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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4:18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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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 公安部


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5月6日,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报工作,加强汽车生产管理,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汽联)行驶汽车行业管理,公安部实行全国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汽联、公安部确定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目录管理。凡国内生产汽车、改装车和摩托车的企业及产品,不分隶属部门和地区,均应纳入目录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汽车工业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联营公司、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负责目录的申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目录是作为办理车辆牌照的依据。对列入目录的企业及产品,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和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牌证核发手续。
第四条 目录由中汽联、公安部负责联合审批,在全国统一公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另行编制、公布目录。
第五条 申请纳入目录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产品应按国家规定的开发程序和标准,进行试验鉴定。产品鉴定时,须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 目录的审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汽车工业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联营公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按照当年申报目录的要求,负责目录的申报工作,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各申报单位报中汽联。
(二)中汽联根据初审意见,对申报的企业及产品进行汇总,会同公安部联合审批、公布。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目录申报工作;计划单列的企业联营公司,负责其紧密联营的企业的申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未下放的企业的申报工作。
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各企业直接向中汽联摩托车行业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对已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由中汽联组织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按照《汽车质量评定办法》和《摩托车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目录审核的依据。
对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抽查的企业及产品,按不合格处理,并取消其目录资格。
第九条 国家已公布淘汰的国产、进口车型和各种拼装的车型,均不得申报目录。
第十条 目录每年公布二次,上半年申报目录的截止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申报目录的截止日期为九月三十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公安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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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7月5日,新闻出版署

近来,一些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特别是文艺类出版物的封面、插图及内容介绍、广告宣传品中,出现带有色情、淫荡、恐怖凶杀形象的画面,有的还配以刺激性和挑逗性的文字,影响很坏,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出版发行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经国务院批准,特对出版物封面、插图及出版物广告暂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中,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徕读者。
二、出版单位要对自己所出版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图、提要和广告宣传品负责,严格把关。各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加强检查监督。
三、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卖或变相出卖书刊号;不得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不得以刊代书或变相出书;也不得用要目代替刊名或扩大要目;不得放弃书刊的编审权,而将书刊承包或部分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任其决定书刊的内容、封面、提要和广告宣传品等。
四、渲染淫秽、色情、凶杀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图、广告、宣传品,凡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的,应追究出版者的责任;对未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而私自印制的,要追究制作者、张贴者的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者,按新闻出版署1988年7月5日《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的有关条文分别予以处理。


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优惠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优惠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91〕70号文件对云南省可以享受民族自治区有关政策待遇的规定,本着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边疆稳定,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少数
民族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少数民族地区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确定适用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程序,均按国家《暂行条例》第三、四、五、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在少数民族地区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国家禁止的除外),给予减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如下:
(一)对在怒江州、迪庆州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特案暂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在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和经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以及边疆县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减征50%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五条 对个别属于国家限制发展但又是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和生活所急需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税务局、省计委或省经委共同研究处理。
第六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按国家《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少数民族地区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全部留归当地财政,专项用于能源、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民族自治州、县。
第九条 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边疆县以外的县(市、区)(见附件2)内进行的县办工业(国营、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可比照本办法给予减征50%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边疆县名单

昆明市:路南、禄劝县。
昭通地区:鲁甸、巧家、永善、镇雄、彝良县。
曲靖地区:寻甸、会泽县
楚雄州:楚雄市,双柏、牟定、南华、姚安、大姚、永仁、
元谋、武定、禄丰县。
玉溪地区:峨山、新平、元江县。
红河州:个旧、开远市,蒙自、建水、石屏、弥勒、泸西、
元阳、红河、绿春、屏边、河口、金平县。
文山州:文山、砚山、西畴、马关、丘北、广南、富宁、麻
栗坡县。
思茅地区:普洱、镇沅、景东、景谷、墨江、孟连、澜沧、
西盟、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勐海、勐腊县。
大理州:大理市,祥云、宾川、弥渡、永平、云龙、洱源、
剑川、鹤庆、巍山、南涧、漾濞县。
保山地区:龙陵、腾冲县。
德宏州:畹町、瑞丽市,潞西、盈江、陇川、梁河县。
丽江地区:丽江、宁蒗县。
怒江州:泸水、福汞、兰坪、贡山县。
迪庆州:中甸、德钦、维西县。
临沧地区:沧源、双江、耿马、云县、镇康县。

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边疆县以外的县(市、区)名单

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呈贡、晋宁、安宁、
富民、宜良、嵩明县。
东川市
昭通地区:昭通市,盐津、大关、绥江、威信、水富县。
曲靖地区:曲靖市,马龙、宣威、富源,罗平、师宗、陆
良县。
玉溪地区:玉溪市,江川、澄江、通海、华宁、易门县。
思茅地区:思茅县。
保山地区:保山市、施甸、昌宁县。
丽江地区:永胜、华坪县。
临沧地区:临沧、凤庆、永德县。


199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