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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规则/姚建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32:08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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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规则

检察日报2000年02月16日

法治既天然地与生活相亲,又本能地与游戏结缘。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环节与场景,游戏的每一种类型、方式与片断,都不能不体现着法治的节律与神韵。所以不可否认,作为典型的游戏,体育与法治天生有缘。
此去不远,1999年岁末,中国体坛发生了两起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事件:其一是,临近1999-2000中国男子篮球甲A(CBA)联赛开赛之际,
甲A两支颇有实力的俱乐部前卫男子篮球俱乐部和北京奥神男子篮球俱乐部宣布将在新赛季实行全面“合作”并分别参加新赛季的CBA联赛。此举一出,即遭到其他10家甲A篮球俱乐部的坚决反对和抵制。篮管中心最后只同意其合并“重组”并以“前卫万燕奥神”俱乐部的名义出战CBA联赛,其合并之后空出的一个甲A名额由湖北队递补。于是,中国男子篮球跨世纪的联赛才在尴尬之中开锣鸣哨。其二是,
1999年中国男子足球甲A联赛最后三轮赛事“冷门”不断。众多不堪一击的“弱”队忽然如“大力水手波派”吃过菠菜一样力大无穷且智慧过人,竞相以大比分把一个个“强”队击败。联赛一结束,媒体和球迷打击“假球”、惩治球场“腐败”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乍看起来,这两起事件似乎没有什么值得特别关注的。然而在我看来,20世纪之末在中国体坛发生的这两起事件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联系,其所反映的诸多问题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因为法治所追求的乃是一个对所有的人都大致公平的社会,它也要求所有的人都尊重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并遵照其指示安排自己的行动,同时对其行动的后果积极负责。前卫和奥神两家俱乐部进行全方位的“合作”却又想分别加入跨世纪的CBA联赛,
中国足球甲A联赛中的“假球”现象,实际上就是对游戏规则的不尊重。这正如几个人一起玩扑克牌,其中两个不仅相互偷看或者交换双方的牌,而且还在玩牌过程中心照不宣地联手对付其他几家玩牌者。这种对游戏规则的践踏使游戏本身不可能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它既不可能有真正公平的前提条件和起点,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公正的游戏过程,同样也不可能得到真正公正的游戏结果。
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这种对游戏规则有意无意的践踏,将使这种游戏本身在根本上丧失“游戏”的意义,从而逐渐走上社会意义上的死亡之路。因此,对规则的高度尊重、对规则的自我认同和对规则的自觉遵守,乃是任何游戏得以生存并延续的关键;对规则的维护就是对游戏本身的维护,也就是对生活的维护。
法治的实行,至为关键的核心问题也是对法的规则和制度的高度尊重、主动认同与自觉遵守。只有尊重并遵守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形式的规则,即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宗教的规则,以及各种习惯、习俗和常例,才能形成并充分维持社会生活得以持存的各种社会秩序;也只有在这种秩序下,人们才有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地规划自己的生活蓝图与理想,制定自己的生活计划、安排自己的生活细节。

如此看来,法治的践行,必须首先尊重普通人的生活,而这又必然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在自己的生活之中尊重规则。这种尊重既要从“我“做起,又要从“现在”做起;而且,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对规则的尊重,不仅在于“一时”而且更在于“一世”。唯有如此,我们才可以问心无愧地说:我在为中国的法治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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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重庆市《关于请求批准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请示》(渝府文〔2000]28号)及补充报告和海关总署《关于重庆市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税发〔2001]24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推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不得搞新的重复建设等基本原则,同意增加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作为第一批试点。
  二、该出口加工区的面积要严格控制在3平方公里以内,其范围为:东临江北区茅溪村、南接渝北区人和镇、西临210国道童家院子立交桥和人和镇、北靠210国道的区域内。
  三、要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建立出口加工区的隔离设施和管理机构,对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促进重庆市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发(2000)210号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因工负伤致残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更换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工作,负责制定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政策,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各经办机构的工作、管理及政策执行情况。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核准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鉴定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劳动鉴定机构对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审批工作,受理对区、县劳动鉴定机构审批有异议的复审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的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审批。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企业的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报销、结算。
第六条 伤残人员受伤后应在个人选定的治疗工伤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终结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工伤定点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注明伤残情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建议。
第七条 伤残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企业填写《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职工劳动鉴定表》,并持有关病历资料,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申请批准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项目。其中需要配置假肢的,在装配假肢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第八条 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经区、县劳动鉴定机构批准同意的,须到确认的辅助器具单位配置辅助器具,其所在企业负责具体办理配置辅助器具的相应事宜。
第九条 被确认的配置辅助器具单位应根据劳动鉴定机构确定的项目,为伤残人员做好配置辅助器具的前期检查工作,按照伤残情况,确定产品及相应价格。
第十条 伤残人员所在企业持《审批表》、《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劳动鉴定表》和确定的辅助器具产品价格,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费用。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项目及报销费用额度参考表》(以下简称《参考表》),是工伤保险基金按项目支付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限额。辅助器具产品的价格在《参考表》范围以内的,按产品实际价格核准费用;因伤残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费用的,配置辅助器具的指定单位应出据情况说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酌情提高核准费用标准,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履行手续,价格超出《参考表》,按《参考表》的费用核准。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未按确定的项目配置辅助器具,或配置的辅助器具实际费用超过核准标准的,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个人自负。
第十三条 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先由其所在企业垫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缴拨操作试行办法》的规定,附上《审批表》和发票,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由企业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参考表》中所列报销费用额度,根据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的产品价格变化作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伤残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原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负责维修、更换;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费用由伤残人员承担,经济困难的,其所在企业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档案。《审批表》应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伤残人员及所在企业各保存一份。
第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或给付费用的,不再配置辅助器具或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负伤的伤残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对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确定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复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20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