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05:47 浏览: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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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
1986年6月25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提高渡口市全民所有制职工艰苦地区津贴的请示》(川府发〔1986〕23号)和《关于适当调整凉山等地地区津贴和工资区类别的报告》(川府发〔1986〕90号)收悉。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0号《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考虑到渡口市和凉山等地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其现行的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即:渡口市的艰苦地区津贴,从现在的每一职工每月九元提高到十二元。凉山彝族自治州和渡口、乐山二市所属的县、区、乡,现行艰苦地区津贴每一职工每月三元的,提高到四元五角;四元的,提高到五元五角;五元的,提高到七元;六元的;提高到八元五角。这些地区提高艰苦地区津贴,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份起执行。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原有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开支。
凉山彝族自治州现在没有实行艰苦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乡,暂不建立此类地区性的津贴或补贴。
二、凉山彝族自治州现行的工资区类别问题,待今年下半年国家关于调整一部分地区工资区类别的安排确定以后,再按统一安排执行。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市下列单位: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机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情形之一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
(三)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五)对本单位未来行政执法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需要出庭应诉的,受委托单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负责人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方法、格式及其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商服贸发[2011]340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十二五”期间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2]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将按照“部门组织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遴选有融资需求的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在信贷等方面进行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项目应属于《规划纲要》和《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的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具有规模优势或发展潜力,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突出。企业和项目类型包括:
(一)出口类企业和项目。符合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的出口企业和项目。
(二)进口类企业和项目。包括为促进服务贸易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为提升国内服务业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优势而实施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以及能够带动服务贸易快速增长的平台类、示范类项目。
(四)其他企业和项目。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符合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的其他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商务部 进出口银行支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表,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网站服贸司子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二)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境外投资项目需出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程序和要求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程序如下:
(一)服务贸易企业或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申报。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做好本地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商所在地进出口银行分行初步遴选出不超过10个(家)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和项目,于7月31日前正式报商务部(服贸司)(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四)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向进出口银行提供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推荐清单。
(五)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进出口银行分行(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加强沟通,及时建立工作联系。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商务部(服贸司)。
联系人:服贸司 王 波 安 琪
电话:010-65197392 65197276
传真:65197030
电子邮件:wangbo@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附件:1. 商务部 进出口银行支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表
2. 进出口银行各经营单位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h/redht/201207/20120708217659.html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