企业专利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可作为评价、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各级科技、经济和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企业专利工作的机构与任务
第五条 企业应有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
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指定有关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专利工作;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企业拥有的专利。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四、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七、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八、管理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
九、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
十、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
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专利事业,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专利事务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事务的基本法律知识。
四、取得中国专利局或专利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任务
一、在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中(专职或兼职)执行任务,并对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负责。
二、积极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种事宜。
三、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四、开展本企业的专利文献检索工作,注意收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
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参与确定给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二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请求。
二、申报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经审查确认后,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五章 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应根据企业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对本企业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制定开发计划和生产技术标准,并将实施方案及时报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企业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都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到合同签订地或者企业隶属的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应有企业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的企业领导参加。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技术,凡符合条件的,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
第二十条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取得经济效益,有一定销售前景的,应按国家有关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验收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其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应有专利工作者参加。企业在进行专利诉讼时,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利工作者要依法做好本企业专利权的维持、续展、终止等有关事宜,管理好本企业的专利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从国内外引进技术时,要对该项技术的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在可行性报告中必须列有专利法律状况的检索报告,作为审批该引进项目的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和技术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避免造成侵权。

第七章 专利文献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时,应先检索专利文献,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
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应订阅有关的专利文献。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与专利管理人员要积极收集、研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信息,提出对策,及时提供给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八章 奖励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企业,应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十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企业未能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专利管理机关应依法监督执行。企业对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利管理机关的意见或裁决应予履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工作机构及专利管理人员积极办理专利事务,取得显著成绩,使企业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金,企业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等所需的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基金,以利于专利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上述各项费用的存入、开支、提取,均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管理人员申报,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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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例分析的若干工作思路

陈继瑜


作为社会主义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在实施涉及法律的行政行为时,更多的考虑“现在该怎么办”,并在结合实际的当事人违法法律事实及其危害、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来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行政管理也是如此,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例分析过程中,我们通过研究当事人的经营和实际行为,围绕现有法律进行判断,进而根据现有法律及其适用结果,作出综合执法决策,认真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职能。事实上,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案例分析人员从事的是一种“社会工程师”的工作,仅仅聆听 “法律大师”在案件分析领域的精辟讲解确实可以受益,但是“世界上没有一双鞋子可以让所有人都合脚”,实际的案例情景解析还是依靠广大的基层干部基于相应的行政文化造诣、经验积累基础上的自身综合能力。案例分析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我们“边学边做”的实战能力,最终每个行政人员还得“用自己的筷子夹自己的菜”,还是要靠自己的能力解决各人自己的实际问题。
借鉴西方MBA教程中的“案例分析思路”,笔者认为我们案例分析的核心是:“正视遇到的事实,了解当事人过去的事实行为,提高分析当事人的技巧,提高作为一名案例分析者的判断力和洞察力,准确、及时、系统地决定你下一步该干什么。”实践中我们更习惯于原有的办案思维、原有的经验查案,应该将我们的先入为主的观点置于“实验室的门口”,抛弃原有的成见,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系统了解案例所有参数、独立地积极思考、提出自己的分析结果和行动预案、并随时准备捍卫自己的观点,切实履行一个“社会工程师”的应尽职责。这可以说就是作为一名执法者的案例分析工作思路,观点仅供同行参考。

一、 了解当事人的基本违法机理
违法当事人作为经济社会的一种固有参与者,有其特殊的历史和经济必然性,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的特定的社会必然,有其固有的社会属性、经济属性、违法机理,并且违法趋势是随着社会、经济、法律等因素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同时,按照西方的有关“人类行为”的研究,正常人的潜意识、心理动机、外部刺激条件、事实行为之间往往是具有联系的,是一种必然的触发事实的“多米诺骨牌”。
日常案例分析过程中,当事人作为一个“社会人”,一个存在客观违法心理的违法份子,其违法事实行为和其潜意识中的思想、社会环境三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作为一个“经济人”,如果当事人存在主观的违法故意,其非法动机无非是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获得非法的市场份额,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其所有的违法行为应该都是建立在以上基础上的“合理动机的结果”。按照《信息论》的观点,当事人的心理、行为习惯、所有违法细节掌握的越详细,成功办理案件的概率越高。目前的情况可能我们对于法律的“合法性”考虑相对比较充分,而基于社会多元文化、交叉学科基础上的案件的全面综合分析“相对比较欠缺”,因此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之间产生一个落差,导致最终分析决策的信度受到影响,对于当事人的违法机理了解相对就不充分,不利于最终的案件处理。因此成功办理案件的必要前提就是明确“5个W和1个H”(即who 、 when 、 what、 where、 why 、how),切实落实案件的前期调查工作,务必采用逆向思维,多层次、多角度对比,综合分析,明确当事人的“非法比较竞争优势提升途径”、案件关键点、违法机理、随机违法趋势,为随后的案件分析、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 了解法律和社会的一般客观规律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世界法学界根据对于“法律认知”的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众多流派,法学史上从柏拉图的《法律篇》到茨威格特及克茨二人合著的《比较法总论》,各个流派之间、流派内部之间互相争论,螺旋式发展,最终由实践来检验相关的理论正确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人类的法律史就是一部不断矛盾、不断扬弃、不断比较、不断改良、不断发展的人类思想进步史。随着我国的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学术领域的《法理学》、《比较法总论》等法学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中国整个法律体系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的法学思想精髓的进程不断加快,整个法律体系的立法、司法理念也在不断进步,跨专业的法律研究、立法、行政体系不断完善,法律的“社会化”趋势日趋明显,相应对于我们行政部门的法律要求也日益提高。

现实工作中我们对于整个行政的实体法比较熟悉,但是对于 “法理学”“法律史”“法律比较研究”等等领域的理解相对淡薄,以致于我们往往局限于解决常见的违法问题,涉及没有先例可循的、交叉法律制约的问题显得束手无策,法律的综合研判、决断能力有待提高。执法过程中我们习惯于用简单的法律条文去“套”违法行为,但是却很容易忽视了整个法律的精髓和初衷。法律作为一步人类文化的进步历史,有其固有的社会、经济机理和辨证法则。客观而言,法律的所有问题围绕着人与自然、理性、道德、功利、正义、自由、公平、惩罚等问题而产生。并不是局限于我们日常接触的几部行政法律、法规,如果仅仅拘泥于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看待问题,很容易产生“瞎子摸象”的失误。
根据以往的工作经历,笔者窃认为:就案例分析的指导思想角度而言, “法理”和“法哲学”领域倾向借鉴、采纳20世纪美国的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代表作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史解释》,其思想博采各种法学流派的优秀理念,主张努力综合分析、历史、哲学和社会学等方法,通过某种形式的社会哲学和法理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相互融合。庞德认为法律是“社会工程”,法理学是“社会工程科学”,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功能及其结果,重视“行动中的法律”,倡导“法律的社会化”;在涉及法律与经济问题领域,可能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学思想——代表作《正义的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法理学问题》,比较适合基层实践;在国际法律的竞合、借鉴领域、解决社会法律问题领域,《比较法总论》不失为一本切实可行的法学经典,同时比较法更是一所“真理的学校”、“解决办法的仓库”。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的:“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树皮(即奎宁)不在自家菜园里生长出来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今后可能会由更好的法学思想、实践方法,不妨广纳先进法学文化的精髓,指导我们的实践。

三、 具备正确的方法论和判断技巧
如果说法律是“社会工程”,那么我们案例分析人员将是行政管理领域的“社会工程师”。当后人分析庞德的经典法学思想时候,十分明显的感觉到三个特征——博采众长、务实、不断改良。这对于今天我们分析行政经检案例,同样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作为一种“社会工程”的一个细分化领域,案例分析的本身就是一种通过各种案件“征候”了解案件内幕“黑箱”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应用各种先进思想、方法论的实践认知、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更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处事态度在执法领域的“应用”。她可能需要包容的大度,也包含计较顶针的细节,更是“普遍联系”的执着。典故“瞎子摸象”有时候可能就是我们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如果我们每人都是一个“瞎子”(没有联系的思维,没有学术的包容的态度,同时执着于个人的真实经验和感知,并且不承认现实社会的客观事实),那么最终我们会陷入“无休止”争论的泥潭。如果我们采用普遍联系的态度,采用兼听则明的指导思想,将各个瞎子的说法联系起来,综合分析,那么我们才由可能会得出“大象的真实轮廓”。实际工作中,“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群体的合作得到的将是群体效应,这将更加有助于我们看清案件的真实面目,使我们有可能得到更多的机会、更广阔的视角、多唯度的时空权衡、比较、评论分歧的优劣所在,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认知论、方法论的问题,更是普遍联系、与时俱进的问题。其次应该采用多元文化视角。当今法学界,各种理论的包容程度越来越明显,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相互融合趋势也日益加深,多元文化对于法律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整个法学界的首肯。基层一个普通的案件,可能包括社会、经济、法律、人文环境等多方面的情景因素,同时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我们并不知道“哪片云彩会下雨”,如果按照纯粹法律的思维,得出的结论并不完善,可能按照多维的视角得出的结论会相对比较完善,相对比较真实,同时符合“现代法哲学”的思想。这点对于案件的最终决策相对有利。

哲学家康德说:“人人既具有获得真理的思维能力,又有按照原则去行动的实践能力。在这两种能力中,实践能力优于思维的能力,因为它构成了人的生命。”毫无疑问,我们执法者人人既具有案例分析的思维能力,又有按照依法行政的实践能力,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不懈努力,今后将来会涌现越来越多的“法律工程师”,凭借我们理性的思维能力和求真务实的实践能力,在“案例分析”理论、实践的园地中,培育出更多的“法学奇葩”!


对依法治教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郭玉春
(楚雄师院附小 云南 675000)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竞争激烈,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教育的竞争。发展教育是振兴中华的必由之路,科教兴国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确保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教 科教兴国 完善立法 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着漏洞和盲点,特别是当前我们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加入WTO并进行教育服务的部分承诺后,使我国的教育面临更多的情况、更新的问题。教育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教育改革和依法治教进程发展缓慢,学校治学以及在学校教育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还缺少应有的依据。特别是如何及时、正确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一度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使得全国教师和学生近3亿人口的庞大社会群体的权益难以实现法律保障,严重制约着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早日实现。
发展教育是振兴中华的必由之路,科教兴国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确保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下面就如何实现依法治教,如何做到有法可依谈一些自己的看法,请同行和专家不吝赐教。

一、振兴中华必须发展教育
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教育的竞争。世界政治的多极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促使当今世界风云变换,充满着激烈的竞争。正如哪里不重视教育、不发展教育,那里的劳动者素质就会普遍降低,那里的经济就不能发展的简单道理一样,世界各国的竞争,实际上是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劳动者素质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教育的竞争。中国近20年来推起的一波波教育教学改革的浪潮,其目的就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力图通过科教兴国来实现民富国强的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和几代中央领导都十分重视中国教育的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条必由之路。《中国教育发展纲要》实事求是地提出了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目标:要求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框架。并提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坚持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办学效益,实行分区规划,加强社会参与”的战略思想。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继续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氛围。”他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还指出: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仅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劳动者素质才能真正得到提高。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才能成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才能取得成功,振兴中华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二、发展教育必须依法治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确立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使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我国在校大中小学生约有2.5亿人,再加上全国的教师队伍,我国直接在各级各类学校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将近有3亿人,按3亿个家庭人口计算,我国约有近十亿人口的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影响,中国的教育真可谓是世界上参与人数最多、受关注人数最多的事业之一。如何让10亿人“安居乐业”,让教师静心从教,让学生安心学习,让学生家长放心工作,这将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早日实现,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国家出台的一系教育法规文件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规范学生家长的监护行为,规范全社会的助学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实现依法治教。努力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民富国强、“天下太平”。

三、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
继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之后,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学校教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基本局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近20年来,我国的教育形势发展不容乐观。如素质教育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教育的战略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实;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差等。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全社会对教育的基础战略地位认识不足,很大程度上还由于存在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我国大中小学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是未成年人。尽最大可能保障广大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和保障。如果我们充分认识到学校教师、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生活、工作中的影响及其特殊地位的作用,充分认识到学校教育对于促进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战略地位作用,我们就会意识到依法治教也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系统工程,依法治教迫在眉睫。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学校教育和管理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碰到了一些新的情况,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人们头脑中一些根深蒂固的旧思想、旧观念的顽固和僵化,更是严重影响着我国教育法制化的进程,必须尽快加以改革和补充完善,使之进一步达到依法、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要求。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存在着漏洞和盲点,依法治教,未必有法可依,使得学校教育及管理出现混乱情况,学校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缺少应有的依据。例如政府不按规定投入教育经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并且由谁来担责?监护人不按规定送其子女就学,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正确认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如何正确判定学校有无过错责任?等等。对以上问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很好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教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依赖,也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效力。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除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应当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保护学生安全,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儿童、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群体,学校是儿童、青少年最为集中的地方,特别是随着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内容的丰富和活动方式的改革,以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增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也增加了发生学生伤害的可能性。目前,由于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解释外,尚无专门针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因此,一方面对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当事方的责任认定、事故处理途径、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何追究责任等缺乏明确的依据,给伤害事故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其二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规则和程序,使学校难以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而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也容易出现学校在救助、赔偿和处理等方面无所遵循的情形,往往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在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使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第三是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缺乏具体的依据,使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难以明确自身职责。有些学校因为担心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取消了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取消了体育课的一些项目。这些状况,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明确学校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切实的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法律工作者应努力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使依法治教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依法治教需要司法公正
2002年8月,国家教育部制定颁布了《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在全国实施。《办法》主要出台了“十种意外学校无责任”和“十一种伤害学校担责”;并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关系,明确了学生家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地位的对等性。《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全国各地引起了不同程度的反响,为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为推动依法治教的进程增大了新的动力。有人说《办法》的实施,将给依法治教真正带来“春天”,还有人说它是黎明的曙光——法制的“艳阳天”即将到来。一段时间,媒体聚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青年报》、《中国教育报》、《新民周刊》、《中华网》、《新华网》、《楚天都市报》、《新闻晚报》等纷纷评说:“人身伤害有法可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7年等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起争议,学校定心家长皱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起实施,校园悄现‘保险热’”……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地方,一段时间以来,怎样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成了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和感到头痛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学校,往往强调自己作为社会教育机构较其他主体的特殊性;而家长则认为学校与自己一样同样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在校内甚至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更为关键的是,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之前,学生与学校这一对特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指引和可操作性。因此,一旦发生问题,双方之间往往共识少、分歧多,甚至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现行法规的细化规定和有效补充,它具有适用范围广、内容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出特点,在实际应用中便于理解、形成共识、便于实践,有利于化解矛盾,能起到规范、约束等法制化的积极作用。可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是依法保护学生权利和义务、维护学校利益的要求,符合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是真正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但是,由于《办法》还只是部门规章,与《民法通则》等全国性的根本法律相比较而言,属于下位法,其效力就存在问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有待进一步实践和完善。
2、加强学习,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基础。依法治教首先要加强学习,要与时俱进地转变观念,不断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治教不仅是教育工作者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工作者的任务,它更要依靠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和共同参与。其中,各级政府能否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关心教育,切实把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正落实是依法治教的关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因此,社会各届人士都要加强学习,提高正确认识,增强法律观念,要努力做到知法、懂法、执法,共同创造一个依法治教的良好环境,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发挥积极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的良好氛围,自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自觉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3、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正如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一样,司法公正同样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都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执行。目前,由于我国在关于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使得发生事故之后不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即使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进行处理,也因缺乏必要的依据而很难做到公正司法,很难让几方当事人都能够心服口服,进一步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对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种各样事故发生也千奇百怪,那种想仅凭法官个人的能力就要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因此,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只有真正实现有法可有依,才有可能做到司法公正。当学生在受到人身安全的伤害时,当学校的权益遭到损害时,我们才能拿起法律武器,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利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特别是当前我们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加入WTO并进行教育服务的部分承诺后,将使我国的教育面临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必须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更强大的效力性,真正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依法治教保驾护航。因此,为了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司法公正,我们要坚持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司法制度的改革;要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对其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有效地发挥教育法规在依法治教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健康迅速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依靠教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治教予以保障,而依法治教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司法公正。只有这样,科教兴国的战略思想才能实施,富民强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二○○二年十二月




参考文献:
1、李景舒编著《教育法规选讲》,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陈远清主编《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年
3、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应用指南》,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
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
5、《法律图书馆》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