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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刑法201条的修改还需进一步完善/刘仕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6:23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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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刑法201条的修改还需进一步完善

刘仕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01条进行了修改,在第一款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在第四款中又规定了“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修正案(七)的这一规定,容易带来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冲突,引发以罚代刑的混淆认识。因此应在法律条文的描述上还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具体理由如下:

一、修正案(七)对于刑法第201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说已经界定了刑法调整逃税罪的范围,已划清了逃税犯罪与逃税违法行为的界限。纳税人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应当接受刑法调整,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其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小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下的行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性调整。

二、修正案(七)对于刑法第201条第四款的规定,又模糊了刑法调整和一般违法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第201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受刑法调整的第201条第一款的行为,如果存在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不受刑法调整。这就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当纳税人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因税务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从而使纳税人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罚结果。一者是税务机关作为的,对纳税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从而免除了纳税人的刑事责任;另一者是税务机关不作为的,未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纳税人则直接受到刑事处罚。因此纳税人基于同样的逃税行为,却因行政执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法律结果。

三、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使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出现困惑,如何衔接出现疑难。对于符合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如果纳税人未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侦查机关受案后,是直接进行刑事诉讼呢,还是回到行政执法环节,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呢?如果司法机关直接处理,显然加重了对纳税人的处理,与修正案(七)中刑法第201条第四款规定的所显示出的精神实质不符;如果司法机关不直接处理,将案件再回到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又显然出现了以罚代刑的情形。

  综上,笔者认为,修正案(七)关于刑法第201条第四款的规定,可能存在两方面的考虑,一者认为纳税人如果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可以减轻的情节,因此可以不再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二者可能认为这样的规定可以促进纳税人积极纳税,存在逃税行为后也可以积极接受行政处罚。基于上述的理由,更好实现立法目的,笔者认为还应从立法上对此条款进行技术性修改,以减少认识上和执法上困扰。因此,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01条第一款与第四款部分内容合并,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修改为“有第一款行为,已受行政处罚的,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刘仕杰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0甲1号
单位邮编: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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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199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再就业工程正式启动。一年来,这项工作得到许多地区的重视,将其作为促进改革、保持稳定和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列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社会各方面对此也给予关注和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富余职
工积极响应。经过努力,1995年有140万人重新就业。实践表明,实施再就业工程意义重大,成效显著。按照原订计划,1996年再就业工程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今年的目标是,组织100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活动,并帮助150万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为全面推进
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重点抓好200个城市的再就业工程,请各地根据实际相应确定有关城市。一般情况下,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应包括在内,特大城市可以区为单位计算,人口在20万至50万的中小城市应视其工作量选定。再就业工程任务较重的行业,应把力量主要投入到本行业企业相对
集中的城镇,与当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有计划地实施再就业工程。去年以来,不少地区和城市都制定了再就业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或协调机构,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打下了好的基础。尚未作出部署的地区要抓紧进行安排,并与其他各项就业工作通盘考虑。
三、要充分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实施再就业工程,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社会各方面已表现出很大的热情。劳动部门要全力做好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调动和发挥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宣传机构、企业、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同时保证工
作按照整体设计稳妥进行。
四、要注意总结经验,相互借鉴,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在一年来的实践中,各地都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一些成功的经验,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加以推广。劳动部拟会同有关部门于1996年7月召开再就业工程现场会,请各地劳动部门提前做好准备,提供这方面的材料
,并请按下列时间要求将有关资料报我部就业司:
(1)5月15日前,本地区被确定为全面实施再就业工作城市名单;(2)5月31日前,本地区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包括各城市的方案,已报过的可不另报);(3)5月31日前,过去一年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典型经验(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份以上)。




1996年4月25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潍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五月九日

  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的属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产业、节能环保和公共服务等重点产业的项目,在享受国家及省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投资补助政策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属重点扶持项目。经认定后,由政府给予补助。用地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土地费用中市县两级政府纯收益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给予项目等额补助,项目开工后补助20%,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补助80%;投产运营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100%返还。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节能环保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其中住宅和商铺开发部分除外);

  (四)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酒店项目;

  (五)国内100强、省内20强零售业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经营项目;

  (六)投资1000席次以上的呼叫中心项目和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外包项目;

  (七)开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造价5000元(含配套设施和土地)以上的5A商务写字楼项目;

  (八)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型娱乐场所;

  (九)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投资的本规定所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生物肥料项目、农药项目、农机具加工项目和农业良种开发项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属一般性扶持项目。经认定后,由政府给予补助。用地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上缴土地费用中市县两级政府纯收益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给予项目50%补助,项目开工后补助10%,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补助40%;投产运营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每年给予50%补助;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50%返还。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节能环保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的现代物流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的旅游开发项目(其中住宅和商铺开发部分除外);

  (四)四星级酒店项目;

  (五)国内100强、省内20强零售业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经营项目;

  (六)投资500—1000席次的呼叫中心项目和年营业额500万—1000万元的其他服务外包项目;

  (七)开发面积3万—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5000元(含配套设施和土地)以上的5A商务写字楼项目;

  (八)固定资产投资1亿-2亿元的娱乐场所;

  (九)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的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投资的本规定所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生物肥料项目、农药项目、农机具加工项目和农业良种开发项目。

  第四条 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新设立的市外集团公司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创业投资公司,营业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

  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营业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一次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三年内,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0%补助。

  第六条 新注册成立的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融资租赁、大学合作与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运营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每年给予50%补助。

  第七条 五星级以上酒店项目,酒店投资企业可获得财政扶持奖励。白金五星级酒店奖励300万元,五星级酒店奖励200万元。酒店建成营业后奖励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第八条 企业自上市之日起,每年按企业上缴地方税收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

  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下同)经认定后,按1.5‰给予奖励;已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再融资超过1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元。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和房产过户需缴纳的契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因资产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缴纳所得税或应税收入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第九条 新设立机构从市外新引进的符合下列情形人员,按其在我市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

  (一)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市级以上总部副总以上高管人才;新引进的集团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中的副总以上高管人才;

  (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在我市投资企业中的副总以上高管人才;

  (三)企业研发中心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现有企业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扩建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时,按本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度增长25%以上部分执行。

第三章 引荐人招商经费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项目投资的引荐人,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制定相关的补助政策并兑现招商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从潍坊行政区划外引进投资落户我市中心城区的项目,由市财政对项目引荐人给予一次性招商经费补助。

  (一)投资7亿元(1亿美元)以上项目,500万元;

  (二)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10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投资的本规定所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100万元;

  (四)新设立的市外集团公司总部、上市公司总部、创业投资公司,50万元;

  (五)引进国内50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一次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50万元;

  (六)第二条项下的其他项目,50万元;

  (七)第三条项下和第六条项下的项目,3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重点扶持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对投资数额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可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二章中的优惠、奖励、补助政策资金由市、县区(含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章中除第七条外,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享受退城进园政策的项目不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由市招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业考核小组,负责项目考核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并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5月31日止。我市已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