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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作艺术点滴——Contract Drafting/周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2:49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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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 Drafting

——合同写作艺术点滴

作者:周舟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交易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关于交换的合意。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法谚所谓“契约的总和即为市场”。因此,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要与各种合同打交道。但是因合同分歧或违约引起的诉讼或仲裁成本甚高,甚至可能吞噬交易本身为当事人双方带来的利益。

在针锋相对的诉讼中,合同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每一个字,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可谓一字千金。合同文本起草的好,会抑制对方的诉讼冲动,或者在将来的诉讼中抢占先机。因此合约人员在合同起草时应把握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的原则,以避免公司陷入诉讼负累。

本文基于思考和实践,期于抛砖引玉。

一、合同结构

一份完整的合同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定义条款、主文条款、结尾等五大部分,释义如下。

1、标题

合标标题直接说明了交易的性质。尽管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各个条款来确定,标题无实质影响,但为方便辨识,应据合同性质为其冠名,比如“北京新保利大厦土方工程分包合同”,以保持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2、序文

在合同标题之后、合同条款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目的在于简略介绍合同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人在阅读合同前先有个基础认识和心理准备,同时也是介绍合同缔结的背景。序文包括两部分,即开场白和鉴于内容。

关于开场白,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简称、当事人住所或主营业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相当于陌生人首次见面时互致自我介绍。该部分自我介绍,看似简单,实际非常重要,均为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的实质性条款。

关于鉴于,是由数个以“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当事人乃是基于对诸如双方主体资格、资质、或经营业绩、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合同。鉴于内容一般不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具体规定。

3、定义

定义是合同中很重要的部分。将合同中不断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一两个字代替,可以提升合同语言的精确性,而且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太多不必要的篇幅,减轻阅读负担。

4、主文

主文是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篇幅最大的部分,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牵连,比如分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支付条款和分包工程范围等,采购合同中的标的物种类、数量和单价、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主文条款一般分为特殊条款和格式条款。

特殊条款是特定性质的合同中才会出现的条款,是合同的个性条款,比如合资合同中的董事会组成、出资比例等,在抵押或保证合同中就不会出现该类条款。相反,诸如抵押担保范围和抵押期限等约定则属于抵押合同的个性条款。

格式条款指的是不论合同性质如何,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会记载的条款,例如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合同转让、合同生效等条款。格式条款一般为预制,使用时视具体情形作相应调整。

5、结尾

合同的结尾包括签字栏、签署日期、公证词、附件等。在制作签字栏时,应在合同文本中打印签字人姓名,以利于签字体潦草时对比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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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15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政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必须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征收。中央、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征收;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其相应的收费项目必须予以取消。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创设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认真执行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由收费单位向同级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对省委托市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区物价、财政部门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任何收费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及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项目和公益性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原则上采取价格听证方式进行。
三、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政府的确定,坚持谁管理服务、谁收费原则。单位内部收费项目较多且涉及若干收费机构的,原则上应合并到一个机构牵头负责收缴。任何单位不得分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以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搞创收或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对企业收费,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承受能力,严禁利用职权强行扣押物品或随意开具《停工通知单》等手段胁迫企业缴费。对于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服务自愿的原则,严禁为了收费搞强行服务,甚至只收费不服务。
四、建立健全收费制度
(一)实行涉企收费审批制度。向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收费,必须事先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涉企收费审批通知书》,方可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上述企业收费。
(二)实行“二证”、“二卡”收费制度。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亮证收费,并如实填写《涉企收费登记卡》,按照《缴费明白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一律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或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五、大力加强监督检查。物价、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仍执行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按《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收费或违反审批制度收费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收费,视其情况,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对各类违法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同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认真查处。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工作,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使高研班管理工作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研班是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进行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高研班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业务素质,进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章 教学工作

  第四条 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并吸收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参加。
  第五条 高研班研修课题要根据地区、行业、部门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围绕业务技术工作中需要总结、尚待解决、急需探讨的问题进行选择。涉及经济领域的课题,可依据市场导向确定。
  第六条 高研班的办学方式应灵活多样,可采取讲课、自修、总结、研讨、交流、参观、考察、评议、咨询等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
  办学可以集中或分阶断进行,每期高研班累计时间一般不低于15天。
  第七条 为保证高研班的水平和质量,应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教师;应选编有较高水平、较新内容和指导价值的教材与参考资料供学员学习参考。
  第八条 高研班可以利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聚集的机会,针对研修中的中心问题深入研讨,撰写集体论文,起到指导工作和决策咨询的作用。
  第九条 高研班结业时要求每个学员结合研修内容和单位工作完成一篇论文,作为考核研修结果的主要依据。主办单位要对论文进行评选,对优秀论文可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高研班经费开支要本着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研班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企业单位可在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可在项目中开支。事业单位可在职工教育经费、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划出专款用于高研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高研班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规划、指导、服务和提供信息等工作。
  第十二条 高研班按全国高研班、市级高研班和其它高研班进行分层管理。
  第十三条 全国高研班受国家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部委委托,由北京市人事局及有关业务局(总公司)级单位承办。
  申请承办全国高研班的区县局级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选题意见,提出承办全国高研班的申请报告,于每年二月底前报送市人事局,报告应说明专业选择的地方需求,以及办班的各项条件。市人事局审阅后统一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全国高研班结业证书由人事部与联合委托部门共同颁发,由人事部统一编号,造册登记。
  第十四条 市级高研班由北京市人事局审批,北京市区县局级单位主办。
  市级高研班每年要有申报计划,主办单位要填写“北京市高级研修班申报表”,报送市人事局,经批准后列入市级高研班统一管理。
  高级高研班开班后,主办单位应将学员名单和课程安排报送市人事局。结业时,由主办单位填写“北京市高级研修班结业备案登记名册”,经审核后,颁发“北京市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高研班结业后,主办单位要做好总结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五条 其它高研班是指区县局级和基层单位组织举办的高研班。
  区县局级高研班由区县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基层单位高研班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求和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1993年1月12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