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2:54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镇江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0〕39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3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4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成片危旧房改造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保障范围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市财政局应根据财力可能,参与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按照政府批准后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筹集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二)财政监督。市财政局对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专款专用。保障性住房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效率效益。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调度、审核、拨付实行高效规范管理和使用,应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 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预决算编制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三)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配合市财政局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款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对代建单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四)市发改、规划、国土、民政、物价、审计、监察、总工会和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
(五)从提取的土地出让规费中切块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六)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作为项目融资主体向银行贷款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七)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价格出售所取得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九)其他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一)新建、改建、收购和回购保障性住房开支;
(二)保障性住房配售之前发生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
(三)支付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支出;
(四)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等管理性支出。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中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筹集和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建设业主单位贷款资金的提取、拨付、使用等按照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住建局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购建、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和管理费用等支出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项目预算涉及新建、改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如需调整、变更预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收购、回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障性住房代建单位或销售保障性住房的单位。
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批复的预算、市住建局核批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审批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各辖区及新区管委会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租金核减部分的资金作为减免租金公房维修的补充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局核批的减免租金,将租金减免资金列入减免租金公房单位的房屋维修年度预算,补充公房维修等支出。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等管理性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工作进度拨付市住建局,列入市住建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管理等支出。
第十六条 年终财政专户中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建立保障性住房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收支报表制度。市财政局、住建局应于每季后10日内编制保障性住房资金收支报表,年后25日内编制上年度保障性住房资金收支年度报表。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辖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