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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李贤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44:18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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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来,少年犯罪逐步演化成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各国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特点的少年司法制度,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

  少年司法制度的福利化趋势

  早期,各国对待少年犯罪的方式与对待成年人犯罪的方式基本相同。工业革命催生了美国的儿童福利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儿童被作为一个有着特殊需要的独特个体来进行对待,少年法庭的任务被认为不是审判与处罚儿童,而是为了把儿童从犯罪生涯和道德败坏的深渊中解放出来。因此,少年法庭属于社会福利工作者的活动领域,被列入社会福利机构。

  英国《1948年儿童法案》提出了致力于一系列的儿童照料服务——建立儿童指导中心、儿童精神病医疗中心和集体宿舍的工作。随后,该国《1969年儿童和少年法案》又提出以保护与福利主义为核心,应将犯罪视为一种潜在的混乱或病变的症状,儿童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并认为违法儿童是被忽视、被虐待或剥夺权利的人,少年司法的宗旨在于治疗他们或使他们改过自新。

  联合国成立后,历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均重点讨论了少年的特殊保护和少年司法问题,并制订了相应的法律。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作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倡导性规定,正好与儿童福利化观念相吻合。根据这项原则,各国应当在制定各项政策、处理儿童事务中,对儿童的利益作为优先考虑。

  少年司法组织的专业化趋势

  少年审判组织的专业化首先从美国开始。1899年4月14日,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随着该法令的生效,芝加哥市库克郡成立了第一个独立于成人审判机构的少年法院。此后,少年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得到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性法律文件的认可。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如今,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确认全国2700个法院可以受理少年案件。

  在日本,建立了以家庭裁判所为中心的完备的少年司法系统,包括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家庭裁判所等司法机构,少年鉴别所、少年院、少年刑务所等矫治机构,地方更生委员会、保护观察所等保护机构,以及儿童商谈所、养护设施、教养院等儿童福利机构,形成了处理少年案件的审理、矫治、保护、福利一体化机制。

  少年法庭人员的多样化趋势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对少年审判人员构成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强调“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组成应反映出触犯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的多样性成分。应努力确保少年司法机构中有合理的妇女和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少年审判组织构成人员的多样化旨在避免政治、社会、性别、种族、宗教、文化或其他种类的歧视,尽可能地保持少年司法的公正性。首先,除了专业法官外,应有非专业法官担任。如在德国,少年法庭必须由3名少年法官与2名少年福利委员会推荐的参审员组成。其次,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法官参加。如英国法院少年庭,在2名非专业治安法官中必须包括一名女士。再次,多民族成分。如在美国,会尽量避免完全由有色人种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白人少年刑事案件,同时也会尽量避免完全由白人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有色人种少年刑事案件。

  司法术语的人文化趋势

  各国规定了少年司法的专门用语,体现出对少年违法人员的特别关爱。如对少年司法机关的称谓,也有特别的考虑。在日本,少年审判机关比较接近行政办公机关的称谓。日本的家庭裁判所,虽然是“准司法机关”,但内部机构称谓则相似于行政办公室,如“违反交通规则教育室”、“监护人谈话室”、“调查官与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相谈室”、“科学调查室”等。日本少年司法的对象统称为“非行少年”,它包括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具有犯罪倾向的少年)。被指控犯有某项罪行的少年不被称为刑事被告人,而是称为被申请人。少年被申请人不是面临刑事起诉,而是“少年违法行为之诉请”。

  如果少年被申请人在判决前被羁押,则应在“少年拘留中心”内进行,而不是看守所。如果该少年被发现有犯罪行为,法官将作出“裁决”,而不是刑事判决。如果一个少年被置于一个保安性的机构,也不叫作监狱,而是“训练学校”或“特殊学校”以及“帮助少年儿童中心”。监禁的时间也并不取决于他犯罪所导致的损害程度,而是取决于监禁刑矫正(刑罚)机构认为他是否已经改过自新。

  开庭审理前的亲和化趋势

  由于少年犯适用刑事处分的条件十分严格,于是出现了具有亲和力的措施,使得许多案件在庭前得到化解和处理。

  一是身份保护。加拿大司法机关认为,少年犯姓名的公开会阻碍矫正并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该国有一项法律规定,违法少年的身份必须保密。二是庭前和解。通常,少年法庭在确定少年犯罪人后,要与其面谈,在得到积极的响应后即召集少年犯的父母及被害人进行讨论,形成一个双方可接受的赔偿方案。如果达成协议,就不再将少年犯送交法庭审判。三是家庭会议。通常由少年法庭组织召开有专业法官、少年犯、被害人及其亲朋参加的家庭会议,以解决少年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四是过错积累。在英国,对于初次发生轻微犯罪行为(如在商店偷窃糖果)的少年,一般先由警察约见对其进行讯问、教育和警告。只有该少年在第三次犯罪时才会被起诉。五是缓期科刑。其方法是,少年法庭对少年犯先判决有罪,但不作出刑罚处理,只确定考验期和观护人进行观护考验,并让其继续就学和生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教育和矫正。考验期一般为1至2年,如果表现好,有罪判决即告消灭。

  对少年犯处分的社会化趋势

  各国少年法庭采取多种手段对少年犯进行处理,基本上将教育改造的责任交给了全社会。主要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保护观察。这是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其要求是: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与保护观察员会面、在社区范围内活动、夜间在指定的时间段不得外出等。美国经少年法庭处理的少年中,有60%采用了这种方式。二是赔偿损失。法院判令少年以金钱或劳动的形式对被害人或社区进行赔偿。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直接判定赔偿数额或者由被害人与违法少年共同协商赔偿数额。三是家庭监禁。少年犯除上学、工作或其他取得观察保护机构许可的事情外,通常被限制在家中。其不在家的时候也要受到家长和观察保护组织的严密监督。家庭监禁费用成本低,且能减少交叉感染,已经成为美国少年司法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点。四是追究连带责任。英国“养育令”规定,少年法庭可要求少年犯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为期两个月、每周一次的教育少年指导会议或咨询活动,如果违反养育令,将被处以1000英镑的罚款。五是消灭犯罪记录。在德国,少年犯服刑期满或免刑2年后,法官可以根据家长、法定代理人、检察官等人的申请,以通过决议的形式取消刑事污点。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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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公安边防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公安边防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复函
财政部



公安部:
你部《关于边防检查收费实行“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函》(公边〔1998〕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公安边防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有关规定,公安边防机关收取边防检查
费时,应使用我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其中,签发进出一次有效的《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取的工本费,使用《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收据》(样式见附件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中华人民共
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收取的工本费,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收费收据》(样式见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收据》(样式见附件三);收取其他边防检查收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样式见附
件四)。统一印制的新票据从1999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公安边防机关原使用的旧票据自新票据使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收费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收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由你部统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并发放到各收费单位。
三、你部应建立边防检查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告上一年有关票据的使用情况以及收费收入情况。按规定及时将边防检查收费收入缴入中央金库,自觉接受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四、公安边防机关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暂定3年。保存期满后,由你部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你部负责统一销毁。
五、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函相抵触的,以本函为准。
附件:一、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收据(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告证收费收据(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收据(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略)



1998年10月26日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调委发〔2004〕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管理体制

  (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高层次决策机构,其任务是决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是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为:研究提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负责主体工程投资总量的监控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协调、落实和监督主体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工作,负责主体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察等工作;具体承办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阶段性验收、单项(单位)工程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及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主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负责组织或协调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参与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实施节水治污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检查监督治污工程建设;负责南水北调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提出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四)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在建设期间,主体工程的项目法人对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筹资和资金使用负总责。其主要任务为:依据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负责组织编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负责落实主体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等进行管理,为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提供条件,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

  (五)承担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测(包括勘察和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业务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用,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设程序及要求

  (六)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程序分为: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九个阶段。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七)南水北调工程的设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需进行重要修改、变更,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市场准入管理

  (八)实行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凡从事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九)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资格)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活动。

  (十)承担南水北调单项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条件、建设管理经历(业绩)必须符合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

  (十一)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所承担工程要求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经历(业绩)。

  (十二)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经历(业绩)。

  (十三)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业绩)。

  (十四)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一级建筑物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经历(业绩);承担渠道及二级以下(含二级)建筑物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一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经历(业绩)。承担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五)承担南水北调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经历(业绩)。

  (十六)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其他中介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经验)。

  (十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实行动态管理。南水北调办对从事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建立行为档案,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

四、项目法人

  (十八)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法人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组建方案组建。

  (十九)项目法人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结构(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合理,规章制度完善。

  (二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采用项目法人直接管理、代建制、委托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项目法人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一个或若干单项工程的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专业化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在单项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权限等,由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和委托管理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五、招标投标管理

  (二十一)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南水北调办批准,并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三)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核验招标代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资质(资格),不得让无资质(资格)或资质(资格)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四)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招标分标方案,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0天报经南水北调办核准。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和南水北调办网站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二十五)开标、评标与中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主体工程评标结束,项目法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南水北调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十六)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六、合同管理

  (二十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八)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额较大的项目(具体金额划分标准另行制订),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谈判前应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对合同条件严格审查。对特别重要和金额巨大的项目,南水北调办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派员监督。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南水北调工程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也可以直接提出仲裁或提请法院裁决。合同争议调解的程序、范围、机构以及合同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应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合同争议协调期间,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止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业务活动。

  (二十九)南水北调工程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建立。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合同争议调解管理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七、建设监理管理

  (三十)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三十一)监理单位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所承担的监理任务,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经验、技能、工作水平应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控制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监理。

八、施工管理

  (三十二)承担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的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三)凡进入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三十四)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按照南水北调办的要求由有关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三十五)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时支付工资或劳务报酬。对恶意拖欠雇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施工单位,南水北调办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的资格。

  (三十六)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十七)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施工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下同)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人员。建造师必须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和3年以上从事大型或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经历。

  (三十八)签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对工程施工安全、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文明施工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三十九)承担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设备。

九、质量管理

  (四十)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南水北调办依法对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四十一)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采用巡回抽查和派驻项目站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南水北调办在重要单项工程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四十二)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是南水北调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由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四十三)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十四)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判别标准、报告、调查和处理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十、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五)南水北调办依法对主体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方案、措施。

  (四十六)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项目法人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

十一、信息与进度管理

  (四十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信息员,定期汇总工程设计、建设信息,分别按照月、季、年编制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报南水北调办。

  (四十八)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由项目法人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报南水北调办批准后执行。

十二、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四十九)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含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总体建设进度要求编制,经南水北调办审查、汇总平衡后,报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十一)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委下达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办据此组织编制分解细化的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法人,同时抄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依据南水北调办下达的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和有关合同,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

  (五十二)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十三)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建设资金。

  (五十四)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编报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和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经过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十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应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银行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建设资金(财政拨款部分)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原则上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具体实施操作程序,由财政部会同南水北调办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十六)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十七)南水北调工程贷款由项目法人作为承贷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及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贷款协议报南水北调办备案。

  (五十八)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负责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处理会计业务和编制会计报表,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合理分摊费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资料,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十九)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按照工程竣工决算要求归集工程建设成本,为编制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六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计划及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工程稽察

  (六十一)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经常性稽察由南水北调办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南水北调工程稽察的有关规定;确定南水北调工程稽察的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稽察;负责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提交南水北调工程年度稽察报告。

  (六十二)南水北调工程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组长负责制。稽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稽察人员不得参与或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十四、工程验收

  (六十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具体验收规程(办法)由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和交付使用。

  (六十四)南水北调工程在投入使用或竣工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要求项目法人对重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测(检验)。

  (六十五)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项目、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总决算及审计工作。

十五、其他

  (六十六)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办法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六十七)本意见由南水北调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