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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49:25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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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5月1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
第三章 视察、执法检查
第四章 约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章 受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的工作,依法行使监督权。
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委)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进行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支持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监督中必须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监督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执行本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两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汇报,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听取和审议的汇报内容,可由两院提出,也可由法委、法工委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院工作汇报时,两院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听取两院的工作汇报,法委、法工委可以听取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就两院工作汇报所作的决议或决定,两院应认真执行。
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就两院工作汇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两院应研究办理,并报告结果。
第八条 两院对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要案和特大案件,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通报。

第三章 视察、执法检查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两院的工作进行视察。两院应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材料,回答问题。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两院应认真研究;其中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办的,两院应按要求回报结果。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两院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可以对若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对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真实资料和方便条件。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检查人员应向人大常委会写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两院办理。

第四章 约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一条 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人大代表可以约见两院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书面对本级两院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凡交办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答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时
,受质询的机关应进一步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两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交两院执行。两院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特定问题调查由三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五章 受理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控告,采取下列方式办理:
(一)一般问题转两院调查处理;
(二)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两院办理。两院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的结果,未办理终结的应说明原因;
(三)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两院办理的申诉控告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发出复查建议书,要求两院进行复查;
(四)涉及两院领导人员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同两院对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分别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对由它任命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两院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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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尾矿库企业防汛第一责任人责任,特别要落实无主尾矿库防汛责任,强化尾矿库防汛度汛措施,有效防范因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各地区、各企业要安排部署尾矿库汛前、汛期和汛后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一是检查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尾矿库泄洪能力进行认真复核,认真落实汛前有效降低库内水位等措施。二是检查尾矿坝主坝、副坝、拦水坝是否存在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坝体稳定可靠。三是检查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过水不畅等,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汛前维修和疏浚。四是检查库区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以及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五是检查危库、险库治理责任单位汛前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特别要检查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及措施落实情况。六是检查在建(整改)尾矿库防汛度汛设施运行情况。七是检查洪水后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和排洪设施完好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4至8月份对重点地区开展尾矿库防汛安全专项检查。

三、狠抓隐患治理。各地区要认真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运行尾矿库,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停止向尾矿库排尾,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于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要加强跟踪督导,及时了解隐患治理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四、加强应急管理。要强化尾矿库汛期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特别要加强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实施责任到人和专盯制度,畅通信息,保证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影响。各地区、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切实加强与地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六、严肃责任追究。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执行防汛度汛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颁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颁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管办字〔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以颁发,从2004年1月开始执行。以前的有关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