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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评析》简介/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8:28:27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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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评析》简介

唐青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国很多社会公众关注商业秘密是从2010年轰动全国的“力拓案”开始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力拓案主角胡士泰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力拓案”凸显的中国商业秘密泄密问题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秘密泄密是其中重要原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说,“胡士泰案”让商业秘密之于商业竞争的重要性立刻凸显出来。其实不仅仅是钢铁行业,中国其他行业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商业秘密泄露情况。

  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的生命。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走过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英国、瑞典、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也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如何呢?据媒体大量报道,蕴含着巨大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正被越来越多的不法者觊觎。问卷调查显示, 大多数企业缺少有效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机构,只有20%左右的企业将商业秘密交由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律部门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45%的企业由办公室、人事等部门兼职管理;有近60%的企业商业秘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一些企业和科研机构即便设有保密部门,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90%以上没有系统地学习过保密管理方法,没有掌握保密防护技术,无法有效开展保密工作,这些企业的保密部门也就形同虚设,商业秘密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意识不强的原因是: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少市场竞争意思。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不择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大量涌现。商业战争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后果不堪设想,损失非常惨重。几乎每天都有企业商业秘密泄密,带来经济损失。

  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框架已初步建立,司法保护逐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逐年提高。当然,立法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欣喜的是,就在力拓案判决前夕,2010年3月2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正如电影《天下无贼》里那段话“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很多企业并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很多企业表面上签署了保密合同、制定了保密制度、支付了保密费、竞业禁止补偿金,可谓殚精竭虑,可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数量还是逐年增多。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一个计算机软件公司一夜之间由20人组成的研发团队集体离职;花数年时间苦心研发的新产品,竞争对手居然抢先上市;培养多年的销售经理一夜之间带走所有客户信息被竞争对手“挖”走……屡屡发生的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动辄带来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损失,让一些企业家冒一身冷汗。这究竟是为什么?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设计严密的保密制度体系?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2011年出版的《中国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评析》主要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关心的问题做出针对性回答。同时,对中国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已经判决的案例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诚然,每个案例值得点评的亮点可能会有很多,但是本书作者不求全面点评每个案例中所有情节,可能仅点评其中之一。

该书内容主要有:
1、有些技术信息,企业既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又可以选择申请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企业应该结合各技术信息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衡量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缺点的前提下,做出最合适的选择。
2、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3、调查、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
5、企业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时一般能够提出的抗辩理由;
6、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中如何避免泄露商业秘密;
7、企业应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8、招聘员工时应如何避免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
9、劳动合同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并不能免责;
10、企业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11、企业如何加强电脑存储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12、企业如何制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13、企业应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
14、企业与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15、企业如何通过工作区域管理加强保护商业秘密;
16、企业有无必要与离职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
17、企业应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对商业秘密管理;
18、企业如何对员工兼职加强管理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19、企业应如何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20、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
21、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22、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
2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24、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不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25、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保密;
26、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
27、商业秘密的归属:企业还是员工;
28、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成果中商业秘密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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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范围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个人取
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外币储蓄的范围问题
《实施办法》所称外币储蓄包括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个人取得的外币现钞储蓄和外币现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均应依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教育储蓄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个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24号)的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储蓄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储蓄机
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四、关于存本取息的征税问题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一次存入本金,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规定,储户在每次支取利息时,储蓄机构应依法代扣代缴税款。但考虑到储户如提前支取本金,其实际分期已取得的利息所得可能大于按储蓄机构有关规定计
算应取得的利息所得,故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可以在存款到期清户或储户提前支取本金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五、关于有关储蓄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一)异地托收储蓄
异地托收不续存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定期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存的,应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通存通兑储蓄
个人储户取得通存通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理行在兑付税后利息时,应向储户开具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
六、关于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的扣税问题
储蓄机构在对个人活期储蓄和银行卡储蓄存款结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储蓄机构在代扣税款时可不开具注明代扣税款的利息结算清单。但当活期存款的储户存取存款时,储蓄机构应在其存折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银行卡储蓄结息时,应在对账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七、关于自动转存储蓄存款的扣税问题
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依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对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储蓄机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在
个人储户存款到期清户环节统一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八、关于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征税问题
1.来自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从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表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
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的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有关税收协定的待遇。
3.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填报上述《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交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退还储蓄机构一份据以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略)



1999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劳动力市场发展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


(劳动力市场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与1996年1月31日签订此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信本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也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提供额外的援助用以资助本项目,并且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于与此同日签订的一项协议,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壹仟万($10,000,000)等值美元的贷款;
  (C)只要可行,借款人和协会希望在上述贷款协定所提供资金支付之前,能把本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用以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D)项目单位(如同本协定第1.02节(h)中所定义)应在借款人的帮助下实施本项目的B部分。作为这一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项目单位提供本协定中的部分信贷资金和一部分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以及
  鉴于协会除其他条件外,同意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协会、银行与项目单位于与本协定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下面的修改部分(统称《通则》)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去第3.20节中最后一句。
  (b)第5.01节的第二句经修改后如下:“除非协会与借款人另有协议,不得为下列开支而提款:(a)在非银行成员国的领土上支付该国生产的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或(b)据协会所知,被联合国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的决议所禁止的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支付或货物的进口。”
  1.02节 除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定义:
  (a)“类别”代表本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第一段的表中所列的任一科目。
  (b)“德阳”系指借款人的四川省所辖的德阳市。
  (c)“广州”系指借款人的广东省所辖的广州市。
  (d)“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为了该项目,与本协定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因为这一协定它可能会不断修改;这一术语包括适用于这一协定的、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e)“劳动部”系指借款人的劳动部及其任何接替部门。
  (f)“国家职业技术鉴定指导中心”系指劳动部中负责借款人全国职业技术鉴定活动的组织、协调并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提供指导的中心。
  (g)“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和项目单位在与本协定同一天签订的协定,因为这一协定可能会不断地修改;这一术语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h)“项目单位”作为集合名词系指各项目市和浙江省;单独的“项目单位”系指任一项目单位。
  (i)“项目城市”作为集合名词系指德阳、广州、绍兴、潍坊和武汉;单个的“项目城市”系指任一项目市。
  (j)“项目的相应部分”对于(i)借款人,系指本项目的A部分;对于(ii)各项目市,系指由上述项目市实施的本项目B部分的活动;以及(iii)对于浙江,系指由浙江实施的本项目B(2)和B(4)部分的活动。
  (k)“相应的信贷和贷款资金”系指不时分配给下列单位的信贷和贷款金额:(i)给借款人的类别(1);(ii)给德阳的类别(2);(iii)给广州的类别(3);(iv)给绍兴的类别(4);(v)给潍坊的类别(5);(vi)给武汉的类别(6);以及(vii)给浙江的类别(7)。
  (l)“绍兴”系指浙江的绍兴市。
  (m)“社会保险改革计划”系指上述各项目市在项目的B(1)部分中所执行的计划。
  (n)“特别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所指的帐户。
  (o)“职业培训协调委员会”在各项目城市中系指项目第B(3)部分所提及的、根据项目协定附件1的C部分条款所保持的委员会。
  (p)“职业培训基金”系指各项目市根据项目协定附件1的C部分在本协定的B(3)部分下建立的职业培训拨款。
  (q)“职业培训拨款”系指任一项目市从它所得到的信贷和/或贷款资金中拿出的或将要拿出的一笔拨款,提供给职业培训的提供者,用于职业培训子项目;这笔拨款是借款人通过该项目市所在省提供给该项目市的。
  (r)“职业培训的提供者”系指任一已得到或即将得到项目市所提供的职业培训拨款的职业培训组织。
  (s)“职业培训子项目”系指任一职业培训的提供者将利用职业培训拨款执行的本项目B(3)部分(c)段下面的一个专门的发展计划。
  (t)“潍坊”系指借款人的山东省所辖的潍坊市。
  (u)“武汉”系指借款人的湖北省所辖的武汉市。
  (v)“浙江”系指借款人的浙江省。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借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相当于壹仟叁佰肆拾万特别提款权(SDR13,400,000)的信贷。
  2.02节 (a)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信贷资金用于支付实施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货物和劳务而发生的(或经协会同意,将发生的)、并应由本项目资金资助的、合理的费用。
  (b)贷款人可以为本项目在一家金融机构按照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开设和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这些条件包括采取适当措施以防帐户资金遭受抵销、没收或扣押。专用帐户资金的存取应遵循本协定附件5的条款进行。
  2.03节 项目的截至日为1999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将该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 (a)借款人应为其不断变化的未提取的本金,在每年的6月30日,按照协会规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的一半)的年率,向协会支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的六十天(起算日)算起直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各个相应日期或款项的注销日;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多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但尚未偿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
  2.07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2006年1月1日始,至2030年7月1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半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在2015年7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1985年美元的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债信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考虑之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进行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清偿为止。如果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正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一修正不会改变上述还款修改办法中的赠与成份,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地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所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又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正,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定的时间表一致。
  2.08 根据《通则》4.02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指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的承诺。为此:
  (i)借款人应通过劳动部克尽其职,依照适当的行政、经济、财务和劳动力市场的政策,有效地实施本项目的A部分,并应及时提供上述项目部分所要求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
  (ii)借款人在不限制其在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应(A)促使各项目单位依照本协定的条款实施本协定给它们各自规定的义务;(B)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行动,包括提供上述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义务所需要或专用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C)不采取或不允许采取任何阻碍或干涉这些实施工作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下列主要条款通过各项目市所在省向其提供,并向浙江提供其各自的信贷和贷款资金:
  (i)上述项目单位相应的信贷本金金额应:(A)等于以特别提款权计算的、(在从信贷帐户中提款当日决定)为支付上述项目单位的项目部分所需的、且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货物、和服务的成本而如此提取或支付的货币或诸种货币的价值;以及(B)由借款人以美元形式收回的、其金额(于各还款日确定)等于上述(A)分段所提及的金额;
  (ii)上述项目单位各自的贷款本金应(A)等于以美元计算的、(在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当日决定)为支付上述项目单位的项目部分所需的,且应由贷款资金资助的货物、和服务的成本而如此提取或支付的货币或诸种货币的价值;以及(B)由借款人以美元形式收回;
  (iii)借款人应在包括五年宽限期的二十年内从项目单位收回本节第(b)(i)段和(b)(ii)段所提及的本金金额;并且
  (vi)借款人应按不高于百分之四(4%)的年利率对本节第(b)(i)和(b)(ii)段段中所提及的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本金收取利息。
  (c)在不限制本节第(a)段条款和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协议的情况下,借款人应遵照本协定附件4中的实施计划执行本项目的A部分。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并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货物和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应遵循本协定附件3的条款执行。
  3.03节 (a)为了《通则》第9.07和贷款协定第1.01节所提及的《通则》第9.08节的目的,并且在不限制这两节内容的情况下,借款人应:
  (i)以协会可接受的准则为基础准备,并在关帐日或借款人和协会同意的其他日子之后的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供借款人项目各部分未来的行动计划;以及
  (ii)向协会提供适当的机会用以和借款人就上述计划交换意见。
  (b)借款人和协会由此同意,每一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协定的2.03节的要求,应履行《通则》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以及贷款协定第1.01节提及的通则第9.04、9.05、9.06、9.07、9.08和9.09节(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记录和报告以及维护和征地)有关项目单位各自项目部分的义务。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良好的会计准则保留或促使保存能够适当地反映借款人的负责执行项目或一部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的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
  (i)促使由协会能够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准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地,最迟不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帐目;
  (ii)应在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和专用帐户提款所在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的一年内,保存和促使保存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这些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之内,且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其审计师单独的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单位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使某一项目单位不能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相应的义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了借款人后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b)各项目市都建立起了本项目第B(3)(b)部分中的机构和项目协定附件1的第C.1(a)部分所要求的职业培训基金。
  6.02节 以下的具体说明是对《通则》第12.02节(b)的补充,并将作为提供给协会的意见:项目协定已经过项目单位正式授权和批准,且其条款对上述项目单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第5.02节的条款将在本开发信贷协定终止日或本协定签订满二十年之日这两者中较短的日期终止。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 传 号:22486 MFPRC CN
  北京三里河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财政部
  邮编:100820

  美利坚合众国      电 传 号: 197688(TRT)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  248423(RCA)
  西北区H街1818号  64145(WUI)
  国际开发协会      82987(FTCC)
  邮编:20433    电报挂号:哥伦比亚特区,
                   华盛顿INDEVAS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李道豫          代理副行长:
                  尼古拉·霍普

 附件1: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出应由本信贷和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科目类别、分配给每一类别下的信贷和贷款金额及每一类别科目支出的资助百分比:

类别        信贷金额     贷款金额     世行支付的百分比
       (等值特别提款权) (等值美元)
(1)
项目部分A
(a)货物    200,000  51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460,000  -------   100%
(2)德阳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1,440,000  1,34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340,000  -------   100%
(3)广州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1,840,000  1,66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400,000  -------     100%
(4)绍兴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1,700,000  1,63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480,000  -------   100%
(5)潍坊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1,480,000  1,50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540,000  -------   100%
(6)武汉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2,750,000  2,66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820,000  -------   100%
(3)浙江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750,000   70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200,000  -------   100%
总计    13,400,000  10,000,000

  2.本协定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以及
  (b)“国内支出”系指用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3.尽管有前文第1段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提款:
  (a)早于本协定签订日所发生费用的支付。但早于协定签订日,而晚于1995年7月15日的、总额不超过1,400,000特别提款权的支出除外;以及
  (b)没有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附录所规定或提及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的职业培训拨款。
  4.协会可要求在费用报表的基础上,为下列开支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中提款:
  (a)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货物合同;
  (b)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咨询公司合同;
  (c)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的个人咨询合同;以及
  (d)无论其金额的大小,所有按照协会将具体通知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执行的培训合同。

 附件2:          项目描述

  本项目的目标是:(1)帮助借款人改革其劳动政策和立法,推动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劳动力的流动;(2)在项目单位的辖区内更好地为职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支持和培训,以便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的流动;以及(3)加强借款人和项目单位负责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机构的建设。
  项目由如下部分组成,借款人和协会随时达成一致意见,对此进行修改以实现如下目标:
 A部分:全国立法和政策的改革以及机构发展
  (1)制定全国的立法以推动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包括促进就业、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流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2)在劳动部内开发和启用一套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网络控制中心,以便收集和交换各项目单位(和其他城市)通过在项目地B(2)部分下开发的系统所提供的地区性就业信息。
  (3)通过人员培养、技术援助加强全国职业技术鉴定指导中心的组织、运作和管理,并制定和采用所选技术的职业标准以推动职业技术鉴定的顺利进行。
  (4)制定和实施一项旨在提高劳动部人员制定和分析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及计算机使用方面技能的培训计划。
  (5)进行一项调查以加强地方一级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
 B.部分:市和省的劳动力市场改革以及机构发展
  (1)通过各项目市执行社会保障改革计划进行的市一级的社会保障改革旨在:(a)通过扩大社会保障保险金的统筹范围在该市的所有企业中分摊社会保障费用;(b)将社会保障扩大到全市;以及(c)提高该市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管理的效率。
  (2)各项目单位开发和使用一个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网络,包括一个计算机应用系统,连同一个配套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联络系统以使该项目单位能够汇集和分析劳动力市场信息;在本地区范围内的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交换这些信息;向劳动部提供这些信息并管理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
  (3)通过下列机构的建立和运行加强各项目城市的职业培训:(a)一个职业技术鉴定站,在本项目A(3)部分下所制定的标准的基础上,对本市职工的职业技术水平进行鉴定和认可;(b)负责在该市的管辖范围内进行计划和协调所有职业培训计划的委员会;以及(c)由该委员会管理的职业培训拨款,通过向职业培训院校提供职业培训拨款资金,来资助为进一步实现本项目目标而制定的专门的在岗培训计划。
  (4)通过在劳动力市场服务方面的培训,提高各项目单位官员的技能。
           ×××
  本项目预计在1999年6月30日完工。

 附件3: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采购

 A部分:总论
  只要可行,货物采购就应根据世界银行1995年1月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以及本节后面的条款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非在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货物采购应按照根据《指南》的第二节及其附录1第5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
  2.以根据B部分第1段条款所授予的合同进行的货物采购应遵循下列条款:
  (a)打捆合同
  在可行的范围内,计算机和职业培训设备应分组,按每包价值不小于200,000等值美元进行招标。
  (b)国内制造品的优惠
  《通则》第2.45和2.55段以及附录2的条款适用于借款人国内的制造品。
 C部分:其他采购程序
  1.国内竞争性招标
  单项合同价值等于或大于50,000等值美元但小于200,000等值美元,总额不超过3,3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可依照根据《指南》的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2.国内询价采购
  单项合同价值小于50,000等值美元,总额不超过1,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可按照在国内询价采购程序基础上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该程序应符合《指南》3.5和3.6段的条款。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审核
  1.采购计划
  根据《指南》第1段和附录1的条款,在发出任何招标资格预审或合同的招标邀请之前,拟订的采购计划应提交协会进行审核和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都应按照此项经协会批准并符合上述第1段条款的采购计划进行。
  2.预审核
  每个不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均应按照《指南》附录1第2条和3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3.事后审查
  每一不受该部分第2段约束的合同应遵循《指南》附录1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节 咨询专家的聘用

  1.咨询专家服务合同的授予应遵循世界银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咨询专家指南)中的条款进行。对于复杂、计时的工作,这样的合同应以世界银行出版的咨询专家服务合同范本为基础;其修订应得到协会的同意。如果没有适用的世行合同范本,则应遵循可为协会认可的其他范本。
  2.尽管有本节第1段条款的要求,《咨询专家指南》中要求协会对预算、短名单、选择程序、邀请信、建议书、评审报告及合同进行预审或批准的条款不应施用于:(a)标价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的合同。(b)标价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专家合同。然而,该项豁免不适用于:(a)这些合同的工作大纲;(b)只有一个可选择的咨询公司;(c)协会合理确定的具有关键性质的工作;(d)会使咨询公司合同等于或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以及(e)会使咨询专家合同等于或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

 附件4:          实施计划

 A.项目管理
  为了确保项目的正确执行,借款人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应在劳动部保留一个其任务大纲、人员和资源的配备都为协会所接受的办公室;其职责是:项目实施中总的协调工作;监督项目中货物和劳务的采购;项目质量和影响的全面评价;准备并向协会提交项目执行的报告;以及在项目单位实施各自项目部分时,向它们提供指导。

 B.项目的A部分
  1.借款人应:
  (a)按照协会同意的有时限的行动计划执行项目的第A(1)部分;
  (b)按照协会满意的培训计划执行项目的A(4)部分的培训;以及
  (c)按照协会满意的有时限的行动计划执行项目A(5)部分下的研究。
 C.项目监测和报告
  在不限制《通则》的第9.06节和项目协定第1.01节所提及的《通则》的第9.07节的情况下:
  1.借款人应:
  (a)最晚到1996年4月30日,按照本协议附件3的第2节的条款聘请咨询专家,以帮助借款人为项目的实施制订适当的监测指标和评价指标;
  (b)保证最晚到1996年6月30日,制定出上述指标并送交给协会;
  (c)向协会提供一个合理的机会,以便协会和借款人能就上述指标交换意见;以及
  (d)然后,按照借款人与银行达成的一致意见,迅速地最终确定这些指标;
  2.借款人应:
  (a)保持足够的政策和程序,以便能够按照该C部分第1节(d)所提及的指标对项目的执行进行当期的监测和评价;
  (b)通过本附件的A部分所提及的办公室,按照协会认可的任务大纲,准备,并且:(i)最晚到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向协会提交半年度报告。该报告包括根据(a)段条款对前半个日历年度中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测和评价的结果;汇总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协定附件1第D部分向借款人提供的该半年度的报告;提出保证继续有效地执行项目和实现项目目标的措施;以及(ii)在1997年12月1日左右向协会提交中期报告。该报告包括这些监测和评价的最新结果;要提出保证在下一期继续有效地执行项目和实现项目目标的措施;以及
  (c)在提供了第(b)段所提及的各项报告之后,与协会一起审核上述报告,并在上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的基础上以及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迅速采取它应采取的措施以保证继续有效地执行项目和实现项目目标。

 附件5: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类别(1)(a)、(1)(b)、(2)(a)、(2)(b)、(3)(a)、(3)(b)、(4)(a)、(4)(b)、(5)(a)、(5)(b)、(6)(a)、(6)(b)、(7)(a)和(7)(b);
  (b)“合格支出”系指由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条款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资金所支付的、用于项目所需货物和劳务方面的合理支出;以及
  (c)“核定分配额”系指根据本附件3(a)从信贷或贷款帐户提取后存入专用帐户的300万等值美元;然而,除非协会另有协议,核定分配额将限定在200万等值美元,直至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的提款加上所有未提款的、协会或银行根据各自《通则》的第5.02节进行的特别承诺额等于或超过1,200万等值美元。
  2.专用帐户只能根据本附件的条款支付合格支出。
  3.在协会接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凭证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提取的款项,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a)为了提取核定分配额,借款人应一次或数次向协会提出申请,要求向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一笔或数笔金额。根据这些申请,协会应代表借款人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借款人已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依据协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向协会提交专用帐户存款申请。
  (ii)借款人在每次提出此类申请之前或同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协会提供要求补充存款的文件和其他凭证。协会应根据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申请的、并经上述文件及其他凭证证明为专用帐户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来,存入专用帐户。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其各自的合格类别和等值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和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凭证证明是正当的。
  4.对于每一笔专用帐户支出,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候,向协会提交证明上述支出完全为合格支出的单据和其他凭证。
  5.尽管有本附件第三段的条款,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要求协会进一步向专用帐户提供资金:
  (a)协会如果在任何时候决定,将由借款人根据《通则》的第五条和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的条款直接从信贷帐户提取信贷资金,或者根据贷款协定的第2.02节以及《通则》第五条的适用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资金;
  (b)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本协定4.01节的第(b)(ii)段所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协会根据该节条款要求提供的、或根据贷款协定的第3.01节向银行提供的对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c)如果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根据各自《通则》的第6.02节的条款,通知借款人终止其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进行提款的全部的或部分的权利;或
  (d)当尚未提取的、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总额减去协会或银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作出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那些分配到合格类别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或贷款余额时,应根据协会或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制定的程序办理。这种提取只能在协会或银行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帐户中截止通知之日的存款余额将被用于支付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在用途上或数额上不符合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或(ii)提供给协会或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或银行的通知后:(A)按照协会或银行的要求提供补充凭证;或(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例如协会或银行要求时,应退回协会或银行)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付的金额或该笔金额中的不合格或不能核证的那部分的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存入或退回这笔款项之前,协会或银行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或银行及时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或银行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段(a)、(b)和(c)的规定,退回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存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以备随后的提款,或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包括《通则》中的适用部分,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