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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历史启示/崔建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8:43  浏览:9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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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历史启示

崔建国


对共产党的执政规律以及与此紧密相连的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探索是一个艰苦曲折的过程。在近百年来世界社会主义实践、尤其是苏中两个社会主义大国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影响到共产党自身的生死存亡、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的若干执政规律。
一. 诚心诚意为广大人民大众谋利益,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是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工作路线,是党成功执政的根本保证。
苏东国家执政党丧权亡党的根本问题还是执政的共产党长期脱离了群众。
第一, 背离广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把一些激进的、“左”的措施,少数人自认为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措施强加给社会,强加给人民群众,对不同意见者、抵制者则当成社会主义的敌人加以批判、清洗和镇压,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给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留下硬伤。
第二, 共产党执政之后,权力在握了,不谦虚谨慎了,甚至滥用权力压制不同意见了,人家怕你了,言不由衷了。
第三, 由于民主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的不建全和薄弱,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和限制,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甚至形成谋取特权和私利、高踞老百姓头上的官僚特权阶层。在苏联社会中造成一对非常突出的矛盾——“官民矛盾”当执政者无力解决或用错误的方法解决这一矛盾,或矛盾为其他政治势力所利用时,就会出现给共产党执政地位带来颠覆性的危险和社会动乱。
是否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始终关系党的政权的全局,关系国家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全局。邓小平同志说得十分精辟。他说我们党做什么事情都要看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这是以沉重的代价换来的真理。江泽民同志提出,“决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我们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同改革开放以前相比确实有显著变化。这是我们20多年来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摆正社会主义建设中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的关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党的先进性。
共产党夺取政权以后,确实面临着被推翻的阶级企图复辟、阶级斗争十分激烈的局面,巩固政权的任务是迫切的。即使在和平建设时期,政治对于经济建设也有其反作用。所以政治任务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也是十分艰巨。
历史的教训、以往的偏差和错误不在于重视政治的作用,而在于夸大他的作用。一是政治被看成是起决定作用的东西,被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放在一切工作的中心地位。二是把政治任务集中到巩固权力问题上,因而背离了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方向。
即使是明确了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还需要有一系列其他条件。这些条件是:
第一, 经济体制。前苏联实行指令性计划经济,长期批判市场经济,造成经济发展缺乏内在动力和活力,高投入、高消费、低效益。
第二, 经济建设必须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目的,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关系。
第三, 要有正确的决策。不少社会主义国家因经济决策的失误而对经济建设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其结果是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带来灾难。问题就出在民主和科学的决策机制。
第四, 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执政党只有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才能真正保持其先进性,为此就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
三.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主义、两种制度的关系,既不能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也不能不清醒地看到二者之间的斗争,警惕西方的西化和分化的图谋。
在不发达国家搞社会主义,如何处理同资本主义的关系是一个大问题。列宁当年头脑十分清醒。他认定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苏维埃政权和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进步的东西结合的好坏,甚至认为社会主义就等于苏维埃政权加西方文明成果。
但在很长的时间里,执政的共产党中看到两种制度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只看到社会主义时资本主义的掘墓人,却忽视前者又是后者的“后继者”。认为凡西方的东西就是姓“资”,凡姓“资”的就是腐朽没落的文化。这就把许多属于人类共同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当成资产阶级的专利加以抛弃。
我们党在新时期不断吸取两方面的教训,既坚持改革开放、吸取西方优秀文明成果不动摇,又对西方有的国家“西化”和分化的企图保持惊觉,使我们党在复杂的国内外斗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掌握适度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的三者关系,是新时期关系共产党执政成败的最重要的领导艺术。
前苏联的教训使我们认识到,旧体制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只有通过改革才能解决矛盾、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有真正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对的稳定是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稳定,改革可能翻车,发展无法实现;而发展则是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的最重要基础,也是目标。离开发展,稳定就没有了基础,改革就可能因为社会混乱和经济滑坡而陷入泥潭,所以改革、稳定与发展三者密不可分,不能顾此失彼。
近二十年来我们党最成功的领导经验之一,中国改革领导者的领导艺术的最重要体现,就在于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三者的关系。
五.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才能保持党的战斗力,增强党的省生机和活力。
执政党的成败,首先在于党自身肌体的健康,这就要靠制度建设,特别是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即民主集中制的建设,而重点是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
苏东国家丧权亡党,关键的因素还是党的建设没搞好,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问题是党内民主不足,甚至遭到破坏和践踏。
我们党改革开放20多年执政成就的取得,正是我党加强党的建设的结果,尤其是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了人民民主的发展。
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进行理论创新,不断推进党的思想建设,才能使执政党永葆青春,从而保证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
第一, 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必须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民主的政治气氛。搞个人专权,一言堂,搞文化专制,创新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阵地必须坚决克服形式主义的思想教育方式。不管受教育者听不听,听得进去听不进去,“灌输”就是一切,这就是对理论教育的不负责任,是一种消极怠工的表现。
第三, 加强理论队伍的建设十分必要。只有培养一支把党性和科学性结合起来,不唯上、不唯书,不当跟风派、敢说真话、善于思考、敢于探索的理论队伍,党的理论创新才有希望。
以上是我通过在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深刻体会,对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的历史有了更高层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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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 劳动部 财政部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财政、人事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切实做好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的救济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通知中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精减退职的老职工;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精减退职的人员。
二、各级民政、劳动、财政、人事等部门,应当在当地党政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国务院的通知。要将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及时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教育他们充分认识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可以使这部分人的生活得到保
障,而且能够鼓舞在职职工的革命干劲,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因此,各地应当热情关怀退职的老职工,按照国务院通知中的各项规定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进行这项工作时,必须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对退职老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使他们树立自力更生思想,保持和发扬革命精神,积
极参加当地的生产劳动,勤俭持家,与当地干部、群众搞好团结。
三、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按月领取救济费的退职老职工,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批工作,防止偏严或偏宽。凡退职老职工所持的原精减单位的证明(包括退职证),已经注明了他们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并且有居住地区的街道组织(公社)证明他们现在的身
体和家庭生活情况,符合国务院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即,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
的),应当及时批准,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为了便于退职老职工领取救济费,救济费可以由县(市辖区)、市民政部门直接发,也可以由指定的单位代发。要建立档案登记制度,不要因为人事更动而中断救济费的发放。
享受按月救济的退职老职工本人的生活费,应当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确定。
四、国务院通知中规定的各项救济费用,不论城市或农村,一般在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中开支,并实行专款专用。
五、为了切实做好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各级民政、劳动、财政、人事部门,应当在党政领导下,一方面共同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另一方面要通过社、队和街道组织进行调查,摸清需要救济的退职老职工的情况。有关退职老职工的调查摸底和救济工作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民政、劳动、财政、人事厅(局),于今年十月底以前向我们作一次报告。



1965年8月18日

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废止)

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局


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4日,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知。

附件: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