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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9:33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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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裁判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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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平
安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财税体制改革中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的“八五”后两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5%;其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以上税率除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均无权改变。外商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仍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工资、补贴、津贴和奖金等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国家对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标准分别由财政部和财政部授权的主管财政机关核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在纳税时予以调整。企业按统一规定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按规定标准提取或掌握开支并按实支用的业务宣传费、代办储蓄及保险业务手续费、防灾费等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实扣除,但企业超出国家规定多提、多列或违反规定多核销的损失,应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剔除;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
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其中:集中交库的企业由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
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国税函
发(1994)第124号文件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其国内险业务的净收入仍就地分季向中央金库预交所得税外,涉外险及其他业务净收入由总公司分季向国家税务总局预交所得税;除此以外,其他各类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管理,并按规定交入中央金库。金融、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一律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独立户的金融、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由财政部单独予以核
定(税后利润上交办法另行通知);其他金融、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由财政部授权的主管财政机关分别予以核定。
四、金融、保险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收入,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一律上交中央金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收入地方分成的50%的收入,平时先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年度终了后由中央财政在进行两级财政结算时予以返还。
六、国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的各类金融性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限期脱钩,没有脱钩的暂按总行(总公司)统一的所得税率55%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收入归中央财政。



1994年7月1日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22 号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已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

2001年下半年以来,我省在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事项削减36.7%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清理出行政审批总事项2099项。2002年10月,省政府第198号令公布了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取消176项,改变管理方式3项。此后,国务院先后分两批公布了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在此基础上,我省着手研究第二轮第二批的清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经研究,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5项,其中取消省级设定事项51项,国务院公布取消我省对应取消事项144项;国务院公布改变管理方式我省对应改变管理方式事项20项;取消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73项;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88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95项)
(一)取消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51项
1.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2. 技术贸易机构资格审批
3.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审批
4. 体育场所安全合格证明发放、注销、变更
5. 体育场所超时或通宵营业审批
6. 星级、涉外宾馆饭店附属娱乐服务场所超时或通宵营业核准
7. 机动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开发生产安全技术鉴定
8. 外地机动车、驾驶员登记
9. 省外、国(境)外承包人进入江苏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10.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11. 建设工程类别核定
12. 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
13. 新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备案
14. 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环境工程竣工验收
15.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名单备案
16. 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准予单项工程投标许可证审批
17. 用水单位(户)转供水审批
18. 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公约变更,业主委员会章程登记、确认、注销
19. 生产、引进工业新化学品毒性登记
20. 旅游定点标志牌核发
21. 消防产品维修备案证书核发
22. 市区星级、涉外宾馆饭店附属娱乐服务场所安全合格证明的发放、注销、变更
23. 液化气工程立项前审核
24.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认定
25. 省外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购单位在江苏收购文物审批
26. 省外文物收藏单位来江苏陈列展览馆藏文物审批
27.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减免审批
28. 超出免征范围的单位防洪保安资金的减免审批
29.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
30. 省级外贸发展基金超出使用范围项目审批
31.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设定审批
32. 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创新研制项目、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审批
33. 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审核
34.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减免核准
35. 粮食风险基金减免审批
36. 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减免审批
37. 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审批
38. 太湖流域外建设项目立项前环保预审
39. 碘盐分装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40. 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41. 公路养路费缴纳的变动手续核准
42.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
43. 大型文化、娱乐、体育、表演、展览、展销等活动超时或通宵营业审批
44. 省属高校、中专校基本建设规划审批
45. 机关事业单位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事项核准
46. 市区亮化、美化工程建设、改造审批
47. 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审定
48. 设立水产种苗监测机构审核
49. 水产种苗质量检验员核准
50. 省级党政机关超标车辆审批
51. 省级机关车辆维修定点企业资格认定
(二)国务院取消我省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44项
1. 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2. 省权限内不需要中央、省投资和平衡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4. 设立地方性旧货市场审批
5.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审批
6. 本地区现场混装炸药车对外有偿服务事项审批
7.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资格审批
8. 普通高校、中小学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9.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资格审批
10. 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核
11. 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
12. 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13.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4.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5. 经济民警队伍组建、撤销审批
1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核发
17.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质许可证
18. 多色复印业务经营审批
19. 金融单位运钞车、运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101免检通行证核发
20. 消防产品备案
21. 进口、外省消防产品进入江苏销售登记备案
22. 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批
23.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备案
24.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备案
25.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备案
26. 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27.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
28. 公证员资格撤销
29. 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批
30. 全省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
31.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审批
32. 使用农村劳动力审批
33. 用人单位招工(招聘)广告核准
3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
35. 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审核
36. B级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证
37.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
38. 探矿权转让评估结果确认
39.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审批
40.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41.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减免审批
42. 矿产勘探报告核准
43. 矿床工业指标核准
44. 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
45.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核
46.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审核
47.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
48. 外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建筑隔震减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进省审批
49. 建设类培训机构、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审核
50. 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
51. 在江苏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核
52.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核(注:由注册建筑师代替并设过渡期)
53. 二级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核准
54.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及经营网点布局审批
55.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56. 公有住房出售核准
57.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注:改为备案)
58.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点的变更、停歇业、分立或合并审批
59. 城市燃气器具准销证核发
60. 车辆清洗站设立审批及车辆清洗运营证核发
61.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62.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审批
63.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64. 省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核准
65. 二级公路以下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核准
66.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核准
67. 三级道路客运企业资质审批
68. 省际、市际零担货物运输、货运配载线路审批
69. 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
70. 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71. 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资格审核
72. 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审核发放
73.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审核
74. 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维生素C出口配额,大蒜出口配额(韩国以外市场),对日本桐木、板材、磷片石墨出口配额,对港澳鸡肉、猪肉、牛肉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准
75. 托运、邮寄大宗音像制品核准
76. 举办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审批
77. 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审批
78. 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审批
79. 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核准
80. 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备案
81.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核准
82. 非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跨省演出审批
83. 未取得演出证的农村业余文艺表演团体在江苏的演出活动审批
84.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核(部管部分)
85.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批(省管部分)
86.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备案(市管部分)
87. 10KGy以下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核
88.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核准
89.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备案
90. 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
91.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
92.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93. 设置广告显示屏核准
9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核
95.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核
96.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97. Ⅲ类《药包材注册证》核发
98. 现有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立项审批
99. 全省军粮供应差价审核
100. 全省军粮专供站资格审核
101. 渔船修造企业资质等级认可
102. 鱼粉生产许可证审核
103. 大中型人防工程及指挥所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审批
104. 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10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106.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的境内中介机构资格认可
107. 旅居香港、澳门特区居民申请回内地定居审批
108. 集邮票品展销活动审批
109. 国内集邮票品邮购业务审批
110. 测绘项目立项审批
111. 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研制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112. 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审核
113. 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
114. 申报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审核
115. 销售多色复印设备审批
116.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室甲级资质审核
117. 船舶电焊工焊工合格证书核发
118.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119. 输欧蘑菇罐头原产地证签发
120. 国家级重点中等艺术学校评估定级审核
121. 数字电视试验技术方案审核
122.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核发
123. 渔业船员服务簿核准
124. 渔船设计图纸核准
125. 渔船修造企业特殊工种资格核准
126. 渔船设计单位资质审核
127. 渔业船舶公证检验证书核准
128. 各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准
129. 船用产品检验证明书核准
130. 船用产品证书核准
131. 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资格审核
132. 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核准
133. 大中型人防工程及指挥所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决算审批
134. 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135. 变更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权备案
136. 人防国有资产转让、变更、报损、报废等审批
137. 申办外国入境签证
138. 出具出国(境)证明核准
139. 签发途经香港、澳门证明核准
140. 罪犯因故解回重新审理审批
141. 监狱系统对外宣传工作审批
142. 监狱系统建立互联网网站审核
143. 利用互联网发布有关监狱工作信息审批
144. 监狱系统发生案件报道审批
二、改变管理方式事项(20项)
1.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核准
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丙级资质核准
4.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
5.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6. 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核准
7.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和工地试验机构资质审批
8.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临时资质审批
9. 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审批
10. 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文件审核
11.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立项审核
12. 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核准
13.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审核
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许可
15. 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核准
16. 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审核
17. 五星级饭店评定审核
18. 四星级以下饭店评定核准
19. 粮油质检员资格认定
20. 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
三、取消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73项)
1.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止、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审批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3.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止、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4. 设立农膜销售单位许可
5. 设立化肥销售单位许可
6.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撤销、合并及隶属关系的改变,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的建立、撤销、合并审批
7. 设立水产品批发市场审批
8. 消防车、消防泵(包括消防车用泵)或自动灭火系统装置布点审批
9. 农民个人和联户从事大中型客车和小型机动船舶经营客运线路审批
10. 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属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程、工业、勘测设计、科研、多种经营、集体经营等单位设立审批
11.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
12. 设立生产、销售猎枪企业审批
13.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14. 经营刻字业许可
15. 设立典当行审批
16. 设立医疗美容机构审批
17. 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批发资格审批
18. 设立经营性复制业务企业审批
19. 生产消毒、卫生用杀虫药剂和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卫生用品、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产品卫生许可
20. 生产经营食品用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许可
21.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22. 个体工商经营人员从事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发放
23. 非邮电部门单位或个人申请为邮电部门代办邮电业务,设置小型邮电业务代办点审批
24. 设立生产、销售无线电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企业审批
25. 申请开办旅馆审批
26. 经营国产品“在外售券,国内取货”业务审批
27.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28. 设立小水泥厂审批
29. 新建棉纺企业和现有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增加棉纺纺纱项目审批
30. 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等项目审批
31. 设立轿车销售点审批
32.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终止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审批
33. 设立进口机电仪器产品维修站、技术服务站、零配件寄售业务站审批
34. 设立维修家用电器商业企业审核
35.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审批
36. 设立农村机械维修点审批
37. 设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查
38. 设立缫丝绢纺生产企业许可
39. 从事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审批
40. 设立船舶建造、改装厂审批
41. 设立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单位、安装施工单位和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单位、安装施工单位审批
42. 设立钛材生产企业许可
43. 设立钛材经营企业审批
44. 设立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单位审查
45. 设立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销售点许可
46. 工会兴办企业以及经营性工会事业单位审批
47. 团委兴办经济实体审批
48. 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审批
49. 设立科技开发企业审批
50. 设立生产、经营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企业审批
51. 新华社系统投资设立企业审批
52. 设立民主党派咨询服务机构审批
53. 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固定摊位经营中药材审批
54. 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审批
55.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审核
56. 设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审批
57. 设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审批
58. 残联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审批
59. 设立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审批
60.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
61.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62. 设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审批
63.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64.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审批
65. 设立商标评估机构审批
66. 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审批
67.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68. 设立招投标代理机构审批
69. 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70. 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审批
71.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72.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咨询机构审批
73. 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审批
四、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8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