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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问题研究(第三节)/许建添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6:28  浏览:8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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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及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分述

许建添


  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其早已获得理论界的认同。这一学理分类,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的理论支持,反映到立法和证据理论上来,就是可以看见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或者听见学者们关于对在我国引入最佳证据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争议或见解!这些问题,有热点,也有难点!
  在我国的立法中,可以看见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相关的规定。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立法和行政诉讼立法中亦有相似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也印证了这一要求:“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也对原件或原物的审查提出了要求,其第26条5规定:“对单一证据,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5、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并且也第27条接着对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接着第77条也规定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里面没有相应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有相关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这至少可以说明,证据是原始还是传来的,会影响其真实性。第57条又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63条还规定了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以上规定,都反映了在立法上,也认可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关系:一般而言,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要可靠!但这些规定,与国外的证据规则相比起来,可谓“小巫见大巫”。于是有先见的学者们便从理论上探讨在我国引入国外的证据规则如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在讨论这些规则的同时,学者们对哪个国家都无法避免的证据法所面临的新挑战??电子证据也进行了探讨,反应到本节来,就是如何判断电子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这恐怕也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一、 关于最佳证据规则
(一) 最佳证据规则概述
最佳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证据规则之一。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但是大陆法系国家有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与最佳证据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所谓最佳证据规则(The Best Evidence Rule),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该规则也被称作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the rule against secondary)。第二位证据是与第一位证据相对称的,它们通常与文书内容的证明有关。第一位证据是指可以提供的最佳证据,即文书的原件,第二位证据是指文书的次级或者替代证据,即文书的副本或者已经阅读过文书的证人的证言。最佳证据规则要求在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可利用的最佳证据,也就是说,书写文件的原件应当被提供为证据。精确性是排除复制件或者口头证词等第二位证据的基本原理,因为第二位证据重置了原始文书的内容。复制件可能有误差,口头证词可能是错误的。这个规则是在手抄是制作原始文书复制件的惟一途径,因而在制作复制件时往往存在人为错误时发展起来的。对于最佳证据规则存在的理由,曾有学者作过精辟论述:“所谓最佳证据法则,在现在则为关于文书内容之证据容许性之法则。该法则需要文书原本之提出,如不能提出原本,直至有可满意之说明以前,则拒绝其他证据,其理由至为明显。盖文字或其他符号,如差之毫厘,其意义则可能失之千里;观察时之错误危险甚大,尤以当其在实质上对于视觉有所近似时为然。因此之顾,除提出文书之原本以供检阅外,于证明文书之内容时,诈伪及类似错误之机会自必甚多。”[1]但是,一味要求提供文书的原件,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不现实,因此,规定最佳证据规则的国家往往会规定一些例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则1002规定,文书、录音或照相,应该提交原件,除非本法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第1004第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提交文书、录音或照片的原件:(a)原件遗失或毁坏;(b)原件无法获得;(c)原件在对方掌握中;(d)文件、录音、照片与案件中主要争议问题之间没有密切关系。假如一份重要文字材料的原件,如一封信的原本,不能在审判期间蜍同,那么采用次级证据的必要基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2] 1、能够证明原件在某个时候曾确实存在;2、能够证明存在过的原件是真实的;3、提出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
(二) 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其展望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仅有的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之后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对这个规定到底是不是最佳证据规则,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最高院的上述解释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采纳最佳证据规则的。[3]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最佳证据规则。[4]笔者也认为,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并不能说明我国就确立了最佳证据规则。从上面对英美最佳证据规则的概述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最佳证据规则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其适用于文书、录音或照相等书证;第二是应当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提供最佳证据的后果,即排除其复制件或复印件。再看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前面部分“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佳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似乎差不多。前面一个原则性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再加上一个例外规定??“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佳证据规则也是采用这种“原则”加“例外”的规定。但是,最高院的这一规定的后半部分,在英美国家的最佳证据规则里面并不存在,因此持“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采用最佳证据规则”观点的学者认为这是对最佳证据规则的扩大适用。笔者不否认这样对事实认定有好处。但是既然是个规则,那么违反了这个规则就应当让违反者处于不利地位。英美国家的最佳证据规则就规定了这一点,即如果应当提出最佳证据而无合法理由不提供,那么所提供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而且,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采纳复印件或复制件也没有作详细规定,只是规定了一个粗放型条款:“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什么是确有困难,并没有规定,让人无所适从。因此,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佳证据规则相比,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至少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未规定不提出原件的后果是非原件不得采纳,二是对于可以不提出原件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
对此,不少学者主张要完善我国的最佳证据规则。但也有学者认为,“最佳证据规则,其精神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但考虑到现代刑事诉讼中书证及视听资料(我国新证据法将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列为与书证并列的一类证据)日益复杂,现代技术使复制品的逼真性越来越高,而且许多案件由于各行业的存档制度难以取得原件,使用非原始书证十分广泛,加之这一规则本来的适用范围就比较窄,因此可不将其列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5]笔者认为,我国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原始证据一般比传来证据可靠这一原理,因而可以推出立法者在规定“原件优先”时,也是借鉴了国外的最佳证据规则。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在立法上建立了最佳证据规则。退一步讲,就算“最佳证据”是为司法人员的“最爱”,但司法人员也不会拒绝“非最佳证据”。至于反对建立最佳证据规则的学者所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因为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以为所有的证据都是可靠的,并担心“许多案件由于各行业的存档制度难以取得原件” ,而放弃建立最佳证据规则,就给人一种“因噎废食”的感觉。而且“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而没有明确哪些情况才属于“取得原件确有困难”,在实践中易导致侦查、审判人员不认真收集、审查证据,用非原件的文书证据来定案,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最佳证据规则。
参照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我们以“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这一证据分类为理论依托,我国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最佳证据规则:
首先,明确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考虑到我国已有的规定,我们可以设定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应当保留“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的规定。
其次,要严格限定原件与复印件、原物与复制物的定义。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规定,该条规定,原件是“该文字或录音材料本身,或者由制作人或签发人使其具有与原件同样效力的副本、复本。照相的‘原件’包括底片或任何由底片冲印的胶片。如果数据储存在电脑或类似设备中,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准确反映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复制品“指通过与原件同样印刷,或者以同一字模或通过照相手段制作的副本,包括放大或缩小制品,或者通过机械或电子的再录,或通过化学的重制,或通过其他相应手段准确复制原件的副本。”根据这一规定,“原本包括已签章( 生效) 的影印本以及所有意使其有与原本相同价值之复本。”“复本之定义,乃排除了手抄复本而偏重高度准确性、机械、电子,或化学方式原本的复制。”而原物,笔者亦认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以其外部特征、存在方位、内存属性证明案件事实之证据。而复制物则是依照或参照,以及模仿原物复制的相同或相似的模型。
再次,明确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第一,必须证明原件确曾存在过或现在仍然存在;第二,必须证明副本或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第三,必须有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美国教授乔恩•华尔兹认为第二个条件应为“必须证明原件是真实的”。原件真实与否并不能成为能够提供复印件或复制物的条件。不管原件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它都是原件。如果原件是真实的,其副本、复制件是虚假的,仍然不能提供该副本或复制件。只要复印件、复制件是忠实于原件或原物的,就可以提出,其内容真实与否,是否具有可采性,则由法院审查。
最后,要明确规定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6]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理由:(1) 原件确实已被销毁、遗失,但提供者出于恶意的除外;(2) 原件在对方掌握中,对方如出示该材料可能对其不利因而拒绝出示。如果控方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掌握着可以作为其有罪、罪重证据的原件,但通过合法的侦查措施又无法得到,则只能出示副本;(3)原件在他人掌握中,而不可能得到。比如原件由身在海外的人保管,而一时又无法找到此人;(4)原件因客观原因确实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如户外的大型广告牌,书写于路面上的书证,由于其位置无法移动,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则可以用照片或其他的形式来代替;(5)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不能调取原件的。
当然,复印件、复制品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要经过严格的查证、认证,经与原件或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在结合其他证据排除了一切可疑情况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 是否在我国引入传闻规则
(一) 传闻规则概述
传闻规则(the hearsay rule)在我国有多种称呼,有的称之为“传闻证据规则[7]”、有的称之为“传闻法则[8]”,还有的称之为“反传闻规则[9]”(the rule against hearsay evidence)等等。尽管对传闻规则在文字表述上有些差异,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裁判案件事实的根据的一种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普通法(与成文法不同的判例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听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的性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证言行为。”[10]依此定义,传闻证据可以是:(1)口头的,(2)书面的,(3)行为,即动作。而《美国联邦证据法》中传闻证据的采取的是狭义的定义: 传闻证据是用来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项的真实性的陈述,但它不是陈述者在审判中或听证中作证时所作出的陈述。[11]据此, 在不属于例外情况下, 如果一项证人证言不是由证人本人在法庭上作出,而是事先写成书面形式,由他人在法庭上宣读,就是传闻证据。传闻证据的形式可能是口头的,即证人在口头陈述中转述的别人的言论;也可能是书面的,即书面陈述或者文字材料,如证人向法庭出示一封信或电报,其内容为别人所书;或者是一个人的非语言行为,如证人在法庭上陈述别人曾经用点头或摇头等手势表达某种意思。[12]
传闻规则要求:如无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是不可采纳的, 必须加以排除。英美国家采纳传闻规则的理由,简要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 传闻证据不是经宣誓作出的。传闻证据因是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的转述,证人的庭外陈述致使宣誓制度无法适用。
第二、 传闻证据因缺乏交叉询问的验证,故其证明力难以判断。一般认为,缺乏交叉询问是确立传闻规则最重要的理由。
第三、 人们无法通过观察证人作证时的态度来推断证言的可信性。
第四、 被告人应当享有对质、质证权利,使用传闻证据剥夺了证人的对质权(the right of confrontation)。
第五、 传闻证据有捏造或误传的危险。某个证人的证言在被他人传闻的过程中,因误听、误解和误译等而容易出现错误。随着传闻次数的增多,出现错误的概率也必然增加。对“多重传闻”来说,误传的危险则会更大。因为在缺乏交叉询问的情况下,至少存在如下潜在的错误来源,即:庭外证人的陈述错误、转述人的错误以及其它“中间因素”的介入等。
第六、 由于陪审团成员没有受过评估证据证明力的训练,因此缺乏公平评估传闻证据的能力或者有可能反受其误导。而摩根教授认为这对传闻规则及其例外的增设影响颇大,在无陪审团案件中,该理由仍然适用。[13]
第七、 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
总之,对具体案件而言,上述某一特定理由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综观全局,没有任何一种理由适合所有的传闻证据而成为确立传闻规则的基础。虽然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据以确立传闻规则的理由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英美法系学者认为,因法庭无法审查传闻的内容而使传闻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受到质疑,更为重要的是,使用传闻证据有违基本人权的保障,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对质、质证权。
一般说来,确立传闻规则的目的不是排除传闻所包含的事实,而是禁止采用传闻证据作为诉讼证明的手段。事实上,传闻证据的排除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各国出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的考虑,在法律上确立传闻规则的同时,又为该规则设定了一些例外。例外情况一般可分为两类:[14]第一类是不需要陈述者出庭的情况,例如,某人在某件事实发生时发生后马上表达的感觉,包括惊叹, 激动,刺激情况下不由自主的表述[15];第二类为陈述者不能出庭的情况,如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等。[16]
(二) 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传闻规则争论
从我国现行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传闻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规定要求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方可采纳,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传闻规则的要求。但是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据此可以理解为证人既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书面提供证词。实际上,这两条规定在逻辑上有矛盾。如果从“有原则就有例外”的日常逻辑考虑,第157条可以算是对第47条作的例外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可以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立法阙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但这一规定缺限也甚是明显。第三条“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标准是什么?由谁决定?谁也不知道,并且还没有在庭上经过双方质证就判断是否起决定作用,颠倒先后。该条规定在实践中不易把握。而且最后一种情形“有其他原因的”尽管属于立法弹性规定的需要,但是往往成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一个“保护伞”。该条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一个“合法”的现状,被学者讥之为中国作证制度三大怪现状之“第二大怪现状”。[17]至于鉴定结论,最高院《解释》第144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这使得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亦成为一种“正常现象”。双方当事人不能对证人、鉴定结论进行有效质证和辩论,极大的侵害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外国的传闻规则,理论界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念是认为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应当严格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在我国确定传闻规则,“以防止有不真实、不可靠可能性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保障找控辩双方能够行使法律规定的交叉询问的权利”[18];另一种观念则认为,由于传闻规则是英美国家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与其法文化传统、民族的心理以及诉讼模式息息相关,如果在我国这样一个“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刚走上法治道路的国家确立,将会“水土不服”。[19]
提倡应当在我国确立传闻规则的学者认为,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日益陈旧的传闻规则受到严重的挑战,要求变革传闻规则的呼声日隆,但是在我国确立传闻规则的现实性的合理选择,并且在我国建立传闻规则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20]他们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实是以对抗式审判为参照的,而且在实践中也一直沿循着增强对抗的改革思路。对抗式的庭审需要对抗性的规则。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设置之一,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则,使得上述目标无法实现,并认为,“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书面证言大行其道就是我国缺乏传闻证据规则最典型的症状之一。”那么,“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具有现实的意义:首先,传闻证据规则可以规范证据的采纳标准,为证据的“准入”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其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通过对证明力不高的证据材料的过滤,促进事实真相的查明;再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增强审判的直接言词性;最后,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增强诉讼的对抗性,使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落到实处。”[21]同时,他们也考虑到传闻规则要在我国确立所面临的障碍,然后以“以现实性和合理性为基础”,“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和各种配套措施”。[22]这些学者在建议确立传闻规则的过程,都一致认为,不能照搬国外的传闻规则,而是应当立足国情,确立适合我国的传闻规则。
反对借鉴国外传闻规则的学者也提出了其不容忽视的意见。有学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我国不宜移植英美式传闻证据规则:[23]首先,“英美式”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法文化传统、民族的心理不相适应,一旦移植到我国,难免“水土不服”,而无法“茁壮成长”;其次,与我国的诉讼模式相斥。我国法律秉承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与英美法系相去甚远;第三,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撑;第四,我国无法承受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带来的司法高投入和低效率的结果;第五,传闻证据未必一定会比非传闻证据的证明力低,等等。还有学者从传闻规则动作的程序背景考虑,认为我国不宜确立传闻规则。该学者认为,传闻规则动作的诉讼程序背景在于[24]:一是陪审团制裁机制;二是对抗式诉讼制度;三是二元式审判法庭。而我国不具备这些程序条件。并且,如果是为了防止证人不出庭而确立传闻规则,则会与我国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相矛盾。传闻证据规则包含了对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中传来证据的一种否定,而传来证据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从来没有遭到全面否定。而证人出庭率低下的问题大可不必通过确立传闻规则来解决,也可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原则等。该学者进一步认为,如果引入传闻规则,传闻规则在我国可能遭受两种命运:一种是击溃我国现行的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破坏后者的积极功能;另一种则是被我国现行合理的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击溃,使其自身不过沦为“死”法一种,而不是能够在现实中生效的“活”法。上面这些意见表达了对传闻规则能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表示出的担忧,其意见值得我们深思。
(三) 分析与看法:“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
是否在我国确立传闻规则,我想这并不是最重要的。传闻规则,其重要的不在于这个名称,传闻证据规则蕴涵的程序意义,是单纯地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无法具有的。有不少学者都认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价值在于排除有可能不真实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其忽略了传闻规则的程序内涵,而程序意义是非常广大的,包含保证当事人和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传闻规则并不在于要排除某一事实,而是要保证证明过程的程序正当。在正当的程序下,使得诉讼当事人受到正当程序的礼遇,这是程序的内存需求。并且传闻证据是否一定比非传闻证据不可靠,笔者认为也是个问题,因为这里含着一个概率的问题。如果只是担心证据不真实而最终影响事实认定,这给人的感觉还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偏见,笔者同时也认为大可不必劳心费神的建立一个传闻规则来避免事实认定错误,传闻规则往往使真实的证据由于证人未到庭而被排除,这难道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嘛?显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因此,笔者认为,不管是什么规则,大陆法系的直接原则也好,英美法系的传闻规则也好,如果其有利于促进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就是合理的,值得我们借鉴。借用邓小平同志一句话:“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是否在我国确立传闻规则,这些争论引人深思,但笔者认为,如何完善我们相关的证据制度才是关键。那些否认在我国建立传闻规则的学者们,也未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其是“舶来品”,就显得慎之又慎,这种改革的态度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并没有解决。
笔者认为,在大家的思想观念没有达成一致之前,引入传闻规则,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成长是很不利的。“制度先行、观念随后”,会使传闻规则的确立没有思想“土壤”,冒然引入,其后果将会正如有些学者所担心的,制度排异的斗争不可避免。因此,还不如以我国的诉讼结构和诉讼目的为考量因素,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在平衡公正和效率的诉求下,以司法改革为切入点,先着手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在时机成熟之后,再确立中国式传闻规则:
1、 重新认识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从未被完全否定。传闻证据并不等同于传闻证据,这在前面已经阐述过。但还是有不少学者把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混为一谈,并以此为据为传闻证据在法庭上被采纳作辩护。我们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这一书面证言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依照传闻规则,这肯定是传闻证据,是要被排除的。但有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以及理论上普遍都将其当作原始证据,[26]刑事诉讼法把书面证言与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言效率上等同,[27]就不足为怪了。其实,就书面证言而言,其也经过了一个转述的过程。在证人陈述,记录人在记录的过程当中,所记录的并不是正在发生的案件事实,而是证人的陈述,到了法庭上的书面证言,就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因此,书面证言应当作为传来证据比较妥当。但是,这也是个概率的问题。因此,排除传闻,就与我们传统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学理分类相冲突,我们从来都没有否定过传来证据的价值,要引入传闻规则,首先必须重新审视我们对传来证据的认识。
2、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不仅在于证人不作证,更严重的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很多学者提议在我国确立传闻规则,其出发点往往就在于想以此改变我国书面证言的恶性膨胀的现状。笔者认为,想单单依靠一个传闻规则想改变证人出庭率低这个问题,恐怕有点理想主义。
证人不出庭作证,与我国没有确立传闻规则也许有一定关系,毕竟反正提交书面证言与证人出庭效果相同,有时候证人出庭对举证方可能不利,还不如提交书面证言。但是,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侧重于“事后”,而不是在证人作证前、作证中、作证后提供及时的保护。这对于证人相当不利,因此,由于惧怕被告方的打击报复,而不愿出庭或干脆逃避作证义务的现象相当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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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的通知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有关工作的指示, 科技部会同中国气象局组织专家编写了《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重点针对地震以后灾区可能出现的气象及其衍生灾害,提出了相应的防御措施。现印发供参考。

附件:《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









科技部社会发展司
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
二OO八年五月

前 言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有关工作的指示, 科技部会同中国气象局组织专家编写了《抗震救灾减灾气象实用技术》,重点针对地震以后灾区可能出现的气象及其衍生灾害,提出了相应的防御措施。现印发供参考。
四川省的主要气象及其衍生灾害有:暴雨、高温、强对流(雷电、冰雹等)、泥石流、山体滑坡、雾、寒潮、道路结冰、雪灾等。地震后,灾区的强降水将给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库、大坝、堰塞湖、道路交通等造成一定的威胁;同时,气温的变化也会对灾区的人民的身体健康、生活等产生一定影响等。震后灾区应加强防范上述气象及其衍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民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害的程度降到最低。
由于时间紧、任务急,编制过程中一些错误在所难免,欢迎各部门和地方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及时补充和更新,为抗震救灾提供有效支撑。



目 录
一、地震灾区的气候概况 1
1.地理概况 1
2.气候概况 1
2.1气温 1
2.2降水量 2
2.3日照 2
2.4四川地震重灾区5-9月气候背景分析 3
二、地震灾区主要气象灾害及其防御措施 4
1、暴雨 5
1.1特点及危害 5
1.2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5
2、高温 6
2.1特点及危害 6
2.2高温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6
3、雷电 7
3.1雷电特点及危害 7
3.2雷电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7
4、冰雹 8
4.1特点及危害 8
4.2冰雹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8
5、地质灾害 9
5.1泥石流特点、危害及防御措施 9
5.2山体滑坡特点、危害及防御措施 10
6、雾 11
6.1特点及危害 11
6.2大雾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1
7、寒潮 12
7.1特点及危害 12
7.2寒潮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2
8、道路结冰 13
8.1特点及危害 13
8.2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3
9、暴雪 14
9.1特点及危害 14
9.2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4
三、地震灾区高温天气对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5
1、高温天气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5
2、高温天气对饮用水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6
四、地震灾区降水对地质灾害、水库、大坝、堰塞湖、道路交通等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6
1、降水对地质灾害的影响 16
2、降水对水库、大坝的影响 17
3、降水对堰塞湖的影响 18
4、降水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18
五、天气对人的影响 19
1、夏季情感障碍症 19
2、伏天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9
3、防雷击 20
4、雾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21
5、寒冷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21
六、民众获取天气预报的途径 21
1、中国天气在线 22
2、问天网 23






一、地震灾区的气候概况
1.地理概况
四川省位于中国内陆西部腹地,四面环山。它分为四川盆地和川西高原两大部分。四川盆地是我国四大盆地之一,位于长江上游,海拔300—700米,四周为海拔1000—4000米的山地所环抱,西面有3000米以上的大雪山纵列,南缘为贵州高原边缘的娄山山脉,东部则为川鄂交界的巫山山脉。盆地中心低平,地貌极为完整,地势多为缓岭浅谷的山丘地貌,相对高差不大。川西高原海拔4000—4500米。全省面积48.5万平方公里,居各省区第五位;高原山地、丘陵和平原分别占全省总面积58%、37%和5%。
全省设有成都、乐山、德阳、眉山、南充、达州、雅安、绵阳、广元、遂宁、巴中、广安、资阳、内江、宜宾、泸州、自贡、攀枝花18个地级市,阿坝藏族羌族、甘孜藏族、凉山彝族3个自治州;43个市辖区,138个县(市)、其中4个自治县。
2.气候概况
四川省分属两大气候区,东部盆地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分明,多云雾,少日照。
西部高原在地形作用下,以垂直气候带为主,从南部山地到北部高原,由亚热带演变到亚寒带,垂直方向上有亚热带到永冻带的各种气候类型;
川西南山地属干湿季分明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川西北属高原大陆性气候,雨旱季节明显,多日照,气温较低。
2.1气温
四川省东部盆地年平均气温14—19℃,比同纬度地区高1℃。一月平均气温3—8℃,盆周略高;四月平均气温15℃—19℃;七月平均气温25℃—29℃,是全年最热月份;十月平均气温15℃—19℃,接近该区年平均气温。四季分明:春季候温10℃—21.9℃,长约3个月;夏季候温≥22℃,长3个多月;秋季候温10℃—21.9℃,长2.5个月;冬季候温<10℃,长3.5 个月。
川西高原主体部分年平均气温<8℃;一月平均气温-5℃左右;四月平均气温5℃—10℃;七月平均气温10℃—15℃;十月平均气温5℃左右。全年无夏,冬季漫长。
川西南山地年平均气温:谷地15℃—20℃,山地5℃—15℃。一月平均气温 5℃,德昌以南谷地10℃—12℃,为全省冬季最暖地区;四月平均气温10℃—24℃;七月平均气温15℃—26℃;十月平均气温10℃—20℃。四季不分明,一般只分两季。全年日平均气温≥10℃。
各州(市)极端最高气温(Tg)、极端最低气温(Td)和日最大降水量(Rg)表
台站 成都 乐山 达州 绵阳 遂宁 内江 宜宾 泸州 马尔康 康定 西昌
Tg(℃) 35.7 36.8 41.2 37.2 39.5 40.1 39.5 40.2 34.5 29.4 36.6
Td(℃) -5.1 -2.9 -3.4 -7.3 -3.8 -2.7 -1.7 -1.6 -16.6 -14.1 -3.8
Rg(mm) 356.6 326.8 161.7 215.7 181.9 215.9 221.9 194.6 53.5 49.4 128.7

2.2降水量
四川省东部盆地大部年降水量900—1200毫米。但在地域上,盆周多于盆底,盆西缘山地是全省降雨最多之地,为1300—1800毫米;次为盆东北和东南缘山地,为1200—1400毫米;盆中丘陵区降雨最少,为800—1000毫米。在季节上,冬季(12月—2月)降水最少,占全年总雨量的3—5%,夏季(5月—10月)降水最多,占全年总雨量的80%,冬干夏雨,雨热同期。
川西高原降雨少,年降水量大部为600—700毫米,金沙江河谷<400毫米。干雨季分明,6月—9月为雨季,降雨占全年总雨量的70—90%;11月—4月为干季,各月降水量小于10毫米。
川西南山地降水地区差异大,干湿季节分明,大部地区年降水为800—1200毫米。
2.3日照
四川省东部盆地全年日照900—1600小时,是全国日照最少的地区;在地域上由西向东递增:盆西900—1200小时,盆中1200—1400小时,盆东1400 -1600小时;在时间上,春夏多于秋冬,盛夏最多。
西部高原全年日照数为2000-2500小时,地区差异不大,仅龙门山区相对少,为1600—2000小时。
西南山地全年日照时数1200—2700小时,较东部盆地多一倍。
2.4四川地震重灾区5-9月气候背景分析
四川地震重灾区(北川、茂县、汶川、绵竹、都江堰五县) 主汛期出现在6—9月,5月出现强降雨和暴雨洪涝的概率相对较低,但从6月中旬开始灾区降水量将逐旬增多,7—8月份降水达到峰值,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增加到20—35%。5月开始,地震重灾区气温呈逐步升高的趋势,30℃以上的高温日数将逐渐增多,高温、高湿天气极易导致灾区疫情的发生,同时也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1.降水
四川地震重灾区(北川、茂县、汶川、绵竹、都江堰五县),5—9月各旬多年平均降水量在20—80毫米左右(图1),其中5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旬降水量一般不足30毫米;汶川和茂县6月中旬至9月下旬各旬降水量30—40毫米;其余各县自6月中旬开始各旬降水量逐旬增多,至7月下旬达到最多,为80毫米左右。

图1 地震重灾区5-9月各旬五县平均降水量变化

地震重灾区5—9月各旬降水天数平均为5—6天。5月各旬出现大雨以上量级降水的概率为8%—12%,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较小,为1%—2%;6月各旬出现大雨以上量级降水的概率为30%—40%,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为5%—10%;7月各旬出现大雨以上量级降水的概率为55%—65%,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为20%—30%;8月各旬出现大雨以上量级降水的概率为40%—50%,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为25%—35%;9月各旬出现大雨以上量级降水的概率为15%—25%,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为5%—10%(表1)。
表1 地震重灾区5-9月出现大雨以上降雨及暴雨洪涝的概率
大雨以上降雨概率 暴雨洪涝概率
5月 8-12% 1-2%
6月 30-40% 5-10%
7月 55-65% 20-30%
8月 40-50% 25-35%
9月 15-25% 5-10%

2.气温
四川地震重灾区从5月开始各旬平均气温呈逐渐升高的趋势,8月上旬达到最高,为24.1℃。5月各旬平均气温在20℃以下(图2),夜间最低温度平均为15℃,极端最低可达5℃以下,白天最高气温平均为31℃,极端最高可达35℃以上;6—8月各旬气温在21—24℃之间,夜间最低温度平均为20℃,极端最低可达8℃以下,白天最高气温平均为33℃,极端最高可达37℃以上;9月的各旬平均气温在20℃以下,夜间最低温度平均为15℃,极端最低可达5℃以下,白天最高气温平均为30℃,极端最高可达35℃以上。
图2 地震重灾区5-9月各旬五县平均气温变化
二、地震灾区主要气象灾害及其防御措施
各气象部门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发布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级别一般划分为4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统计资料表明,四川省的主要气象及其衍生灾害为:暴雨、高温、强对流(雷电、冰雹等)、泥石流、山体滑坡、雾、寒潮、道路结冰、雪灾等。
1、暴雨
1.1特点及危害
暴雨是指在二十四小时内降水量超过50毫米的降水。暴雨易造成暴雨洪涝灾害。暴雨洪涝是指长时间降水过多或区域性持续的降水以及局地性短时降水引起江河洪水泛滥、冲毁堤坝、房屋、道路、桥梁、淹没农田、城镇等,引发地质灾害,造成农业或其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一种灾害。
暴雨的发生和大气环流的季节性变化也有密切的关系。四川省的暴雨主要出现在一年中的6—9月,主要洪涝严重的年份有1959、1961、1981、1998、2004年等。
降水等级划分规定:
名 称 24小时降水量
(单位:毫米)
暴雨 50~99.9
大暴雨 100~250
特大暴雨 大于250
1.2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 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暴雨橙色
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 暂停户外作业;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 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 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红色
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抢险工作;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2、高温
2.1特点及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连续5天以上的高温过程称为持续高温或“热浪”天气。高温热浪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健康影响极大,使与热有关的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增加;加剧土壤水分蒸发和作物蒸腾作用,加速旱情发展;导致水电需求猛增,造成能源供应紧张。
四川省地震重灾区的高温天气主要出现在每年的7—9月,8月上旬达到最高。
2.2高温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高温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 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用电量过高, 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3、雷电
3.1雷电特点及危害
雷电是发生于大气中的一种瞬态大电流、高电压、强电磁辐射的天气现象,在局地突发性灾害事件中, 雷电是强对流性天气所造成的主要灾害之一。 雷电可使供配电系统、通信设备、计算机住处系统中断, 引起森林火灾, 击毁建筑物、火车停运,造成仓储、炼油厂、油田等燃烧甚至爆炸,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
这种天气一般在春季、夏季、秋季宜出现,多出现在午后时分,山区多于平原。四川省这种天气主要出现在4—10月份。
3.2雷电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 并关好门窗;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 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2、人员应当心尽量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 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4、尽量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5、密切注意雷电预警信息的发布。
4、冰雹
4.1特点及危害
冰雹是一种从强烈发展的积雨云中降落下来的冰块或冰疙瘩,人们通常称它为“雹子”。其下降时巨大的动量常给农作物和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冰雹虽然出现的范围较小,时间短,但来势猛,强度大,常伴有狂风骤雨,猛烈的冰雹会打毁庄稼,损坏房屋,人被砸伤、牲畜被打死的情况也常常发生。因此往往给局部地区的农牧业、工矿企业、电信、交通运输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危害。
夏季或春夏之交最为常见 ,四川省4—10月易出现冰雹。
4.2冰雹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4、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5、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气象的衍生灾害,它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四川省是我国地质灾害的多发区。5月12日强烈地震发生后,受其影响一些山体发生了松动,甚至移位,这使得震区的地质灾害较震前有增多的趋势。
5.1泥石流特点、危害及防御措施
一、特点
泥石流是由于长时间降水或由于短时局地强降水、冰雪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泥石流的发生有一定的时间规律。第一:泥石流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因为泥石流的爆发主要是受连续降雨、暴雨,尤其是特大暴雨集中降雨的诱发,因此,泥石流发生的时间规律是与集中降雨时间规律相一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发生在多雨的夏秋季节。第二:具有周期性,因为泥石流的发生受暴雨、洪水、地震的影响,而暴雨、洪水、地震总是周期性地出现,因此,泥石流的发生和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且其活动周期与暴雨、洪水、地震的活动周期大体相一致。第三:泥石流一般发生在一次降雨的高峰期,或者是在连续降雨发生之后。
二、危害
泥石流同时具有崩塌、滑坡和洪水破坏的双重作用,其危害程度比单一的崩塌、滑坡和洪水的危害更为广泛和严重。泥石流危害之一就是对居民点的危害,它来势汹汹,冲进乡村、城镇,摧毁房屋、工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场所设施。淹没人畜、毁坏土地,甚至造成村毁人亡的灾难。危害之二就是对公路、铁路的危害,泥石流可直接埋没车站,铁路、公路,摧毁路基、桥涵等设施,致使交通中断,还可引起正在运行的火车、汽车颠覆,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有时泥石流汇入河道,引起河道大幅度变迁,间接毁坏公路、铁路及其它构筑物,甚至迫使道路改线,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泥石流对水利、水电工程,以及矿山都具有很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摧毁矿山及其设施,淤埋矿山坑道、伤害矿山人员、造成停工停产,甚至使矿山报废。
三、防御措施
首先判断泥石流的发生:第一: 看,指观察到河(沟)床中正常流水突然断断流或洪水突然增大,可确认河(沟)上游已形成泥石流。第二: 听,指深谷或沟内传来类似火车轰鸣声或闷雷声,哪怕极其弱也可认定泥石流正在形成。另外,沟谷深处变得昏暗并伴有轰鸣声或轻微的振动声,也说明沟谷上游已发生泥石流。
躲避泥石流的做法:在泥石流多发季节(夏季)尽量不要到泥石流多发山区旅游;野外扎营时,不要在山坡下或山谷、沟底扎营;一旦遭遇大雨、暴雨,要迅速转移到高处,不要顺沟方向往上游或下游跑,要向两边的山坡上面爬;千万不可在泥石流中横渡;已经撤出危险区的人,暴雨停止后不要急于返回沟内住地收拾物品,应等待一段时间;尽快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报告方位和险情,寻求救援。
5.2山体滑坡特点、危害及防御措施
一、特点
山体滑坡是由于斜坡上的岩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滑坡也叫地滑,群众中还有“走山”、“垮山”或“山剥皮”等俗称。山体滑坡的特点是顺坡“滑动”,在重力作用下,物质由高处向低处的一种运动形式, “滑动”的速度都受地形坡度的制约,即地形坡度较缓时,滑坡的运动速度较慢;地形坡度较陡时,滑坡的运动速度较快。
二、危害
山体滑坡给道路、设施及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等均能造成较大的损失,与泥石流所造成的危害相当。
三、防御措施
山体滑坡的前兆特征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崩塌的前缘掉块、坠落,小崩小塌不断发生;
2.崩塌的脚部出现新的破裂形迹,能嗅到异常气味;
3.不时能听到岩石撕裂、摩擦、碎裂的声音;
4.出现热、氡、气、地下水质、水量等异常,以及动植物出现异常现象。
如果发现这样的征兆,居住在滑坡附近或行走在易滑坡地带的人们就要及早转移撤离。要是发现山坡前缘土体隆起,山体裂缝急剧加长加宽等异常现象,也要及早采取转移等避险措施。
6、雾
6.1特点及危害
我们通常所说的“大雾”就是气象术语中的“雾”。实际上,气象术语中并没有“大雾”,只有“雾”和“轻雾” 。雾是指贴地层空气中悬浮的大量水滴或冰晶微粒的集合体。这种集合体使水平能见距离降到1公里以下的称为“雾”;能见距离在1—10公里之间的称为“轻雾”。雾使能见度降低造成水、陆、空交通灾难,也会对输电、人们日常生活等造成影响。
四川大雾天气空间分部的特点:盆地多于高原,但在盆地内是北部多于南部,高原上是南部多于北部。
6.2大雾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且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注意雾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工作;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加强调度指挥;
4、减少户外活动。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3、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7、寒潮
7.1特点及危害
寒潮是指大规模冷空气由亚洲大陆西部或西北部侵袭中国时的强降温天气过程。在天气预报中规定,因北方冷空气入侵造成24小时内降温10℃,并且过程最低气温达5℃以下时定义为寒潮天气过程。有时北方冷空气的入侵虽达不到这个标准,但降温也很显著,则一般称为强冷空气。对人民的生活、农业生产等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在寒潮或冷空气前锋经过的地区常不仅有强烈的降温,还时常伴有大风和降水(雨、雪)天气现象。寒潮天气一般多出现在冬季(12月—2月)。
7.2寒潮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
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
2、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做好牲畜、家禽等的防寒防风;

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4、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和抢险工作;
2、进一步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8、道路结冰
8.1特点及危害
当冬季雨雪天气多时,极易造成地面积雪和道路结冰。在这样的路况下,最容易发生汽车追尾事故,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
8.2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3、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
9、暴雪
9.1特点及危害
暴雪是指在短时间内产生的大量降雪,它会给交通或者农牧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倘长时间大量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将会形成雪灾。雪灾的主要危害有: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交通、通讯、输电线路等生命线工程,对牧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造成威胁,引起牲畜死亡,导致畜牧业减产。雪灾主要发生在稳定积雪地区和不稳定积雪山区,偶尔出现在瞬时积雪地区。我国的雪灾可分为雪崩、风吹雪灾害和牧区雪灾三种类型。
四川省的川西高原易出现此种天气。
9.2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暴雪蓝么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准备工作;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4、农牧业等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其它同雪灾蓝色预警信号。
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工作;
2、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3、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4、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5、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三、地震灾区高温天气对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高温天气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温度是影响微生物存活的重要因素之一。夏季气温升高,湿度大,适合各种致病微生物繁殖,食物易腐败变质,造成人员食物中毒。夏季一直是食品卫生容易发生问题的季节,也是细菌性食物中毒事故的一个高发期。我国每年发生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占食物中毒事件总数的30%~90%,中毒人数占食物中毒总人数的60%~90%。
另外,温度过高也可加速冷饮食品的变质,如:果汁长期在20℃以上的环境条件下贮存,其中的氨基酸就会被破坏而产生抑制性物质,使果汁变为褐色。冷食在温度高时可溶化,需低温冷藏。保存冷饮食品的环境如温度过大,一些固体饮料就会吸潮结块、成团或潮解,亦可使细菌生长繁殖。
注意事项:
1.将食物放入冷藏室,保持食品新鲜,使细菌不易繁殖。
2.食用前经加热彻底后再食用。
3.贮藏时做到生、熟食品分开保存。
4.吃剩的饭菜一定要及时放入冰箱冷藏。
5.对于荤菜和荤汤,食用后要加热烧开,待冷却后放入冰箱。
四川省地震灾区在6-9月份是一年内的高温高湿季节,易造成食物的变质,因此需要特别注意在此季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谨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2、高温天气对饮用水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地震灾害后,饮用水源的水一般含有大量泥沙,极易受人畜粪便和动畜残尸等有机物污染。在高温气候条件下,可使致病微生物大量生长、繁殖,使水体腐败、浑浊。若人们饮用了上述污染的水体,将会导致多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注意事项:
1.尽可能喝以下三种水:经过烧开的水、救灾指挥部发放的瓶装水或饮料、经救灾指挥部认可的贴有直饮水标识的水(净化设备现场制备或送来的桶装水)。
2.缸、桶、盆、碗等盛水器具,要经常消毒,消毒后用干净的水冲洗;洗衣服、洗澡、洗菜等洗涤用水应采用经过消毒的水、或经救灾指挥部认可的贴有饮用水标识的水。
3.不喝被污染的水,不用污染的水漱口、洗菜等。
4.劝说人们共同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及环境,在指定地点堆放生活垃圾、倾倒生活污水、大小便。
因此,在抗震救灾期间必须首要做好饮水消毒。灾区的有关卫生防疫部门应加强饮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在受灾地区应有专人负责送药,随时检测水质,以确保饮水安全卫生。
四、地震灾区降水对地质灾害、水库、大坝、堰塞湖、道路交通等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降水对地质灾害的影响
统计资料表明:1944-2006年,四川共发生500多起地质灾害事件,其中成都、汶川、都江堰、平武、理县等地震重灾区共发生31起,其中滑坡11起,泥石流18起、崩塌2起。地震重灾区泥石流灾害占该地区地质灾害发生总数的59%。5月12日强烈地震发生后,一些受地震影响已经松动的山体就更易发生泥石流、滑坡、崩塌等次生地质灾害。
影响滑坡、泥石流的因素很多,但降水始终是最重要的触发因子,不仅是全部的泥石流,也是90%的滑坡和81%的崩塌灾害的诱发因素。长时间降雨或短时局地强降雨除能直接产生洪涝造成灾害外,还可以引发一些地质灾害。降水能造成山洪暴发、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一、降水易引发山洪爆发
在山区小范围内,当出现短时间的强烈暴雨,由于山坡的汇水面积较大,进入山谷后面积迅速缩小,汇积的雨水沿山谷向下游冲去,使下游河水在短时间内上涨几米甚至十几米,这就使在河边行走的人猝不及防,被迅速上涨的洪水卷夹,造成人员伤亡,或冲走沿岸的牲畜,冲毁房屋或设施,造成财产损失。导致山洪暴发。
二、降水易引起山体滑坡
在山坡坡度较大的地方,由于前期地震使土质疏松,此后当又出现强降水时,整个土层便顺着山坡向下滑落,导致山体滑坡,造成山坡下方的村落及建筑全部被土层淹埋,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降水易导致泥石流爆发
在山坡及谷地原有大量的松散的土石,在暴雨洪水的夹带下与洪水搅拌在一起向下游冲去,爆发泥石流灾害。这种泥石流力量巨大,可以推倒大树、房屋和其他建筑,淹没良田和村庄,所经之地除了混浊泥浆和石块外,其他荡然无存。
岷江流域处于龙门山断裂带,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地形高差大,松散固体物质多,地震重灾区位于汶水、岷江两岸,历来是滑坡、泥石流的高发区。地震发生以后,强烈的振动荷载会导致山体愈加不稳定,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特别是该地区即将进入主汛期(6-9月),发生强降水的概率加大,频次加重,极易诱发大规模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因此,在今年暴雨季节来临之前,山区或山谷地带要做好准备,尽量不要在山洪暴发的河岸边行走,更不要在滑坡和泥石流易发地区居住,以防不幸事故发生。
2、降水对水库、大坝的影响
2008年5月21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地震以后,地震灾区又陆续发生了数千次的余震,这给地震灾区的水利设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这个时期,如果出现降水,从总体上说,对地震灾区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基础设施是不利的。
首先,水库上游及周边的降水会陆续汇集到库区,从而增大水库的蓄水量,抬升水位,这将给已经遭受地震破坏的水库大坝带来更大的压力,严重时会发生漫提甚至垮坝。另一方面,由于雨水的冲刷和侵蚀,使得一些受地震影响已经松动的山体发生泥石流、滑坡、崩塌等次生地质灾害,直接影响到灾区水库、大坝等水利基础设施的安全。
因此,我们需要密切监视雨情和水情的发展,根据天气形势的变化,合理科学地控制水库的库容量,加强预报和巡防,及时除险加固;特别是对于存在垮坝风险的水库要采取泄洪、腾空库容等措施,对于下游的人民群众,必须要及时组织转移。
3、降水对堰塞湖的影响
堰塞湖是指地震后引起的大规模山体滑坡,河水冲击泥土、山石而造成堆积、堵截河谷或河床后贮水而形成的湖泊。堰塞湖的堵塞物不是固定永远不变的,它们也会受冲刷、侵蚀、溶解、崩塌等。一旦堵塞物被破坏,湖水便漫溢而出,倾泻而下,形成洪灾,极其危险。
地震给四川地震灾区各河流上形成了多个堰塞湖。岷江两岸出现的滑坡、泥石流容易堵塞河道,形成堰塞湖。堰塞湖范围会因为下大雨而不断扩大,而一旦上游降水强度大,来水快,湖中蓄积的水压过大,堰塞湖容易出现溃决。若决堰或坍塌,洪水咆哮,席卷而出,其对所经之处的摧毁力,甚至不亚于地震本身。
震区进入主汛期(6-9月)后,发生强降水的概率加大,频次加重,极易造成堰塞湖溃决,形成大范围的洪涝灾害,对下游的成都平原及岷江流域的电站造成严重威胁,要注意做好震损水库险情排查和应急除险工作。
4、降水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地震导致四川省阿坝州汶川、理县、茂县、黑水、小金、松潘、九寨沟等县道路损毁严重,交通阻断,桥梁涵洞出现严重裂缝,重灾县道路更是遭到毁灭性破坏,严重影响了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这个时期出现降水,从总体上说是不利的。
首先降水将会使得路面湿滑,减小了路面摩擦系数;同时降水也会明显地降低道路的能见度,充沛的水汽甚至还会造成大雾天气,这些都给运输车辆的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地震灾区海拔较高,周围有众多山体围绕,地形复杂。地震使得道路周围山体的岩层、土层结构遭到破坏,形成了许多具有隐患的滑坡体,加之余震不断,一旦出现较强的降雨,极易出现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的次生地质灾害,给灾区道路带来严重威胁。此外,降水也会给道路抢通施工作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因此,道路交通决策和管理部门需要根据最新的道路路况信息,结合天气形势的变化,合理部署、调度抗震救灾车辆;同时相关部分应组织力量对灾区的主要公路进行拉网式的安全大排查,主要排查公路、桥涵、公路附属设施、行道树等,及时发现威胁交通道路的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另外,驾驶员在行驶时也应保持车距、控制车速,听从指挥,在危险路段需查明情况后有序通行。
五、天气对人的影响
1、夏季情感障碍症
据统计,在如今正常的人群中,约有16%的人会在夏季莫名其妙地出现情绪和行为异常。据研究表明,人的情绪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尤其当气温超过35℃、日照超过12小时、湿度高于80%时,气象因子对人体下丘脑的情绪调节中枢的影响就明显增强。这种夏季情感障碍的发生,除了与气象因子的变化有关外,还与人的出汗多少,以及睡眠时间和饮食不足有关。精神病学家的研究也发现,当暖流入侵时,精神病人起床徘徊、无法入睡的情况显著增加,情绪变化、躁动不安、叫骂、摔东西、自虐(含自杀)的几率也比平常高出许多。
因此,在酷暑难耐的盛夏之时,专家提醒人们调整好自己的情绪,是做好夏季养生的重要一环。
四川地震灾区的人民刚刚经受到失去亲人和家园的痛苦,心灵上受到严重的创伤。随着夏季的到来,震区的高温高湿天气将明显增多,因此,灾区人民要注意调整好自己的情绪,防范因季节的变化造成的不利影响。
2、伏天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进入三伏天后,气温一天比一天高,有时温度虽然不是很高,但湿度很大,人们感觉还是高温难耐。在这种天气里,由于人体出汗多,往往会导致体内电解质大量流失,造成中枢神经、心血管、胃肠道正常调节失灵,引发不良反应,有时还会出现胸闷、口干、发热等不适症状,严重的会出现中暑。
夏天出现的35℃以上的持续高温天气是心力衰竭的高危因素。1980年,热浪袭击美国堪萨斯城,因充血性心力衰竭死亡的人数较平时猛增一倍以上。
当滚滚热浪袭来时,要加强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对容易发生心力衰竭的人予以重点防护。
措施:首先应该多注意保持自然通风,不要长时间呆在静止而封闭的汽车或房间里;要多洗澡,经常用蘸过凉水的小毛巾擦拭身体,帮助汗水离开人体。其次要补充水分,以新鲜的温开水或盐水为好。再次要休息好,减少户外活动,当必须做户外活动时,最好选择清晨及黄昏的时候,尤其是老年人和孩子要减少活动,以免再给身体增加负担,不论在户外从事什么活动,应该尽量放慢速度。
据统计,地震灾区夏季6—8月各旬气温在21—24℃之间,白天最高气温平均为33℃,极端最高可达37℃以上。成都、乐山、南充、达州、绵阳、遂宁、内江、宜宾、泸州、西昌等在历史上都出现过35℃以上的高温天气,地震灾区的绵阳、成都曾有过37.2℃和35.5℃的高温。从5月开始各旬平均气温呈逐渐升高的趋势,8月上旬达到最高。随着天气越来越热,加之四川盆地一年四季均较潮润,因此灾区人民一定要注意防范夏季高温高湿的天气影响,谨防中暑。
3、防雷击
春夏之交及初秋季节,强对流活动频繁,常常在一到两个小时内对流云发展,乌云压城、狂风四起、电闪雷鸣,随后一场瓢泼大雨从天而降。雷电天气一般来得急,人们或在野外活动者来不及躲避则遭雷击,便发生伤亡。
(1)室内预防雷击措施:①电视机的室外天线在雷雨天要与电视机脱离,与接地线连接;②雷雨天气应关好门窗,防止球形雷窜入室内造成危害;③雷暴时,尽量暂时不用电器,最好拔掉电源插头。不打电话和手机,不要靠近室内的金属设备如暖气片、自来水管、下水管; ④不要穿潮湿的衣服,不要靠近潮湿的墙壁。
(2)室外避免雷击措施:①为了防止雷击事故和跨步电压伤人,要远离建筑物的避雷针及其接地引下线;②要远离各种天线、电线杆、高塔烟囱、旗杆,如有条件应进入有宽大金属构架、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金属壳的汽车和船只,帆布篷车和拖拉车、摩托车等在雷电发生时是比较危险的,应尽快离开; ③应尽量离开山丘、海滨、河边、池塘旁;应尽快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孤独的树木和没有防雷装置的孤独的建筑物等;④雷雨天气尽量不要在旷野里行走,在外时应穿塑料材质等不浸水的雨衣,不要骑在牲畜上或自行车上行走,不要用金属杆的雨伞,不要把带有金属杆的工具如铁锹、锄头扛在肩上。
人在遭受雷击前,会突然有头发竖起或皮肤颤动的感觉,这时应立即躺倒在地,或选择低洼处蹲下,双脚并拢,双臂抱膝,头部下俯,尽量缩小暴露面。
四川省雷暴天气主要出现在4—10月份,且山区多于平原。因此,地震重灾区的汶川、北川、理县等山区县(市)更需加强降雷措施,以防雷击,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4、雾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雾悬浮于低空近地层,因而能凝聚大气环境中各种污染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粉尘、臭氧等,雾不仅影响交通,更重要的是它对人体的危害极大。雾滴中的二氧化碳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使呼吸道变窄;雾滴中的二氧化氮,可引起急性哮喘病发作;高浓度的臭氧使肺部严重受损,使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病情加重。长期吸入附着各种污染物的雾气,对幼儿及青少年的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因此,在雾天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在雾中晨练,更不要在雾中做剧烈运动。(2)雾天能见度低,有时路面湿滑,应注意行路安全。(3)年老体弱者,心血管及呼吸道疾病患者以及幼儿应减少外出,避免发生意外或病情加重。
四川东部盆地全年日照时数比西南山地少一倍,盆地上空常会有雾出现。成都平原的人们应注意防范雾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5、寒冷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在寒冷天气的刺激下,人体血压上升,高血压、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发病率和加重率升高。寒冷还会诱发胃溃疡、关节炎等疾病,剧烈降温往往引起感冒、哮喘、心脑血管等疾病的爆发,还会造成流感流行。长时间暴露在寒冷天气下还可能使体温降低,造成死亡。
寒冷天气会使居民和部分公共场所因取暖而造成对电力、燃气燃油的需求突然增加,低温天气亦有可能使部分地区道路凝冻、积冰,影响交通物流安全。
川西高原主体部分年平均气温<8℃;一月平均气温-5℃左右,全年无夏,冬季漫长。上述地区的人们在冬季应注意保暖,防止因寒冷所造成的损失。
六、民众获取天气预报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民众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话(12121、96121)、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以及官方网站等,均可在第一时间获取天气预报。
中国气象局要求各级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设施建设,特别是关注边偏远山区、社会弱势群体,如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农村的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努力使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尽可能覆盖可能受影响的群体。同时,加强与广电、电信、城建等部门的合作,利用电视台和电台插播、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广告牌等设施及时发布预警信号信息,保证预警信号通信传递正确、渠道畅通、播发及时。
1、中国天气在线
「中国气象局中央气象台•中国天气在线」是中央气象台1998年设计和运作的官方气象网站,使用该网站非常简单,只需在浏览器的网址内键入http://www.nmc.gov.cn/nmc 即可。

因为官方气象机构拥有严谨的气象观测网络和预报程序,所以「中国气象局中央气象台•中国天气在线」发布的天气预报极具权威和可靠性。公众可以极为方便地查寻各种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产品,例如热带气旋、森林火险、警报与公报等。同时,对公众关注的气象焦点问题,均在第一时间内发布于网站的天气聚集栏目中。
2、问天网
“问天网”是大陆首家多角度地、全方位地为世界华人群体提供Internet气象信息科技服务的垂直性中文网站,主打信息产品有气象预报、数值产品和有偿气象服务。“问天网”的全部气象信息由国内最权威的气象信息发布机构——中央气象台授权。为政府、机构、社会公众和商业群体提供综合公众天气预报、“CCTV天气预报”节目视频点播、个性化的天气服务、商业气象频道、生活气象频道、旅游气象频道、气象热点等栏目的综合性的、全方位的气象信息服务的数字门户。内容涵盖了公众天气服务与有偿专业服务的方方面面。

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0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外商、外资企业,均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签订。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编制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拟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别墅用地40年;
(五)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条 政府出让土地的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市场行情、地块用途、土地收益、地块的区位、地块的大小形状、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评估。出让底价在出让前不得公开。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准地价,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和用途,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和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价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定期修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第十二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在公开拍卖日五日之前,持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件到指定地点报名登记并交付保证金,领取竞买牌号;
(三)出让方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拍卖,以应价高者为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并现场签订出让合同,交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5%的定金;
(四)受让方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全部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受让方在签订拍卖出让合同时,不能当即交付定金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和该宗土地三个月以内再行拍卖所得出让金低于前次拍卖的差额部分。
竞买者最高应价低于拍卖底价的,拍卖主持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或通知书;
(二)投标者在规定时限内,持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件到出让方领取招标文件,交付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标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或者送达指定的地点;
(四)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及聘请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主持开标、验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签发决标书;
(五)受让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持决标书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日内按合同约定交付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权,所交付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评估小组认为所有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或全部标价低于出让底价的,有权废标。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用地人持申请用地报告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资信证明,向出让方提出申请;
(二)出让方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协商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供拟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三)经协商达成协议,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交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5%的定金,六十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出让成交后,保证金和定金可抵充出让金。竞买未成或未中标者所交保证金,出让方应在决标或拍卖之日后七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六条 受让方因故不能按期交付出让金的,经出让方同意可以延期交付。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受让方按同期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出让合同的一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出让金或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条件和用途开发利用土地。受让方在出让期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再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出让期届满时其土地使用权终止并由国家无偿收回。
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下列(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以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具备下列(一)、(二)、(三)项条件的可以出租、抵押。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有相应的权属证书;
(二)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完成了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出让金)或建筑总面积的20%以上;属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形成了建设用地必备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条件;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四)享受减免地价的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足了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作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出租、抵押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或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先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并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地价的65%。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享受减免地价的,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已
交出让金总数。同一宗土地使用权不得重复抵押。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必须少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应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原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缴纳土地增值税凭证,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出租期满或者解除租赁关系,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当在二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租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担保合同或载有抵押条款的经济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向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同转让、出租、抵押的,还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的,转让方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灭失的,抵押双方从抵押权终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征地费用后将该宗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通过此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补办了出让手续;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出售、交换、赠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投资或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三)企业因被兼并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四)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五)以其他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出让手续,由受让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方、抵押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应当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按宗地当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4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可处以土地使用权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批准手续或经审查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在土地上的
投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处以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房屋价款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活动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挪用、截留出让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缴,全部上交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