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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37:57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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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共同制定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要求抓紧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确保取得实效,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十分突出。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按照七部门制定的《计划》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私协会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立足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完成好《计划》赋予的工作任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成为个体私营经济领域的就业者和创业者。

  二、坚持标准,确定见习单位

  各地在选择、确定见习单位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降低条件,防止凑数应付,务求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逐步确立见习单位。具体的要求是:

  (一)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个体私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二)见习单位的行业分布,应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参加,以满足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三)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有利于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见习单位应明确每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五)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要在符合条件且自愿报名参加的个私企业中,分期分批选择、确立非公企业见习单位,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工作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计划》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组织实施等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作用,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要督促各地协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要采取措施,鼓励会员企业积极参与见习活动,鼓励、引导非公企业将见习表现突出、工作能力较强的高校毕业生吸纳在本企业就业。各地个私协会要继续组织开展“‘自主创业我先行’全国高校大学毕业生创业报告会”活动,帮助大学毕业生了解创业知识,树立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继续开展私营企业招聘会等促进就业创业活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私协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动员、组织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扩大见习政策的社会影响,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实施见习计划的良好局面。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促进工作开展。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上报本省非公企业见习名单(见附件1)、见习计划进展情况(见附件2)。要建立联系人制度,请各省、区、市工商局将联系单位、联系人名单报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此项工作的有关事宜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人:李楠,联系电话:010-88650809)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宣教部联系(联系人:翁其才 刘捷,联系电话:010-66517787,电子邮箱:wqc0909@163.com)。

  附件:

  1、工商部门落实“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非公企业见习单位名单

  2、工商部门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统计表

就业表.xls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gtsyjjs/200906/P020090624349764214187.xls
表附件1.doc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gtsyjjs/200906/P020090624349764211595.doc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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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



洪府发〔2005〕20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南昌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地面的清扫与保洁,清除痰迹、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污水、污物;实行垃圾袋装化;保持本单位门窗、墙壁、牌匾、灯箱、橱窗等整洁善观、无破损;无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爱护果壳箱等环卫设施。
(二)包绿化维护:负责责任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不攀折树木花草,不向树木花草倾倒垃圾、油污、热水;不在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吊乱挂。
(三)包环境秩序:责任区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门前三包”内容、奖惩规定等。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可以自包或者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秩序等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制止或者报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工作应当吸收本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建制镇“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铁道部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铁
路局、各总公司、各工程局、各工厂、各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66号令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加强对铁路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进一步扩大安置能力,妥善解决好铁路沿线边远偏僻地区职工子女就业问题,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现就铁路劳
服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劳服企业是铁路系统以安置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而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考虑到铁路跨越省、区、市,线长、点多的特点,铁路系统劳服企业内部实行了与铁路全民所有制企业管辖区域相一致的管理体制,而在财务、所得税管理上税务部门实行属地原则。为了
保持政策平衡,严密铁路劳服企业的管理工作,各关联省税务部门之间要主动加强协调,并与铁路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财务、税收管理办法,做好铁路劳服企业财务、税收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二、铁路劳服企业的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管理和工资列支等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与有关铁路局(工程局)共同商定,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和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责任。
三、为促进铁路劳服企业加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对于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经济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生产性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报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采取加速折旧办法,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率。
四、为适应铁路系统性强,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的行业特点,经劳动部门同意,铁路劳服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实行按行业统筹管理。鉴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提取标准不统一,差别悬殊较大,各关联省税务部门要搞好政策协调,并切实加强对统筹基金的提取和使
用方面的管理监督。
五、按照国家有关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的财务规定,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全民职工的工资、奖励、福利等开支,应由主办单位负担。集体职工的工资、奖励、福利等开支,由集体企业提取的管理费负担。各地税务部门可根据集体企业所得税施行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上述精神,对符合条
件的铁路集体经济主管部门,核定其管理费的数额及向所属企业的提取标准。
六、为解决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各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信信号各总公司的集体经济主管单位,从所属企业提取使用年管理费的2%,按季上缴铁道部主管集体经济的部门。
七、铁路劳服企业按照国家税务局〔1991〕216号《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但对异地安置铁路沿线及边远地区铁路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为主而举办的铁路劳服企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批准,酌予放宽减免税年限。


八、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