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案析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9:39  浏览:8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析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案例一]
2002年5月16日,被告人黄芙蓉在仙桃市城区一个体商店打电话,打
过之后便付给店主一元钱,要求其找五角钱,店主坚持应收一元钱,双方因此争
吵起来。家住附近的妇女刘某上前劝解,但黄芙蓉仍大吵不休,刘某便说“你这
个姑娘怎么这么狠”,说罢转身欲离开。黄芙蓉迁怒于劝架的刘某,不顾在场群
众的拦阻,赶上前去朝刘的背后打了几拳,刘某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
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拳击打诱发高血压性脑动脉硬化而死亡。
湖北省汉江中院近日对因五角钱引起的命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
亡罪,判处被告人黄芙蓉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
王某、徐某均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并被派驻到某综合市场工作。
2002年10月11日23时许,刘某等5人酒后在该市场附近与徐某发生口
角,并进入市场继续与徐某争执。王某(时任保安队队长)赶来后双方互殴,王
某持铝合金空心棍击打刘某数下,致使刘某心肌病发作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
某所受外伤为轻微伤,但是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徐某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
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讨论本案时出现分歧,有的认为本案应定故
意伤害罪;有的认为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能追究
刑事责任,并引起了争议,2003年1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题为“对出现介
入因素的伤害案件如何处理”案例点评,笔者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并阐述了理由。
[案例三]
2003年1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白沙镇一民工李良金与另一民工刘欣因“六
合彩”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手掌打了受害人刘欣一巴掌,刘
欣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一巴掌未导致刘某的伤害,也不构成轻微伤,但
诱发了刘某心脏病发,导致了死亡。该案未提起公诉,按民事赔偿进行处理。
[评析]
上述三个案例(下称三案)无论是从客观方面上,还是从主观方面上的特征
基本是一样,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倒底是什么样能造成相同或相似案件,判
决或处罚有如此之差距呢?是制度?是程序?是法律适用?这三个案件虽发生在
不同地区,但制度与程序不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也不具有会产生这样差距
的条件。笔者认为,不同地区的司法部门对法律的认知上的差距和在适用法律上
的差距是造成三案处理差距的根本原因,要消除这种让每个法律人忧心疑虑的现
象,除了最高院不断加强司法解释和不断提高司法部门人员适用法律水平外,建
立开放性的判例指导体系是当今审判实践非常之重要和之迫切的事情。
一、判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均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
法律制度下其法律地位不同而已。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判例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她不仅对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效力,而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所
应遵循的先例,在法律上是起着法律渊源的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的
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只能起到解释成文法的作用,不能单独成为判案的法律根据
,她不是法律的渊源。
就判例本身而言,我国自古即有用判例的传统,例如,秦代的“廷行事”、
汉代的“决事比”、清代的“例”。“虽然这些判例一般并没有法定的拘束力,
也没有一套制度将各级官府的判例通盘整理出版,作为审案的依据和教学材料,
但是司法官总是愿意在审判中回头寻找过去类似的案例,以便于通过比较,从过
去案例的判决中找到可资参考和借鉴的资源;或者自过去的权威判例中获得本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19991129  
实施日期:19991129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实行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对报告中关于 “执行难”的情况进行了充分审议。会议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律约束力。确保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为了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的尊严,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领导要坚决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一定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强烈责任感,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坚决执行。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法、护法,严禁滥用权力,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不得用“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的依法执行工作。对利用职权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坚决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下大力解决破坏国家法制统一,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或文件要予以撤销;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其责任。监察、金融、土地、工商、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应当坚决依法抵制,坚持依法执行。
  三、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拒不协助执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阻碍、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加大执行力度,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对于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力量,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明执行工作纪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对不积极履行执行职责和违法执行,刁难、勒索当事人的执行人员,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和改进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坚定克服困难的信心,团结一致,迎难而上,尽快建立起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
  五、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肃查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迅速依法处置。对消极应付或拒绝协助执行以及放纵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干扰,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协调处理好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人民法院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
  七、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协助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抗拒、阻碍、干预执行为耻,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社会舆论氛围。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期,我国部分省份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为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作用,缓解农村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协同做好防控和救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和救治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加强部门间和部门内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相关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做好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要通过门诊统筹等形式,对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的门诊就医费用给予报销补偿。对于住院治疗的患者,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救治工作的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在省市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确诊病例,可以执行县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或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的报销政策。各地要重点加强确诊病例和重症病例医疗救治的保障工作,将符合《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卫发明电〔2013〕17号)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如奥司他韦、扎那米韦、帕拉米韦等抗病毒药品以及呼吸功能支持、循环支持和连续肾脏替代治疗等诊疗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保证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三、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承担人感染H7N9禽流感重症患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均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待。人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出院时,其医药费用的新农合报销部分由医疗机构直接垫付,患者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对于跨统筹地区就医的患者,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和医疗机构密切协同,主动做好患者医药费用的结算和报销工作。对于部分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患者,要做好与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应急救治和慈善组织的衔接,切实考虑患者实际困难,决不允许出现因费用问题而影响和放弃治疗的现象。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其垫付的报销资金,对于收治参加新农合重症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可以预付部分费用,缓解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压力。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