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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46:43  浏览:8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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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19日)
深环〔2007〕191号

  为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
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各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举报除外。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信访办)统一受理公众举报。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众举报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
  (二)废水、废气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市环保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正式生产或使用;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四)通过暗管、抽水泵、软管、三通阀等隐蔽方式不正当排放废水;
  (五)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治理、停产停业或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
  (六)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增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或回收利用设施;
  (七)非法转移、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八)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
  (九)其他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市、区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职责分工负责对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市环保局现场监察人员查证属实,且市环保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市环保局根据举报人协助调查取证的情况和被举报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0元/件的奖金奖励。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九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2000元奖励: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除外;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废水、废气排放超标的;
  (三)因贮存不规范,引起危险废物撒落、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的。
  第十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奖励:
  (一)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废水、废气未经有效处理超标排放的;
  (二)通过抽水泵、软管、三通阀等隐蔽方式偷排、直排废水的;
  (三)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治理、停产停业或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的;
  (四)废水、废气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市环保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正式生产或使用的。
  第十一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20000元奖励: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
  (二)私自埋设暗管偷排、直排废水的;
  (三)非法转移、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积极协助市环保局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对防止或降低环境污染、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奖励。
  第十三条 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积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公众举报奖金在财政部门的环保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受理举报后,应及时转送各调查单位。各调查单位处理完举报案件后,应在行政处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对查实的违法行为案件提出奖励建议,由市环保局信访办统一核定并发放有奖举报奖金;有奖举报奖金在10000元以上的,应经市环保局办公会审定后发放。
  市环保局信访办在核定奖金后,应将有奖举报的立案、查处材料及有奖举报奖金核定通知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应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60日内到市环保局信访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报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填写市环保局统一印制的公众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应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市环保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通过公众举报获取举报奖励或者在举报管理、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环保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03年2月10日颁布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深环〔200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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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0〕 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今年开始,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资源。
三、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各地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四、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七、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国家有关部门2011年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八、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九、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十、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省(区、市)政府要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2011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三者责任险之辩
赵华栋

【作者简介】
赵华栋,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联系电话:13834136500 ,E-mail:btbuzhd@163.com。

【内容提要】 本文期望在总结投保人、保险公司各方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问题上一些基本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该问题的一些思路,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第三者责任险 强制险 商业险

【正文】

笔者接触到太原市仲裁委员会最近审结的这样一个案子。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某日,甲同其兄乙各驾一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在此过程中甲所驾车辆发生故障,便同其兄乙进行修理。在修理完毕后,甲在以为乙已上车的情况下开车行驶致使实际上仍在车下修理的乙当场死亡。对此事故,交警认定双方皆无过错。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以甲无责任为由拒赔。该案仲裁员在审理此案中也遇到了困境,毕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系责任保险,而如果裁决不赔,在本案中对投保人又显失公平。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这一个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的一个热点问题,即无责是否赔付,尤其是在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后更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
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公司传统的理赔方式,保险公司理赔时只看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会理赔;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理赔。但是,按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出现了机动车一方投保后,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也需赔偿对方损失的情形。新《交法》执行以来有相当一批机动车驾驶员手持着100%的赔偿认定书,这里面有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为零的、负次要责任的,他们均遇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和少赔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做出了不同的判决,投保人、保险公司各方都有自己的观点。

一、投保人
(一)、现行三者险就是强制险
1、目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时依赖了行政强制力,但在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却称其不是强制险而是商业险以逃避其责任,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公司如今虽然仍使用商业保险条款,但中国保监会今年4月底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道法”实施后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因此,不能因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未出台,而否认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已经存在。
3、在5月1日《道交法》实施前,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已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如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运车船和拖拉机,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船舶保险(包括碰撞责任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6日)“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是维护国家利益、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根据有关规定,继续协力推行、深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对于国家规定实行全国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机动车和已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行政区域的所有机动车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11月3日)“实施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和船舶的法定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助于解决车船肇事后的赔偿纠纷。许多国家对机动车船都实行第三者责任的法定保险,并把它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措施。我国广东、山东、青海、宁夏等地经当地政府批准,先后办理了这种保险。”。另外,国家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通知中也明确指出:“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所以从上述的规定看,原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质上就是强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国务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制定出台,只能说明在全国范围未实行,而不能证明原有的24个省份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非强制的。
(二)、新法优于旧法
依据保险合同,若投保人在交通肇事案中没有过错,则保险公司不理赔。但新交法对保险公司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投保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受害人损害(注:受害人故意行为除外),保险公司就要赔钱。因此,这一保险条款与新交法冲突,失去了其约束力。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第三者责任险已具有法律强制性,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了限制,实际上已具有强制性。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交通安全法“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特别是在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有更多义务充分认识、预见到新法生效的法律意义,保险公司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作出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调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新交法施行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立“无责赔付”的原则。尽管新交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迟迟不能出台,但依据新交法,从保护投保车主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三)、投保目的是转移风险
投保人办理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风险,尽可能地减少投保人自身的损失,而当事故发生后,交警依据新的赔偿标准处理事故后,不能说投保人赔偿之后,而保险公司不赔或者少赔。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就对保险公司产生信赖义务,投保人有理由相信自己出险后能得到全面的理赔,因此保险公司理应在投保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如果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驾驶者要自己承担大部分赔偿的话,投保就没有意义。同时,保险公司作为经济社会一个主体,应该通过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经济行为、通过保险的产品和服务为政府分忧解难,进而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实现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保险公司
(一)、此三者险非彼三者险
现行的“三者险”是“商业三者险”而非“强制三者险”。“强制三者险”具体的保险内容和赔付办法等,国家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以“商业三者险”的形式,来执行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三者险”,而在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是“有责赔付”,即投保的驾驶人,经交管部门认定有责任过错,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并且,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三者险条款,具体理赔数额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三者险”就像现在含有国家劳动保障性质的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有公益性、广覆盖的特点,同时,强制三者险有一定的限额;而保险公司现在正在销售给购车人的“三者险”则体现了商业性、盈利性,其保障范围相对而言比前者要窄一些。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商业三者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而新交法所规定的“强制三者险”,其赔偿范围比“商业三者险”要广得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两种“三者险”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制三者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使投保人无责;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如果保险公司承保“强制三者险”,其负担的风险将会大得多。
(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明确答复,保险合同,是按照《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所确定的自愿原则的订立的,《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所以,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确定的必要诉讼人,保险公司只能在按照原来的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必要的事故赔偿金。
(三)、应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
诚然,保险公司作为经济社会一个主体,应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销售商业保险的公司不是国家政策性的保险公司,它们以盈利为目的,哪怕是薄利。如果做赔钱的买卖,保险公司岂不要倒闭?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出台5个多月了,可与之配套的强制三者险迟迟未露面。如果在法律上没有互补,引起了被保险人的实际赔付责任和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之间的矛盾、保险公司经营利益和所经营的三者险低费率高风险之间的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仍然很难,尤其是责任买单人仍悬而未决。这样实际上就造成了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了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角色,在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候,将由保险公司承担了由于相关法律缺位带来的经营波动风险。而该项责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的未及时到位引起的,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太大的过失,和大多数投保人一样,处于被动的地位,相关立法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将由于立法部门不作为而产生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也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并称之为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保险作为“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来实现的,表现在不稳定因素产生时的抑制,发生损失时的减损,是带有主动性的,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而不是不顾保险公司的企业性质,以为政府分忧解难为名,承担所谓的社会责任,这样做不仅扭曲了社会责任的内涵,还会加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最终会威胁到广大保户和保险公司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三、笔者观点
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关于这一热点问题,各方都提出了言之成理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同时,目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当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实施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当前,应该推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尽快出台,因为强制保险在交通事故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用第三者责任险来分散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是世界各国经过长时间摸索出来的良好解决办法。在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置上可以考虑设立分别独立存在的“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前者将固定费率、固定保额,价格也将相当低廉。与此同时,“商业三者险”就成了“强制三者险”之外的可上可不上的补充保险。“强制三者险”将像西方国家已做的那样,成为一个非营利性的、有特殊政策的公益险种,其保险费率既要满足大多数人能够承受的条件,同时也要让保险公司赔得起。


【主要参考资料】
1、刘茂山主编:《保险学原理》,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
2、魏华林、林宝清主编:《保险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3、李玉泉:《保险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4、邹海林:《保险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