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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48:46  浏览:8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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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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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
(1996年5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重点机电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强和完善“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系指,获取使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料件贷款且具有外贸经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工)贸公司。
第三条 专项外汇料件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银行发放的专项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原辅材料专项外汇贷款。
第四条 经批准使用“贷款”的“企业”名单由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凭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和进口合同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偿还“贷款”专用帐户。
第五条 偿还“贷款”专用帐户的外汇收入只限于出口收汇;支出仅限于偿还“银行”发放的“贷款”。帐户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贷款”余额。超过“贷款”余额部分的外汇收入,必须按规定办理结汇。
第六条 偿还“贷款”专用帐户仅限在发放“贷款”的银行开立。对该帐户的日常监管,按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批准使用“贷款”的“企业”,应于出口报关前,持所在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证明文件、出口合同、贷款协议及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已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收汇后,对于“贷款”余额内的出口收汇,可以凭有关“收帐通知”向领单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余额外的出口收汇凭结汇水单办理核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为企业办理核销,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退税联。
第九条 “银行”应当在“企业”办理核销后,方能为“企业”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械部机关公文校对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机关公文校对办法
1993年10月6日,机械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对是公文处理工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是保证公文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条 校对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一个数字、一个符号、 一个字词的差错会造成严重的工作失误、经济损失或政治事故。因此, 校对人员负有重要的责任。
第三条 校对又是一项十分细致、难度较大的工作。 校对人员必须具有严肃认真、全神贯注、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第二章 校对职责
第四条 校对的基本职责是:对原稿负责,使校样符合原稿。
第五条 校对的职责还在于:在对原稿负责的基础上, 还要尽可能地发现原稿上的差错, 但不允许对已经领导审定的原稿作原则性的或整句、整段的修改。如确需修改,要经核稿人、签发人同意。
第六条 为了对校对负责,校对人员必须在原稿上签字。 如发生严重校对错误,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校对方法
第七条 常用的校对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对校法
原稿放在左边,校样放在右边。先看原稿,后对校样。 左手食指指着原稿上要校对的文字,右手执笔,顺着校样上相应的字句移动, 遇到打错(或排错)的地方。随时用校对符号或文字在校样上批注。 特别要注意按照原稿逐字、逐句、逐个标点地校对,看、念、想结合进行。 眼睛要在每个字、每个符号上停留一下,不要一滑而过,同时有节奏地默读文句, 并使脑子作出反映。切忌读书看报式校对。
(二)折校法
原稿放在校对者正前面的桌上,校样拿在两手的食指、 大拇指与中指之间(右手同时执笔)。从第一行起校一行折一行, 使原稿每一行的文字紧紧靠近校样上要校的那一行文字。 要尽量做到一眼能同时看清原稿和校样的字句。折校法一般适用于原稿是打印稿或铅印稿,而不适用于手写稿。
(三)读校法
由两人合作,一人朗读原稿,另一人核对校样,并改正校样上的错误。座位一般为读者在左、校者在右,以便校者在需要时向左边查看原稿。 读者要将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朗读准确,速度要缓慢,音调要有节奏。 标题,每行另起等都要分别口头交代清楚。
以上三种校对方法各有优缺点。采用哪种校法, 要根据原稿和校祥的清晰程度决定。重要的文稿要采用两种以上的校法, 并至少有两人参加校对。

第四章 校对知识
第八条 校对必须具备以下知识:
(一)懂得并正确使用校对符号。这是保证校对质量的重要条件。 不少校对错误就是因为校对者不懂或不能正确使用校对符号造成的。 校对符号必须统一; 不统一, 就会产生混乱和错误。 原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于1982年1月1日颁发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供全国各出版社统一使用。目前,公文校对也是使用的这套校对符号。
(二)要了解打印件、铅印件的版面格式以及字体、 字号等方面的简单知识。
(三)校对用笔:笔迹的颜色要鲜明醒目,最好用彩色笔。
(四)校对要全面,不但要校正文,而且要认真校标题、 发文字号、密级、签发人,校主送、抄报、抄送、发文单位,校主题词、 发文时间、页码等。其中公文标题、发文时间尤其容易忽视,要特别注意。 附件同样要认真校对。
(五)要注意字形、字音、字义相近的字,注意多字、漏字、 错字,注意多行、漏行、错行,要特别注意数字错误, 注意外文和拼音字母有无错漏。

第五章 校对规定
第九条 校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由拟稿人亲自校对;如他人为拟稿人代校, 首先要了解和熟悉文稿的内容,识别清楚文稿的文字、数字、符号等。
(二)一般公文要二校;重要公文至少三校,并有两人以上参加校对。铅印件一律三校。
(三)微机打印件,无论二校、三校件,最后一校一律看打印的腊纸。
(四)文印室、印刷厂要及时通知拟稿人校对(同时告知发文字号)。校对人员要在文稿“校对”栏签字。未经校对的文稿一律不准印制。
(五)无论二校、三校件,最后一校经打字员、排版工人改正后, 校对人员必须进行复核。在复核中, 要特别注意校改过程可能产生的新的错误,一种是校对人员自己校错改错,另一种是打字员、排版工人改错。 复核对整个校对质量起最后把关的作用,以确保万无一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