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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8:22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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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医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中医条例
湖南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中医条例》已于1998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中医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5日
湖南省中医条例
(199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展中医事业,发挥中医在防病治病
中的作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及其管理活动的,
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应当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
法,吸收、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实现中医现代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贯彻中西医并重
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把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
其所属的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医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促进中医事业的
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乡镇卫生
院应当开展中医医疗和开设中药房,村卫生所(室)应当开展中医业务。
第八条 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撤
销、合并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
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中医医疗服务的中医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并依法注册,
中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禁止无证行医。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药人员为主体,突出中医特色,发挥中
医医疗技术优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业务用房和医疗
仪器设备。
中医医院应当健全临床科室,加强中医专科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开
展医疗、康复、预防、保健、心理卫生咨询、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剂管理,使用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
务质量,并按照核准登记的地点、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医药科学技术工
作纳入科学技术规划,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攻关。
第十四条 中医科学研究应当以临床应用研究为主,加强基础理论和预防
医学研究。
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以及中医药科技人员综合应用现代
科学技术,开展中药剂型改革和中药新药研究,开发和推广中医药新技术、新
成果。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鼓励中医和
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十六条 加强中医药文献的保护、整理、开发和利用,鼓励捐献有价值
的中医药文献、特效方药和专门技术。
第十七条 申请开办中医药学历教育,应当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开办中医药非学历教育,应当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
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本系统、本单位的岗位培
训除外。
接收外国留学生学习中医或者举办涉外中医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具有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经国家和省评定的名老
中医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延长其退休年龄。
鼓励和支持名老中医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将农村中医
事业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农村中医医疗服务网络。
稳定和发展农村中医药队伍,鼓励中医药人员到农村和基层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中医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按照不低于
卫生事业经费增长的幅度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医专项经费,用于中医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和
人才培养等重点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支持、资助发展中医事业。
第二十一条 确定医疗、工伤保险等定点医院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同
等对待中西医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植、保护、开发和利
用中药材资源,扶植药材基地建设。
鼓励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中药材基地,促进中医药教学、科研
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下列项目实行同行评审、鉴定,或者由有关部门组织中医药
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一)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评审;
(三)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
(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对发展中医事业有重大贡献或者做出突出成绩的,由人民政
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侵犯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合法权益的,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中医管理机构和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
构的人员在中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
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中医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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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拍卖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拍卖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480号


  为加快转变拍卖业发展方式,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我国拍卖业发展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国拍卖业稳步发展,拍卖已逐渐成为重要的商品流通渠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一是拍卖行业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末,全国有拍卖企业5222家,注册拍卖师9075人;2010年拍卖业成交额6565.45亿元,比“十一五”初期增长136.37%。二是价格发现、公平交易等作用进一步显现。拍卖成为政府部门公平、公正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理罚没资产和涉诉资产的主要交易方式, 2010年,政府部门及法院委托的拍卖成交额为4720亿元,比“十一五”初期增长200.85%。三是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除法院、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组等传统委托来源外,其他机构委托、个人委托等民间委托的私有财产拍卖业务稳步增长,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重要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交易市场之一。四是专业化分工不断加强。一些拍卖企业在各类拍卖业务的细分市场上各有专长,主营业务不断明晰,形成了艺术品拍卖、资产拍卖等专业分工。五是拍卖方式逐步丰富。一些地方拍卖协会及企业在开展传统拍卖业务的同时,建立了网络拍卖平台,积极开拓网上拍卖业务,取得初步成效。
  “十一五”期间,拍卖业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创新意识不强,一些企业行为和行业秩序有待规范,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等,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应在“十二五”期间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拍卖业转变发展方式为中心,以完善行业法律法规为基础,引导行业创新管理方式,走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道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完善拍卖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培育专业化市场,全面提升拍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形成一批适应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要求、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拍卖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宣传工作,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认知度、拍卖交易在商品流通中的重要性大幅提升。“十二五”期间,行业成交总额年均增长18%,达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
  三、工作任务
  (一)拓展业务领域。以市场化和专业化为目标,引导拍卖企业开拓新市场,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开拓社会委托资源,积极培育机动车拍卖、无形资产拍卖等创新项目,采取相关配套和保障措施,推动拍卖业务领域的拓展。积极探索农产品拍卖,制定相应的鼓励发展政策,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有计划地建立农产品拍卖市场,选择适合拍卖交易的农产品品种探索进行拍卖交易,逐步推动拍卖成为大宗农产品流通的重要交易方式。
  (二)形成区域特色。结合不同区域市场发展情况,推动各地拍卖业发展,支持北京等有基础和条件的地区重点发展文物艺术品拍卖,逐步形成世界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支持和引导东部拍卖企业探索新业务领域,推动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协调发展;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粮食、蔬菜、花卉、辣椒等特色农产品拍卖。
  (三)规范行业秩序。积极推动企业及拍卖行业协会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拍卖企业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良好的并得到社会公认的拍卖业诚信体系。加强对经营性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治理各类违规经营,打击各种违法拍卖活动,开展艺术品拍假、假拍治理整顿专项活动,规范各种名义的竞价、网络竞拍、电子竞买等变相经营性拍卖活动,治理扰乱拍卖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倡导拍卖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形成规范的行业经营秩序。
  (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拍卖企业学习国外先进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降低服务成本。鼓励具有竞争力的拍卖企业打造品牌、走向国际市场。
  (五)发展电子化、信息化的拍卖方式。推动网络拍卖平台建设,建立适合网络拍卖活动的交易规则和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拍卖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和监督机制。将信息化成果应用到工商报备、统计报送、诚信建设等领域。切实维护网络拍卖活动参与各方的权益,推动网络拍卖健康发展。
  (六)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拍卖企业准入及退出的标准和机制。将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作为行业准入的重要依据,严把拍卖企业设立审批关;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培育情况,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建立和完善拍卖企业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和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及丧失继续经营条件的拍卖企业要坚决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取消其拍卖经营资质。
  (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把发展拍卖师队伍和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结合起来,规范各类拍卖执业资格认定,改革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推进拍卖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展,拍卖师考试制度要与行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开展拍卖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考核标准,实行执业与非执业拍卖师分类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修订《拍卖法》,起草《拍卖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拍卖企业的发展和布局实行规划管理,保障并促进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订标准规范。加快制订各类拍卖业务标准,建立完善拍卖业标准体系,引导拍卖企业规范运作、科学发展。根据实际需要制订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加大标准规范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断提高全行业标准化水平。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多部门联系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财政、国土、文化、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文物等部门的合作,解决拍卖行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政策协调,争取包括国有产权拍卖、司法委托拍卖、文物进出境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并支持行业协会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并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沟通行业信息、推广先进经验、认证企业资质、标准制订和宣传贯彻、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升拍卖业社会形象,加强拍卖业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快相关学科建设,扩大拍卖业的社会影响力,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全文
一、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