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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20:29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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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


1998年4月6日政府令第6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外地驻肥机构的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肥机构,是指外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设立的行政性办事机构及经营性分支机构。  
  第三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部门, 负责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本市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市经协办做好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地驻肥机构管理应遵循规范与服务相结合、促进外地与我市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和信息交流的原则。  
  第五条 外地驻肥行政性办事机构按下列程序设立:
  (一)国务院各部委下属局级行政机关、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提交本机关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经协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提交本机关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市经协办批准;
  (三)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本单位申请、合法证照及有关材料,由市经协办批准;  (四)社会团体应提交本单位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市经协办批准。
  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市经协办应在3日内颁发《外地驻肥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六条 外地企业来肥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工商、税务登记后,可报市经协办备案,领取《登记证》。  
  第七条 外地驻肥机构登记应注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地址和性质;
  (二)负责人姓名;
  (三)业务范围;
  (四)主办单位名称及地址。
  外地驻肥机构上述登记事项变动,应及时向市经协办办理变更手续。外地驻肥机构因故撤销,组建单位应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到市经协办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公章和《登记证》,停止一切业务活动。  
  第八条 本市公安、税务、银行、劳动、工商、新闻等部门凭《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为外地驻肥机构办理户籍登记、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公章刻制、人员招聘、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外地驻肥行政性办事机构须持《登记证》、工作小结和有关报表到市经协办办理年检手续,加盖年检审核章。逾期未办理年检的《登记证》为无效证件。  
  第十条 外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驻肥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市经协办做好对其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驻肥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经协办应积极帮助外地驻肥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协调外地驻肥机构之间及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其在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经协办应为外地驻肥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定期举办信息发布会,通报本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及重大经济活动情.
  (二)邀请外地驻肥机构代表参加本市举办的招商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
  (三)组织外地驻肥机构开展联谊座谈和参观考察活动;
  (四)交流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第十三条 外地驻肥机构应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本市有关执法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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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认可借条形式否认借款事实应如何举证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案情:
周某与李某常有往来。周某主张,2002年3月,李某因帮朋友筹钱,向周某借款4000元,并由李某向周某出具了借条。现周某请求李某偿还欠款4000元。李某答辩称,向周某出具4000元的借条属实,但该款是周某用来投资合伙做生意的,由于当时李某经管现金,所以由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以作凭证。合伙期间,该款已交周某出去谈生意被他人骗走了,李某只同意承担亏损的一半,即支付周某2000元。庭审中,周某因遗失了借条而未能提供该证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提出李某向其借款,并向其出具了借条,李某对周某提出的借条,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人民法院对本案李某认可的借条应予以确认,而借贷案件中,借条是直接证据,该证据可以证实周某主张的李某借款的事实。李某提出该款是周某的投资款,属于新的主张,该主张应由李某举证,李某举证不能,其主张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应判决李某偿还周某欠款4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主张没有其他证据,虽然李某认可周某提出的借条,但否认了借条的内容,对周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为此,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鉴于李某认诺周某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可径直依照李某的认诺判决李某偿还周某2000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周某的主张,只有其本人的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其主张只有对方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予以支持,且对方的认可是指全部认可。如果对方当事人部分认可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该一方当事人无须就认可的事实举证,但是,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认可的事实仍然未得到证明。对全部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裁判者仍然不能获得高度盖然性的心证。只有当事人全部认可,法院可以对整个案件获得盖然性程度较大的心证时,才能支持其主张。
本案李某认可借条形式,但否认借条所裁内容的其实性,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认可的借条形式仍然未得到证明,只是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的原则下的一种推定,且现李某对借条所载内容提出异议,对该证据不应认定为李某的认可。所谓认可,是指认可方的陈述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证据完全一致,此时才产生对方当事人免予举证的义务。本案借条尚存在疑义,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官更不能对周某主张的借款事实的存在与否获得高度盖然性的心证,为此,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考虑到李某虽然否认了借款的事实,并提出周某与李某是合伙关系,但认诺周某2000元的付款请求。认诺不同于自认,认诺是指越过对事实的承认而直接承认了对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认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胜诉或部分胜诉。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修订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附:二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
附:三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附:一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本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凡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或基本账户的企业事业法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后,在存入资金总额内指定发放委托贷款,其存入资金通过“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贷款通过“311委托贷款”科目
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
二、核算手续
(一)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贷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与委托方、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后,应将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以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开立“存款户”,并掌握、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与相应发放的贷款。
资金划入由委托方签发其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存款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另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设置“保证金户”,于发放贷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一借一贷作相应的收支款通知),将相应的贷款金额从“存款户”转入“保证金户”。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保证金户
贷款到期收回后,相应的反方向分录,按贷款金额从“保证金户”转入“存款户”,“保证金户”不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借款人账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借款人账户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款收回的会计分录相反。
(三)委托贷款展期
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应在到期日前5天正式向委托方和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提交一式四联“贷款展期凭证”,其处理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四)贷款逾期
对到期未办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应从到期日起,视同逾期贷款,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罚息。
(五)存款与贷款利息的计算
1.“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按照“201活期存款”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办理。
2.“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收利息,按照本行《人民币贷款利息计算与会计核算规定》办理,但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不转入“701利息收入”科目,而转入“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然后分别本行应收取的手续费与委托方
应收的利息予以划转。
(六)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与利息的划归委托方
手续费按委托方与本行签订的委托贷款总协议中订明的手续费率(以月息利率标明)在“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中划收,其余额划归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划归委托方的贷款利息)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账户
(七)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回
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委托方如需减少其尚未动用的委托资金存款户的存款,或如委托贷款停止贷款,委托方抽回委托贷款资金,应经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据以办理存款的划转。
划转存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以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进行转账,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支款通知”与“收款通知”交给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人存款户
贷: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前《关于各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会计核算规定汇编[9])相应予以废止。

附:二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
(一、开立账户与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略)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二、贷款的发放、收回,委托资金的划回,手续费与利息划转)
-------------------------------------
|岗位| 授 权 内 容 | 行使权限的条件 |
|--|---------------------|----------|
| |一、发放贷款 |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
|会 |(一)按“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业务授权 |送来的由借款方填具经|
| | 表”规定处理。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审|
| |(二)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借委托方存款 |核同意贷款的一式五联|
|计 | 户与二贷委托方保证户特种转账传票 |“借款凭证”。 |
| | (其中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支| |
| | 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 |
|部 |---------------------|----------|
| |二、收回贷款 | 借款方于贷款到期日|
| |(一)按“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业务授权 |前填交的一式四联“还|
|门 | 表”规定处理。 |款凭证”。 |
| |(二)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借委托方保证 | |
| | 金户与二贷委托方存款户特种转账传票 | |
|贷 | (其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支款通| |
| | 知)送电算记账员。 | |
| |---------------------|----------|
|款 |三、划回委托贷款资金 | 委托方向信贷或有关|
| | 根据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来的划回委托 |业务部门提出抽回委托|
| |贷款资金的书面通知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 |贷款资金,经信贷或有|
|经 |借委托方存款户与二贷委托方有关科目存款户 |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
| |特种转账传票(其中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 |送来的划回委托贷款资|
| |作收、支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金的书面通知。 |
|办 |---------------------|----------|
| |四、划收手续费与划转委托贷款利息 | |
| | 根据“暂收款项”科目中“待划转委托贷 | |
|员 |款利息”户金额,缮制一借“暂收款项”科 | |
| |目、二贷有关存款科目委托方存款户,一贷 | |
| |“手续费收入”科目传票(其中一贷有关存款 | |
| |科目委托方存款户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款通知) | |
| |送电算记账员。 | |
-------------------------------------

续表
-------------------------------------
|岗位| 授 权 内 容 | 行使权限的条件 |
|--|---------------------|----------|
|会 |一、根据贷款经办员送的特种转帐传票进行 | 贷款经办员送的加盖|
|计 | 记账。 |名章的发放贷款、或收|
|部 |二、记账后在传票上加盖名章,将传票送交 |回贷款、或划回委托贷|
|门 | 复账员复核记账。 |款资金、或划收手续费|
|电 | |与划转委托贷款利息的|
|算 | |上述特种转帐传票。 |
|记 | | |
|账 | | |
|员 | | |
|--|---------------------|----------|
|会 |一、根据传票进行复核记账。 | 记账员送来的加盖名|
|计 |二、复核记账无误后,在传票上加盖名章及 |章的上述传票。 |
|部 | “转讫章”后,将传票送交综合核算员 | |
|门 | 进行综合核算。 | |
|电 |三、在作收、支款通知的传票上加盖“转讫 | |
|算 | 章”后送交委托方。 | |
|复 | | |
|账 | | |
|员 | | |
|--|---------------------|----------|
|会 | 根据右列传票进行综合核算。 | 复账员送来的加盖名|
|计 | |章及“转讫章”的上述|
|部 | |传票。 |
|门 | | |
|综 | | |
|合 | | |
|核 | | |
|算 | | |
|员 | | |
-------------------------------------
注:“委托存款”科目存款户利息,按“活期存款”科目利息计付的授权表
处理;“委托贷款”科目的计收利息按“本币贷款利息的计算与会计核
算授权表”处理,本授权表略。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
(二、贷款的发放、收回,委托资金的划回,手续费与利息划转)(略)

附:三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一、开立账户与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
|岗位| 授 权 内 容 | 行使权限的条件 |
|--|------------------|------------|
| |一、持“开户申请书”连同委托贷款总 |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来|
| | 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至财务会计部 |的一式三联“开户申请书”|
|会 | 门开销户经管员处办理开户手续。 |及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协|
|计 |二、符合开户手续由财务会计部门开销 |议副本。 |
|部 | 户经管员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 | |
|门 | “业务章”后,对三份“开户申请 | |
|贷 | 书”分别处理: | |
|款 |(一)一份由开销户经管员凭以登记 | |
|经 | “开销户簿”并留存备查。 | |
|办 |(二)二份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 | |
|员 | 协议副本由会计部门贷款经办员 | |
| | 带回。 | |
| |1.一份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协 | |
| | 议副本留存备查。 | |
| |2.一份送交委托方。 | |
|--|------------------|------------|
|会 | 按“支票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规定| 委托方送来的所签发的支|
|计 |处理。 |票及“委托资金”科目存款|
|部 | |户的进账单。 |
|门 | | |
|柜 | | |
|台 | | |
|接 | | |
|柜 | | |
|员 | | |
------------------------------------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